工程造价基础知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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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造价基础知识
一、基本建设
1、什么叫做基本建设?
答:
指国民经济中,固定资产再生产建设。
2、固定资产是指:
3、建设项目划分:
(61)
4、基本建设的特点:
5、基本建设程序:
6、五阶段——建设前期、建设准本、建设实施、竣工验收、终结阶段。
五算——投资估算(前期),设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结算(实施)、竣工决算(投产)
前期——规划部门;实施——建设部门;投产——财政部门;总监督——审计部门。
一、建设工程合同
1、法人——法律规定而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组织
2、一个社会组织要成为法人,必须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
1)依法成立的组织
2)具有必要财产或经费
3)具有组织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205)
1)守法原则
2)自愿原则
3)诚实信用原则
4)等价有偿原则
5)平等原则
6)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扰乱社会秩序原则
4、签订合同形式:
(206-207)
1)当事人订立合同:
书面、口头或其他方式
2)建设工程合同应采用书面的形式
5、订立施工合同的方式
1)总包方式——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就某项建设工程全部勘察、设计、施工订立一个总承包合同,承包人应当就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到竣工整过程对发包人负责。
2)独立承包方式——发包人将建设工程分别与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各自订立合同,对各自建设任务为发包人负责。
3)联合承包方式——两个及两个以上承包人组成联合体,共同作为承包人承担施工义务,并对联合承包合同履行承担连带责任,联合承包一般适用大型建设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设工程施工。
6、施工承包的方式有:
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承包。
7、施工合同的类型:
1)总价合同——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包人根据此完成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
2)单价合同——施工合同类型中最主要的一种合同类型。
3)成本加酬金——是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照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
(总价合同——工程小,结构不复杂、造价少,称包死合同;单价合同——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工程量的计算确认)
8、造成合同纠纷的原因:
1)逃避法律签订“阴阳合同”
2)签订合同是过于简单
3)履行合同不注意收集证据
4)质量验收者和使用者脱节
9、解决合同纠纷的途径
1)进一步协商
2)调节或认定
3)仲裁或诉讼
10、工程索赔定义——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合同的一方由于另一方未履行合同所约定的义务或应当由对方承担的风险而造成损失时,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的行为。
11、索赔证据特点
1)及时性
2)真是性
3)全面性
4)法律效力
12、索赔的依据
1)合同文件及合同文件的附件,包括施工过程中的补充协议,经认可的工程进度计划等
2)双方往来的信件及各种会议纪要
3)施工记录,以及气象资料、工程检查验收报告和各种技术鉴定报告,工程中停电、停水、道路开通和封闭的记录和证明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物价指数、市场价格等
5)材料采购、订货、运输、进场及使用等方面的凭证
13、索赔注意事项
1)合同依据,索赔要有理有据
2)时效性——施工单位索赔事件后的14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发出索赔;监理工程师或造价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提供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的28天内核实承包人提出索赔。
3)分清责任,按规定计算费用
4)金额及计算要合理、真实
5)应在工作中加强主动控制,减少工程索赔
(四)建筑工程构成
1、建筑产品的特点(p17)
1)建筑产品的多样性
2)建筑产品的固定性
3)建筑产品体积大、价值高、用途具有局限性
4)建筑产品生产过程具有需求在先、供给在后的特点
5)建筑产品的社会性
2、建筑产品的价格——由生产成本、利润、税金组成。
3、全寿命周期成本管理是一个拉长的时间轴上综合考虑总成本包括:
建筑成本、运营成本、维护成本、损失成本和拆除成本等。
4、价值工程——目的是以研究对象的最低寿命成本可靠地实现使用者的所需功能,以获得最佳的综合效益。
(P9)
公式:
价值=功能/成本
5、工程造价计价的基本方法(p62)
1)工料单价法
2)综合单价法
6、工程造价计价的特征(P62)
1)单件性
2)多次性
3)组合性
4)计价方法多样性
5)计价依据复杂性
7、我国现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制度的内容
1)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资质等级和标准(等级分为甲级和乙级)
2)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执行范围
3)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执行为准则
4)我国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制度
8、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是指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成果文件的中介组织机构或咨询服务机构。
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取得《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的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9、工程量清单计价的操作过程
1)招标阶段
2)投标阶段
3)评标阶段
10、在“计价规范”中贯穿了政府宏观调控、企业自主报价、市场形成价格原则。
11、工程量清单的项目设置规则:
四统一
1)项目名称
2)项目编码
3)计量单位
4)工程量计算规则
12、工程量清单编制主要由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和其他等组成,是编制标底和投标报价依据,是签订工程合同、调整工程量和办理竣工结算的基础。
工程量清单由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
13、1)分部分项工程费=分部分项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综合单价
2)措施项目费=措施项目工程量*措施项目综合单价
3)单位工程造价=分部分项工程+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
14、项目编码各级代表:
1)第一级表示分类码:
建筑工程为01,装饰工程为02、安装工程为03、市政工程为04,园林绿化工程为05;
2)第二级表示章顺序码,例如安装工程的02表示第二章电气设备安装工程
3)第三极表示节顺序码,08第八节电缆架安装
4)第四级表示清单项目码,004表示电缆桥架
5)第五级表示具体项目清单项目编码
(三)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若干规定(深府【2008】86号)
1、 第三条 下列建设工程以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货物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机构进行交易:
(一)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招标;
(二)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专业和劳务分包招标;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项目代建、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咨询等服务招标;
(四)与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招标;
(五)由发展和改革部门列入政府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并使用计划内资金的修缮、园林绿化招标;
(六)地质灾害治理等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其他招标。
2、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一)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建设工程监理条例》的规定必须招标的施工、监理发包;
(二)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密切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采购;
(三)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服务采购。
未达到前款第
(二)、(三)项规定限额,但服务或者货物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万元人民币以上、修缮或者园林绿化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实行简易招标。
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实行招标发包,由发包人自行决定。
3、招标方式
1)公开招标
2)邀请招标
4、第十三条 招标资格审查包括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1)资格预审是指招标人发布招标文件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4)审是指由招标人代表与有关专家组成的资格后审委员会在开标后评标前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
对资格后审不合格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5、第二十九条 施工招标工程应当编制标底。
施工招标工程的标底应当根据设计概算、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工期和质量要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有关规范、建设工程计价有关办法以及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消耗量标准、推荐的费率标准、价格信息等编制。
招标人可按照标底确定最高报价限价。
特殊情况下,无法编制标底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根据经批准的工程概算或者造价指标设置最高报价限价。
6、 第三十条 标底可由招标人自行编制或者委托有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
无编制标底能力的招标人应当委托有编制资格的单位编制。
标底应由具有执业资格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完成,并加盖注册执业章和所在单位公章。
编制单位和负责编制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当对标底(含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禁止背离施工图设计文件增加或者减少实际工程量,禁止抬高或者压低标底单价
7、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8、 第四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实行合理低价中标原则。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可以自主选择下列评标定标方法:
(一)综合评估法。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的技术要求和施工难度,结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合理设置商务标、技术标、信誉标的分值权重;
(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是指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细微偏差所折算价格的总价。
招标人应当谨慎使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三)平均值法。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接近投标人投标报价的平均值;
(四)公式法。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综合评审得分最高。
综合评审得分由商务报价得分和投标人的日常履约得分两部分组成。
招标人应当结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意见,合理设置商务报价得分和日常履约评价的分值权重;
(五)抽签法。
在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六)先评后抽法等。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对各投标文件评审计分,推荐若干名(具体数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得分最高的投标人,通过随机抽签方式确定中标人。
9、 第五十条 招标人采用本规定推荐之外的评标方法的,评标方法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10、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认定,作串通投标处理,并提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做出处罚: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存在非正常一致的;
(二)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错漏之处一致的;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或者报价组成异常一致或者呈规律性变化的;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同一个人编制的;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班子成员出现同一人的;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的;
(七)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或者同一台附属设备打印的;
(八)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人投标的;
(九)不同投标人使用同一个人或者企业资金交纳投标保证金或者投标保函的反担保的;
(十)不同投标人聘请同一人为其投标提供技术或者经济咨询服务的,但招标工程本身要求采用专有技术的除外;
(十一)评标委员会认定的其他串通投标情形。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所述情形的,可直接认定投标人的围标串标行为,并依法作出处罚。
11、第五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及有关规定独立评标,切实履行评标职责,全面完成评标工作。
对评标中发现的违法或者其他不良行为,评标委员会应及时做出处理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评标结论应当通过评标委员会所有成员集体表决做出。
禁止评标委员会成员将个人意见强加给他人,影响正常评标秩序和妨碍评标结论的公正性。
第五十九条 严格限制评标委员会的废标行为。
除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招标文件单列的无效标、废标情形外,评标委员会不得对投标文件作无效标或者废标处理。
评标委员会在做出无效标或者废标决定前,应当向当事人核实有关事项,将核实情况记录在案。
无效标或者废标应当由评标委员会集体表决后作出。
评标委员会在否决所有投标文件前,应当向招标人核实有关情况,听取招标人意见
12、第六十八条 中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投标承诺履行义务,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降低施工设施配备标准。
投标文件确定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发生下列情形之一,不能继续履行职责,确需更换的,应经招标人同意,并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所更换人员必须为本单位职工,其从业资格不得低于中标承诺条件。
(一)因重病或者重伤(持有县、区以上医院证明)两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二)主动辞职或者调离原工作单位的;
(三)因管理原因发生重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认为该项目经理不称职或者监理单位认为该项目总监不称职需要更换的;
(四)无能力履行合同的责任和义务,造成严重后果,建设单位要求更换的;
(五)因违法被责令停止执业的;
(六)因犯罪被羁押或者判刑的;
(七)死亡;
(八)投标期间已在其他中标工程中任命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的;
(九)其他经招标人同意,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13、 第八十条 实行工程结算审定制度。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结算未经审定,不能作为支付结算价款的依据,产权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相关工程的产权登记。
财政性资金投资工程的结算根据有关规定报审计机关审定。
非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招标工程的结算,应当报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
工程竣工结算由承包人编制,发包人审查并经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后,由发包人送审。
有审查能力的发包人可自行审查结算文件后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无审查能力的发包人应当委托深圳市造价咨询机构预选承包商名录内的造价咨询单位审查,并由发包人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定。
结算价与报建时合同价相差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行政规费实行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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