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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交通肇事罪
摘要:
交通肇事罪指的是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的行为。
但由于我国在交通肇事立法技术上尚不成熟,导致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对于交通肇事罪的处理陷入混乱状态。
本文在厘清交通肇事罪的概念、构成要件与处罚方式的基础之上,认为交通肇事罪中逃逸问题的认定应包括逃避法律责任与不履行救助义务两种情况,而认定逃逸致人死亡时其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最后部分则分析出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是在交通运输的特定环境之下、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杀人罪的区别则在于后两者是故意犯罪等,以求对我国交通肇事罪的理论研究与实践操作贡献绵薄之力。
关键词:
交通肇事罪概述逃逸 区别
6
目录
一、引言 3
二、交通肇事罪概述 3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3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3
(三)交通肇事罪的处罚 4
三、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问题 5
(一)交通肇事罪中逃逸问题的认定 5
(二)交通肇事罪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6
四、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罪的区别 6
(一)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别 6
(二)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7
(三)与故意杀人罪区别 7
五、结论 8
参考文献 8
论交通肇事罪
一、引言
由汽车时代所带来的交通事故问题,无疑是经济快速发展所带来的悲剧事件。
面对由后工业社会制造的人为风险的加聚,国家有责任惩戒犯罪,防止悲剧产生,其典型体现,是交通肇事罪纳入刑法的规制之内,以求控制交通肇事行为的多发状态,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与财产安全。
二、交通肇事罪概述
(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的行为①。
(二)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
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借鉴前苏联模式,将犯罪构成要件分为四个方面即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本文亦从这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1、客体要件
犯罪客体是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而又为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由于交通运输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紧密相连,交通肇事一旦发生就容易造成公私财产的极大破坏。
因此,通说认为交通肇事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即指交通运输中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与公私财产的安全。
在我国的刑法体系中,交通肇事罪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即行为本质上破坏的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其直接客体即危害对象具有广泛性与不确定性的特点。
2、客观方面
②
根据现行《刑法》有关表述可以看出,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重伤或使公私财产蒙受重大损失。
其必备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为人实施了相关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一般表现为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或玩忽职守,违章行驶、作业或指挥等。
(2)、发生重大事故,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
①陈怡.论交通肇事罪[J],湘潮.2011,(4),15.
②黄素萍.交通肇事罪构成及其共犯问题探析[J],法治研究,2009,(9),101.
私财产蒙受重大损失后果。
(3)、违章行为和严重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4)、该交通事故案件发生在交通运输的过程中,这是该罪的特定的空间与时间要件。
3、主体要件
③
交通肇事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规定,该罪的犯罪主体包括了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
一般认为,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指直接从事交通运输工作的人,包括交通运输工具的驾驶人员、对交通运输活动起指挥、领导与调度的人员、交通运输安全管理人员、交通安全设施的操纵者等。
由于这类人员往往承担特殊职责与义务,一旦未能正确履行,极有可以引发严重交通事故,因此是交通肇事罪的典型主体。
而非交通运输人员则指不直接从事交通运输工作的人员,包括行人、乘客、非机动车驾驶人员、机动车所有人或承包人以及单位主管人员等。
4、主观方面
④
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犯罪,其主观形态包括了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前者是指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会发生,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后者则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危害结果可能发生,但由于轻信自己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从而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当然,不管是何种过失,该过失均针对行为人对自己的违章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也就是说,行为人行使违章行为时如酒后驾车时可能存在主观故意,但对该明知故犯的行为对所带来的严重后果在主观上只能是过失,这是该罪的重要特征之一。
(三)交通肇事罪的处罚
交通肇事罪的处罚,指的是交通肇事者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我国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根据交通肇事罪的情节的轻重,规定了不同的量刑幅度,充分体现了罪刑相适应原则。
其中,一般情节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事
⑤
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的,则需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院的《解释》对交通肇事的刑事责任与量
③陈结淼.刑法应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J],安微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
(2),95-99.
④黄素萍.交通肇事罪构成及其共犯问题探析[J],法治研究,2009,(9),101.
⑤熊文超.对交通肇事罪中几个问题的分析[J],法制与社会,2010,(13),73-74.
刑做出了更为具体与细化的规定,其中包括了第二条对一般情节的适用情形的规定、第三条对交通运输肇事事后逃逸的适用情形的规定、第四条对“有其他特别恶劣情况”的规定、第五条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罪的释义等等,使得交通肇事罪的处罚层次较为明晰,颇具科学性与规范性。
三、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问题
(一)交通肇事罪中逃逸问题的认定
从交通肇事罪的处罚中我们可以看到,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是该罪的一个加重情节。
在现实当中,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者逃逸的现象时有发生,由于肇事者的逃逸行为往往会促使交通事故的后果更加严重,造成更坏的社会影响,且其在司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因此该问题是交通肇事罪中一个学术研究重点。
根据《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在一般情节的基础之上,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行为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根据这一规定,应当肯定要界定逃逸问题需具备两个要件,其一是交通事故既已发生;其二是行为人明知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但是为了逃避其法律责任而逃逸的行为,这也是“逃逸”行为的主观要件。
但是有学者对这种行为持否定意见,认为刑法对“逃逸”行为加重处罚并非仅仅为了防止肇事行为逃避法律责任,更是为了督促肇事行为人履行救助被害人的义务,因此该《解释》将逃逸的目的仅仅设定在逃避法律责任上,而放弃了救助伤者的实质,是有失偏颇的。
这不仅是对生命权的一种漠视,更是颠倒了立法的本意⑥。
例如肇事者把伤者遗弃在事故现场而到交警部门投案的行为,或者未逃离现场而坐等伤者死亡的行为,若按《解释》的规定并不能认定为交通逃逸行为,但是对于这种行为若不加重惩戒,必然是对罪犯的一种轻纵。
因此,本文认为,在认定交通肇事的时候,其目的应当包括逃避法律责任与不履行救助义务两种情况⑦。
此外,对于犯罪主体的问题,除了机动车驾驶人,《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还规定: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也就是说,交通肇事逃逸的可能犯罪主体不仅包括肇事司机本人,其他如单位的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在事故发生后,指使或者教唆肇
⑥候国云.交通肇事罪司法解释缺陷分析[J].法学.2002(7),43-48.
⑦彭卫东.交通肇事罪逃逸问题研究[J],武汉公安干部学院学报,2005,(3),21-24.
事者逃逸的情况,也应当入罪。
(二)交通肇事罪后逃逸致人死亡的认定
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罪的再加重处罚情节,但是如何认定
“交通肇事罪后逃逸致人死亡”,却是许多学者和法官眼中的大难题。
根据《解释》第五条: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该条款的规定虽然给“因逃逸致人死亡”下了定义,但是规定还是过于简略,并不能解决该问题在理论界与司法实践中的争议。
其中一个争议焦点是行为人主观状态为何,即“致人死亡”是指过失致人死亡还是故意致人死亡?
如果包括故意致人死亡,是否包括直接故意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致人死亡?
这些目前在法律界尚未有定论。
本文认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理由如下:
(1)、符合加重犯的基本理论。
根据该理论,基本犯是故意犯罪时,则其加重结果既可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而当基本犯是过失犯罪时,则加重结果的主观形态只能是过失。
⑧如果基本犯是过失犯罪,而加重结果的主观形态是故意,则将转化为另一故意犯罪。
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过失犯罪,“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该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其主观形态也只能是过失,也就是说,当交通事故发生之后,行为人若出于其他故意犯罪动机(如认为伤者死亡可以少付赔偿费将故意不向伤者施救,放任伤者死亡),则应转化为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罪。
(2)、符合罪刑法相适应原则。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最高法定刑为死刑,而交通肇事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最高法定刑为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行为人明知自己的逃逸行为会导致被害人死亡,却希望或放任该结果产生,其主观恶性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与故意杀人罪无异,若仅按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来进行处罚,将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
(3)、符合立法原意。
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交通肇事逃逸导致的严重后果频频发生,引发了社会道德危机。
在这种情况下,更应该发挥法律的强制性作用,严格惩戒逃逸者,以儆效尤。
如果认为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观方面包括故意,无疑与立法原意相背而行。
四、交通肇事罪与其他罪的区别
(一)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别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行为人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自己能够避免严重后果,而剥夺他人生命权的罪行。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⑧王志祥.论结果加重犯的构造.北方法学.2009,
(1),53-58.
的主观方面是相同的,都是过失犯罪。
但是在其他构成要件上则存在区别:
(1)、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而后者侵犯的客体则是他人的人身权利。
交通肇事罪中致人死亡的后果,是过失致人死亡的一种特殊形式。
(2)、客观方面存在差异,虽然“造成他人死亡或重伤”的结果都是两者在客观方面的体现,但是交通肇事罪的客观方面还包括使公私财产蒙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此外,两者发生的场合也不同,前者要求发生于交通运输过程当中,而后者一般是出于日常生活的过失行为,往往与交通运输无关。
(3)、主体不同:
虽然两者的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即只要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构成本罪,但是前者的主体还要求须是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而后者无此要求。
(二)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作为一个概括性罪名,是指故意实施以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且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对公共安全构成危害的行为。
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体要件相同,交通肇事罪侵犯的交通运输安全,其实质上危害的也是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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