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工程监理实施细则15P.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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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工程监理实施细则15P
钢结构工程监理实施细则
一、工程概况:
(一)工程项目概况
1.工程名称:
江苏富比亚化学品有限公司项目控制楼、乙类仓库、丙类仓库、公用工程站
2.工程地点:
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
3.建设单位:
江苏富比亚化学品有限公司
4.施工单位:
5.设计单位:
华东理工大学工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6.监理单位:
江苏金丰华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项目组成、规模
乙类仓库建筑面积为1716.46㎡,建筑高度9.20米,建筑层数单层,建筑结构形式为钢筋混凝土排架结构;丙类仓库建筑面积为3576.7㎡,建筑高度10.30米,建筑层数单层,建筑结构形式为钢筋混凝土排架结构。
(三)工程特点
乙类仓库、丙类仓库、CMIT生产装置、甲胺储存装置:
钢结构的制作应符合《门式钢架轻型房屋钢结构技术规程》(CECS102:
2002)的规定,,其未作规定者,应符合现行国标《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50755-2012)的规定。
翼缘板和腹板可采用火焰或等离子切割机进行切割,切割面质量应符合《热切割等离子质量和尺寸偏差》(JB10045.3-1999)的规定。
本设计所标明的全熔透焊缝除图中特别注明外其余均要求与母材等强,焊缝质量应符合《钢结构焊接规范》(GB50661-2011)规定的二级焊缝质量标准,其余焊缝质量等级为三级。
翼板与腹板间的角焊缝采用埋弧自动焊或气体保护焊。
除注明者外,所有角焊缝均为沿长度方向满焊。
钢结构涂装工程应在构件制作质量经检验合格后进行。
钢结构涂装前应归构件表面进行处理,本设计构件表面处理方法为喷砂或抛射除锈,除锈质量等级应不低于《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T8923-88)中规定的Sa21/2级。
钢结构构件(冷弯薄壁构件除外)应在出厂前途防锈底漆,现场刷面漆,漆膜总厚度不小于125um。
高强螺栓(直径≥16mm)连接的摩擦面,插入式固接柱角(其埋入混凝土的钢结构表面)及现场全熔透焊处50mm范围等部位,均不得涂漆。
高强度螺栓连接部位的涂装,须在终拧后进行。
钢结构的防火应满足建筑专业的要求,达到其规定的耐火极限,屋面钢梁1.0小时,檩条及屋面支撑1.0小时。
二、编制依据:
1.《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5—2001
2.《钢结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50221—2001
3.《建筑钢结构焊接规程》JBJ81—2002
4.钢结构工程设计图纸、设计变更文件、图纸会审记录
5.施工合同
6.经审核同意的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
三、对钢结构工程的质量控制:
<一>钢结构工程制作工艺流程:
钢材进场→按图放样→下料→边缘加工、制孔→组装→焊接→摩擦面处理→喷砂、除锈→成品→出厂。
<二>原材料及成品进场:
1.钢材:
(1)钢材、铁铸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进口钢材产品的质量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规定的标准要求;
(2)对于国外进口钢材、钢材混批、板厚≥40mm且设计有Z向性能要求的厚板,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大跨度钢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所采用的钢材、设计有复验要求的钢材、对质量有疑义的钢材应进行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3)钢材表面的锈蚀、麻点及划痕深度不得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允许偏差值的1/2;钢材端边或断口处不应有分层、夹渣等缺陷;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涂装前钢材表面锈蚀等级和除锈等级》GB8923规定的C级及C级以上。
2.焊接材料:
(1)焊接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2)重要钢构件采用的焊接材料应进行抽样复验,复验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3)焊条外观不应有药皮脱落、焊芯生锈等缺陷,焊剂不应受潮结块。
3.连接用紧固标准件:
(1)钢结构连接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钢网架用高强度螺栓、普通螺栓、铆钉、自攻钉、拉铆钉、射钉、锚栓(机械性和化学试剂性)、地脚螺栓等紧固标准件及螺母、垫圈等标准配件,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出厂时应分别随箱带有扭矩系数和紧固轴力(预拉力)的检验报告;
(2)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按包装箱配套供货,包装箱上应标明批号、规格、数量及生产日期。
螺栓、螺母、垫圈外表面应涂油保护,不应有生锈和沾染脏物、螺纹不应有损伤;
(3)对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为一级,跨度40M级以上的螺栓球节点钢网架结构,其连接高强度螺栓应进行表面硬度试验,对于8.8级的高强度螺栓其硬度应为HRC21-29;对于10.9级高强度螺栓其硬度应为HRC32-36,且不得有裂纹或损伤。
4.封板、锥头和套筒:
(1)封板、锥头和套筒及制造封板、锥头和套筒所采取的原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2)封板、锥头和套筒外观不得有裂纹、过烧及氧化皮。
5.金属压型板:
(1)金属压型板及制造金属压型板所采用的原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2)压型金属泛水板、包角板及零配件的品种、规格以及防水密封材料的性能应符合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3)压型金属板的规格尺寸及允许偏差、表面质量、涂层质量等应符合设计要求及规范中:
13.2.2和13.2.3之规定。
6.涂装材料:
(1)钢结构防腐涂料、稀释剂和固化剂等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2)钢结构防火涂料的品种和技术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防腐、防火涂料的型号、名称、颜色及有效期应与其质量证明文件相符。
开启后,不应存在结皮、结块、凝胶等现象。
7.其他:
(1)钢结构用橡胶垫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2)钢结构工程所涉及到的其他特殊材料,其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现行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三>钢结构焊接工程:
对钢结构制作厂家应检查下列内容:
钢结构制作厂家的资质、营业执照;企业的技术装备能否满足施工要求;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完善;工艺流程是否先进、合理;以及企业的人员素质;企业的技术管理水平。
1.一般规定:
(1)碳素结构钢应在焊缝冷却到环境温度、低合金结构钢应在完成焊接24h已进行焊缝探伤检验;
(2)焊缝施焊后应在工艺规定的焊缝及部位打上焊工钢印。
2.钢构件焊接工程:
(1)焊条、焊剂、焊丝、电渣焊熔嘴等焊接材料与母材的匹配应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JGJ81的规定。
焊条、焊剂、药芯焊丝熔嘴等在使用前,应按其产品说明书及焊接工艺文件的规定进行烘焙存放;
(2)焊工必须经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书,持证焊工必须在其考试项目及其认可范围内施焊;
(3)施工单位对其首次采用的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焊后热处理等,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应根据评定报告确定焊接工艺;
(4)设计要求全焊透的一、二级焊缝应采用超声波探伤进行内部缺陷的检验;当超声波探伤不能对缺陷做出判断时,应采用射线探伤。
其内部缺陷分级及探伤方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控伤结果分级法》GB11345或《钢熔化焊对接接头射线照相和质量分级》GB3323的规定;
(5)一、二级焊缝的质量等级及缺陷分级:
焊缝质量等级
一级
二级
内部缺陷超声波探伤
评定等级
Ⅱ
Ⅲ
检验等级
B级
B级
探伤比例
100%
20%
内部缺陷射线探伤
评定等级
Ⅱ
Ⅲ
检验等级
AB级
AB级
探伤比例
100%
20%
注:
探伤比例的技术方法按以下原则确定:
(1)以工厂制作焊缝、应按每条焊缝计算百分比,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mm,当焊缝长度不足200mm时,应对整条焊缝进行探伤。
(2)对现场安装焊缝,应按同一类型,同一施焊条件的焊缝条数计算百分比,探伤长度应不小于200mm,并应不少于1条焊缝。
(6)T型接头、十字接头、角接接头等要求熔透的对接和角对接组合焊缝,其焊脚尺寸不应小于t/4;设计有疲劳验算要求的吊车梁或类似构件的腹板与上翼缘连接焊缝的焊脚尺寸为t/2、且不应大于10mm。
焊脚尺寸的允许偏差为0—4mm(见规范图5.2.5);
(7)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焊瘤等缺陷。
一级、二级焊缝不得有表面气孔、夹渣、弧坑裂纹、电弧擦伤等缺陷。
且一级焊缝不得有咬边,未焊满,根部收缩等缺陷;
(8)对于需要进行焊前预热或焊后热处理的焊缝,其预热或后热温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或通过工艺试验确定。
厚度大于50mm的碳素结构钢和厚度大于36mm的低合金结构钢,施焊前应进行预热、焊后应进行后热,预热温度已控制在100-150℃。
预热区在焊道两侧,每侧宽度均应大于焊件厚度的1.5倍以上且应≥100mm;后热处理应在焊后立即进行,保温时间应根据板厚按每25mm板厚1h确定;
(9)二、三级焊缝外观质量标准应符合本规范62页中附录A.0.1的规定。
三级对接焊缝应按二级焊缝标准进行外观质量检验;
(10)焊缝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规范63页中表A.0.2的规定;
(11)焊成凹形的角焊缝,焊缝金属与母材间应平缓过渡;加工成凹形的角焊缝,不得在其表面留下切痕;
(12)焊缝感官应达到:
外观均匀、成型较好,焊道与焊道、焊道与基本金属间过渡较平滑,焊渣和飞溅物基本清除干净。
<四>紧固件连接工程:
1.普通紧固件连接:
(1)普通螺栓作为永久性连接螺栓时,当设计有要求或对质量有疑义时,应进行螺栓实物最小拉力载荷复验,试验方法见规范64页中附录B,其结果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GB3098的规定;
(2)连接薄钢板采用的自攻钉、拉铆钉、射钉等规格尺寸应与被连接钢板相匹配,其间距、边距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永久性普通螺栓紧固应牢固、可靠、外露丝扣不应少于2扣;
(4)自攻螺钉、钢拉铆钉、射钉等与连接钢板应紧固密贴,外观排列整齐。
2.高强度螺栓连接:
(1)钢结构制作和安装单位应按规范64页中附录B规定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系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2)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终拧完成1h后,48h内应进行终拧扭矩检查,检查结果应符合规范64页中附录B的规定;
(3)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后,除因构造原因无法使用专用扳手终拧掉梅花头者外,未在终拧中拧掉梅花头的螺栓数不应大于该节点螺栓数的5%。
对所有梅花头未拧掉的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应采用扭矩法或转角法进行终拧并作标记,且按
(2)条的规定进行终拧扭矩检查;
(4)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施拧顺序和初拧,复拧扭矩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行业标准《钢结构高强度螺栓连接的设计施工及验收规程》JGJ82的规定;
(5)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终拧后,螺栓丝扣外露为2-3扣,其中允许有10%的螺栓丝扣外露1扣或4扣;
(6)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应保持干燥、整洁、不应有飞边、毛刺、焊接飞溅物、焊疤、氧化铁皮、污垢等。
除设计要求外,摩擦面不应涂漆;
(7)高强度螺栓应自由穿入螺栓孔内,不应采用气割扩孔、扩孔数量应征得设计同意,扩孔后的孔径不得超过1.2d(d为螺栓直径)。
<五>钢零件及钢部件加工工程:
1.切割:
(1)钢材切割面或剪切面应无裂纹、夹渣、分层和大于1mm的缺棱;
(2)气割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允许偏差
零件宽度、长度
±3.0
切割面平面度
0.05t,且不应大于2.0
割纹深度
0.3
局部缺口深度
1.0
注:
t为切割面厚度
(3)机械剪切的允许偏差:
项目
允许偏差
零件宽度、长度
±3.0
边缘缺棱
1.0
型钢端部垂直度
2.0
2.矫正和成型:
(1)碳素结构钢在环境温度低于-16℃,低合金结构钢在环境温度低于-12℃时,不应进行冷矫正和冷弯曲。
在加热矫正时,加热温度不应超过900℃。
低合金结构钢在加热矫正后应自然冷却;
(2)零件采用热加工成型时,加热温度应控制在900-1000℃,碳素结构钢和低合金结构钢在温度分别下降到700℃和800℃之前,应结束加工;低合金结构钢应自然冷却;
(3)矫正后的钢材表面,不应有明显的凹面或损伤。
划痕深度不得大于0.5mm,且不应大于该钢材厚度负允许偏差的1/2;
(4)矫正的冷弯曲的最小曲率半径和最大弯曲矢高英符合规范第23页中表7.3.4之要求。
3.边缘加工:
(1)气割或机械剪切的零件、需要进行边缘加工时,其创削量不应小于2.0mm;
(2)边缘加工的允许偏差(mm):
项目
允许偏差
零件宽度、长度
±1.0
加工边直线度
L/3000,且不应大于2.0
相邻两边夹角
±6ˊ
加工面垂直度
0.025t,且不应大于0.5
加工面表面粗糙度
◇50
4.制孔:
(1)A、B级螺栓孔(Ⅰ类孔)应具有H12的精度、孔壁表面粗糙度Ra不应大于12.5µm,其孔径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mm):
序号
螺栓公称直径、螺栓孔直径
螺栓公称直径允许偏差
螺栓孔直径允许偏差
1
10-18
0.00
-0.21
+0.18
0.00
2
18-30
0.00
-0.21
+0.21
0.00
3
30-35
0.00
-0.25
+0.25
0.00
(2)C级螺栓孔(Ⅱ类孔),孔壁表面粗糙度Ra不应大于25µm,其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mm):
项目
允许偏差
直径
+1.0
0.0
圆度
2.0
垂直度
0.03t,且不应大于2.0
(3)螺栓孔孔距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规定(mm):
螺栓孔孔距范围
≤500
501—1200
1201—3000
>3000
同一组内任意两孔间距离
±1.0
±1.5
相邻两组的端孔间距离
±1.5
±2.0
±2.5
±3.0
注:
(1)在节点连接板与一根杆件相连的所有螺栓孔为一组;
(2)对接接头在拼接板一侧的螺栓孔为一组;
(3)在两相邻节点或接头间的螺栓孔为一组,但不包括上述两款所规定的螺栓孔;
(4)受弯构件翼缘上的连接螺栓孔,每米长度范围内的螺栓孔为一组。
当孔距的允许偏差超过上表规定的允许偏差时,应采用与母材材质相匹配的焊条补焊后重新制孔。
<六>钢构件组装工程:
1.焊接H型钢:
(1)焊接H型钢的翼缘板拼接缝和腹板拼接的间距不应小于200mm。
翼缘板拼接长度不应小于2倍板宽;腹板拼接宽度不应小于300mm,长度不应小于600mm;
(2)焊接H型钢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述规定(mm):
1)扭曲:
允偏h/250且不应大于5.0mm;
2)腹板局部平面度f:
t<14:
允偏3.0mm;t≥14:
允偏2.0mm
2.组装:
(1)梁和吊车桁架不应下挠;
(2)焊接连接组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规范第72页中表C.0.2之要求;
(3)顶紧接触面应有75%以上的面积紧贴;
(4)桁架结构杆件轴线交点错位的允许偏差不得大于3.0mm。
3.端部铣平及安装焊缝坡口:
(1)端部铣平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述规定:
1)两端铣平时构件长度:
±2.0mm;
2)两端铣平时零件长度:
±0.5mm;
3)铣平面的平面度:
0.3mm;
4)铣平面的对轴线的垂直度:
L/1500。
(2)安装焊缝坡度的允许偏差:
1)坡度角度:
±5°;
2)钝边:
±1.0mm。
(3)外露铣平面应做防锈保护。
4.钢构件外形尺寸:
(1)钢构件外形尺寸主控项目的允许偏差:
1)单层柱、梁、桁架受力支托(支承面)表面至第一个安装孔距离:
±1.0mm;
2)多节柱铣平面至第一个安装孔距离:
±1.0mm;
3)实腹梁两端最外侧安装孔距离:
±3.0mm;
4)构件连接处的截面几何尺寸:
±3.0mm;
5)柱、梁连接处的腹板中心线偏移:
2.0mm;
6)受压构件(杆件)弯曲矢高:
L/1000,且不应大于10.0mm。
(2)钢构件外形尺寸一般项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规范俘附录C表中C.0.3—C.0.9的规定(见73—81页)。
<七>钢构件预拼装工程:
1.高强度螺栓和普通螺栓连接的多层板叠,应采用试孔器进行检查,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采用比孔公称直径小1.0mm的试孔器检查时,每组孔的通过率不应小于85%;
(2)当采用比螺栓公称直径大0.3mm的试孔器检查时,通过率应为100%。
2.预拼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规范第82页中表D的相关规定。
<八>单层钢结构安装工程:
1.基础和支撑面:
(1)建筑物的定位轴线、基础周线和标高、地脚螺栓的规格及其紧固应符合设计要求;
(2)基础顶面直接作为柱的支撑面和基础顶面预埋钢板或支座作为柱的支撑面时,其支承面、地脚螺栓(锚栓)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支承面标高:
±3.0mm;
2)支撑面水平度:
L/1000mm;
3)地脚螺栓中心偏移:
5.0mm;
4)预留孔中心偏移:
10.0mm。
(3)采用座浆垫板时,其允许偏差为:
1)顶面标高:
0.0—3.0mm;
2)水平度:
L/1000mm;
3)位置:
20.0mm。
(4)采用杯口基础时,杯口尺寸的允许偏差为:
1)底面标高:
0.0—-5.0mm;
2)杯口深度H:
±5.0mm;
3)杯口垂直度:
H/100,且不应大于10.0mm;
4)位置:
10.0mm。
(5)地脚螺栓(锚栓)的螺纹应受到保护,其尺寸允许偏差为:
1)螺栓(锚栓)露出长度:
+30.0—0.0mm;
2)螺纹长度:
+30.0—0.0mm。
2.安装和校正:
(1)钢构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本规范的规定。
运输、堆放和吊装等造成的钢构件变形及涂层脱落,应进行矫正和修补;
(2)设计要求顶紧的节点,接触面不应少于70%紧贴,且边缘最大间隙不应大于0.8mm;
(3)钢屋(托)架、桁架、梁及受压杆件的垂直度和侧向弯曲矢高的允许偏差为:
1)跨中的垂直度:
h/250,且不应大于15.0mm;
2)侧向弯曲矢高f:
L≤30M:
L/1000且不应大于10.0mm
30M<L≤60M:
L/1000且不应大于30.0mm
L>60M:
L/1000且不应大于50.0mm
(4)单层钢结构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和整体平面弯曲的允许偏差为:
1)主体结构的整体垂直度:
H/1000,且不应大于25.0mm;
2)主体结构的整体平面弯曲:
L/1500,且不应大于25.0mm。
(5)钢柱等主要构件的中心线及标高基准点等标记应齐全;
(6)当钢桁架(或梁)安装在砼柱上时,其支座中心对定位轴线的偏差不应大于10mm;
(7)钢柱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规范第84页中附录E.0.0之要求;
(8)钢吊车梁或直接承受动力荷载的类似构件,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规范第85页中附录E.0.2之要求;
(9)檀条、墙架等次要构件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规范第87页中附录E.0.3之要求;
(10)钢平台、钢梯、栏杆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式钢直梯》GB4053.1、《固定式钢斜梯》GB4053.2、《固定式防护栏杆》GB4053.3和《固定式钢平台》GB4053.4的规定。
钢平台、钢梯和防护栏杆安装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规范第87页中表E.0.4之要求;
(11)钢结构表面应干净,结构主要表面不应有疤痕、泥沙等污垢。
四、对钢结构安装工程的质量控制:
<一>多层及高层钢结构安装工程:
1.安装主要工序为:
测量→构件进场→吊装就位→焊接→高强螺栓连接→压型板安装→焊钉
2.一般规定:
(1)柱、梁、支撑等构件的长度尺寸应包括焊接收缩余量等变形值;
(2)安装柱时,每节柱的定位轴线应从地面控制轴线直接引上,不得从下层柱的轴线引上;
(3)钢结构的安装工艺,应能保证结构稳定性和不致造成构件永久变形。
对稳定性较差的构件,起吊前应进行稳定性验算,必要适应进行临时加固;
(4)大型构件和细长构件的吊点位置和吊环构造应符合设计及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对大型或特殊构件在吊装前应进行试吊,确认无误后方可正式起吊;
(5)钢结构的柱、梁、屋架、支撑等主要构件安装就位后,应立即进行校正、固定。
对不能形成稳定的空间体系的结构,应进行临时加固;
(6)钢结构安装应具备下列设计文件:
1)钢结构设计图纸
2)建筑图、基础图
3)钢结构施工详图
4)其他有关图纸及技术文件
(7)钢结构安装前,应进行图纸自审和会审
1)图纸自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熟悉并掌握设计文件内容;
●发现设计中影响构件安装的问题;
●提出与土建和其他专业工程的配合要求。
2)钢结构设计,制作与安装单位之间的图纸会审应符合下列规定:
●设计单位应做设计意图说明和提出工艺要求;
●制作单位介绍钢结构主要制作工艺;
●安装单位介绍施工程序和主要方法,并对设计和制作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和建议;
●协调设计、制作和安装之间和关系。
3)专业工程之间的图纸会审,应由工程总承包单位组织,各专业工程承包单位参加,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基础与柱子的坐标应一致、标高应满足柱子的安装要求;
●与其他专业工程设计文件无矛盾;
●确定与其他专业工程配合施工程序。
(8)钢结构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应由总工程师审批,其内容包括:
1)工程概况及特点介绍
2)施工程序及工艺设计
3)施工总平面布置
4)主要起重机械的布置及吊装方案
5)构件运输方法、堆放及场地管理
6)施工进度计划表
7)劳动组织、用工计划、主要机具及材料计划
8)技术质量标准,质量、安全保证措施
(9)安装前,基础工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基础砼强度已达到设计强度的75%以上
2)基础周围已回填完毕
3)基础的行、列线标志和标高基准点齐全准确
4)基础顶面平整、预留孔清洁、地脚螺栓完好
3.基础和支撑面:
建筑物的定位轴线、基础上柱的定位轴线和标高,地脚螺栓(锚栓)的规格和位置,地脚螺栓(锚栓)紧固应符合设计要求。
若设计无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定位轴线:
允偏L/20000,且不应大于3.0mm;
2)基础上柱的定位轴线:
允偏1.0mm;
3)基础上柱底标高:
允偏±2.0mm;
4)地脚螺栓(锚栓)位移:
允偏2.0mm。
4.安装和校正:
(1)钢构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规定,运输、堆放和吊装等造成的钢结构变形及涂层脱落,应进行矫正和修补;
(2)柱子安装的允许偏差为:
1)底层柱柱底轴线对定位轴线偏移:
3.0mm;
2)柱子定位轴线:
1.0mm;
3)单节柱的垂直度:
h/1000,且不应大于10.0mm。
(3)设计要求顶紧的节点,接触面不应少于70%紧贴,且边缘最大间隙不应大于0.8mm;
(4)钢主梁、次梁及受压杆件的垂直度和侧向弯曲矢高的允偏应符合规范第36页中表10.3.3之要求;
(5)钢结构表面应干净,结构主要表面不应有疤痕、泥沙等污垢;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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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钢结构工程 监理 实施细则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