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尊儒术与中国法律的儒家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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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尊儒术与中国法律的儒家化
独尊儒术与中国法律的儒家化
【摘要】:
儒家思想最早产生于春秋战国时期,孔子为儒家学派的创始人。
在此之后的各朝各代,儒家思想都有所继承和发展。
汉朝时期,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使儒家在百家争鸣的各派学说中脱颖而出,使儒家思想成为封建统治的主流思想、指导思想,把儒家思想的地位提高到统治思想的地位。
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各个朝代的法律都受到了儒家思想的影响。
而由此开始的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对我国古代法律产生了巨大影响,儒家思想与法律进一步联系,西汉之后的三国两晋,隋唐等各个朝代中的法律,都与儒家思想相结合,进一步得到了继承和发展,法律儒家化也是在一步一步的发展完善着。
自汉代以后,历经唐朝,魏晋南北朝,直至明清,儒家思想一直是历代封建王朝司法活动的指导思想,我国古代法律中很多具体措施,都反映出了儒家思想的主要内容。
独尊儒术导致儒家思想成为我国古代封建统治的指导思想,进而使儒家思想对我国古代法律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对我国法律的儒家化有着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在我国正在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今天,我国古代法律儒家化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和意义。
【关键词】:
独尊儒术儒家思想法律
【论文类型】:
理论研究
儒家是在中国历史上影响最大,持续时间最久的一个学派。
儒家思想在春秋战国时期产生之际,就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在后世的发展中,也有着十分重大的影响和作用。
特别是在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从此成为封建正统思想,在之后的各个朝代,儒家思想一直有所继承和发展,被统治者加以发挥和利用,成为历代封建统治者制定法律政策治理国家的思想依据。
独尊儒术更进一步的促进了我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之后的各个朝代中我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不仅对我国古代的法律有着重要的影响,对我国现代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也有着重要的影响和借鉴意义。
1独尊儒术概述
中国古代思想的源头基本来自于春秋战国时期的诸子百家思想,对后世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儒家思想就是其中重要的一派,但是“百家争鸣”的局面到汉朝时已经不复存在。
从汉朝开始,汉武帝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成为中国封建统治的正统思想。
以儒家思想为支柱的中国文化在中国近两千年的封建社会中日益成熟、巩固,成为维系中华民族的精神力量。
西汉初期,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此来统一思想,加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是汉代大儒董仲舒提出来的,它的意思并不是搞新的“焚书坑儒”,禁止各家的著作和思想,排除异己。
只不过是举贤良方正,俊茂异材,“罢黜百家”也只是要朝廷对不治儒学而被举为贤良的人不予录用,令其归去,不取“百家”,不以“百家’’作为统治思想,而是把儒家作为统治阶级的统治思想。
当时,除儒学外,黄老学说、法家及兵、刑、农、医、阴阳等等的研究都是合法的,都占有一定的地位。
另外,这时的儒家思想已经不完全是先秦时期的儒家思想,而是经董仲舒改造了的思想。
董仲舒把孔子学说神圣化,同时又吸收了法家、道家、阴阳家等各家思想中对封建统治者有用的部分思想,从而构成了一套完整系统的体系。
董仲舒用“天人感应”和神秘化了的“阴阳五行论”,“王者承天意必从事,故任德教而不任刑”,因为“阳为德,阴为刑”,“故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1]。
来论证“君权神授”和“三纲、五常”,即封建等级制度和道德秩序。
它对人民不主张专靠武力镇压,也不主张“无为而治”,而是主张,德刑并用、以德治教化为主,以刑为辅,这套理论对当时西汉王朝的专制统治是非常有利的。
从此,由汉至清,儒家思想成了中国封建社会唯一的统治思想,成为维护封建统治的正统思想。
对我国封建社会的历史发展影响深远。
1.1独尊儒术思想产生的背景
“独尊儒术”思想的产生和确立,是由当时的社会政治背景和思想原因决定的,它是大一统封建国家建立以后,封建国家统治者们进行长期的统治思想选择的结果,是历史发展的产物。
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要求意识形态领域里的变革。
汉朝建立以来的六、七十年间,几位皇帝对恢复生产、发展社会经济、巩固汉王朝的统治做出了非常巨大的贡献,取得了辉煌成绩。
但是他们主要采用的是黄老的无为政治指导思想,已不适应发展了的政怡经济的客观要求,这就为汉武帝即位以后,进行意识形态领域里的革命提供了有力的依据。
汉武帝即位之时,社会经济已经得到了恢复和发展,汉武帝依靠文景两代休养生息所积累的财富,大事兴做,他北击匈奴,内削诸侯王族,在此同时,随着汉王朝统治的巩固和加强,农民和封建地主之间,老百姓和封建国家之间的矛盾也在逐渐的加剧,因此,从政治和经济上进一步强化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度已经成为汉朝统治者的迫切需要。
而加强中央集权,首先就必须要结束因汉朝初期实行黄老之术而导致在学术上的混乱局面,确立一种新的统治思想体系,用以规范人心,为专制主义的中央集权制度服务。
董仲舒就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向汉武帝提出了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的。
汉武帝时期,完成了封建统一国家统治思想的选择过程,并经社会实践检验,确认了儒家思想的守成作用。
所以,“独尊儒术”也就是历史必然的选择。
这不仅对现实的政治统治有利,更重要的是对封建统一国家的长治久安有利。
1.2独尊儒术思想的确立及其意义
1.2.1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确立
汉武帝凭借前期所积累的财富和景帝平定七国之乱统一全国的安定的社会环境,施展他的雄才大略,决心开拓进取,进行思想转变,把前朝崇尚黄老的无为政治,改变为尊崇儒家的有为政治,使整个社会思想都统一于儒学之下,开始实行“独尊儒术”的思想政策。
汉武帝“独尊儒术”思想的确立,儒学大师董仲舒、公孙弘起了推动性的作用。
汉武帝这次崇儒活动的顺利进行,给“独尊儒术”思想的确立奠定了舆论基础。
董仲舒用孔子春秋大一统的名分思想,向汉武帝提出的统一统治思想重要性的重要建议。
他认为,统一的国家,必须有统一的思想作指导,这是天经地义的事。
不然,大家认识分歧,思想混乱众说纷纭。
莫衷一是,上难持一统,下不知所从,国家如何以治这条建议,完全适合汉武帝的心意和他的有为政治。
因而得到了汉武帝的充分肯定和高度重视。
公孙弘也上书汉武帝,“劝学修礼,崇化厉贤,以风四方”[2]。
于是,汉武帝“故详延天下方正博闻之士,咸登诸朝”[3],“罢黜百家,表彰六经”[4],完成了“独尊儒术”之大举。
汉武帝把儒家思想学说推向封建统治的指导思想的地位,是汉王朝在统一政治之后,选择统一的政治思想和完成思想统一事业的必然结果。
1.2.2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意义
“独尊儒术”思想的形成和确立,使儒家思想成为封建统治的指导思想,有着积极的历史意义和深远的社会影响。
首先,儒家政治思想的核心是“仁”和“礼”,以“仁”安人,纵“礼”治国,推行“仁政”思想。
儒家的“仁政”,一方面从政治和道德两个方面限制统治者的权欲,另一方面又给被统治者以做人的权利,这样,就可以妥善地处理二者间的利害关系,起到调节社会矛盾的作用,用伦理化的政治调节社会矛盾,安定社会政治秩序。
使社会矛盾趋于大体平衡和缓,从而保持社会秩序的相对稳定。
其次,汉武帝独尊儒术,奠定了儒家思想的政治统治模式。
“独尊儒术”,把儒家思想拥上封建王朝唯一的官方统治思想的地位,儒家思想的政治统治模式便成为大一统封建国家的基本国策。
汉代儒学的奠基人董仲舒,对儒家的这一思想进行了创造性的发挥,明确提出“三纲”、“五常”说,把道德和政治结合起来,从而理顺了国家政权和家族个体农业者之间的关系,强化了君父之权。
这就把散漫的个体家族形式的小农经济,凝结成了封建社会赖以生存的较为稳定的经济基础,支撑着封建社会缓慢地向前发展。
最后,随着“独尊儒术”思想的确立,儒家这种以道德为中心的人生价值取向,也就是被封建统治阶级所承认、采纳,再经过董仲舒等汉儒的理论论证和发展,使其成为封建社会中评判人生价值的定式,并为后世所效法,起了上承前世,下启后代的作用。
自此至清末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始终把它作为不变之真理而用之不息,陶冶着中华民族传统的优秀品格,哺育着中国人民自强不息、独具特色的民族精神。
2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概述
2.1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概念
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就是将儒家的伦理道德观贯彻到立法司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即引礼入法,礼法结合的问题。
中国封建法律儒家化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从西汉武帝时起,便奉儒家思想为指导思想,由此而开始了法律儒家化的过程,从西汉到唐朝经过几百多年的时间终于完成了。
从一定意义上说,中国封建法律的发展历史也是封建法律逐步儒家化的历史。
儒家化的过程完结以后,封建社会的中国古代法律最终定型。
2.2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秦朝“二世而亡”的历史教训及汉初社会客观经济条件,使汉初统治者采取了“黄老思想”作为治国和立法思想。
经过七十年的休养生息,汉朝中期的统治者逐步确立儒家学说的正统地位,确立了“德主刑辅”为标志的儒家综合为治的法文化学说,以及儒学大师不断引经说律和引经注律,标志着法律儒家化历史进程的开始。
中国封建时代法律儒家化进程始于汉朝中期,发展于三国两晋南北朝,完成于唐朝。
其主要标志是“春秋决狱”、魏晋律学及《唐律疏议》。
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大致可分为三个时期,两汉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时期,魏晋南北朝是发展时期,隋唐则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成熟时期。
2.2.1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始
两汉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从这以后,儒家的礼治、德治等法律思想就深入到了封建法律的各个部门。
君权、父权、夫权成为封建社会的权力核心,而且法律对其及其维护,其思想的核心部分即‘三纲五常’,‘纲常伦理’和‘阴阳天人’,这些观点从未受到过动摇。
汉朝中期以后,统治者开始在治国思想上舍法取儒,统治者面临着如何将正统的儒家思想贯彻到法律领域,但是汉初“汉承秦制”以法家思想建立起来的既有法律体系无法在短期内转变为以儒家思想为指导的法律体系,所以,公叔弘和董仲舒等人提倡以《春秋》决狱。
《春秋》决狱又称引经注律,即是以《春秋》等儒家经典、儒家思想作为司法裁判的指导思想,并按照经义的精神解释和适用法律,把儒家的经典法律化,使其其具有高于现行法律的效力,是汉朝统治者未了寻求儒家学说与法律制度相结合,推动法律儒家化的手段。
从此,儒家学说占据了统治地位,垄断了中国二千多年的法学领域。
2.2.2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发展
魏晋时期法律儒家化的发展主要是律学。
魏晋律学是中国传统律学的重要发展阶段,受汉代“春秋决狱”及律令章句之学的兴起,推动了魏晋律学的发展,也推动了儒学的法律化和法律解释的经学化。
这一时期“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八议”、“官当”等制度是儒家化的重要表现。
魏晋南北朝时期时是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发展阶段有着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意义。
从西汉的纳礼入律到魏晋时期的礼律并重,古代法律的儒家化已经走过了五百多年的历程儒家的思想体系和道德观念,从影响司法实践到全面融入律法当中,对中华法系的形成有着巨大的作用。
如五服制罪原则的确立使得儒家礼仪制度与法律制度的适用完全结合在一起,是中国封建法律伦理法特征的集中表现。
2.2.3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成熟
唐律儒家化与前朝各代法律儒家化的最大的不同在于,先前各朝尤其是汉朝常常是以礼代律,依礼断狱,并没有将礼与律完整地融合,而唐律则终结了引经决狱的时代,而是将儒家的伦理道德完全融进法律之中,将礼与法合为一体,使唐律处处渗透着礼教色彩。
而结合唐代高超的立法技巧,儒家伦理道德在唐代便成为人们的行为规范。
唐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的立法均以‘一准乎礼’为指导原则和核心思想,只是侧重点根据当时的社会状况有所不同。
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的盛世,以《唐律疏议》为代表,标志传统律学的成熟。
唐律的制定始终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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