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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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导 论
第一章 中国国家法的起源与夏朝法制的状况...
一.夏商周断代工程与中国古代历史起源..
二.夏朝国家形成的标志..
三.中国古代法律起源..
四.夏代法制的基本情况..
第二章 商朝法制..
一.商代神权法思想..
二.商代法制的基本情况..
三.五刑制度 大辟,醢,脯,剖心,炮烙..
四.长子继承制 父死子继基本上代替兄终弟及..
五.一夫一妻多妾制 还在贵族之间盛行姊妹随嫁的媵嫁制..
六.司法制度 囹圄.
第三章 周朝法制.
一.法制思想.
二.宗法制度——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与国家统治相结合以确保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权统治模式。
它通过封邦建国形式进行。
从周王到诸侯到大夫再到士的统治结构。
三.立法活动和法律形式.
四.礼,刑,法及其关系..
五.周时期的刑事法律制度.
六.民事法律制度(无民法典;不发达不规范状态)
七.司法制度.
第四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一节 春秋
第二节 战国..
第五章 秦代法律制度.
一.秦代中央君主专制制度即秦代法律制度建立的背景(由宗法制/层层分封/到中央集权制/一统到底/的转变)BC221—AD1912——六国毕,四海一..
二.秦简与法律形式
三.刑法——繁于秋荼,密于凝脂.
四.刑罚——混合型:
奴隶制肉刑,自由刑和劳役刑..
五.处刑原则(刑法原则)..
六.民事制度..
七.司法制度.
第六章 秦代法律制度..
一.思想转变.
二.法律形式..
三.汉代中期的刑罚改革(黄老思想的产物)——从以肉刑为主向以自由刑为主的转换,剥离肉刑。
(夏商周:
肉刑;秦:
混合刑;汉及其以后:
自由刑).
四.处刑原则..
第七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
一.曹魏“新律”..
二.西晋“泰始律”..
三.《北魏律》——法律史现象:
民国时期法律史学家程树德“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律为最”
四.《北齐律》..
五.法律形式..
六.律学——汉代中期兴起的法律解释学,法律儒家化的产物..
七.刑罚体系——以自由刑为主的笞、杖、徒、流、死..
八.司法制度.
第八章 隋唐法律制度
第一节隋朝..
第二节唐朝.
第九章 宋代法律制度.
一.背景..
二.法律形式.
三.法制变化
四.辽金法律制度特点
五.元代法律制度.
第十章 明代法律制度..
一.思想背景(明初法制指导思想)
二.立法概况与法律形式.
三.刑事法制的特点
四.民事法律..
五.司法制度..
第十一章 清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法制指导思想及法律形式.
第二节 基本内容.
第三节 司法机构..
第十二章 清末变法..
第一节 背景和指导思想..
第二节 变法内容
导 论
一. 法制发展脉络及主要内容
1.法制起源形成时期:
夏商周和春秋战国时期
发展时期:
秦汗三国两晋时期
完善时期:
隋唐时期
嬗变时期:
宋元时期
衰败时期:
明清时期
2.
(1)中国早期法制——夏商周时期
(2)春秋战国以后的法制——
春秋战国时期 由习惯法向成文法转变的重要阶段
秦汉时期 中国古代成文法法律体系全面确立时期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中国传统法制迅速发展的阶段
隋唐时期 中国传统法制的成熟,定性阶段
宋元明清时期中国古代法制走向专制的时期
(3)近现代法制 从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开始
二. 范畴
1.法系
(1) 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
(2) 中华法系作为一个完整的法系,是形成于唐代,其基本特点是“礼法结合”,即中国传统的伦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2.法律文化 法律思想观念和法律制度(历史积淀)
3. 法律现代化 形成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后,是民主宪政的结果
4.法制与法治 人治与法治 法制是rulebylaw;法治是ruleoflaw。
前者是刀把之治;后者是文明之治,民主宪政之治
5.中国古代社会本位是集体主义,团体主义
6.中国传统司法模式的目标追求是以无讼为根本目的
三. 学习法制史的意义
1.法制史是法学的基础学科,还是历史学分支。
有利于培养法律思维和纵向的历史的思维方式
2.有利于继承和发扬中国优秀的法律文化
3.有利于充实学生的专业知识
第一章 中国国家法的起源与夏朝法制的状况
一.夏商周断代工程与中国古代历史起源
《夏商周年表》 夏朝始于公元前2070年;商朝始于公元前1600年,公元前1300年盘庚前殷;周朝始于公元前1046年
二.夏朝国家形成的标志
1. 王位世袭制取代禅让制,公天下变成加天下
2.按照地域划分居民,氏族部落开始解体
芒芒禹迹,划为九州,经启九道
铸九鼎,象九州
夏贡金九牧,铸鼎象物 ——左传
三.中国古代法律起源
4.礼是习俗形成的规范形式
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
——《说文解字》许慎
5.刑事处罚的起源问题,有许多说法具体讲来:
(1) 刑起源于兵
刑也者,始于兵而终于礼者 ——《辽史·刑法志》
(2) 大禹学习苗人的五虐之刑
3. 出现强制的国家机器
四.夏代法制的基本情况
6.原始社会的礼被改造成国家法
7.开始逐步确立墨,劓,腓,宫,大辟的五刑制度
8.出现《禹刑》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左传》昭公九年
所谓禹刑实际上是夏朝法律的总称
9.确认中国古代土地王有制度
国有(公有)土地归王所有
王室所有土地(私有)
10.夏代开始出现司法官,监狱等司法制度和司法设施
大理 执掌司法刑罚 《左传》引《夏书》说“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
圜土 中国最早的监狱(自由刑 劳役刑)
夏台 夏代的中央监狱
第二章 商朝法制
一.商代神权法思想
夏朝:
(1)统治者掌握国家政权及其权力是神授的,既王权神授
(2)法律是神意的体现,法律的实施是“恭行天罚”
“天讨”,“天罚”的神权法思想在商代发展到了高峰。
(1)王权神授,建立专门的神职人员论证统治的合法性(卜人)
“殷人尊神,率民以事神”
(2)发展“天讨”,“天罚”思想,“代天行罚”,“奉天罚罪”
二.商代法制的基本情况
1.立法活动——《汤刑》(商代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有乱政,而作《汤刑》
三.五刑制度 大辟,醢,脯,剖心,炮烙
死亡标准
(1)心脏
(2)脑死:
大脑(一般情况);小脑;脑干(植物人),其中大脑死亡可以活体移植
四.长子继承制 父死子继基本上代替兄终弟及
“弟子或相争代立,比九世乱”
2.法律形式——刑(《汤刑》);王命(如誓,出征前;训,征服部落后);单行法规
五.一夫一妻多妾制 还在贵族之间盛行姊妹随嫁的媵嫁制
六.司法制度 囹圄
第三章 周朝法制
一.法制思想
1. 以德配天
二.宗法制度——中国古代社会中存在的一种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家族组织与国家统治相结合以确保血缘贵族世袭统治的政权统治模式。
它通过封邦建国形式进行。
从周王到诸侯到大夫再到士的统治结构。
其基本特征如下:
1). 嫡长子继承制
2). 分封者与被分封者之间的上下统治关系(大宗与小宗)
3). 家族与国家政治组织合二为一
4). 实行任人唯亲(官吏选拔)
5). 实行世卿世禄(世世代代继承)
2. 明德慎罚
三.立法活动和法律形式
1. 周公制礼 即在周公的主持下,对以往的宗法传统习惯进行了整理,补充,厘定成一整套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行为规范以及相应的典章制度,礼节仪式。
“礼”在西周伴随着宗法思想与制度的系统化而发展成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的礼制。
2. 《九刑》
3. 《吕刑》
4. 命(王命),诰(训诫之词),誓(誓词)
四.礼,刑,法及其关系
1. 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
礼是宗教祭祀和祈求幸福的活动。
礼发展成为一个混合体系,即一部分仍是习惯法;另一部分转化为国家法律,一般认为礼的很多规范实质上具有法律甚至国家根本大法的性质。
它是正面调整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
(1) 礼的外在表现形式——礼治和礼义:
A“五礼”(吉,嘉,宾,军,凶)B“六礼”(冠,婚,丧,祭,乡饮酒,相见)序长幼,睦邻里C“九礼”(比六礼多出了朝,聘,宾主)
(2) 礼的内在表现形式——亲亲,尊尊;孝忠
2. 刑的含义有:
(1)以强制为主的一种秩序,用武力维护
(2)刑罚,即肉刑的刑罚规范体系(3)形制,刑罚规范
刑是消极的处罚方式和惩罚性的规范体系,是对违反礼治行为的处罚手段。
————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组成部分,二者目的一致,都是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凡礼所不容是刑所禁止;凡合于礼必然是刑所不禁。
3. 法的出现是为了解决纠纷,从解决纠纷的手段抽象概括得到规范体系,又成为规则——成文法
五.周时期的刑事法律制度
1.刑法(适用刑罚)的基本原则
(1)老幼犯罪实行减免
·三赦之法 一曰幼弱;二曰老耄;三曰蠢愚
·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
(2)区分惯犯与偶犯(唯终犯与非终犯);故意与过失(非眚与眚,端与不端)——故意,惯犯从重;过失,偶犯从轻
(3)刑罚的世轻世重原则——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
·针对夏商“罪人以族”,提出“罪人不孥”即反对族诛连坐,主张罪止一身。
·妄厉杀人即不要杀无罪者,包含有不乱杀无辜,罪行相应的意义。
·罪疑从轻,即定刑量罪时,如其罪在轻重之间,刑罚可轻可重,则处以轻刑
·同罪异罚——“刑不上大夫”
·宽严适中——刑当其罪,不轻不重
(4)实行罪疑从轻从赦——“三训(斥)”之法:
训臣,吏,民
1.刑罚制度
(1) 奴隶制五刑
(2) 圜土之制
(3) 嘉石之制
(4) 赎刑:
以钱赎罪
(5) 流刑:
自由刑的一种,即强迫人改变居住地,适用于少数民族
3.罪名(法益——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皇权/王权,即君上大权;夫权/父权;一般的人身和财产权)
六.民事法律制度(无民法典;不发达不规范状态)
1.财产法律——静态的财产归属;动态的财产流转
(1)财产的所有关系
·财产要素:
不动产和动产,这是相对于社会主体,不同历史时期人们能力的大小而言
·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其上的奴隶有最高所有权。
即《诗·小雅·北山》所谓“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
·土地(房屋)王有制;奴隶在法律上是所有权的标的物
(2)财产的流转关系
·买卖的标的主要是动产和人民(奴隶)
买卖契约的形式是质剂,大事以质;小事以剂
·借贷契约的形式是傅别
2.家庭人身(关系)法律
(1)婚姻制度——实质是包办买卖婚姻
·婚姻的缔结要父母之命,媒妁之言,以“和两姓之好”
·实行一夫一妻多妾制
·婚姻的成立要履行“六礼”,“七出/去”,“三不去”
——*纳采:
男家请媒人到女家提亲,获准后备彩礼前去求婚
*问名:
男家请媒人问女方的名字,生辰,卜于宗庙,请示吉凶
*纳吉:
男家卜得吉兆后通知女家,决定订婚
*纳征(纳币):
男家送聘礼到女家
*请期:
男家择定吉日为婚期,商请女家同意
*亲迎:
新郎至女家迎娶
——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忌妒,或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多言,去;窃盗,去
——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同姓不婚
(2)继承制度——嫡长子继承制度,即“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七.司法制度
1.机关
(1) 最高司法官——周王即周王掌握司法审判权
(2) 没有出现专职司法官
(3) 西周早期,周王之下设有“三有司”,即司徒司马司空及其属官负责具体的审判工作,司法行政不分;西周中后期,才出现了“司寇”,但仍是司空的兼官,并未独立出来;中央设大司寇,地方有分封的各级领主
2.程序
(1)出现民事与刑事的区分
·狱,谓相告以罪名者
·讼,谓以财货相告者
(2)起诉
·诉状
·诉讼费——钧金,束矢(以实物形态表现出来的诉讼费形式)
(3)审理
·两造具备,但“命夫命妇不躬坐狱讼”
·五听——法官审案,确定证据的一种方式。
也是最早的职权主义审理方式,即法官非消极被动,而是积极主动的搜集,判断证据。
内容为辞,色,气,耳,目。
(4)判决
·案件的审理完毕成为成劾(劾为案件)
·当庭宣布判决结果叫做读鞠
·要求再审称为起鞠
(5)监狱——囹圄,圜土
第四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制度的神秘主义状态被打破
·春秋是奴隶制瓦解,封建生产关系产生的时期,是旧制度的“破”
·战国是封建制确立的时期,是新制度的“立”
第一节 春秋
一.社会历史背景
·基本特点——礼崩乐坏
(1) 井田制和土地王有制瓦解,出现“私田”
(2) 分封制宗法制瓦解,为郡县制取代;逐渐形成按照能力选择官吏的制度(选贤任能)
(3) 西周推行的“礼治”解体
(4) 出现思想争鸣运动——人性善恶;礼治,法治;人道,天道;德治教化,刑罚;统治正统性问题:
最典型的是儒法两家的对立
二.铸刑鼎与公布成文法运动
1. 郑国的子产将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公布于众。
这是中国古代第一次公布法律。
此举遭到晋国大夫叔向的抨击
2. 邓析《竹刑》——他是民间人士,善于名辩之术,是中国古代最早的律师和进行法律教育的鼻祖,开法学教育之先河
3. 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和荀寅将该国法律铸在铁鼎上,公布于众,遭到孔子反对。
——打破了不为刑辟的传统标志西周礼制开始解体,拉开成文法序幕。
第二节 战国
一.法家思想
中国古代正统思想有神权法思想,法家思想和儒家思想。
法家思想的三个基本概念范畴——法,术,势。
1. 法家基本观点(法:
调整一般民众):
(1) 程式(行为规范,规范体系)
(2) 宣明(成文公开,写于图集上)
(3) 普遍适用性
(4) (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从至矣,此谓之治于其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之治于乱也。
故重轻,则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则刑至而事生,国削。
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罪也。
禁奸止过,莫若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名。
)——重刑主义 轻罪重罚,株连主义
2. 术:
(1) 术,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
——对官吏的人事管理和考核制度
(2) 术者,藏之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也。
——暗中监督,观察,考核群臣。
对官吏进行管理的方法,调整皇帝的属下(官吏近侍)
3. 势:
(1) 势者,胜众之资也。
抱法处势则治,背法去势则乱。
明主之治国也,任其势。
(2) 君主的专制统治。
治国的威势,人主(君主)的权势。
以国家暴力工具为依托自上而下确立的统治秩序。
4. 三者关系——人主之大务也,非法则术也。
术形成中国古代的监察制度;势形成中央君主专制集权。
法、术均是为后者(君主专制集权)的工具,势是胜众之资。
二.变法运动
宗法制向中央君主专制转变——
1. 魏国李悝变法:
废除井田制,发展私人土地所有制,平易粮价,发展经济,制定《法经》,建立新的法权秩序
2. 楚国的吴起变法:
废除奴隶主特权,明法审令,推行法治
3. 秦国商鞅变法:
改法为律,颁行律典,奖励军工,实行农战政策,取消世卿世禄制度,推行郡县制,统一度量衡,在法律上开始逐步确立土地私人所有制
三.《法经》
1. 结构:
有六篇,盗、贼、囚、捕、杂、具
2. 内容:
盗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是有关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是有关处罚“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赌博/,徒禁,金禁/贪污/)的法律;具是法律适用原则,定罪量刑标准。
3. 特点:
分则在前,总则在后;法义重要的在前,不重要的犯罪规定在后;实体性在前,程序法在后。
4. 发展:
汉承秦制,制定《九章律》(加上户、兴、厩三篇);三国两晋南北朝;隋唐,定形于十二篇。
5.《法经》是中国古代成文法的源头。
刑名加上法例为名例。
第五章 秦代法律制度
一.秦代中央君主专制制度即秦代法律制度建立的背景(由宗法制/层层分封/到中央集权制/一统到底/的转变)BC221—AD1912——六国毕,四海一
1.皇帝制度
(1) 秦始皇 今名号不更,无以称成功,传后世。
去泰著皇,采上古“帝”号,号曰皇帝。
(2) 皇帝是国家的主权者,最高立法和司法者;皇权是法律保护的最高,最重要的法益。
礼仪上规定皇帝礼仪,如朕、陛下、玺、诏等——中央君主专制集权的核心内容
2.中央集权体制
(1) 中央确立了“三公”体制。
丞相、大尉、御史大夫,下设各卿(九卿),其中廷尉执掌司法。
三公九卿中央体制。
贵族以血缘;官僚以选任。
(2) 地方建立了郡县制的地方行政管理体制,与分封制相对,由割裂到贯通,中央通过官吏选任控制地方,选贤任能取代世卿世禄。
郡长官为太守、郡守;县长官为县令、县长(管辖区域人口数量万户以上的为县令),官僚制取代分封制。
3.统一经济的措施
(1) 法律上确立土地私人所有制。
“使黔首自实田”,“盗徙封”罪名
(2) 推行重农抑商政策。
统一六国,农战政策(农是基础,战是手段)
(3) 统一货币和度量衡,车轨
(4) 实行思想统一,文化专制,控制人们的思想,一心一意搞农战,具体表现是统一文字、焚书坑儒
(5) 军事统一和扩张,如打匈奴
二.秦简与法律形式
睡虎地秦墓竹简中《语书》是一篇文告;《秦律十八种》和《秦律杂抄》是条文的摘抄;《法律答问》是官方的解释。
律→律学→法律解释学,实在法而非自然法。
1. 掌权者制定律文为实定法,法律解释(律学:
研究律的科学)在秦简中称为法律答问
2. 自然法是对实体法的反思和重构,以更好的建立符合社会主体一般要求的法律结构(西方法发展中出现自然法)
3. 法律形式
(1) 律——秦代基本法律形式。
商鞅制定《秦律》是秦代基本法,此外还有《田律》、《仓律》等,调整其他社会关系,秦律分散、不统一
(2) 令制诏——皇帝发布的命令。
制:
口头;诏:
书面
(3) 式——主要讲的是秦简中的《封诊式》。
断案规则、准则;办案程式
(4) 廷行事——判案的成例,一种判例法
(5) 法律答问——法律解释,很可能由廷尉做出
三.刑法——繁于秋荼,密于凝脂
1. 主要罪名:
(1) 不敬皇帝罪:
侵犯皇帝统治权威的犯罪
(2) 贼杀伤罪:
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犯罪
(3) 诽谤妖言罪:
非议当时统治政治的犯罪
(4) 窃盗罪:
盗窃财产犯罪
(5) 盗徙封罪:
私自移动田界标志的犯罪,侵犯他人土地所有权
(6) 伐徭罪:
惩治逃避徭役的犯罪
四.刑罚——混合型:
奴隶制肉刑,自由刑和劳役刑
1. 死刑(生命刑)
(1) 具五刑:
施行程序——先黥面,再割鼻,后斩左右脚,又用笞杖打死,最后割掉首级,并把尸骨剁成肉酱示众。
李斯受此刑罚方式
(2) 族刑:
刑罚对象——株灭亲族的死刑方式
(3) 定杀:
把犯罪行为人投入水中淹死,主要是麻风病人
(4) 车裂:
五马分尸
(5) 坑:
活埋。
赵国赵括的军队为白起坑杀
2. 劳役刑(自由刑,徒刑)
(1) 劳役刑是在一定时期内剥夺犯罪行为人人身自由,强迫其从事一定劳役的刑罚
(2) 内容:
城旦舂(从事城墙修筑的男犯为城旦;从事舂米劳役的女犯为舂)黥为城旦(黥面而后为城旦);鬼薪、白粲(根据所从事劳役的内容,鬼薪是强制男犯去山中砍柴以供宗庙祭祀之用,所谓白粲是强制女犯择米以择出的白米供宗庙祭祀之用)处此刑,皆赤其衣;司寇、作如司寇(到边疆服劳役的男犯为司寇;在内地从事相当于司寇的劳役的女犯为作如司寇);隶臣、隶妾(到官府从事相应的劳,在一定时期内由所隶属的长官释放);罚作、复作(前者是强制男犯去边境地区戍守,女犯则去官府服劳役)
(3) 特点:
男女有别,以劳役内容区分
3. 财产刑:
剥夺犯罪行为人财产的刑罚
(1) 赀、赎——替代刑,通过交纳一定财产替代实刑
(2) 没、收——类似罚金
4. 身份刑
(1) 夺爵——剥夺官位,贵族身份
(2) 废——禁止任官
(3) 收——没收为奴,与隶臣隶妾相连
(4) 籍门——剥夺犯罪人及其子孙后代人身权利,利用军工、农战后天获得身份
5. 流放刑——剥夺迁移居住自由,判处犯人去指定地区(一般是边远地区)服役的刑罚
(1) 百姓不当老,敢为诈违者,皆迁之
(2) 户籍以户为单位登记,秦代严格实施户籍制度;人籍是以人为单位登记
6. 肉刑——墨、劓、腓、宫
7. 耻辱刑——髡:
剃去头发、鬓须;耐:
剃去胡须。
五.处刑原则(刑法原则)
1. 区分故意与过失,端与不端
2. 自首从轻
3. 确立犯罪行为人是否负刑事责任的标准——以身高为标准,男子六尺五寸;女子六尺二寸(现在是以刑事责任年龄)
4. 共犯加重处罚(结火犯罪)
六.民事制度
1. 所有权
(1) 在法律上确立土地私人所有权,使黔首得实田
(2) 在法律上保护土地私人所有权,盗徙封罪
2. 契约
(1) 买卖契约《封诊式》“告臣爰书”
(2) 借贷契约
3.婚姻家庭关系
(1) 登记主义:
结婚、离婚均须登记,“弃妻不书”罪
(2) 维护家庭稳定,主要是户的稳定,禁止随便殴妻,禁止丈夫乱搞两性关系,歧视赘婿(家贫子壮则出赘,上门女婿,“假门逆旅”)
七.司法制度
1. 司法机关——中央有相对独立的司法机构;地方则司法行政不分,地方官兼理司法。
中央司法官称为廷尉(廷,平也,治狱贵平,故以为号)办理案件;地方县令,县长
2. 诉讼程序
(1)区分“公室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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