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电大法本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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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电大法本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复习重点
1.行政法律关系是指为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
3.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分类,可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
根据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不同,行政法分为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根据行政法的作用不同,行政法可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及行政监督法。
4.行政关系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5.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6.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7.行政法律关系中双方当事人地位具有不对等性。
8.行政法律关系由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9.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由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或行政法制监督主体与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构成。
10.行政法律事实包括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11.行政法的法源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以及地方政府规章等形式。
12.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13.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具有普遍性、基础性和自身特殊性的特点。
14.行政合法性原则主要解决行政合法与非法问题,而行政合理性原则则解决行政是否适当的问题。
15.行政许可权的行使,应当以相对方申请为前提。
16.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利,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
17.行政主体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利,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18.行政职权只能由行政主体来行使。
19.行政职权依其来源一般分为固有职权和授予职权。
20.行政职权具有强制性、不可处分性和职权与职责的统一性三个基本特征。
21.行政主体在享有或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同时履行行政职责。
22.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按照工作权限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权限和专门权限。
23.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在行政法上的职权主要有制定规章权和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
24.国家行政机关又叫国家管理机关,简称政府。
25.我国行政机关应当遵循适应需要、精简、高效和依法设置等原则进行设置和调整。
26.我国行政机关分为中央、省、县、乡四个层次。
27.行政机关的体制主要有首长制和委员会制、层次制和职能制、集权制和分权制等几种形式。
28.能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包括国务院、国务院的直属机构、国务院各部委、各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政府、各级政府派出部门、派出机关等。
29.国务院是最高行政机关,享有管理全国的行政事务的职权。
30.行政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规章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
31.我国的政府派出机关包括行政公署、区公所和街道办事处。
32.地方层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只能部门具有行政主体资格。
33.机关的民事行为同公务行为可以根据各自行为的特征来确认:
具有纵向管理性质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具有平等有偿特点的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
34.公务员是指在各级行政机关中担任国家公职的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35.公务员具有公民和公务员双重身份。
36.行政职务关系是公务员基于其行政职务而与行政机关之间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37.行政职务关系的产生主要有选任、委任、调任和聘任四种方式。
38.公务员被降职时引起行政职务关系的变更。
39.行政授权是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作出的。
40.行政授权引起职权和职责的同时转移。
故行政授权又被称作行政职权的转移。
41.被授权组织包括三类,即被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权的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42.被授权组织具有独立的行政主体的法律地位。
43.行政委托的委托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
44.被委托组织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因此,其行为后果的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45.行政相对方是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其权益受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影响的个人或组织。
46.以是否为一定的组织为标准,行政相对方可以分为个人相对方与组织相对方。
47.以其与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关系为标准,行政相对方可以分为直接相对方与间接相对方。
48.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所影响的对象是否特定为标准,行政相对方可以分为抽象相对方与具体相对方。
49.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以外的公民和组织。
50.行政法制监督的对象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
51.行政法制监督的内容是监督行政主体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以及监督国家公务员及被授权组织中的工作人员是否遵纪守法。
52.国家权力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方式主要有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人事监督。
53.国家审判机关对行政主体的监督主要是通过行政诉讼的方式进行。
54.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三类。
55.行政行为通常具有的法律效力是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
56.行政行为就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
57.以行政行为是否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为标准,行政行为分为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
58.根据行政行为实施的对象及适用力的不同,行政行为分为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59.以行政行为的实施是否须由行政相对方申请为标准,行政行为分为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
60.根据决定行政行为时参与意思表示的当事人的数目的不同,行政行为分为单方行政行为、双方行政行为和多方行政行为。
61.行政行为的成立应当具备四个条件,即主体条件、主观条件、客观条件和法律效果条件。
62.行政行为的无效是指行政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自始至终不产生法律效力。
63.行政立法依其权利来源不同,可以分为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
64.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程序必须遵循的两个原则是:
民主原则、效率原则。
65.行政立法是一种抽象的行政行为,具有行政性质与立法性质的双重属性。
66.依据行政立法权的主体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中央行政立法与地方行政立法。
67.根据行政立法内容、目的和功能的不同,行政立法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与创制性立法。
68.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为实施条理、实施细则和实施办法。
69.有权制定规章的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
70.行政立法程序一般包括起草、征求意见、审查、通过、签署、发布与备案等步骤。
71.以许可的书面形式及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
72.许可申请的审核一般包括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
73.许可证是行政许可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74.行政许可的性质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它是行政主体的赋权行为,另一方面它又是对行政相对方的解禁行为。
75.以许可的性质为标准,行政许可分为行为许可和资格许可。
76.以许可是否附有附加义务为标准,行政许可分为权利性许可和赋义务许可。
77.以许可享有的程度为标准,行政许可分为排它性许可和非排它性许可。
78.以许可的范围为标准,行政许可分为一般许可和特殊许可。
79.行政许可的程序一般包括行政许可申请、许可申请审核、拒绝或颁发许可证等几个步骤。
80.行政强制的对象是相对方的财物和人身自由。
81.根据强制执行的对象分为财产、行为、人身三种执行方式。
82.行政强制的主体是行政主体。
83.行政强制执行以相对方不履行行政法上的义务为前提。
84.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
85.行政强制执行具有行政性、强制性和执行性。
86.见解强制执行可以分为代执行和执行罚两种。
87.行政合同的缔结主要有招标拍卖、邀请发价、直接磋商等方式。
88.行政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
89.行政合同是一种双方的行政行为。
90.行政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
91.行政合同履行的原则包括实际、自己和全面适当等。
92.在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享有对合同的监督指挥权、单方面变更合同标的权、单方面解除合同权、制裁权等权利。
93.行政相对方在行政合同中的权利主要包括获得报酬权、损害赔偿权、必要的和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不能预见的物质困难的补偿权。
94.在行政合同的履行、变更或解除中,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惠。
95.行政命令是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的,对相对方科以义务的行为。
96.以行政指导的功能差异为标准,可将行政命令分为规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助成性行政指导。
97.行政指导是一种行政机关的非权利行政行为。
98.以行政指导有无具体的法律规定为标准,行政指导分为有法律依据和无法律依据。
99.以行政指导的对象是否具体为标准,行政指导分为普通行政指导和个别行政指导。
100.申诫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有警告和通报批评。
101.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
102.人身罚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一类,主要包括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两种形式。
103.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惩戒违法行为人,而不是促使其实现义务。
104.行政处罚的对象是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105.行政处罚中的行为罚主要是指责令停产停业和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106.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是行政处罚中财产罚的两种主要形式。
107.我国的行政处罚包括人身罚、行为罚、财产罚、申诫罚四大类,主要有行政拘留、劳动教养、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八种。
108.法律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
109.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人身自由罚以外的行政处罚。
110.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111.部门规章及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额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112.人身自由罚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113.只有法律或法规规定具有享有法定行政的机关和法律或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
114.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企业营业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115.对于违法事实确凿且有法定依据的,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16.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一般情况下,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不因复议或者诉讼而停止。
117.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20元以下的罚款。
118.行政监督属于行政行为,与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同等重要。
119.审计对象主要是会计资料。
120.行政监督是行政机关实施的法律监督。
包括上下级和内部专门监督机关两大类。
121.一般行政监督主要包括层级监督(上级国家行政机关对下级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下级政府对政府的监督、政府各工作部门之间的监督等三种。
122.行政监察的对象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
123.监察机关的实体性监察权主要有提出监察建议权、作出监察决定权、奖励权。
124.根据审计的目的划分,审计监督分为财政财务审计、经济效益审计和财政法纪审计。
125.根据审计的时间划分,审计监督分为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
126.行政违法是指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
127.行政不当通常产生于行政主体行使行政管理权作出行政行为的场合。
128.行政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是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
129.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及其执行公务的人员。
130.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
行政赔偿也是行政救济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131.行政救济以行政管理相对方的请求为前提。
132.行政救济以行政争议为基础。
133.行政救济的目的是保护行政相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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