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源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讲课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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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源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讲课稿
新源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应急预案
索引号:
xy013-06_A/2018-0313009
公开目录:
应急管理
发布日期:
2018-03-13
主题词:
发布机构:
畜牧局
为确保我县在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时,能及时、迅速、高效、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理,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和畜牧业的安全,促进畜产品流通和社会经济发展,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本预案所指重大动物疫病是指:
造成或可能造成对人体健康和畜牧业发展有影响的一类动物疫病;呈爆发态势的二类和三类动物疫病;新发现的动物疫病或已经消灭又发生的动物疫病以及其他有严重影响和危害的重大动物疫病。
二、工作原则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坚持的原则是:
防疫先行,预防为主,依法治疫;政府总负责,部门各司其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依靠科学,快速反应,措施果断,严格控制,防止扩散,坚决扑灭。
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按照本预案规定,做好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所需物资、设备、技术等储备,经费按年度纳入各级地方国民经济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
一旦出现重大动物疫情,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立即统一指挥,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遵循“早、快、严、小”的方针,采取预防、隔离、控制、监控、限制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和有关物品出入、封锁、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措施,迅速控制和扑灭疫情。
三、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机构及职责
(一)防治指挥部
新源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我县境内重大动物疫病应急控制,扑灭工作及应急物资的调度,指挥部由县人民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
指挥长:
巴哈提努尔县委副书记、政府县长
副指挥长:
艾孜买提县委常委
赵雄伟县政府副县长
徐辉七十二团党委副书记、团长
张振国七十一团党委副书记团长
成员:
汪晓东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王智勇县纪检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
张文梅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郑昭军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昊锡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崔彪县财政局局长
别克江县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余勇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海拉提县环保局局长
张霞县审计局党组书记
卡哈尔县统计局局长
黄海县粮食局局长
朱向东县安监局局长
孔维勇县旅游局局长
张靖华县农业局局长
刘继龙县水利局局长
库万别克县畜牧兽医局局长
马力克县林业局局长
古丽斯娜依县农机局书记
陈卫东县供销社主任
赵军县教育局副局长
穆格拉县科技局局长
努尔太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局长
张明学县民政局党组书记
王刚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
依马木统战部副部长、县民宗委主任
阿斯哈尔县卫计委主任
居马努尔县司法局局长
叶尔波力县信访局局长
王树刚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卡玛力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
张琦县气象局副局长
徐晓亮县公安消防大队队长
各乡镇(场)及县直机关、行政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畜牧兽医局,办公室主任由县畜牧兽医局局长库万别克担任,负责日常具体工作,成员从县委办、政府办、畜牧兽医局及指挥部成员单位中抽调。
(二)指挥部职责
负责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的审核、修订及补充;负责与驻县各单位及友邻县的协调联系;负责对重大动物疫病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根据需要紧急调集人员、交通工具及相关设备、设施;储备必要的防疫物资;决定实施紧急措施和必要的控制措施。
指挥部建立例会制度,研究决定相关重大事项。
(三)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负责重大动物疫情控制的协调和各项具体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趋势,提出启动、停止、修改本预案的建议;协调、监督各乡镇(场)、有关部门落实本预案。
(四)县人民政府及各成员单位职责
县人民政府:
负责领导、指挥辖区内重大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理;组织疫区(点)的封锁,病畜(禽)和同群畜(禽)的扑杀、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做好对辖区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筹备扑灭疫情所需的资金,并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做好所需物资、设备、技术与人才资源的储备。
县畜牧局:
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开展疫情控制工作;组织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疫情的危害程度做出全面评估;现场采集样品进行诊断,提出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范围和封锁建议及措施;参与组织并监督对疫点内的病畜(禽)及同群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工作;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监督对疫点、疫区内被污染的器具、车辆、饲草料、场所或草场实施消毒或无害化处理;对疫区、受威胁区内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贮藏、运输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等;评估疫情处理及病畜(禽)扑杀补偿所需资金数额,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培训防疫人员;协助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财政局:
负责安排紧急动物防疫储备金和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加强防治经费管理和监督。
民政局:
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交通局:
负责优先运送控制疫情人员、物资、药品和器械,配合动物防疫或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做好依法设立临时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和对疫区的封锁工作,凭动物防疫部门出据的检疫合格证明承运动物及动物产品。
公安局:
协助做好对疫区封锁、疫点内病畜(禽)及同群畜(禽)的扑杀处理及疫源调查;依法查处阻碍动物防疫和防疫监督人员履行公务的行为,做好疫区社会治安和安全保卫工作。
工商局:
加强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管理,关闭疫区内活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市场打击违法经营、贩运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配合畜牧部门做好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的防疫监督工作。
卫生局:
发生人畜共患病时,负责疫区内人员的疫情监测和预防工作。
商信委:
负责重大动物疫情防治所需物资储备、调运,加强对畜(禽)屠宰、加工和冷藏的监督管理,严防疫区产品进入屠宰、加工、储存环节,禁止疫区产品进入市场。
科技局:
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控制技术储备,安排科研项目;组织技术力量联合攻关,解决技术难题,
住建局、环保局:
做好对疫区、疫点的消毒和污秽物品、污染物品的清理、消毒、销毁工作。
纪委监察局:
负责监督畜牧兽医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置和执法工作。
其它相关部门:
宣传、新闻单位要加强对各种媒体的管理,做好舆论导向;电信运营企业在保密的前提下及时传递动物疫情报告,并保证疫区的通信畅通;气象部门提供疫区及周边地区气象资料;保密、农业、林业、司法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落实各自的职责;兵团、部队、武警驻县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系统的紧急疫情处理工作。
四、重大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制度
(一)疫情报告程序。
各乡镇(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动物疫情作出初步诊断后,应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要在接到报告后,12小时内将疫情上报自治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二)疫情报告形式。
在报告、传递紧急疫情时,应以保密专线方式上报,同时将疫情以快报形式上报同级人民政府。
(三)疫情快报内容。
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畜(禽)种类、年龄、临床表现,发病及同群畜(禽)数量、范围、生产方式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病发生原因的调查等。
(四)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或疑似重大动物疫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立即派人赶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采集病料送州动物防疫监督总站检验,并采取临时性隔离、消毒、限制畜(禽)移动、监控等防疫措施。
(五)未经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通报或公布疫情信息。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重大动物疫情,否则,一经查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失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给予物资奖励(举报电话为5022307)。
(七)有关驻县单位在本系统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及时通报我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五、重大动物疫情的确认和分级
(一)重大动物疫情确认。
县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现或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两名以上具有中级兽医师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赶到现场,根据流行病学和病理解剖学变化,做出现场诊断结论,同时立即报告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组建专家组,专家组负责依据临床症状做出重大动物疫病初步诊断。
(二)专家组成员或其指定人员采样。
根据农业部《关于印发口蹄疫等十四种动物疫病监测规程的通知》规定,对所辖区的父母代种畜(禽)场、商品代养殖场、散养畜(禽)或进入流通领域的畜(禽)采样送州动物防疫监督总站作血清学检测。
对现场不能做出初步诊断的重大动物疫病,必须采集病料送自治区动物防疫监督总站进行检验,由自治区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根据检测结果,综合做出诊断结论。
需要测定病毒型时,按照农业部的相关要求,经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自治区动物防疫机构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送到农业部指定的检测单位进行测定。
(三)疫情的分级
1.一级疫情。
在14日内2个以上乡镇(场)发生疫情,或14日内县直范围内疫点数在10个以上;一个乡镇(场)在14日内出现疫点15个以上;全县14日内病畜牛超过100头、猪或羊600头只以上、禽2000只以上;在县直范围内发现新的毒型病例,并有迅速扩散趋势的;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一级疫情的。
2.二级疫情。
在14日内有2个以上乡镇(场)发生疫点5个以上;一个乡镇(场)14日内病畜牛50-100头,猪或羊300-600头只、禽1000只;特殊情况需要划为二级疫情的。
3.三级疫情。
在一个乡镇(场)级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病例的。
六、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反应
(一)三级疫情应急反应
三级疫情发生后,疫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或指挥部报告,并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三级疫情控制措施建议,同时将疫情按照本预案规定迅速上报。
防控指挥部要立即召集会议,作出控制和扑灭疫情的有关决策,由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扑杀、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等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扑灭疫情,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区内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二)二级疫情应急反应
乡镇(场)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现疑似动物疫情或接到疑似动物疫情报告时,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
同时对发病动物实行临时隔离措施,限制同场(户)动物及其产品的流动,并监督消毒措施的实施。
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接到动物疫病疫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人到现场进行诊断,采集病料,送伊犁州动物防疫监督总站检验,对疫情进行诊断。
确认动物疫情后,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立即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组建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提出疫情控制措施和建议,并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同时,按本预案的规定迅速将疫情逐级上报。
县人民政府要立即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分别作出封锁、扑杀、销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限制动物及动物产品流动等控制和扑灭疫情的决策;发布封锁令,组织有关单位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迅速扑灭疫情,消除疫点。
有关部门要做好疫区内群众的生产、生活安排,保证疫情控制工作顺利进行。
(三)一级疫情应急反应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疫情报告后,应当迅速派人赶到现场了解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情况、发病原因,确定疫情严重程度,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疫情控制方案,报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同时将疫情报伊犁州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立即召开会议,通报疫情,决定启动预案,对防治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及时调集人员、物资、资金,督促各乡镇(场)、有关部门落实各项措施;将控制、扑灭方案及其执行情况及时上报伊犁州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办公室要按照我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和要求,组织督促落实。
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在协调和指导疫区控制工作的同时,分析疫情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报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根据疫情和工作进展,必要时建议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召集有关部门通报疫情控制、扑灭和疫区封锁、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情况,研究下一步对疫区的应急处理和采取的措施;根据疫区乡人民政府的申请,调拨紧急防疫所需经费、物资、药品等。
七、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工作程序
(一)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应迅速了解疫情发生情况,分析疫情发展趋势,并将疫情的详细情况及控制建议报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二)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根据重大动物疫病发展情况决定以下事项:
召开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研究、决策疫情控制有关事宜,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宣布进入应急状态,并报县政府备案;安排部署紧急疫情防治工作,调集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及其他设施设备,必要时可采取控制和封锁措施;开展对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知识的科普宣传工作;调集相关专家指导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紧急疫情控制后,决定停止实施应急预案,宣布解除应急状态。
(三)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采取以下措施:
向疫区及受威胁区调拨紧急防疫物资、药品、疫苗等;组织人员赴到疫区指导疫情控制扑灭工作;督促各乡镇(场)、有关部门按照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综合防治措施,坚决果断扑灭疫情。
八、保障系统
(一)物资保障。
建立县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库设在交通便利、具备储运条件、安全的地域。
县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应按上年末易感牲畜存栏数的10%储备疫苗、药品和器械。
(二)资金保障。
按州党委2012年40号文件精神,每年县财政安排不低于50万元疫情储备资金,由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提出使用意见。
各乡镇(场)根据情况也要安排3万元以上储备资金,用于储备紧急防疫物资、扑杀病畜(禽)补偿、疫情处理、疫情监测等。
(三)技术保障。
设立重大动物疫病诊断实验室,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诊断和技术指导工作。
支持动物疫病有关问题的研究,特别是快速诊断方法、分子生物学、流行病学等方面的研究。
(四)人员保障。
设立县重大动物疫病临床诊断专家组,负责提供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的技术决策建议和现场诊断。
各乡镇(场)组建扑灭动物疫情预备队,具体执行疫情的控制和扑灭工作。
九、其它事项
(一)各乡镇(场)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本辖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应急预案。
(二)凡在本县范围内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及其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本预案实施。
(三)本预案所涉及的专业术语和专业技术规范见附录。
(四)本预案由县畜牧局负责解释并修订。
(五)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
3、封锁
4、补偿评估
5、消毒
6、应急防疫物资的储备及管理
新源县重大动物疫情防控指挥部
附件1:
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一、重大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由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人员共同组成,由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抽调,各有关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一)兽医专业人员。
包括兽医行政人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防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人数在3人以上。
(二)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
由乡镇(场)兽医站派出,人数在2人以上。
二、任务。
负责按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三、培训。
预备队组成后,由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预备队员进行系统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
(一)口蹄疫、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验检疫要点、免疫档案的建立、免疫标识的使用等。
(二)预防、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知识、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与管理;隔离、封锁、消毒、扑杀及无害化处理;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程序;其他相关知识。
(三)个人防护知识。
(四)治安与环境保护。
(五)其他。
附件2: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定
一、疫点:
指病畜(禽)所在圈舍及其临近圈舍或病畜(禽)活动放养场所,或其他屠宰、经营单位被病畜(禽)污染的场所。
二、疫区:
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三、受威胁区:
指疫区周围5-1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附件3:
封锁
一、确定范围。
由县畜牧局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范围,并在其边界树立明显的标识。
二、发布封锁令。
由县畜牧局报请县人民政府对疫区进行封锁,县级人民政府在接到要求封锁的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三、实施封锁。
对疫区、疫点、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一)疫点
1.严禁人员、车辆、动物及其产品和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出入,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消毒后,方可出入。
2.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对所有病畜(禽)及同群畜(禽)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封锁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道路、饲养设施和用具、运载工具、圈舍、场地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
动物粪便、垫料、饲草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疫区
1.在交通要道设立临时监督检查消毒站,配备专人监督管理动物及动物产品的流动,对进出人员、车辆进行严格消毒。
2.停止对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的屠宰、交易和移动。
3.对易感动物进行疫情普查和紧急免疫接种。
(三)受威胁区
1.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疫情监测,了解疫情动态。
四、解除封锁令。
疫点内最后一头病畜(禽)扑杀处理14天后,高致病性禽流感的病禽扑杀处理21天后,或扑杀完最后一头畜(禽)后经过一个潜伏期,再未出现新的病畜,并进行一次彻底消毒后,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检查,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县畜牧局向原发布封锁令的人民政府申请解除封锁令。
附件4:
补偿评估
为保护畜(禽)饲养者的合法权益,减少经济损失,帮助尽快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维护社会稳定,必须在扑杀处理前,对病畜(禽)包括同群畜(禽)进行合理的评估。
一、评估小组:
由州、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及下设的办公室人员、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人员组成。
二、评估对象:
被扑杀的病畜(禽)及同群畜(禽),规定必须要扑杀的畜(禽)。
三、补偿标准:
按照自治区财政厅、畜牧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转发财政部、农业部〈禽流感防治经费管理若干规定〉、〈牲畜口蹄疫防治经费管理若干规定〉》(新财农〔2003〕201号)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评估结果:
必须对被扑杀畜(禽)按畜别、品种、年龄登记造册,由畜(禽)主签字认可,评估小组签名,经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办公室确认后,方可有效。
附件5:
消毒
一、消毒前准备
(一)消毒前必须先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草等。
(二)必须选用经有关部门批准对动物疫病病毒有效的消毒药品。
(三)备有喷雾器、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
二、消毒措施
(一)畜(禽)圈舍、场地、饲养设施和器具、道路、运载工具可采取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
(二)饲草料、垫料可采取深埋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方式消毒。
(三)粪便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方式消毒。
(四)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品,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五)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方式消毒。
附件6:
应急防疫物资的储备及管理
一、应急储备物资的种类及数量
(一)疫苗。
牛、羊口蹄疫O型、I型灭活疫苗、牛羊口蹄疫OA双价灭活疫苗、猪口蹄疫灭活佐剂苗;禽流感疫苗、羊痘疫苗、炭疽疫苗、布病疫苗。
疫苗储备数量按年度疫苗用量的10%计算。
(二)诊断试剂。
口蹄疫VIA抗原及标准血清、口蹄疫琼扩精制抗原及标准血清、口蹄疫反向间接血凝试剂及标准抗原,禽流感诊断液,炭疽诊断液、结核病、布鲁氏杆菌病的诊断液。
(三)消毒药品。
烧碱、甲醛、过氧乙酸、灭毒净、氯制剂。
(四)常用消毒设备。
高压消毒机、便携式消毒器;消毒液容器20立升、50立升。
(五)防护用品。
透气连体衣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褂、帽子、手套、防水靴、护目镜、口罩。
(六)其他用品。
毛巾、手电筒、连续注射器、一次性2毫升注射器、疫苗冷藏箱、针头、采样瓶、采料袋。
(七)运输工具。
密封防护卡车、防疫车。
(八)密封用具。
高强度密封塑料袋、病料转运箱。
(九)通讯工具。
移动电话、对讲机。
二、管理办法
(一)应急物资储备由县畜牧局负责管理。
(二)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定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三)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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