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务印章管理办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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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务印章管理办法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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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务印章管理办法1
**银行业务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业务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金融机构业务印章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业务印章,是指**银行在办理会计、出纳、储蓄、支付结算业务、信贷合同签订和银行承兑协议过程中,在会计凭证或其他会计核算资料、贷款合同、承兑协议上表明并确认身份,具有法律效力的业务公章。
第三条业务印章的刻制、发放和管理,由计划财务部负责。
第四条本行内部处理各类会计凭证、票据等会计资料及对外发出的会计业务单证,均应按规定加盖相关业务印章。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银行各级会计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
第六条总行统一管理的业务印章,各级会计机构不得擅自变更印章种类和使用范围。
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各印章使用部门应严格执行“章、证分管”的内控原则。
(一)汇票专用章与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分管分用;
(二)本票专用章与银行本票分管分用。
第八条印章的接收、下发、交接、停用、注销、缴回、销毁等都应在登记簿中登记。
第三章业务印章的种类和用途
第九条根据颁发权限,我行业务印章分为三大类:
(一)由人民银行规定模式并统一刻制颁发的业务印章,如汇票专用章(华东三省一市)、汇票专用章(带支付系统行号)、本票专用章、假币收缴专用章。
(二)由人行规定模式、我行刻制颁发的业务印章,如票据交换专用章。
(三)由安徽省联社规定模式,由我行刻制颁发的业务印章,如业务公章、账户管理专用章、会计业务章、受理凭证专用章、个人名章;
(四)由我行规定模式刻制颁发的印章,如食堂专用章,全额、半额兑换专用章。
第十条人民银行、安徽省联社或我行规定模式的印章,应按规定模式刻制,不得随意变更名称、规格、字体、式样。
机构名称较长时,字体可适当缩小。
第十一条我行统一管理的业务印章种类和用途。
(一)业务公章用于加盖在对外办理的资信证明、询证函、存款证明、止付通知、有权机关查询、冻结、扣划存款通知书回执、办理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及其他业务中涉及的重要单据和凭证上。
不得用于加盖在贷款合同上。
业务公章可按营业机构配备,由营运行长、会计主管或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二)单折专用章用于加盖在对外办理的存单、存折上及签发单位定期存款存单、单位定期存款证实书上。
业务清讫章可按经办柜员配备,通过编列印章序号进行区分,由业务经办人员保管使用。
(三)业务清讫章用于加盖在办理现金、转账等业务时涉及的票据、记账凭证、客户回单、柜面服务协议、柜面业务申请书(表)等凭证上,表明业务已经处理完毕。
业务清讫章可按经办柜员配备,通过编列印章序号进行区分,由业务经办人员保管使用。
业务清讫章中镶嵌的个人名章按经办柜员配备。
(四)受理凭证专用章用于加盖在受理客户提交但尚未进行账务处理的业务中涉及的各类凭证回单及上门服务凭证回单上,该印章须刻有“收妥抵用”字样。
其中各类凭证回单指:
进账单回单、托收凭证受理回单、委托收款凭证回单等。
受理凭证专用章可按经办柜员和柜组配备,通过编列印章序号进行区分,由业务经办人员保管使用。
(五)贷款合同专用章用于加盖在与客户签订的贷款合同和银行承兑协议上。
贷款合同专用章可按营业机构配备,通过编列印章序号进行区分,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六)现金调拨专用章用于加盖在营业机构与清算中心或营业机构与所辖网点办理现金、重要空白凭证调拨业务的相关凭证上。
现金调拨专用章按办理相关业务的机构配备,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七)对账专用章用于加盖在办理行社与客户之间的对账业务中涉及的相关凭证上。
对账专用章按办理相关业务的机构配备,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印制在对账单上的“对账专用章”要使用对账专用章的印模,确保其与实物印章保持一致。
(八)结算专用章用于加盖在办理委托收款、托收承付凭证上;结算业务的查询查复书上;贴现、转贴现到期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时作委托收款背书以及《支付结算办法》规定的其他结算业务中涉及的相关凭证上。
结算专用章按办理对公结算业务营业机构配备,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九)个人名章用于已经办理和记载的各种单证、凭证、账簿和报表等。
个人名章按经办柜员配备,一人一枚,由本人保管使用。
(十)汇票专用章(华东三省一市):
用于签发收款人是安徽、江苏、浙江、上海的银行汇票。
汇票专用章(带支付系统行号):
用于签发收款人是全国范围内任一地点的银行汇票、承兑银行承兑汇票、办理转贴现和再贴现业务。
汇票专用章按签发银行汇票业务营业机构配备,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十一)本票专用章用于加盖在签发的银行本票上。
本票专用章按签发银行本票业务营业机构配备,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十二)假币章加盖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纸币上或加盖在伪造、变造的外币纸币和伪造、变造的各种硬币的专用信封封口上。
假币章可根据营业机构业务需要配备,由业务经办柜员或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十三)票据交换章加盖在提出票据交换凭证上。
票据交换章按当地票据交换机构要求配备,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十四)法人印章:
用于签发支票、结算票据、报表、合同签订等。
(十五)财务专用章:
适用于对外签发支票、开立账户等。
第四章业务印章的刻制和领用
第十二条业务印章的刻制实行分级管理。
(一)人民银行颁发、刻制的业务印章,由计划财务部申报、领取。
我行颁发、刻制的业务印章,由计划财务部报总行审批、统一刻制。
(二)我行各级会计机构不得自行刻制业务印章。
(三)总行计划财务部为业务印章的主管部门,各支行营运行长、会计主管为本支行业务印章管理责任人,负责业务印章的领用、分发、登记、检查、收回、上缴工作。
第十三条业务印章刻制要求。
(一)各种业务印章上的机构名称应与《金融机构许可证》批准的机构名称一致,其中“**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简称为“**银行”。
(二)与营业日期相关的业务印章,如业务公章、会计业务章、受理凭证专用章等应当带有年、月、日。
应根据实际日期更换或调整。
活动日期可使用胶轮转字和铅字两种。
(三)各种业务印章,应当在人民银行指定的或公安机关批准的保密性好、质量高的印章刻制单位刻制并采用指定刻制材料。
(四)除汇票专用章、本票专用章以外,同一个机构(部门)同一种印章应编制连续号码。
(五)每个开办汇票业务的会计机构限刻一枚汇票专用章;每个会计机构限刻一枚业务公章、一枚财务专用章(二级支行不刻制)、结算专用章、对账专用章、现金调拨专用章、贷款合同专用章。
第十四条业务印章的刻制程序。
(一)会计机构向计划财务部提出申请。
(二)我行颁刻的业务印章,由计划财务部根据会计机构的申请审核同意后联系刻制。
(三)人民银行颁刻的业务印章,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业务印章的领用程序。
各支行业务印章由一级支行营运行长及其指定人员双人到计划财务部办理领用手续。
计划财务部审核领用人身份无误,与领用人员办理交接后,及时登记“业务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将印章交领用人员,由押运车辆派送至一级支行,各支行应及时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中做印章登记,发放给使用人员,记录交接情况。
第五章业务印章的使用和保管
第十六条各会计机构应指定专人使用和保管业务印章,坚持“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
严禁托人代管,严禁个人之间私自授受业务印章。
各种业务印章不得携带出本机构使用。
(一)汇票专用章、业务公章、一枚财务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对账专用章、现金调拨专用章应由会计业务负责人保管使用。
(二)单折专用章、业务清讫章和受理凭证专用章应按有权使用的会计人员进行配置,通过编号进行区分,并由其使用和保管。
第十七条业务印章(不含贷款合同专用章)严格限于会计结算业务专用,必须根据各项会计结算业务办法、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在指定的会计凭证或其他会计资料上使用,不得用于行政公文和非会计结算业务类合同文本;不得违反结算规定,以某一业务印章对外承诺或保证客户结算事项。
严禁错用、串用、提前、过期使用或在无真实会计记录的凭证上使用业务印章。
业务印章应随用随盖,严禁在空白会计凭证、空白账簿、空白表格、空白证明、空白公文用纸等上预先加盖。
第十八条加盖业务印章要清晰可辨。
业务公章、财务专用章、结算专用章、对账专用章、现金调拨专用章、贷款合同专用章、业务清讫章、受理凭证章等在会计凭证上加盖印章时,应当使用红色印泥。
凡是嵌有日期的业务印章,应按日更换日期。
假币章使用蓝色印泥。
第十九条会计机构应加强印章日常使用和保管,确保业务印章的安全。
(一)柜员日常使用业务印章应做到“使用定型、摆放定位”。
每日柜员上柜前,必须对从本人款包内取出的业务印章进行盘点、核对,并调整转字日期无误后,才可对外办理业务。
营业时间内,常用业务印章必须放置在柜员视线范围且触手可及的范围,不常使用的业务印章应入款包保管。
款包及常用印章的放置位置和印章的使用均应在监控范围内。
(二)柜员临时离柜时,应认真清点业务印章,清点无误后,装入款包上锁后方可离岗。
(三)营业日间休息时间,业务印章入款包上锁后保管在监控范围内。
非营业时间,业务印章入款包上锁后,随款箱送金库保管。
第二十条业务印章保管人员调动岗位,或短期离岗且需要其他会计人员接替或代理工作的,应由会计业务负责人监交,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中做印章交接。
若印章由会计业务负责人保管的,应由本机构负责人或计划财务部指定专人监交。
第六章业务印章的停用、上缴和销毁
第二十一条由于名称改变、机构撤并、人员调整、印章磨损、以旧换新等原因或监管机构通知停止相关业务印章的使用时,应及时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中做印章缴回,并将印章实物上交计划财务部。
业务印章上缴应由保管人逐级移交,以一级支行为单位,由一级支行营运行长汇总上缴,计划财务部对上缴业务印章进行核验,在“业务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中做缴回登记。
第二十二条业务印章需要销毁时,应遵循“谁颁发,谁销毁”的原则。
总行颁发的业务印章停用或损坏时,计划财务部集中销毁。
由计划财务部造具“业务印章销毁清单”,报经总行分管行长批准后,与审计稽核部、监察保卫部共同监销。
销毁时应破坏原型。
业务印章销毁清单永久保留。
人民银行颁发的业务印章需销毁的,按照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业务印章的检查监督
第二十三条计划财务部至少每年、各支行分管负责人至少每季度,检查一次本行或本机构业务印章的保管、使用情况,确保印章登记簿与印章实物相符。
第二十四条业务印章检查应使用“业务印章核查单”,并按照检查要求,确保业务印章保管及使用合规。
(一)检查人员现场查看被查人员在“业务印章核查单”上逐一加盖所保管的业务印章印模及私章。
加盖完印章后,被查人员应对业务印章进行盘点、核实,准确无误后,重新放置在柜台或款包保管。
(二)检查人员应根据印章实物,在“印章保管使用登记簿”中逐个勾对。
确保实物与登记簿中印章数量、种类、模式、保管人等内容一致无误。
(三)检查中,被查人员应陪同在场,但不得参与检查。
检查人员必须亲自检查,不得监而不查。
(四)计划财务部还应组织人员现场检查业务印章的保管、使用情况,严格防范私刻印章、越权用章、违规使用、保管不当等风险。
第二十五条发生业务印章丢失、被盗等事故,应立即查明原因、及时上报总行,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发生汇票专用章、结算专用章等涉及全行的业务印章丢失、被盗事故的,应于2小时内上报计划财务部。
如由于员工违反本办法及相关制度而导致业务印章丢失、被盗,应根据员工违规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与追究。
补制印章的编号应重新编列,不得与丢失印章号码相同。
丢失印章的号码作废,不得再用,并根据实际情况通知相关部门、网点。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原《**银行业务印章管理办法》(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银行计划财务部负责制订、修改、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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