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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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宁夏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对宁夏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监管,建立和完善保险中介市场风险预警机制,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提高保险中介机构防范风险能力,根据《保险法》、《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宁夏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分类监管是指宁夏保监局根据客观信息,综合分析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风险,依据评估结果将其归入特定监管类属,并采取针对性监管措施的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分类监管对象是指依据《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和《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依法设立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建立合规性和稳健性两大类十八个指标,评估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合规风险、稳健风险和综合风险。
合规风险分值和稳健风险分值分别为其项下各评估指标分值之和。
综合风险分值为合规风险分值与稳健风险分值之和。
分值越大,代表风险越高。
第五条原则上按照综合风险分值从高至低,将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划分为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和一般非现场检查类机构。
现场检查类机构、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的数量不少于辖区内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总数的10%、20%。
第六条分类所依据的基础信息数据来源为:
(一)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按规定或要求上报的监管数据信息;
(二)保险公司按规定或要求上报的监管数据信息;
(三)宁夏保监局开展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和调研掌握的有关数据信息;
(四)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公司或行业协会反映,并经宁夏保监局核实的有关数据信息;
(五)保险从业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他个人、单位反映,并经宁夏保监局核实的有关数据信息;
(六)会计师事务所在年度审计报告和其他审计材料中反映的数据信息。
(七)其他涉及分类监管的有效信息渠道。
第七条宁夏保监局负责对全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日常行为考核及登记,考核登记内容包括:
(一)参加监管部门和行业组织的有关会议、培训和活动情况;
(二)落实和执行监管部门提出的有关要求的情况;
(三)向监管部门报送报表、报告和有关资料的情况;
(四)在接受现场检查、调研和有关监管措施的配合情况;
(五)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情况;
(六)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
(七)现场检查中发现的有关情况;
(八)其他涉及分类监管的有关情况。
第八条对涉嫌违法违规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根据实际及时采取现场检查等监管措施,不受年度分类结果约束。
第九条对一般非现场检查类机构原则上采取定期收集、分析、监测市场运行数据,关注市场反应等非现场检查方式。
第十条对关注性非现场检查类机构在实行非现场检查的同
时,应加强风险监测、重点关注,可进一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进行风险提示或者监管谈话;
(二)提高报表报送频度;
(三)要求对存在风险的领域提交专项报告、报表;
(四)要求聘请我局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所提供信息进行专项外部审计,提交专项审计报告;
(五)组织现场检查;
(六)其他监管措施。
第十一条对现场检查类机构除采取关注性非现场检查机构的监管措施外,宁夏保监局每年将进行至少一次现场检查。
第十二条对连续2年被列入现场检查类机构的,宁夏保监局将根据有关规定不予换发《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
第十三条宁夏保监局原则上每年对全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一次分类评估,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上一年全区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报告,并向各机构通报分类监管评价结果和相应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宁夏保监局对保险专业中介分支机构实施分类监管的情况及时通报中国保监会和该机构所属法人机构所在地保监局。
第十五条依据本实施细则对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进行分类的结果仅限于中国保监会系统使用,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将分类结果向外界公布。
第十六条《宁夏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评估指标》附表构成本实施细则的组成部分。
第十七条根据实施细则的执行情况,宁夏保监局适时调整监管指标体系和分类评价方法。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宁夏保监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宁夏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分类评估指标
一、合规性指标
(一)业务合规指标
1.评价重点:
考察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在业务经营过程中的合规情况
2.评价内容:
(1)存在以下情形:
隐瞒或者虚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误导性销售;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虚构保险中介业务或者编造退保,套取保险佣金;虚假理赔;给予或者承诺给予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利用行政权力、股东优势地位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或者限制其他保险中介机构正当的经营活动;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销售假保险单证,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退保金或者保险金;泄露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其他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或者保险公司的行为。
(2)在被监管过程中存在欺骗、贿赂、隐瞒等行为;
(3)其他重大业务违规行为。
3.计分方法:
(1)涉嫌上述违规行为的,每次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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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上述违规行为被下发监管函、监管谈话的,每次分;
(3)因上述违规行为被行政罚款的,每次15-20分;
(4)因上述违规行为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分支机构因上述违规行为被吊销业务许可证的,每次25分。
(二)行政许可事项合规指标
1.评价重点:
考察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落实行政许可监管要求的情况。
2.评价内容:
未按规定向监管部门履行审批、报备手续等行为。
3.计分方法:
(1)涉嫌上述违规行为的,每次2分;
(2)因上述违规行为被下发监管函、监管谈话的,每次4分;
(3)因上述违规行为被行政罚款的,每次6-8分;
(4)因上述违规行为被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的,每次10分;
(5)分支机构因上述违规行为被吊销业务许可证或因申请材料不真实而被撤销行政许可的,每次12分。
(三)保证金与职业责任保险合规指标
1.评价重点:
考察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落实保证金或职业责任保险监管要求的情况。
2.评价内容:
(1)未及时、足额缴存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
(2)违规动用保证金;
(3)未保持职业责任保险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3.计分方法:
(1)涉嫌上述违规行为的,每次2分;
(2)因上述违规行为被下发监管函、监管谈话的,每次4分;
(3)因上述违规行为被行政罚款的,每次6分;
(4)因上述违规行为被限制业务范围、停业整顿的,每次8
分。
(四)监管费合规指标
1.评价重点:
考察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缴纳监管费的情况。
2.评价内容:
未及时、足额缴纳监管费的行为。
3.计分方法:
(1)涉嫌上述违规行为的,每次2分;
(2)因上述违规行为被下发监管函、监管谈话的,每次4分;(3)因上述违规行为被责令改正、警告的,每次6分;
(4)因上述违规行为被行政罚款的,每次8分。
(五)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合规指标
1.评价重点:
考察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落实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监管要求的情况。
2.评价内容:
(1)未按规定开具保险中介统一服务发票;
(2)开具与事实不符的保险中介统一服务发票。
3.计分方法:
(1)涉嫌上述违规行为的,每次2分;
(2)因上述违规行为被下发监管函、监管谈话的,每次4分;(3)因上述违规行为被责令改正、警告的,每次6分;
(4)因上述违规行为被行政罚款的,每次8分。
(六)业务档案合规指标
1.评价重点:
考察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落实业务档案监管要求的情况。
2.评价内容:
(1)未按规定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
(2)业务档案记录不真实、不完整。
3.计分方法:
(1)涉嫌上述违规行为的,每次2分;
(2)因上述违规行为被下发监管函、监管谈话的,每次4分;(3)因上述违规行为被责令改正、警告的,每次6分;
(4)因上述违规行为被行政罚款的,每次8分。
(七)报告与报表提交合规指标
1.评价重点:
考察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遵守报告、报表、文件、资料和数据制作、报送与保管监管要求的情况。
2.评价内容:
(1)未按照规定报送或者保管报告、报表、文件、资料和数据;
(2)编制或提供虚假报告、报表、文件、资料和数据。
3.计分方法:
(1)涉嫌上述违规行为的,每次4分;
(2)因上述违规行为被下发监管函、监管谈话的,每次6分;
(3)因上述违规行为被行政罚款的,每次8-10分;
(4)因上述违规行为被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其停止接受新业务的,每次12分;
(5)分支机构因上述违规行为被吊销业务许可证的,每次
15分。
(八)高管与从业人员合规指标
1.评价重点:
考察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管与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
2.评价内容:
高管与从业人员违反保险监管法规的行为。
3.计分方法:
(1)涉嫌违反保险监管法规的,每次4分;
(2)因上述违规行为被下发监管函、监管谈话的,每次6分;
(3)因上述违规行为被警告,或者被责令予以撤换的,每次
8分;
(4)因上述违规行为被行政罚款的,每次10分;
(5)因上述违规行为被取消任职资格或被行业禁入的,每次12分。
(九)其它合规指标
1.评价重点:
考察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遵守其它保险监管要求以及其他政府管理部门监管管理要求的情况。
2.评价内容:
(1)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违反其它保险监管要求的行为;
(2)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违反其它政府管理部门监管管理要求的行为。
3.计分方法:
(1)涉嫌上述违规行为的,每次2分;
(2)因上述违规行为被下发监管函、监管谈话的,每次4分;
(3)因上述违规行为被警告的,每次6分;
(4)因上述违规行为被行政罚款,或者单独被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每次8分;
(5)因上述违规行为被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分支机构被吊销业务许可证的,每次10分。
备注: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与其他处罚措施并处时不计入违规情况。
二、稳健性指标
(十)资产状况指标
1.评价重点:
关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资产和净资产规模的非正常变化、偿债能力不足的风险。
2.评价内容:
(1)资产增长率=(年末资产—年初资产)+年初资产X100%;
(2)净资产率=(资产—负债)+资产x100%;
(3)客户资产余额与净资产比率=客户账户资产年末余额+年末净资产。
3.积分方法
(1)30%w资产增长率绝对值v50%,40%v净资产率w50%,或客户资金余额与净资产比率达到1,且无正当原因的,计3-5分;
(2)50%w资产增长率绝对值v100%,20%v净资产率w40%,或客户资金余额与净资产比率达到2,且无正当原因的,计6-8分;
(3)资产增长率绝对值》100%,净资产率w20%,或客户资金余额与净资产比率达到3,且无正当原因的,计9-10分;
备注:
客户资金是指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管理的属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等的资金,包括代收保费、保险赔款(保险金)等。
(十一)分支机构状况指标
1.评价重点:
关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设立分支机构过快或者管控不严的风险。
2.评价内容:
(1)增设分支机构的速度是否正常;
(2)对分支机构是否有完整管理权。
3.计分方法:
(1)评估期内设立分支机构超过2家的,每增加1家计4分;
(2)分支机构中采取加盟制、挂靠制或者承包制的,每家计10分。
(十二)业务异动指标
1.评价重点:
关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业务发展波动过大所掩藏的风险。
2.评价内容:
(1)保费收入变化率=(本期保费收入—上期保费收入)*上期保费收入X100%(本评估参数不适用于保险公估机构);
(2)业务收入变化率=(本期业务收入—上期业务收入)+上期业务收入X100%;
(3)利润变化率=(本期利润—上期利润)+上期利润X100%;
(4)持续盈利能力。
3.计分方法:
(1)50%v保费收入变化率绝对值w100%,50%v业务收入变化率绝对值w100%,50%v利润变化率绝对值w100%,且无正当原因的,计3-5分;
(2)100%v保费收入变化率绝对值w150%,100%v业务收入变化率绝对值w150%,100%v利润变化率绝对值w150%,且无正当原因的,计6-8分;
(3)保费收入变化率绝对值超过150%,业务收入变化率绝对值超过150%,利润变化率绝对值超过150%,且无正当原因,或连续亏损3年的,计9-12分。
备注:
保费收入是指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保费收入和保险经纪机构的经纪保费收入;代理机构的业务收入为代理手续费收入;经纪机构的业务收入为经纪佣金和风险管理咨询费。
(十三)高管状况指标
1.评价重点:
关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高管人员的诚信记录及稳定性。
2.评价内容:
(1)高管人员因经济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不受评估期限制);
(2)评估期前高管人员受过保险监管行政处罚;
(3)高管人员频繁变动。
3.计分方法:
1)评估期前高管人员受保险监管行政处罚的,每人次计2
分;
(2)高管人员有经济犯罪记录的,每人次计4分;
(3)法人代表或者总经理在评估期间变动超过2次的,每人
次计6-8分;
(4)其他高管人员在评估期间变动人次超过高管数量50%
的,计10分。
(十四)从业人员状况指标
1.评价重点:
关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非正常变动所掩藏的风险。
2.评价内容:
(1)业务人员增长率=(年末数-年初数)/年初数X100%;
(2)持证率情况。
3.计分方法:
(1)持证率低于100%的,计4分;
(2)业务人员数少于50,增长率大于100%的,业务人员数超过50,增长率大于50%的,计4分;
(3)业务人员数少于50,增长率大于200%的,业务人员数
超过50,增长率大于100%的,计6分;
(4)业务人员数少于50,增长率大于300%的,业务人员数
超过50,增长率大于200%的,计8分。
(十五)自律状况指标
1.评价重点:
关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遵守行业自律的情况。
2.评价内容:
违反行业自律的次数。
3.计分方法:
被行业自律组织纪律处分,每次计2分。
(十六)舆情与投诉状况指标
1.评价重点:
关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被媒体曝光及被举报投诉情况。
2.评价内容:
(1)投诉指数=本机构投诉率*行业投诉率;投诉率=投诉件数*业务收入;
(2)同一问题是否多次被投诉;
(3)媒体曝光与投诉内容。
3.计分方法:
(1)投诉指数超过2,或同一问题被投诉达5人次(含联名信、集体访)的,计4分;
(2)投诉指数超过4,或同一问题被投诉达10人次(含联名信、集体访)的,计6分;
(3)投诉指数超过5,同一问题被投诉达15人次(含联名信、集体访)或媒体曝光和投诉的内容涉嫌非法开展保险业务、销售误导、传销、非法集资、虚开发票、挪用客户资金等的,计10分。
(十七)外部审计指标
1.评价重点:
关注外部审计报告对被考察中介机构的评价情况,判断风险程度。
2.评价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在外部审计报告上出具的意见。
3.计分方法:
(1)外部审计报告为保留意见的,计8分;
(2)外部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计15分(十八)内部控制指标
1.评价重点:
关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2.评价内容:
(1)高管人员是否兼职或挂职;
(2)财务人员是否兼职及变动情况;
(3)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
(4)高管及其他有关人员是否按要求参加保险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机构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
3.计分方法:
(1)高管人员同时从事保险中介以外的其他行业;高管人员为虚挂职务,未实质参与或履行本级构的管理工作,或为总公司人员兼任高管,或长期不在机构住所地的行政区域内,计4分;
(2)财务人员同时在其他单位兼职;财务人员1年内变动2
次以上,计4分;
(3)未组织从业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每人次计2分;
(4)高管及其他有关人员未按要求参加监管部门或行业自律机构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每人次计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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