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专业技术人员公需课作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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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专业技术人员公需课作业
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知识更新培训
2013年公需课程作业
1、结合案例分析网络游戏装备是否属于知识产权保护对象?
经法院审理认为,玩家与网络游戏运营商双方形成消费者与服务者的关系,由于原、被告之间没有签定其他的合同文本,双方之间所形成的消费者与服务者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规定。
被告在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欠缺,应承担由此导致的相应的法律后果。
审理法官还认为,关于丢失装备的价值,虽然虚拟装备是无形的,且存在于特殊的网络游戏环境中,但并不影响虚拟物品作为无形财产的一种,获得法律上的适当评价和救济。
玩家参与游戏需支付费用,可获得游戏时间和装备的游戏卡均需以货币购买,这些事实均反映出作为游戏主要产品之一的虚拟装备具有价值含量。
案例分析:
本案纠纷虽然是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决的,但前提是网络游戏的装备属于法律保护的无形财产。
2、知识产权与其他私法上的权利相比有什么特点?
知识产权是多种民事权利中的一种,与一般有形财产所有权、债权等其他民事权利相比,它有一些不同的特征。
(一)权利客体的无形
(二)权利内容的双重性
(三)权利的依法认定性
(四)权利的独占性
(五)权利的地域性
(六)权利的时间性
3、什么是著作权?
公益性广告的广告词有无著作权?
著作权,也称版权,指基于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产生的权利。
著作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二者均包括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两部分。
广义的著作权包括邻接权,狭义著作权仅指作者对作品享有的权利。
公益性广告的广告词有著作权。
4、我国《著作权法》对职务作品的著作权主体是如何规定的?
职务作品指公民为完成法人或其他组织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
依照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职务作品著作权的归属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一般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单位在业务范围内有优先使用权。
职务作品完成后两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两年的期限从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2、主要是利用法人或其他组织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地图等职务作品,或法律、政治法规规定或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享有,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给予作者奖励。
3、由法人或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其他组织意志,并由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职务作品,法人或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并享有著作权人的权利。
5、什么是邻接权?
邻接权,又称作品传播权,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权利。
邻接权体现了对传播作品过程中付出的创造性劳动的保护,具体包括表演者的权利、音像制作者的权利、广播组织者的权利和图书出版者的权利。
6、各邻接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1、表演者权
表演者权,是指表演者依法对其表演所享有的权利。
表演者的权利包括: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3)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
(4)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
(5)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
(6)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并获得报酬。
2、音像制作者权
录音、录像制作者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即享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3、广播组织者权
广播组织者对其制作的广播、电视节目享有许可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以及许可他人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及复制音像载体的权利。
4、出版者权
4、出版者的权利包括:
(1)专有出版权
(2)版式设计权
(3)文字修改权
(4)先载权和转载权
7、什么是合理使用?
合理使用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合理使用是指对已经发表的作品,非著作权人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行为。
但是,在进行合理使用时,应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
而且,合理使用的作品一般必须是已发表的,对于未发表的作品,一般不得进行合理使用。
8、合理使用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合理使用的情形包括:
1、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2、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3、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4、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5、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6、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7、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8、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9、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10、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11、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12、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上述合理使用的情形也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9、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有哪些?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47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
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2、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3、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窃他人作品的;
6、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8、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9、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10、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11、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10、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对侵犯著作权的行为,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其中,赔偿损失是著作权保护中最常见、最有效的制裁方式之一。
侵权人赔偿损失的数额,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11、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分为几种?
我国规定了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专利。
12、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不保护的客体有哪些?
我国专利法第5条和第25条明确规定了不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和领域。
它们按其性质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一)违反公共秩序的发明创造
(二)不属于专利法上的发明创造
(三)不宜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13、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权的实质条件是什么?
授予专利的实质条件
(一)新颖性
(二)创造性
(三)实用性
14、什么是专利申请的先申请原则?
所谓先申请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专利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先申请原则最大的优点在于可以简化手续,提高工作效率。
15、专利权人享有哪些权利?
(一)独占实施权
(二)进口权
(三)转让权
(四)实施许可权
(五)使用标记权
16、产品专利和方法专利权利内容上有什么区别?
1.产品专利的实施权
产品专利包括产品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其实施权的内容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该项专利产品的权利。
2.方法专利的实施权
方法专利指的是方法发明专利,其实施权的内容包括使用该项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17、我国专利法对专利权人的权利规定了那些限制?
(一)专利权的期限
专利权的保护不能是永久的,这是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可以说是对专利权的限制。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二)合理利用
合理利用是指法律允许的对受专利权保护的发明创造的某些利用。
这些对专利发明创造的利用,可以不经专利人的许可,也无需向其支付报酬。
我国《专利法》规定了五种合理利用:
1.先用权人的利用
2.科学研究中的使用
3.专利权用尽后的使用或销售
4.外国运输工具运行中的使用
5.善意第三人的使用和销售
18、专利侵权的救济途径是什么?
我国专利法有关条文规定,当专利权人的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时,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进行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9、如何在本职岗位更好地利用商标权,维护商标权人和自身的合法权益?
我们知道企业的商标“商标专用权”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资产,一个良好信誉的公司,他的著名商品的品牌一般都具有很高的价值,如著名的可口可乐这个品牌的价值高达360亿美元,万宝路“MALBORO”达300亿美元等,这些著名的品牌给公司带来巨大的商业利润。
对这种无形资产的浪费或其受害到非法侵害,企业无疑将受到巨大损失,国内一些知名企业如北京同仁堂和五星啤酒等的“商标专用区”就分别被外国的相关企业在其所在国内注册。
致使“同仁堂”和“五星”不能在该地区以“同仁堂”和“五星”品牌销售。
给我国的企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虽后经努力又恢复了专用权,但造成的经济损失是无法挽回,受到的教训是深刻的。
商标专用权的内容:
所谓商标专用权(以下简称商标权),是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只准许商标注册人专用,排除任何其它人使用的权利。
商标权也是一种财产权,它与所有人的其它财产一样具有独占性的排它性。
商标权具有以下权利:
1.独占权:
指商标专用权的归属,经注册的商标,商标专用权归商标注册人所有,其他任何人不得非法侵占和拥有。
2.处置权:
指商标注册人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自主地支配自己的商标,包括把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许可其他人使用、还可以商标拆价对其它企业入股投资。
3.使用权:
指商标权人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使用其注册商标,其他人不得任意干预或侵犯。
无论商标权人采取何种发式使用其商标,均包含着其对社会、消费者的义务,商标权人不得违法使用其注册商标,而且只有在法律的范围使用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4.禁止权:
指商标权人有权禁止未经许可任何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有权禁止其他人伪造、擅自制造其注册商标标识、服务项目标志,同时禁止他人用不正当的手段侵害其合法权益。
5.续展权:
指商标权人为了维护其商标专用权,在注册商标有效满前6个月内或法定期间内申请续展其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
企业要加强商标专用权的管理:
第一:
注意商标权的时间性。
法律对商标权的保护有一定的期限,如果过了有效期限而不再续展,则该权利自行终止。
我国商标法第23条: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之日起算。
另外该法对续展也作了规定,商标法第24条: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六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限期。
宽限期仍未提出申请的,注册其注册商标。
第二:
注意商标权的地域性。
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据商标法的规定成立,只有在该法的有效施用范围内才有效,超出范围则商标权失去其法律效力。
为此企业在向海外销售其产品时一定要在销售国内申请其商标注册,以免陷入被动局面。
第三:
运用防御商标、联合商标的策略,来预防和抵制他人的商标侵权行为。
所谓防御商标又称防御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在本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上注册同一商标。
其中,最先注册使用的商标为正商标,在类似商品或其它商品上使用的商标为防御商标,如可口可乐在34类商品上注册了防御商标,但主用用在饮料产品上。
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将自己拥有的与其注册商标相近似的若干商标,注册于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从而形成多个或系列商标的联合。
其中,若干近似的商标为联合商标,最先注册使用的商标为正商标。
商标专用权的保护:
作为市场经济的组成要素的企业应如何对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去考虑:
1、舆论支持:
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消费者协会等组织对注册商标进行宣传,并对侵权者进行舆论谴责,从而达到减少被侵权的机会。
2、行政干预: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对注册商标给予行政保护并对侵害商标权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对于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的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
凡认为商标局初步审定的商标同自己已经注册的商标或审定公告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均可要求商标局撤销这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
如果自己的商标权被侵害,应该及时向工商部门举报,工商部门会依职责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进行罚款、责令侵权人赔偿商标权人的损失。
3、司法保护:
我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第213条、第214.、第215条规定了侵犯商标权犯罪,民法通则规定商标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对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也就商标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做了明文规定。
被侵权的企业应积极运用法律武器,通过诉讼程序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20、为什么商标法对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有所限制?
一商标概述: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专用标记。
商标具有如下特征:
(1)商标是用于商标或服务的标记;
(2)商标是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记;
(3)商标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及其上述要素的组合构成的;
(4)商标具有显著特征。
二、商标的功能:
1.标示来源
用以识别或区别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来源。
2.保证品质
消费者认牌购物,激励经营者保证产品质量。
3.广告宣传
借助商标宣传产品,增强品牌效应。
三、商标不得违反禁止规定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9)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
21、商标的申请如何能和已注册商标有明显区分的同时,又能让消费者产生某种品牌联想?
1.商标是具有显著性的标志,即区别于具有叙述性、公知公用性质的标志,又区别于他人商品或服务的标示,从而便于消费者识别。
2.商标具有独占性。
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为了区别与他人的商品来源或服务项目,便于消费者识别。
所以,注册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具有专用权、独占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
否则,即构成侵犯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违犯中国商标法法规定。
3.商标具有价值。
商标代表着商标所有人生产或经营的质量信誉和企业信誉、形象,商标所有人通过商标的创意、设计、申请注册、广告宣传及使用,使商标具有了价值,也增加了商品的附加值。
商标的价值可以通过评估确定。
商标可以有偿转让;经商标所有权人同意,许可他人使用。
4.商标具有竞争性,是参与市场竞争的工具。
生产经营者的竞争就是商品或服务质量与信誉的竞争,其表现形式就是商标知名度的竞争,商标知名度越高,其商品或服务的竞争力就越强。
理想的商标应具备五种特性:
识别性、传达性、审美性、适用性、时代性。
A.识别性:
是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商标的特殊性质和作用决定了商标必须具备独特的个性,不允许雷同混淆。
B.传达性:
个性特色越鲜明,视觉表现感染力就越强,刺激的程度就越深。
现代商标不仅仅是起到了商品的区别标记作用,还要通过商标表达一定的含义,传达明确的信息,包括企业的经营理念,产品性能用途等,从这个意义上讲,商标应如同信号一样确切,易于辨识了解。
C.审美性:
商标应该简洁、易读、易记,应具有简练清晰的视觉效果和感染力。
D.适应性:
商标的表现形式还必须适用不同材质、不同技术、不同条件的挑战,无论黑白彩色,放大缩小如何变化,都要尊崇系统化和标准化的规定。
E.时代性:
商标必须适应时代的发展,在适当的时候进行合理的调整以避免被时代所淘汰。
22、如何在市场中保护自己的商标不被仿冒和混淆?
汉字研究中有种说法叫“同形同宗、同音意通”,字形上的近似使商标在视觉上不易分开,现实中就可能使消费者发生误认误购,在投入巨资进行商业开发之前,排除这种风险就显得非常必要。
商标侵权中最常见的体现就是同类商品上使用相似的商标,使用相同商标的可能性在现实中很少,因为那样容易辨别,很轻易就能被认定为假冒商标行为。
23、谈谈商标山寨现象背后的我国商标权保护?
一、侵犯商标权的表现形式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行为。
2.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这种标识的行为。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侵犯商标权的行政法律责任
(一)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政查处程序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调查取证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1)询问有关当事人,调查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有关的情况;
(2)查阅、复制当事人与侵权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3)对当事人涉嫌从事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4)检查与侵权活动有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二)行政处罚
(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
(2)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的,处以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的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三、侵权商标权的民事法律责任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同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民事制裁。
2、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为:
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赔偿损失、消除影响。
人民法院还可以作出罚款,收缴侵权商品、伪造的商标标识和专门用于生产侵权商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财物的民事制裁决定。
3.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能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侵犯注册商标犯罪刑事责任
《商标法》和《刑法》规定,侵犯注册商标权构成犯罪的有:
假冒注册商标罪: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
对侵犯注册商标罪的刑事制裁主要表现为:
1.自然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销售金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以刑罚。
24、人民法院对商标驰名的事实予以认定,但应该以什么为基本证据?
1.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考虑因素和认定标准。
在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司法案件中,商标权利人所提供的证据能否证明其商标构成驰名通常都是案件的争议焦点,因此驰名商标认定的考虑因素和认定标准就理所当然地成为司法实践中法院、商标权利人、案件代理人最关注的热点问题。
《商标法》第14条规定来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的五项因素,这些因素主要有所突破,驰名商标最新司法解释第五条从举证的角度,对于认定驰名商标的具体考虑因素进行了细化规定,这些规定的可参照性和适用依然不足以解决司法实践中对驰名商标的衡量标准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商标权利人和案件代理人一般会围绕《商标法》第14条所罗列的五项因素来进行举证,但哪些证据能够充分地证明权利人的商标满足这五项因素的要求,哪些证据的形式又足以让人民法院采信,商标权利人和案件代理人往往无法找到最合适的方法和途径,而司法审判人员在面对众多复杂纷繁的驰名商标证据时,同样也缺乏实用的能够借鉴或者参考的相应规定。
同时,驰名商标新司法解释并有对证据的时间和证据的形式作出具体要求,缺乏了参照的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加重商标权利人证明其商标驰名的负担,同时也就可能减轻商标权利人证明其商标驰名的难度,由此将给驰名造假留下空间。
面对上述问题。
面对上述问题,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年发布的《河南省高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较好的解决了这一问题。
该指导意见中对《商标法》第十四条中各项考虑因素作了较明确具体的证据要求,比如该指导意见的第十三条:
“下列材料可作为证明《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三)项中“商标的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证据:
(一)该商标宣传所采用的宣传方式(电视、报纸、网站、户外、展会、冠名比赛等)的证据;
(二)宣传的起止时间、持续时间、地域范围以及广告投放量的有关材料;(三)广告发布合同书、各区域、各种媒体广告分布的分析报告及有关近三年广告投入的分类审计报告;(四)电视广告时段监控材料;(五)户外广告、报刊、展会、冠名比赛等宣传广告的照片、主办单位出具的原始凭证,刊登的报刊等;(六)网络宣传的内容,有关网络信息点击、评论、报道的公证材料。
”可以很明显的看到,上述规定对商标权利人和案件代理人来说,可以很清晰的把握为证明商标宣传工作所需要收集的证据以及证据的提供方式,同时,对任何一个司法审判人员而言,上述要求都将为其考虑商标驰名的因素提供明确的参考标准。
2.关于驰名认定不写入判决书主文的问题。
驰名商标司法解释第十三条规定:
“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商标驰名的认定,仅作为案件事实和判决理由,不写入判决主文;”规定此条的目的在于缓解企业对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的单纯片面追求,这样的规定无法起到实质性的效果。
在近一两年的有关于驰名商标认定的判决中,人民法院一般都不会再判决主文中写明“判决某某商标为驰名商标”或者“本院将原告注册号为某某的某某商标为驰名商标作为一个事实予以认定”之类的表述,而企业拿到有如此表述的判决书已经能够完全满足其驰名认定的目的,随之而来的就是大肆的广告宣扬和领取政府的奖励。
要真正从司法角度尽量地避免企业单纯追求驰名商标认定这一问题,认为司法解释可以增加商标权利人不得以此开展广告宣传的规定。
3.关于“超级”驰名商标的规定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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