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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XCM华东资本捷克大众私有化过程的几点分析
FXCM华东资本起点平等之后:
捷克大众私有化评述
金雁
一、“在起点平等的基础上找到最初的所有者”
当代中国研究
1.彻底告别旧体制:
捷克人心思变
在东欧转轨国家中,捷克可以说是全民对旧体制反感最强烈、求变情绪最突出的国家。
其它国家在社会主义政权建立前多是贫穷落后的农业国,政治上专制,王政色彩浓厚。
战前东德的经济虽然比较发达,但政治上却是纳粹暴政。
唯有捷克,战前既有高度发达的工业,也有成熟的议会民主和共和宪政。
历史上捷克是中欧强国奥匈帝国境内的工业集中地区。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奥匈帝国崩溃,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以前虽只拥有奥匈帝国24%的人口和21%的领土,却继承了奥匈帝国80%的工业生产能力,这使它的经济发达水平远远高于在前奥匈帝国政治中心地区建国的奥地利。
二战前,捷克是世界十大工业国之一,人均工业产量甚至高居世界第四位,不少部门的工业生产能力超出国内市场容量三倍,是个工业出口大国[1]。
可是1948年实行计划经济后,到了六十年代在世界工业国中的位次便降到第12位,人均产量落到第五,生活水平已明显低于本来远不如它的奥地利。
到八十年代末,捷克更是落到了巴西、西班牙与韩国之后,退出了主要工业国行列。
在政治上,二战以后捷克由过去的民主制度变成了斯大林制度,不仅造成五十年代初的大量冤案,而且在1968年之后的大整肃中连多数共产党人也倍感压抑,觉得还不如在战前民主制下对共产党人更好些。
这一切加上1968年“布拉格之春”的影响,使捷克的改革不可能不具有激进性质。
2.捷克的经济条件:
私有化难度大
但另一方面,捷克也可以说是转轨最困难的国家。
同样走的是典型的“民主私有化”道路,但捷克的经济条件与北邻的波兰有很大的不同。
波兰民主化之前的统一工人党政府就信奉奥斯卡.兰格的“市场社会主义”,“自发私有化”、“杂乱无章的私有化”已颇有发展,而农村则根本没有实行过集体化,基本上仍由小农构成,因而政权更替后曾被认为是私有化改造比较容易的国家。
杰弗里.萨克斯的“证券私有化”建议,最初就是向波兰提出的,而东欧第一个证券私有化的方案也是首先在波兰出台的。
捷克经济转轨主要有以下困难。
首先,捷克民主化前的经济体制之“一大二公”在东欧诸国中无出其右,在“布拉格之春”被扼杀后的二十多年间,当局拒绝一切改革,比起民主化前就实行过“市场社会主义”的匈牙利、南斯拉夫与波兰等国(尤其是从未搞过农业集体化的后二国)来,其原体制的僵化和垄断性与“纯国有”、“纯计划”经济的色彩都更加突出,因此按理说转轨也会更加困难。
其次,在1989年捷克的国内生产总值中,公有经济占96%之多,私营经济只有区区4%。
[2]个体劳动者只占人口的1.2%,其产值仅占国民生产总值的4.1%。
而且,捷克的国有企业多是大中型联合企业,托拉斯化程度之高,在整个东欧仅次于前民主德国。
捷克早在共产党时代以前就有经营大企业的传统,如俄斯特拉发的冶金联合体、比尔森的斯科达汽车厂、布拉格的奇卡德工厂、乌斯季的斯波莱克化工冶金联合体与布尔诺的阿达斯特工厂等,都是世界闻名的巨无霸企业。
在这样的经济系统中推行产权改革,困难可想而知。
完全没有市场改革基础的捷克,本国公民不可能购买企业;而捷克作为二战前全球十大工业国之一,国民有很强的历史自豪感,不可能像匈牙利那样允许外资大量购买并控股本国企业。
同时,在捷克转轨之初,国际收支尚属平衡,并未承继大量外债或恶性通货膨胀,不像匈牙利那样,早已背上了沉重的外债包袱,而且丧失了对外支付能力,需要卖掉国有资产换取外汇来还债。
因此,无论从可能还是从需要来讲,出售型的私有化在捷克似乎都是行不通的。
3.捷克的社会政治条件:
有利于“浪潮式私有化”的激进改革
捷克在历史上是东欧诸国中唯一具有真正左派传统的国家。
战前的绝大多数时间里,社会民主党都是联合执政党乃至主要执政党,第一共和国的前后两位总统马萨里克和贝奈斯、以及总理突沙等均为社会民主派人士。
捷克社会民主党在1948年2月事变被整肃前有党员近70万人;捷克人口仅为德国的四分之一,但社会民主党党员人数却相当于著名的德国社会民主党党员人数的70%。
此外,在二十年代中期捷克共产党就成为国内第二大党,1925年大选中得票率超过社民党而几与第一大党农民党相当(93.4万票对97万票),1928年捷共拥有15万党员,比法共多两倍,比英共多29倍(而捷克人口仅及英、法的三分之一)。
捷共也是东欧唯一的在苏军“解放”以前就依靠自己的力量在民主政治中拥有巨大影响的党。
同时,捷克也是东欧诸国中唯一在二战前具有发达稳定的议会民主制的国家。
在民主参与监督理念和左翼平等理念的双重影响下,任何寡头式的、“权贵私有化”式的、黑箱操作式的产权改革,都是国民难以接受的。
与波兰相比,捷克政府基本上未受半民粹主义式工联主义倾向的影响。
波兰转轨期的政府是以团结工会为基础的,就其基本面貌来说,团结工会是个工联主义社团,而不是自由主义政党。
工联主义在初衷上与其说倾向于私有化,毋宁说更倾向于工人自治;在私有化方法上则更接近于本企业雇员集体分享股权的伊索普(ESOP)方式,而不是全社会分配股权的“大众私有化”。
但狭义的伊索普方式要求把“全民的”产权变成“内部人”产权,这也难以被社会接受,这样一来就使私有化进程变得十分复杂,以至筑室道谋,议而不决。
自波兰别莱茨基政府的证券私有化方案被议会否决后,大众私有化便趋于停滞。
而旧体制下“掌勺者私分大锅饭”式的自发私有化趋势又被民主政府所制止,于是形成了一个具有讽刺意味的现象:
“第一届非共产党政府执政时期,波兰国营企业私有化进程与其说是加快了还不如说是放慢了。
最重要的原因是,新出现的政治家和公众认为,自发私有化或企业经理享有任免权在政治上(以及道德上)无法接受,必须停下来”。
[3]
捷克政府不同于波兰的“工会政府”,它的以自由主义社会公平观为基础的“机会均等”原则,在政界得到了较广泛的认同;而且,国内各政治力量在实现转轨的目标模式和方式方法上观点一致。
捷克的工会过去和现在都以“温和”、能与政府合作著称,它也认可上述原则,并以此为基础推动社会保障运动。
捷克朝野上下一致认为,捷克的工业是全体公民通力合作建立起来的,现在有必要进行普遍的社会补偿。
因此,以机会均等、起点公平的证券方式进行大众私有化便较为顺利。
捷克民主化前的经济失衡远不像波兰那么严重,休克疗法所承担的“稳定”功能容易完成,而社会对“休克”的承受能力尚有富余,可用之于“改造”上。
因此,捷克的休克疗法有别于大多数东欧国家,它不仅仅是以紧缩治理通胀的狭义治疗,而且也是以“浪潮式私有化”为核心的广义的激进改革。
这就使捷克得以免于多数前苏联、东欧国家那种“从稳定到改造”的两阶段较长进程,而可以寓稳定于改造之中,以一次性的“休克”来完成关键性的转轨。
这些前提都为捷克用尽可能低的社会代价向市场经济过渡提供了条件。
因此,尽管捷克政权更替前远比波兰更加“一大二公”,但它的私有化却呈现出后来居上之势。
由于捷克在旧体制下的遭遇,左、右派都思变,而且都主张激进改革;由于民主传统与左派平等传统的影响,其产权改革就不能不突出民主性和公正性;由于与匈、波相比的特殊国情,国有资产的主要改革方式既不可能是卖给外国人,也不可能是“企业内部民主私有化”。
这样,全国公民平分国有资产的证券私有化,便成为顺理成章的选择。
当时的捷克总理、自由主义经济学家出身的V.克劳斯把这种全国公民平分国有资产的证券私有化方式的原则归结为:
“在起点平等的原则下产生最初的所有者,在(竞争)规则平等的原则下产生最终的所有者”。
没有前者,私有化就不公平;没有后者,私有化就无效率。
当时,这不仅可说是“自由主义者”克劳斯的看法,也可以说是包括绝大多数左派人士在内的全国上下的共识。
何以在捷克这样一个历史上具有东欧最浓厚的左派传统的社会里,民主化后的第一届“右派”政府却具有东欧最持久的生命力与民意基础?
在1993年前后东欧各国出现的“左派复兴”潮流中,捷克也独善其身而成例外;克劳斯政府直到1998年才被“左派”的泽曼政府所取代,而且后者也不是“前共产党人”,而是所谓的“历史党”(战前的社会民主党)。
捷克成了东欧至今唯一的一个前共产党的后继政党未能在民主制下“重新”上台的国家,这反映出在东欧各国中捷克选民因“转轨阵痛”而产生的怀旧情绪最小,对转轨的认同最大。
即使在捷克模式暴露出许多缺陷的今天,指出这一点仍然很有意义。
二、证券私有化的操作及其直接结果
“浪潮式私有化”、“平民私有化”、“大众私有化”(或曰“人民私有化”)与“证券私有化”、“非常规私有化”这些术语,反映了捷克私有化在速度、广泛性与操作方式上的特点。
当然,私有化的其它形式,即“有偿私有化”与“退赔式私有化(“重新私有化”)”也为捷克所采用,但无疑“大众私有化”是捷克产权改革进程的主流。
1.证券私有化:
产生“初始所有者”
1992年5月,当时的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开始证券私有化的第一次浪潮。
每个公民只要愿意,就可以在支付1,035克朗(当时与美元的比价为28:
1)的登记费后,得到一本含有1,000个“投资点”的投资券;每100点可换3股,每人可获30股,规定只能买10个企业的股票。
每个公民若把手中的这些“投资点”全部兑换成私有化企业的股票,价值可达数万克朗。
同时,政府把经过估价分股后的大中型国有企业1,492家(一说1491家,其中943家属联邦捷克部分)的近上千亿克朗资产,一次性“上市”,供公民以投资券选“购”。
到1993年6月,这一波私有化圆满结束。
拟私有化的国有资产之93%被顺利“售”出,公民所持投资券基本上全部兑现为股票,仅捷克共和国内就因此出现了700万股东。
1993年11月,捷克联邦解体后,捷克共和国又开始了第二波私有化。
在有权得到投资券的1,030万公民中,到12月已有600万人支付了每人1,050克朗的登记费并获得了第二期投资券;他们从1994年4月起开始“购买”资产总值为1,550亿克朗的862(一说867)家大中型企业的股票。
当年10月,这一波私有化也顺利完成。
当时预计,连同“有偿私有化”与“重新私有化”的部分,到1994年年底第二波大众私有化结束时,捷克国民资产的私有化率将达85%至90%,私有经济将占国民总产值的94%。
1996年6月,捷克政府正式宣布结束私有化工作,工业企业中已有92%完成私有化。
至此,捷克成为继前民主德国之后第二个完成私有化改造的前东欧国家。
[4]
显然,捷克的大众私有化进程是相当稳健踏实的。
私有化第一阶段的交易期为14个月,第二阶段的交易期7个月,均能按期完成交易,进度相当均衡,未出现俄罗斯那种一再延期、进展缓慢、最后在证券作废前突击成交的现象。
捷克企业折股上市时,能按政府的统一规定进行,也没有与“内部人”讨价还价的问题。
与俄罗斯完全免费分发“私有化券”的做法不同,捷克人领取“私有化证券”时必需交纳登记费;第一阶段时这笔费用相当于当时月平均工资的25%,第二阶段的登记费则不到当时月薪的18%;虽然收费很少,但仍有约20%的符合条件的公民未去领“私有化证券”。
不过,这在捷克并未引起太多议论,人们认为,这些不愿付登记费的人是自愿选择了退出或弃权。
[5]
2.解决股权分散下的企业“治理真空”:
建立私有化投资基金
私有化投资基金是捷克私有化过程中一项最主要的制度创新,其目的是,解决大众私有化之后因股权高度分散而必然出现的企业“治理真空”的问题。
在私有化的第一波时,当时尚未分家的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共出现了439个投资基金,其中捷克有264个;在第二波时,参加捷克私有化的投资基金共有353个。
第一波私有化时,所有的投资基金都采取了股份公司的形式。
公民向投资基金投入“私有化证券”,成为基金股东;基金用“私有化证券”购买企业股份,获取投资回报,然后再向投入证券的公民分红。
投资基金受“投资公司”管理,双方签订合约,公司按合约向投资基金收取佣金。
投资基金既可由金融机构出资建立,也可由非金融机构或个人出资建立。
在私有化第二波时,相当数量的单位基金介入,它们约占总投资点的44.8%。
[6]单位基金与股份公司在法律上的区别是:
股份公司是独立法人,单位基金不是;在股份公司的情况下,投资公司与投资基金签订合同,在单位基金的情况下,投资公司和个人签订合同。
这两者在经济上的区别是,投资于单位基金的个人投资者,不再享有股东所具有的投票权,因而使投资公司的权力更为集中。
单位基金可以有开放式与封闭式两种,捷克私有化过程中出现的多属封闭式基金。
捷克的投资基金多数是由国内银行发起的,几家大银行各自发起设立的基金往往有多个。
[7]投资基金建立后,随即展开大规模的宣传推销活动,吸引分到“投资点”的公民向它们投资。
3.全民皆股东、多数获实惠
捷克通过其证券私有化创造出了起点平等的“全民皆股东”时代。
在私有化的第一阶段,捷克公民所持有的“投资点”有72.5%投给了投资基金。
在第二阶段,这一比例为64%。
[8]为了防止公民和投资基金的“投资点”因买不到股份而作废,引发社会问题,企业股份出售的程序经过了精心设计,绝大多数“投资点”最后都被用于购买企业股份。
第一波结束后,投资基金和个人所持有的“投资点”因未使用而作废的比例分别为0.33%和3.25%;第二波结束后则分别为0.15%和1.2%。
[9]
由于信托投资业的高度发展,极少捷克公民会把自己的“投资点”未兑换股份就卖给别人(即俄罗斯所谓的“把私有化证券换了酒喝”的现象),绝大多数人在证券私有化结束时都成了股东。
而且与俄罗斯私有化证券换到的股票绝大多数是无法分红的“垃圾股”不同,捷克投资基金的代理、国家对企业内部人分肥的制止、关于所有企业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开放股份交易等规定,使绝大多数捷克公民用“投资点”换到的股票都带来了实际收益。
“投资点”的入市前交易(“换酒喝”等)率极低,意味着人人持股的平均化局面;但直接持有企业股份的人并不多,绝大多数公民持有的是投资基金的股份。
公民通过投资基金间接持股、投资基金集中公民股份行使控股人职责,成为私有化后捷克经济的主导产权模式。
据捷克私有化部统计,两波证券私有化转给620万捷克公民的股份共3,430亿克朗,按购买力平价计合340亿美元,平均每个公民“分”到5,000多美元的资产。
[10]如按汇价计,则每人不到2,000美元。
而有资料说,每份(每人一份)私有化股份所兑换的企业股份在私有化后的几年里平均约可给它的持有者带来每年300美元的收益。
如果这指的是汇价美元,则资产盈利率约为15%;如果是指购买力平价美元,这里的回报率也有6%,按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都属正常偏高的。
[11]可见,在捷克的证券私有化后的一段时期内,私有化确实给绝大多数公民带来了实惠。
4.防止公司股份集中到个别大型投资基金:
降低投资基金运行的风险
捷克私有化后出现的几百个投资基金拥有的企业股份是相对集中的。
1995年,在布拉格股票交易所上市的706家捷克公司中,国内外货币投资者(所谓战略性投资者)所占股权份额平均为10.5%(第一波私有化企业)与10%(第二波私有化企业);国有资产股平均为0.9%(第一波)与5.4%(第二波);其余的88.6%(第一波)和84.6%(第二波)均为投资基金持有。
在投资基金占有的上述份额中,个人和较小的投资基金占39.8%(第一波)和44.1%(第二波),这部分股权十分分散,一般对企业难以构成实际控制;银行发起的投资基金占21.2%(第一波)和9.8%(第二波);其他机构与个人发起的投资基金占27.6%(第一波)和30.9%(第二波)。
后两类投资基金的规模较大,控股能力强,合计共占40%至50%的股权,捷克式“人民资本主义”的经济效率便主要寄希望于它们了[12]。
在私有化过程中及私有化后的若干年内,捷克政府的主要政策导向是,阻碍股权向大型基金、尤其是具有外资背景的大基金集中。
这显然有民族主义的政策动机,但更重要的是出于降低风险的考虑。
在私有化初始的第一波中,捷克财政部大力向人民宣传,认购私有化证券将会带来丰厚的收益,但收效不佳。
1991年11月,一个名为“哈佛基金”的投资基金展开了凌厉的宣传攻势,鼓动人们购买它的股份,并许诺将有10倍的回报率。
其促销活动取得了成功,在吸引大批投资者对其投资的同时,也带动了其他基金的仿效,促进了整个私有化过程的顺利推进。
但政府很快就发现,如果这些投资基金将来经营业绩不佳,将会导致信任危机,出现挤兑风潮,以致于形成连锁反应,令公众对私有化的信心动摇,可能让私有化功亏一篑。
于是,政府在1992年颁布的“投资公司和投资基金法”中规定,一家投资基金在一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不得超过20%。
这样,较大的投资基金就不得不将自己手中的“投资点”投入多个企业,降低其资产组合中最大的10家企业所占的比例。
[13]
即便如此,在捷克私有化中大出风头的“哈佛基金”仍然在立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控股人的竞争中遥遥领先。
迄1994年6月底,“哈佛基金”在全捷10家最大投资基金中名列第三,共掌握全部投资基金拥有的“投资点”的10.5%,次于由捷克国内银行设立的CS(捷克国民银行)与IB(投资银行)两大基金(分别占有15.6%和11.9%)。
但“哈佛基金”投资集中的程度则远远超过它们:
它把77%的投资集中投向资产组合中最大的10家企业,而CS与IB这项比例只有28%与44%;它投资的全部企业中,有84%的企业一成以上的股权归它所有(这一比例一般可保证在企业监事会或理事会中有席位),相比之下,CS与IB分别只对47%和51%的所投资企业拥有一成以上股权;“哈佛基金”拥有控制性股权(18%以上)的企业占其投资企业的56%,而CS与IB拥有控制性股权的企业只有11%于25%;“哈佛基金”还向其他几大基金的发起银行参股,控制了CS与KB(捷最大商业银行与第四大基金设立者)各12.9%与17.6%的股份,是仅次于国家的第二大股东。
这种状况的出现更进一步增强了捷克政府与立法机构限制公司股份向大基金集中的倾向。
但是,若从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看,政府其实还是应当鼓励像“哈佛基金”这样的投资基金集中投资;而限制投资基金集中投资的政策导向,实际上成了后来捷克经济效率出现问题的原因之一。
5.捷克大众私有化的结果及社会影响
在东欧诸国中,捷克这个历史上左派传统最浓郁、经济国有化、大型化与计划化程度最高、经济结构重工业比重极大而剧变前市场化试探步伐最小的国家,根据“在起点平等基础上找到最初的所有者,在规则平等的基础上找到最适合的所有者”的思路,通过证券分配(“大众私有化”)进行了快速而民主化的产权改革,在两波私有化之后又经过一段时间的拍卖等个案处理,捷克政府于1996年宣布完成私有化。
此前曾推算,第二波私有化完成后,捷克国民资产中私有化比重将达85%至90%,但由于“资产”概念和价格的变动(如地价、资源估价等),最后宣布全捷资产中有70%或600亿美元已经私有化。
而在“大私有化”涉及的1,800多个大中型企业中,600多个已经完成私有化(即已无国有股份),其余1,200多个即三分之二的企业仍然有若干国有股份,但其中国有股仍占一半以上的企业只有150个,另外还有60个企业是由国家拥有“战略性”股份,一般认为这是指保证可以参加董事会的股份,即一成以上。
[14]
捷克宣布完成私有化时,各种私有化形式的结构如下:
“大众私有化”资产6,260亿克朗,约占总量的47.5%,其中经证券私有化的资产3,430亿克朗,占大众私有化份额中的54.8%(占全部私有化资产总量的26%);“小私有化”资产230亿克朗,占总量的1.7%;国有资产转给市政当局(即产权下放)的超过3,500亿克朗,占总量的26.5%;国有资产转给合作社的约2,000至2,500亿克朗,约占总量的17%;还有700至1,200亿克朗的资产(占总量的7.2%)退赔给了社会主义化之前的所有者或其继承人。
[15]从这组数据看,捷克证券私有化的比重并不是特别大,在“大私有化”中它仅占一半多,在整个私有化过程中仅超过四分之一,其比重甚至小于国家下放给市政当局的那部分资产。
但证券私有化涉及了大多数骨干企业,它对捷克转型期经济的实际影响远比上述数字大。
而它所造成的公平感与对初始产权合法性的社会认同,更对捷克转型期社会的稳定起了重要作用。
三、“捷克奇迹”
大众私有化之后的捷克经济很快出现了复苏,考虑到上文所说的捷克的经济转型条件在东欧各国中相当艰巨,而这一期间还经历了联邦解体的冲击(在转型国家中,苏联、南斯拉夫与捷克斯洛伐克是三个解体的前联邦国家,前两者解体造成的后果是众所周知的),这不能不说是奇迹之一。
1.私有化过程中捷克经济迅速回升
1990年至1992年,捷克与波兰的经济都有明显下降,两国曾被看作是“激进改革失败”的典型案例,而与据说是走“渐进路线”、经济情况稍好的匈牙利形成了对比。
1990年匈牙利经济只下降了3.3%,而实行巴尔采罗维奇“休克”方案的波兰则下降了11.6%;1991年匈牙利经济再下降11.9%,而实行克劳斯“休克”方案的捷克则下降了14.2%。
当时连捷克国内的许多理论界人士,其中包括“布拉格之春”时代的经济设计师姆利纳日、科马雷克等,都断言克劳斯总理的冒险会导致经济崩溃。
然而,随着私有化进程的推进,捷克经济于1992年末走出了谷底,是继波兰之后第二个经济复苏的东欧国家。
而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匈牙利的经济仍然在继续下降,回升乏力。
1994年,波兰经济增长了4.6%,捷克经济增长了2.5%,而匈牙利经济则只增长了1.5%;1995年波兰增长6.5%,捷克增长4%,而匈牙利是零增长。
在转轨后的第六年(1995年),波兰的国内生产总值已回升到剧变前的96.9%,捷克回升至91.6%(另一算法为85.6%),若把灰色经济计算在内,这两国的经济规模实际上可能已超过剧变前;而匈牙利则只回升到剧变前水平的81.3%,以至于不得不在“左派”政府领导下实行被称为“休克补课”的博克洛什紧缩纲领。
至此,人们才认识到,走“渐进”道路的匈牙利实际付出的总代价比经历过“休克”的波兰、捷克都大,而匈牙利取得的成果却不如波兰、捷克。
连一些原先批评过克劳斯“激进”政策的人,如科马雷克,也改变了态度,承认原先的判断不对。
直到1997年捷克经济出现新的“停滞”为止,捷克在“大众私有化”后出现的增长持续了四年。
按几次调整后确认的数据:
1993、1994、1995、1996年捷克经济(国内总产值)分别增长了0.6%、3.2%、6.4%、3.9%;从1992年至1996年固定资产投资每年的增长率分别为8.9%、-7.7%、17.3%、21%、8.7%,五年的总增长为55.1%,大大超出了1990年、1991年经济“滑坡”时形成的亏空(这两年投资分别减少2.1%与17.7%);这五年里私人消费分别增长15.1%、2.9%、5.3%、6.9%与7%,五年总增长为42.7%,也超出了1990年、1991年的亏空(这两年消费分别增6.7%和减28.5%)。
这后两项指标与公认为东欧转轨国家中经济表现最好的波兰不相上下(波兰该五年投资总增长64.3%,私人消费总增长27.5%。
)[16]
2.对私有化不同态度的经济社会后果:
捷克和斯洛伐克的比较
如果把捷克与同属前捷联邦的斯洛伐克相比,对照就更为鲜明。
第一波大众私有化时,捷、斯尚未“分家”,私有化的进展旗鼓相当。
而捷克实行第二波大众私有化时,两国已分别独立。
此时斯洛伐克走上了另一条道路:
不仅不再推行第二波大众私有化,相反却由政府通过分期赔偿的办法收回了第一波大众私有化时斯洛伐克公民已分到的私有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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