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案例分析与答案30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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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案例分析与答案30题.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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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案例分析与答案30题
招标投标案例分析及答案30题
案例1
某重点工程项目计划于2004年12月28日开工,由于工程复杂,技术难度高,一般施工队伍难以胜任,业主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
于2004年9月8日向通过资格预审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业发出了投标邀请书。
该五家企业均接受了邀请,并于规定时间9月20-22日购买了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中规定,10月18日下午4时是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A、B、D、E四家企业提交了投标文件,但C企业于10月18日下午5时才送达,原因是中途堵车;10月21日下午由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进行了公开开标。
评标委员会成员共有7人组成,其中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1人,公证处1人,招标人1人,技术经济方面专家4人。
评标时发现E企业投标文件虽无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委托人授权书,但投标文件均已有项目经理签字并加盖了公章。
评标委员会于10月28日提出了评标报告。
B、A企业分别综合得分第一、第二名。
由于B企业投标报价高于A企业,11月10日招标人向A企业发出了中标通知书,并于12月12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1)企业自行决定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做法是否妥当?
说明理由。
答: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中不适宜公开招标的项目,要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方可进行邀请招标。
因此,本案业主自行对省重点工程项目决定采取邀请招标的做法是不妥的。
(2)C企业和E企业投标文件是否有效?
说明理由。
答: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本案C企业的投标文件送达时间迟于投标截止时间,因此该投标文件应被拒收。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投标文件若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则属于重大偏差。
本案E企业投标文件没有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经理也未获得委托人授权书,无权代表本企业投标签字,尽管有单位公章,仍属存在重大偏差,应作废标处理。
(3)请指出开标工作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答:
1)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投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公开进行,本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是10月18日下午4时,但迟至10月21日下午才开标,是不妥之处一;
2)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开标应由招标人主持,本案由属于行政监督部门的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主持,是不妥之处二。
(4)请指出评标委员会成员组成的不妥之处,说明理由。
答:
根据《招标投标法》和国家计委、建设部等《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并规定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委员。
一般而言公证处人员不熟悉工程项目相关业务,当地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属于行政监督部门,显然招投标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和公证处人员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是不妥的。
《招投标法》还规定评标委员会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
本案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比例为4/7,低于规定的比例要求。
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本案11月10日发出中标通知书,迟至12月12日才签订书面合同,两者的时间间隔已超过30天,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
案例2
某投资公司建设一幢办公楼,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施工单位,投标保证金有效期时间同投标有效期。
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为2003年5月30日。
该公司于2003年3月6日发出招标公告,后有A、B、C、D、E等5家建筑施工单位参加了投标,E单位由于工作人员疏忽于6月2日提交投标保证金。
开标会于6月3日由该省建委主持,D单位在开标前向投资公司要求撤回投标文件。
经过综合评选,最终确定B单位中标。
双方按规定签定了施工承包合同。
问题:
(1)E单位的投标文件按要求如何处理?
为什么?
E单位的投标文件应当被认为是无效投标而拒绝。
因为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因此,对于未能按照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包括)期限,招标单位将视为不响应招标而予以拒绝。
(2)对D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应当如何处理?
为什么?
对D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要求,应当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因为,投标行为是一种要约,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投标文件,应视为违约行为。
(3)上述招标投标程序中,有哪些不妥之处?
请说明理由。
1)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与举行开标会的时间不是同一时间。
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开标应当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人主持,省建委作为行政管理机关只能监督招投标的活动,不能作为开标会的主持人。
案例3
某建设项目概算已批准,项目已列入地方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得到规划部门批准,根据有关规定采用公开招标确定招标程序如下,如有不妥,请改正。
1、向建设部门提出招标申请;
2、得到批准后,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中规定外地区单位参加投标需垫付工程款,垫付比例可作为评标条件;本地区单位不需要垫付工程款;
3、对申请投标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函(4家);
4、投标文件递交;
5、由地方建设管理部门指定有经验的专家与本单位人员共同组成评标委员会。
为得到有关领导支持,各级领导占评标委员会的1/2;
6、召开投标预备会由地方政府领导主持会议;
7、投标单位报送投标文件时,A单位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3小时,在原报方案的基础上,又补充了降价方案,被招标方拒绝;
8、由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主持,公正处人员派人监督,召开开标会,会议上只宣读三家投标单位的报价(另一家投标单位退标);
9、由于未进行资格预审,故在评标过程中进行资格审查;
10、评标后评标委员会将中标结果直接通知了中标单位;
11、中标单位提出因主管领导生病等原因2个月后再进行签订承包合同。
正确的是:
1、第2条不公正。
2、第5条评标专家从专家库中抽取,技术与经济专家和占总人数的2/3。
3、第6条召开投标预备应由招标单位代表主持
4、第7条不应拒绝。
5、第8条应宣读退标单位名称。
6、第10条评标委员会将中标结果报请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将中标结果通知中标单位。
7、第11条中标单位接到中标通知后应在30天内与招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不能以不正当理由推迟签约时间。
案例4
某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招标过程出现了下列事件,指出不正确的处理方法。
1、招标方于5月8日起发出招标文件,文件中特别强调由于时间较紧要求各投标人不迟于5月23日之前提交投标文件(即确定5月23日为投标截止时间),并于5月10日停止出售招标文件,6家单位领取了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中规定:
如果投标人的报价高于标底15%以上一律确定为无效标。
招标方请咨询机构代为编制标底,并考虑投标人存在着为招标方有无垫资施工的情况编制了两个不同的标底,以适应投标人情况。
3、5月15日招标方通知各投标人,原招标工程中的土方量增加20%,项目范围也进行了调整,各投标人据此对投标报价进行计算。
4、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人可以用抵押方式进行投标担保,并规定投标保证金额为投标价格的5%,不得少于100万元,投标保证金有效时期同投标有效期。
5、按照5月23日的投标截止时间要求,外地的一个投标人于5月21日从邮局寄出了投标文件,由于天气原因5月25日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
本地A公司于5月22日将投标文件密封加盖了本企业公章并由准备承担此项目的项目经理本人签字按时送达招标方。
本地B公司于5月20日送达投标文件后,5月22日又递送了降低报价的补充文件,补充文件未对5月20日送达文件的有效期进行说明。
本地C公司于5月19日送达投标文件后,考虑自身竞争实力于5月22日通知招标方退出竞标。
6、开标会议由本市常务副市长主持。
开标会议上对退出竞标的C公司未宣布其单位名称,本次参加投标单位仅仅有5家单位。
开标后宣布各单位报价与标底时发现5个投标报价均高于标底20%以上,投标人对标底的合理性当场提出异议。
与此同时招标代理方代表宣布5家投标报价均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此次招标作废,请投标人等待通知。
(若某投标人退出竟标其保证金在确定中标人后退还)。
3天后招标方决定6月1日重新招标。
招标方调整标底,原投标文件有效。
7月15日经评标委员会评定本地区无中标单位。
由于外地某公司报价最低故确定其为中标人。
7、7月16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通知书中规定,中标人自收到中标书之日起30d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
与此同时招标方通知中标人与未中标人。
投标保证金在开工前30d内退还。
中标人提出投标保证金不需归还,当作履约担保使用。
8、中标单位签订合同后,将中标工程项目中的三分之二工程量分包给某未中标人E,未中标人又将其转包给外地的农民施工单位。
正确的是:
1、事件1中:
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不得少于20d,招标文件发售之日至停售之日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2、事件2中:
编制两个标底不符合规定
3、事件3中:
改变招标工程范围应在投标截止之日15个工作日前通知投标人。
4、事件4中:
投标保证金数额一般为投标报价的2%左右,一般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30d;
5、事件5中:
5月25日招标人收到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文件。
A公司投标文件无法人代表签字为无效文件。
B公司报送的降价补充文件未对前后两个文件的有效性加以说明为无效文件。
6、事件6中:
招标开标会应由招标方主持,开标会上应宣读退出竟标的C单位名称而不宣布其报价。
宣布招标作废是允许的。
退出投标的投标保证金应归还。
重新招标评标过程一般应在15d内确定中标人。
7、事件7中:
应从7月16日发出中标通知书之日起30d内签订合同,签订合同后5d内退还全部投标保证金。
中标人提出将投标保证金当作履约保证金使用的提法错误。
8、事件8中:
中标人的分包做法,及后续的转包行为是错误的。
案例5
某高速公路工程施工招标全过程分析
[背景]某省国道主干线高速公路土建施工项目实行公开招标,根据项目的特点和要求,招标人提出了招标方案和工作计划。
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组织项目土建施工招标,招标过程中出现了下列事件:
事件l:
7月1日(星期一)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公告载明资格预审文件自7月2日起发售,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于7月22日下午16:
00之前递交至招标人处。
某投标人因从外地赶来。
7月8日(星期一)上午上班时间前来购买资审文件,被告知已经停售。
事件2:
资格审查过程中,资格审查委员会发现某省路桥总公司提供的业绩证明材料部分是其下属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业绩证明材料,且其下属的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资质。
考虑到属于一个大单位,资格审查委员会认可了其下属公司业绩为其,业绩。
事件3:
投标邀请书向所有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单位发出,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购买了招标文件。
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递交投标保证金,因为项目较大,要求每个标段100万元投标担保金。
事件4:
评标委员会人数为5人,其中3人为工程技术专家,其余2人为招标人代表。
事件5: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
发现B单位投标报价远低于其他报价。
评标委员会认定B单位报价过低,按照废标处理。
事件6: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书面报告,确定各个标段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并按照要求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向有关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同中标人签订合同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事件7:
招标人在签订合同前,认为中标人C的价格略高于自己期望的合同价格,因而又与投标人C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
考虑到招标人的要求,中标人C觉得小幅度降价可以满足自己利润的要求,同意降低合同价,并最终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需要什么条件?
(2)所有事件中有哪些不妥当,请逐一说明。
(3)事件6中,请详细说明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于何时做其后的这些工作?
[分析]本案例重点考核招标程序、中标人确定及合同签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参考答案]
(1)《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国家计委5号令)第四条规定,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具体包括:
①具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②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③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的经验;④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拥有3名以上专职招标业务人员;⑤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规章。
(2)事件l一5和事件7做法不妥当,分析如下:
事件l不妥当。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十五条规定,自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本案中,7月2日周二开始出售资审文件,按照最短5个工作日,最早停售日期应是7月8日(星期一)下午截止。
事件2不妥当。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案中,投标人或是以总公司法人的名义投标,或是以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的名义投标。
法人总公司或具有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投标,只能以自己的名义、自己的资质、自己的业绩投标,不能相互借用资质和业绩。
事件3不妥当。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本案中,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太高,违反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的规定;同时,投标保证金从性质上属于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都可以递交。
本案招标文件约定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递交投标保证金不妥,其行为侵犯了投标人权益。
事件4不妥当。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中,评标委员会5人中专家人数至少为4人才符合法定要求。
事件5不妥当。
《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本案中,评标委员会判定B的投标为废标的程序存在问题。
评标委员会应当要求B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仅当投标人B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时,评标委员会才能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作废标处理。
事件7不妥当。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同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第五十九条卫规定,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加工作量、缩短工期或其他违背中标人意愿的要求,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本案中,招标人与中标人就合同中标价格进行谈判。
直接违反了法律规定。
(3)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应完成以下工作:
1)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
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2)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前提交,同时招标人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3)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案例6
某公路路基工程施工招标全过程
[背景]某公路路基工程具备招标条件,决定进行公开招标。
招标人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K进行招标代理。
招标方案由K招标代理机构编制,经招标人同意后实施。
招标文件规定本项目采取公开招标、资格后审方式选择承包人,同时规定投标有效期为90日。
2007年10月12日下午4:
00点整为投标截止时间,2007年10月14日下午2:
00点在某某会议室召开开标会议。
2007年9月15日,K招标代理机构在国家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内容如下:
①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②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③招标项目的内容、规模及标段的划分情况;
④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
⑤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2007年9月18日,招标人开始出售招标文件。
2007年9月22日,有两家外省市的施工单位前来购买招标文件,被告知招标文件已停止出售。
截至2007年10月12日下午4:
00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共有48家投标单位提交了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进行开标,经招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后,由招标代理机构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工期等内容,并由投标人代表对开标结果进行了签字确认。
随后,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了评审,最后确定了A、B、C三家投标人分别为某合同段第一、第二、第三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于2007年10月28日向A投标人发出了中标通知书,A中标人于当日确认收到此中标通知书。
此后,自10月30日至11月30日招标人又与A投标人就合同价格进行了多次谈判,于是A投标人将价格在正式报价的基础上下浮了0.5℅,最终双方于12月3日签订了书面合同。
[问题]
(1)针对本工程,写出一个完整的招标程序。
(2)本案招投标程序有那些不妥之处?
为什么?
[分析]本案例重点考核招标程序及一些时间规定、中标人确定及合同签订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参考答案]
(1)针对本工程,一个完整的招标程序如下:
成立招标工作小组→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编制标底(如有)→发布招标公告→出售招标文件→组织现场踏勘和招标答疑→接收投标文件→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签定合同协议书
(注:
这是典型的招标程序,请记住)
(2)本案招标程序中,存以下不妥之处:
①开标时间2007年10月14日下午2:
00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007年10月12日下午4:
00不一致不妥。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②招标公告的内容不全。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四条规定,除已明确的内容外,还应载明以下事项: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注:
在这里提醒大家,记住招标公告的编写方法与内容分)
③招标文件停止出售的时间不妥。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自招标文件开始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止,最短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④由招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不妥。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⑤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与中标人A就合同价格进行谈判不妥。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这里的合同价格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界定的实质性内容。
⑥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书面合同的期限和合同价格不妥。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本案例中通知书于10月28日发出,直至12月3日才签订了书面合同,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30日期限。
中标人的中标价格属于合同实质性内容,其中标价就是签约合同价。
本案中将其下浮0.5%后作为签约合同价,违反了《招标投标法》。
案例7
某公路大桥引桥和接线工程招标全过程分析
[背景]某公路大桥为某高速公路跨越长江的一座特大型公路桥梁,其引桥和接线一期土建招标划分了多个标段,且招标人首先对投标人进行了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评审后,各标段通过投标人个数均为8家左右,且均为具有良好履约信誉和施工管理综合能力的大型国有施工企业。
受招标人委托,某招标代理单位编制了本项目招标文件,根据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在招标文件中约定“本项目评标采用合理低价法。
招标人将于开标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投标人本项目的招标人最高限价”,但在开标前7日,招标人出于某些考虑和对通过资格预审各投标人在投标市场会遵守公平竞争规则的信任,发出书面通知告知投标人取消本项目的投标最高限价。
开标后,各标段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均远远超出批准的概算;且经过评审,从投标人报价文件可以明最看出存在投标人串通投标、哄抬标价的行为,为此,评标委员会否决了所有投标。
[问题]
(1)指出本案做法不妥当之处,并说明其理由。
(2)评标委员会否决所有投标的理由是否充分?
为什么招标人应怎样处理后续事项?
[分析]招标文件中设置最高限价或最高控制价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投标人哄抬标价,造成合同履行资金不足的情形。
本案中,招标人在开标前7日宣布取消最高限价的做法,一方面不满足法律对招标文件澄清与修改发出的时间要求,同时也造成了所有投标报价超出了原定最高限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第四十二条又规定。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招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号令)第二十二条进一步规定,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
所以,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否决本项目所有投标。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同时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参考答案]
(1)招标文件中约定,“招标人将于开标前7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投标人本项目的招标人最高限价”及开标前7日发出取消投标最高限价的通知不妥。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本案中招标人发出取消控制价上限的通知直接影响投标人编写投标文件,属于招标文件重要条款的修改,发出的时间不符合招投标法规定。
(2)投标人投标文件有明显串通投标、哄抬标价的行为,评标委员会认为本次投标缺乏竞争性,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和《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号令)第二十条的规定。
否决本次所有投标的行为合法。
招标人须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论重新招标。
案例8
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资格审查
[背景]某地政府投资工程采用委托招标方式组织施工招标。
依据相关规定,资格预审文件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资格预审文件》(2007版)编制。
招标人共收到了16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其中2份资格申请文件系在资格预审申请截止时间后2分钟收到。
招标人按照以下程序组织了资格审查:
1、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由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审查委员会由5人组成,其中招标人代表1人,招标代理机构代表1人,政府相关部门组建的专家库中抽取技术、经济专家3人;
2、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外封装进行检查,发现2份申请文件的封装、1份申请文件封套盖章不符合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这3份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为无效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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