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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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兴县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始兴县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韶关市市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全额或部分使用县本级政府资金的投资项目(不含使用政府补助或贴息的社会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维修改造等工程建设项目和单纯购置项目。
前款所称县本级政府资金包括县级一般公共预算资金、县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县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其他县级财政性资金,包括政府债务资金等。
使用国家、省和市财政性资金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但是,国家和省对应急抢险建设项目、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项目、水利建设项目、公路和水运建设项目、轨道交通和民用航空建设项目、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建设项目等审批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的项目,根据国家、省、市和县有关规定执行。
总投资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列入部门预算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决策机制科学、民主。
投资项目坚持民主科学决策制度,实行集体决策和依法决策;
(二)规模合理。
坚持量力而行,每个时期的政府投资总规模应与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规划指引。
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省、市和县投资政策和相关发展规划,符合资源利用、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规定;
(四)程序严格。
严格工程建设全过程造价控制管理,对项目报建、验收阶段的行政审(查)验(收)事项,推行会审会商制度;落实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制度;
(五)资质管理。
对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推行代建制,即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实施,或参照本县代建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条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工作的职责分工:
(一)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项目储备库、项目投资年度计划,负责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节能评估报告书(表),对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初审(转报批),以及综合统筹协调项目建设和项目稽察;
(二)县财政部门配合县发展改革部门编制项目投资年度计划,负责审定工程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负责对项目的财务活动全过程实施监督检查,并组织开展项目投资绩效评价;
(三)县住建部门负责项目规划设计前期工作,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建筑工程报批手续;
(四)县代建部门(或代建单位)负责项目除规划设计前期工作外的其他前期工作(公路和水运、水利工程项目由县政府另行明确代建单位);
(五)县国土部门负责办理建设用地相关手续以及协助开展项目用地征收工作;
(六)县环保部门负责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
(七)县水务部门负责办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手续;
(八)县交通运输、林业、城管、消防、人防、气象等相关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办理建设工程报批手续;
(九)县审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十)县监察部门依法对项目开展廉情评估,发出廉政风险预警,对项目建设进行全程监督;
县直其他相关主管部门按各自职责履行监管职能。
第二章项目储备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规划指引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要依据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有序推进项目建设。
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的相关专项规划,是投资决策、项目审批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储备库管理制度,编制三年滚动投资计划,从项目策划、前期工作、开工准备、工程施工等实行全过程动态管理。
储备库项目包括规划项目、预备项目和建设项目。
已列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各专项规划的项目为规划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项目为预备项目;完成前期工作的项目为建设项目。
县发展改革部门商财政部门在项目库中筛选规划项目、预备项目和建设项目纳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
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预备项目,可开展项目规划设计、征地拆迁、用地收储等前期工作。
第三章项目审批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内容包括项目建议书、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许可、用地报批、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工程招标、开工许可、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等。
在办理项目前期有关中介手续时,需聘请可研、环评等中介机构(勘察、设计、监理除外)的,由项目业主按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采购程序产生。
第八条项目单位可自行编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并报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项目建议书要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是否符合国家、省及市相关政策、主要建设内容、拟建地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进行初步分析,并附相关文件资料。
项目建议书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县发展改革部门对项目建议书进行初审,征求县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后将项目报送县政府审定,获得同意后批复项目建议书。
对经济、社会和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应通过公示、专家论证和听证等方式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公众的意见,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九条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可自行编制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机构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县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要对项目在技术和经济上的可行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落实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须达到国家规定要求,项目总投资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建议书批准的总投资。
第十条县发展改革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审核、批复。
如项目建设规模、建设内容、估算总投资其中任何一项内容发生重大变化,超过原批准项目建议书范围的,由县发展改革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征求县财政等有关部门意见后将项目重新报送县政府审定,获得同意后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
勘察、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招标代理等服务的选择,需要提前进行招标的,可以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前向县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单独核准。
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并报相关部门审查。
初步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的有关要求,明确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主要材料、设备规格和技术参数等,不得存在影响项目使用功能的漏项。
初步设计实行限额设计,不得突破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
公路和水运工程、水利工程、大中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文件,分别报县交通运输、水务、住建部门依法组织审查。
第十二条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之一且动用预备费仍无法解决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县发展改革部门申请调整投资概算:
(一)因国家建设标准和规范等政策调整,导致按原批准规模和造价无法满足建成后工作需要的;
(二)因项目建设期价格大幅上涨、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
(三)其他需调整的。
符合以上情形的,项目单位要提出调整项目概算申请,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以及有关主管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提出调整概算意见,并上报县政府审定。
联席会议由县发展改革部门牵头召集发改、财政、监察、国土、住建、审计、代建等部门参加,专门研究处理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变更和其他重要事项。
对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等造成超概算的,超概算投资缺口资金由项目单位自行解决。
第十三条县政府投资项目有以下情形的,可以对相关审批手续予以适当简化:
(一)县政府同意(包括县政府会议纪要和有关批准文件)、纳入项目投资年度计划的、估算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简单、小型项目,不须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项目单位填报《始兴县政府投资项目申报表》申请审批;
(二)已列入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行业发展专项规划的、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专题会议决定的项目,不须报批项目建议书,直接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单纯购置项目,可以不审批或审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初步设计,直接采用政府采购模式办理。
第十四条项目投资概算审定后,项目单位负责组织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并报相关部门审查(审核)或备案。
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改变初步设计文件审查确定的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
坚持用概算控制预算、用预算控制结算(决算)的工程造价控制原则。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公路和水运工程、水利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分别由县住建、消防、交通运输、水务部门审查(审核)备案。
第十五条施工图设计审查通过后,项目单位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编制工程预算,并报县财政部门审核。
工程预算不得超过经审查的投资概算。
第十六条工程预算经审核后,项目单位依照相关规定开展建设工程招标等开工准备工作,具备开工条件后,项目单位向相关部门申请开工许可。
房屋和市政工程、公路和水运工程、水利工程的开工许可,分别由县住建、交通运输、水务部门办理。
未完成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等法律法规规定手续的项目,不得批准开工建设。
第十七条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初步验收。
初步验收通过后,项目单位向相关主管部门申请工程建设、规划、消防、人防、防雷、环保、水土保持等专项进行联合验收,并及时将建成项目交付使用。
未通过竣工验收的,相关建筑物、构筑物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项目竣工验收后,要及时开展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报县财政部门审核。
第四章计划管理
第十九条县发展改革部门年底前会同财政部门组织编制县级政府投资下年度项目投资计划,各行业主管部门于每年12月底以前向县发展改革部门、县财政部门报送本行业政府投资的建议计划。
计划草案报县政府审定后,由县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财政部门下达。
经批准的项目投资年度计划是申请拨付政府投资资金的依据。
县财政部门根据年度政府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按工程建设进度分期拨付建设资金。
资金的具体拨付办法按照始兴县县级基本建设项目财政性资金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项目投资年度计划确定后,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对未列入项目投资年度计划的,原则上不安排政府投资资金。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应当优先保证续建项目的资金需要。
第二十一条项目投资年度计划下达后,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擅自调整。
确需调整年度政府投资总规模、增减新开工项目或调整项目年度投资额或增加项目,在每年第三季度前,由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制定调整方案需,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同意,方可安排政府投资。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二条项目建设单位要于每季度首月15日前将项目建设进展情况报送县发展改革部门。
县发展改革部门汇总报告县政府后,公布项目进展情况。
审计部门对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结算(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重大项目要进行专项审计和跟踪审计。
县财政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财务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涉及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审批项目的;
(二)违反规定办理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环评审批、节能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备案、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开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项目决算等手续的;
(三)违反规定拨付政府资金的;
(四)违反规定要求中介服务机构进行技术审查(或出具审查意见)的,或违反规定指定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财政部门暂停或者停止支付资金,已经支付资金的,应当依法收回已支付的资金;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暂停或者停止项目建设,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项目审批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规划许可、环评审批、招标投标、政府采购、开工许可等手续,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改变建设内容、提高建设标准、增加投资概算的;
(四)转移、侵占或者挪用政府资金的;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工程咨询、勘察、设计、审图、施工、监理等中介服务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评估结论严重失实、设计和投资漏项、安全和质量问题等严重后果的,或拖延服务时限,造成项目工期严重延误的,以及有关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违规的中介服务单位记入诚信管理系统,五年内不得承接县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中介服务。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县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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