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地区卫生厅青海地区财政厅.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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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地区卫生厅青海地区财政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卫生厅青海省财政厅
自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实施以来,在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正确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积极行动,精心组织,我省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扎实推进。
随着医改工作的不断深入和人民群众健康需求的不断提高,对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全面落实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任务,现就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惠及城乡居民的民生工程。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这项工作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委、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1】9号)文件精神,在推进项目实施工作中,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要认真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和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全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工作实施方案(试行)》(青卫妇社【2010】13号)的要求,切实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职责任务,细化实施方案,签订目标责任书,开展人员培训,向社会公开免费服务项目,规范有序开展各项工作,切实让居民享受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让医改成果惠及广大群众。
二、确保资金落实,扩大服务内容
2012年,全省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经费补助标准由25元提高到40元,新增的15元由省级财政承担70%,州(地、市)、县(区、市)级财政承担30%。
新增经费主要用于扩大覆盖人群,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
从2012年起将我省实施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由11类增加至14类,包括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宣传和咨询、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高血压患者健康管理、Ⅱ型糖尿病患者健康管理、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患者健康管理、风湿及类风湿患者健康管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以及省级扩大服务项目:
地方病防控、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医治未病服务,其中,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医治未病服务为今年新增项目。
各级财政要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地方配套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各地财政、卫生部门要根据辖区内服务人口数和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以及人均经费标准,严格按照《青海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青财社字【2011】878号)要求,按照年初预拨60%,年底经考核发放剩余资金的方法,在全面绩效考核的基础上拨付资金,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得到有效落实。
三、加强项目管理,规范开展工作
规范化管理对保证项目实施效果至关重要。
各级卫生部门要按照“分项管理、分类指导"的原则,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制度,科学确定项目任务目标,明确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确保各项工作得到落实。
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健康教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负责对辖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业务指导和人员培训,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要求,加强规范服务,优化工作流程,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保质保量做好各项工作。
在全面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基础上,重点针对慢性病人、老年人、妇女、儿童等目标人群,进行连续性、综合性的健康管理;要将预防接种、孕产妇保健、儿童保健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逐步下沉到基层;稳步提高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地方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风湿及类风湿等慢性病人管理率和控制率;在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时,各级助产医疗保健机构要按照《青海省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实施方案》(青卫妇社【2006】19号)和《青海省卫生厅关于在全省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通知》(青卫妇社【2009】10号)要求,做好血片采集,各县(区、市)妇幼保健机构按照辖区负责统一收集,寄送至省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
省妇幼保健院要做好实验室检查、报告反馈及助产医疗保健机构采血人员技术培训等工作;各县(区、市)医疗保健机构要开展辖区内适龄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筛查工作,要结合儿童健康管理、生长发育监测等工作开展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发现疑似病例要及时转诊到上级医院进行复诊,并做好确诊患儿的跟踪随访工作;要按照中藏医药未病先防、已病防变、瘥后防复的治未病理念,在农业区开展以中医药为主的预防保健、康复养生、体质辨识、健康干预以及中医传统疗法服务,在牧业区开展以藏蒙医药为主的预防保健、体质辨识、健康干预及藏蒙医传统诊疗服务。
各级疾病预防、妇幼保健、健康教育机构要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技术指导,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实施。
四、严格评估考核,确保工作质量
督导考核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落实,提高财政补助资金使用效益的有效手段。
各地要按照《青海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健全考评体系,细化考核方案,完善考核制度,规范项目实施。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联合财政等部门开展督导检查,检查重点内容包括项目管理情况、项目资金管理情况、工作任务落实情况、工作开展质量等。
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通报整改,对领导不力、监管不到位的实行问责,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弄虚作假、截留、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处理。
省卫生厅将联合省财政厅等部门对各地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进行督导检查。
五、加强信息管理,确保及时报送
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信息报送工作,是为了更好地实时、动态掌握各地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进展情况,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科学决策提供依据。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作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信息报送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按照信息报送管理制度的要求,全面负责信息报送的组织实施、报表审核、汇总上报。
各类机构要落实责任人和报表填报人,真实、准确填写,按时上报。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妇幼保健等机构要明确职责,建立分工协作、信息互通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信息报送的审核制度,监测报表必须由卫生局局长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方可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实行逐级审核上报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注重效果,加强报表质量控制,并认真组织开展质量控制、统计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检查督导等工作。
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各地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广泛宣传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的重大意义和政策措施,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深入开展针对性的宣传活动,细化宣传教育方案,让城乡居民了解到自身能够免费享有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形成各方关心、支持和参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的良好氛围。
要根据不同时期的工作重点,围绕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及时分析和解答。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提高服务能力,提升服务水平
各地要充分利用项目实施的有利时机,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加强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和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网络建设,健全组织机构,落实有关人员,添置必要的设备,改善服务条件。
各地要继续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的建设和管理,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和绩效工资制度,加强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公立医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和技术支持,逐步建立基层首诊、分级医疗、双向转诊机制。
同时要大力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培训工作,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慢性病管理、儿童保健、重性精神病管理等知识培训,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附:
新增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规范及考核指标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筛查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0—6岁儿童。
二、服务内容
(一)结合儿童健康管理、儿童4、2、2体检等工作,开展儿童先天性心脏病患者筛查。
(二)对经初步检查发现的疑似患者,及时转诊至县(区、市)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
(三)对确诊的患儿每季度进行1次面对面随访。
(四)开展针对性健康教育,普及先天性心脏病防治知识。
三、服务要求
(一)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工作应与儿童健康管理、儿童4、2、2健康体检结合进行。
(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负责开展儿童先天性心脏病问诊、听诊等初步筛查工作,发现疑似患者,及时转诊到县(区、市)级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进一步检查,并做好记录。
(三)及时做好疑似及确诊患儿的追踪随访工作。
(四)每次提供服务后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患者健康档案。
四、考核指标
儿童筛查率=筛查人数/辖区内0—6岁儿童数×100%。
新生儿疾病筛查
一、服务对象
全省各级各类助产服务机构出生的所有活产新生儿。
二、服务内容
(一)开展先天性苯丙酮尿症(PKU)、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CH)、先天性听力障碍患儿筛查。
(二)先天性听力障碍筛查工作由县(区、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先天性苯丙酮尿症(PKU)、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CH)筛查工作由各助产服务机构负责采集血片,各县(区、市)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统一收集并寄送至省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由省妇幼保健院负责实验室检查及检验结果反馈。
(三)确诊患儿跟踪随访工作由县(区、市)级妇幼保健机构承担。
三、服务要求
(一)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履行告知义务,征得家长同意后,在新生儿出生后72小时至7天之内,且经充分哺乳(8次)后进行采血,制成血样标本,由各县(区、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统一收集并在5个工作日内寄送至省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
(二)省妇幼保健院负责对送检标本在24小时内进行实验室检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反馈至各地。
(三)各县(区、市)妇幼保健院对辖区内新生儿进行听力初筛,未通过者于42天内进行复筛,仍未通过者转诊至青海省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进行确诊检测。
(四)基层卫生服务人员技术培训工作由省妇幼保健院承担。
四、考核指标
新生儿疾病筛查率=筛查人数/住院分娩活产数×100%。
中医治未病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住的0—6岁儿童、孕产妇,65岁以上老年人,35岁及以上原发性高血压、2型糖尿病患者等重点人群。
二、服务内容
(一)0—6岁儿童中藏医健康指导内容
分别在6月至1岁期间、1至3岁期间、3岁至6岁期间各进行一次中藏医健康指导(共3次),运用中藏医诊治方法对儿童健康状态进行辨识,提供儿童饮食调养、起居活动和中藏药合理应用等进行指导,传授足三里、涌泉等10个穴位按揉、腹部推拿、捏脊等适宜居民自行操作的中藏医技术,对各年龄段儿童常见疾病或潜在因素有针对性地提供中藏医干预方案或给予转诊建议,并记录在健康档案中。
6月至1岁期间的婴儿重点干预泄泻、湿疹、厌食、积滞、疳证;
1岁至3岁期间的幼儿重点干预反复呼吸道感染、慢性咳嗽、厌食、积滞、疳证、便秘;
3岁至6岁期间的学龄前儿童重点干预反复呼吸道感染、慢性咳嗽、哮喘、多发性抽搐症、遗尿、肥胖症、厌食。
(二)孕产妇中藏医健康指导内容
对每个孕产妇孕中产后各进行一次中藏医健康指导:
1.孕早期(从诊断怀孕到孕12周):
运用中藏医诊治方法对孕妇健康状态进行评估,主要提供减轻或减少妊娠反应、中藏药应用指导等方面的中藏医健康指导,并记录在健康档案中;
2.产后1周到6周期间:
运用中藏医诊治方法对产妇产后健康状态进行评估,根据产后多虚多瘀,易寒易热的病理变化,运用产后三审原则,指导运用中藏医药方法帮助子宫复缩、排除恶露、益气养血、通络下乳,并记录在健康档案中。
(三)老年人中藏医健康指导内容
对每个65岁以上老年人每年进行一次中藏医健康指导,运用中藏医理论进行健康状态评估,根据不同体质和健康状态提供中藏医养生保健和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并记录在健康档案中。
(四)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者中藏医健康干预内容
对高血压患者和2型糖尿病患每年进行一次中藏医健康干预,运用中藏医诊治方法对健康状态进行评估,对合理应用中藏药、生活起居、调摄情志、合理膳食、运动导引等进行指导,综合运用中藏医技术和方法指导改善临床症状及提高生活质量、防治并发症,并记录在健康档案中。
三、服务要求
(一)0—6岁儿童的中藏医健康指导、孕产妇中藏医健康指导、老年人中藏医健康指导、高血压患者、2型糖尿病中藏医健康干预由取得中藏医类别资格的医师(含乡村医生)负责,应与门诊服务相结合。
(二)加强宣传,在印刷健康教育资料、播放音像资料、制作宣教栏、开展讲座和咨询活动中,体现中藏医药基本理念、养生文化以及儿童、老年人、孕产妇、青春期、更年期人群中藏医养生保健内容,使更多人群接受中藏医药的服务。
(三)每次提供服务后及时将相关信息计入患者档案。
四、考核指标
中医治未病服务覆盖率=接受服务人数/辖区重点人口数×100%
风湿及类风湿患者健康管理
一、服务对象
辖区内风湿病、类风湿病患者。
二、服务内容
(一)对工作中发现的风湿病、类风湿病患者及高危人群进行针对性教育,建议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体检,并接受医务人员的生活方式指导。
(二)对确诊的风湿病、类风湿病患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要提供每年至少4次的面对面随访。
(三)根据患者一般情况及症状体征,对患者进行评估和分类干预。
(四)开展针对性健康教育。
三、服务要求
(一)风湿病、类风湿病患者的健康管理由医生负责,应与门诊服务相结合,对未能按照管理要求接受随访的患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医务人员应主动与患者联系,保证管理的连续性。
(二)随访包括预约患者到门诊就诊、电话追踪和家庭访视等方式。
(三)积极应用中医药方法开展风湿病、类风湿病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四)加强宣传,告知服务内容,使更多的患者和居民愿意接受服务。
(五)每次提供服务后及时将相关信息记入患者健康档案。
四、考核指标
患者管理率=管理人数/辖区内患者人数×100%。
青海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及要求
考核方法
评分标准
分值
实际得分
初步筛查
结合儿童健康管理、4.2.2体检开展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初步筛查。
查看儿童体检记录。
2012年,城市(城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达到60%以上,农村达到50%以上,牧业区达到40%以上;2015年,城市(城镇)儿童先天性心脏病筛查达到80%以上,农村达到70%以上,牧业区达到60%以上;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不足1个百分点按1个百分点计算,扣完为止。
40
确诊检查
县(区、市)级医疗保健机构对疑似患者进行确诊检查。
查看病历、检查记录。
检查率达到100%。
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5分,扣完为止
20
日常随访
对确诊患者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面对面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
查看工作记录。
未按照规定进行随访一例扣5分,随访记录不全一例扣5分。
20
转诊服务
对需要进行医学干预的患儿及时提供转诊服务,并跟踪随访患儿基本情况。
查看转诊记录及工作记录。
未及时提供转诊服务进行一例扣5分,无工作记录一例扣2分。
20
青海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新生儿疾病筛查)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及要求
考核方法
评分标准
分值
实际得分
服务知晓率
助产服务机构向儿童家长履行告知义务,签订新生儿疾病筛查知情同意书。
查看新生儿疾病筛查知情同意书及病历。
助产服务机构告知率及儿童家长服务知晓率均达到100%。
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1分,低于70%本项不得分。
30
疾病筛查率
开展先天性苯丙酮尿症(PKU)、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CH)、先天性听力障碍患儿筛查。
查看新生儿花名册、检查记录。
2012年,西宁、海东地区筛查率达到60%以上,环湖三州达到40%,青南地区达到30%以上;2015年,西宁、海东地区筛查率达到85%以上,环湖三州达到70%,青南地区达到50%以上;每下降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不足1个百分点按1个百分点计算,扣完为止。
30
服务流程
按照新生疾病筛查服务要求,规范开展血片采集、收集、寄送、实验室检查、结果反馈及听力筛查等各项工作。
查看工作记录。
1、助产技术服务机构在新生儿出生后72小时至7天之内,且经充分哺乳(8次)后进行采血。
未按规定执行每例扣2分;
2、各县(区、市)级妇幼保健机构统一收集血片并在5个工作日内寄送至省妇幼保健院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
未按规定执行每例扣2分;
3、省妇幼保健院对送检标本在24小时内进行实验室检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果反馈至各地。
未按规定执行每例扣2分。
30
人员培训
对助产服务机构血片采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
查看培训记录。
2012年,全省助产机构血片采集人员培训覆盖率达到80%以上;2015年培训覆盖率达到90%以上;
10
青海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中藏医药治未病)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及要求
考核办法
评分标准
分值
实际得分
0—6岁儿童的中藏医健康指导
进行三次中藏医健康指导:
1、6月至1岁期间:
重点干预泄泻、湿疹、厌食、积滞、疳证;
2、1岁至3岁期间:
重点干预反复呼吸道感染、慢性咳嗽、厌食、积滞、疳证、便秘;
3、3岁至6岁期间:
重点干预反复呼吸道感染、慢性咳嗽、哮喘、多发性抽搐症、遗尿、肥胖症、厌食。
查看健康资料
1、未开展中藏医儿童健康指导不得分。
2、未分期进行中藏医干预扣5分。
中藏医健康指导未记录扣10分,记录不全扣5分。
20
孕产妇中藏医健康指导
进行两次中藏医健康指导:
1、孕早期(从诊断怀孕到孕12周):
主要提供减轻或减少妊娠反应、中藏药应用指导,并记录在健康档案中;
2、产后1周到6周期间:
指导运用中藏医药方法帮助子宫复缩、排除恶露、益气养血、通络下乳,并记录在健康档案中。
查看健康资料
1、未开展孕产期中藏医健康指导不得分。
2、未分期进行指导扣5分。
3、中藏医健康指导未记录扣10分,记录不全扣5分。
15
老年人中藏医健康指导
1、每年进行一次中藏医健康指导;
2、根据不同体质和健康状态提供中藏医养生保健和疾病防治等健康指导,并记录在健康档案中。
查看健康资料
1、未开展老年人中藏医健康指导不得分。
2、中藏医健康指导未记录扣10分,记录不全扣5分。
20
高血压、2型糖尿病中藏医健康指导
1、每年进行一次中藏医健康干预;
2、运用中藏医诊疗方法对健康状态进行评估,对合理应用中藏药、生活起居、调摄情志、合理膳食、运动导引等进行指导,并记录在健康档案中。
查看健康资料
1、未开展中藏医健康干预不得分。
2、中藏医健康指导未记录扣10分,记录不全扣5分。
30
中藏医药健康教育
健康教育资料中有中藏医药基本理念、养生文化以及针对儿童、老年人、孕产妇、青春期、更年期人群的中藏医养生保健内容。
查看健康教育宣教资料
1、检查教育宣教资料中无中藏医内容不得分;
2、内容不全扣5分。
15
青海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风湿及类风湿患者管理)
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及要求
考核方法
评分标准
分值
实际得分
登记建档
掌握辖区内风湿及类风湿患者基本情况,进行登记管理。
查看风湿及类风湿患者管理登记本。
1、不掌握辖区内风湿及类风湿患者基本情况本项不得分。
2、2012年,城市(城镇)风湿及类风湿患者的管理率达到40%以上,农村达到30%以上,牧业区达到20%以上;2015年,城市(城镇)风湿及类风湿患者的管理率达到60%以上,农村达到50%以上,牧业区达到40%以上;每降低1个百分点扣0.5分,不足1个百分点按1个百分点计算,扣完为止。
40
日常随访
对确诊患者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面对面随访,并做好随访记录。
查看工作记录。
未按照规定进行随访一例扣5分,随访记录不全一例扣5分。
40
康复指导
在上级医生的指导下,对患者进行康复指导及针对性健康教育。
查看工作记录。
未进行康复指导一例扣3分,无工作记录一例扣2分。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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