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文局防汛工作责任追究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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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文局防汛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水文局防汛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责任,做好我局水文防汛测报、预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水利部《水文管理暂行办法》和我局防汛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包括水文防汛工作责任及其追究,适用于水文局全体职工。
第三条水文防汛要按照“顶得住、测得到、报得出、报得准,准确及时发布各类水文情报预报”的要求开展工作。
第四条水文防汛工作实行分级负责,责任到人,按责追究的管理模式。
第五条各勘测局和局机关有关处室可在本制度基础上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或其它配套制度,形成防汛工作责任追究体系。
第六条与防汛有关的各种请示、报告、命令、决定、通知、来往文电、重要电话等,均以文字或文字记录、电子文档为准。
第二章职责
第七条局长主持全局水文防汛工作,由一名副局长协助局长主持日常水文防汛工作。
第八条副局长、总工程师协助局长负责分管范围内防汛工作。
当重要站(如沙市、螺山、汉口、皇庄等,下同)达到警戒水位时,应与分管(联系)单位保持热线联系;当重要站达到保证水位时,应赴分管(联系)单位检查,并在机关实行局领导轮流值班。
局领导值班室设在水文气象预报处。
第九条副总工程师协助局领导做好分管专业的防汛技术管理和协调工作,参与局领导防汛值班。
第十条办公室负责防汛政务信息的及时传递和局领导交办事项的督办工作,负责防汛车辆的调度,组织、协调、总结防汛检查工作。
第十一条计划财务处负责防汛基础设施设备的计划汇总、申报及资金的筹措落实,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负责水毁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上报工作。
第十二条人事劳动教育处(党办)负责人力资源的保障工作。
负责组建局机关防汛测报预备队;负责宣传纪律的落实,组织全局防汛测报宣传工作,大洪水时深入一线报道;负责防汛测报、防汛设施设备水毁(含修复前后)声像等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第十三条技术管理处负责防汛测报技术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协助局办公室组织汛前检查,负责汛前检查的技术要求、检查技术总结和整改措施的拟定及督促落实工作;负责审核并提出全局水文测报仪器设备的需求计划,并对已批准的实施计划及时商计划财务处从技术方面加以落实;对口上报并配合计划财务处整理水毁资料;配合水文气象预报处做好报汛管理工作;配合人事劳动教育处收集宣传报道资料。
第十四条水文气象预报处负责各类水文气象情报预报的制作发布,按照准确及时的要求,做好重大水雨情的滚动预报;负责全江报汛管理工作;指导上游、三峡水文预报中心的水文情报预报工作;参与长江防汛调度工作,及时向国家防办、长江防办和水利部水文局报汛,重大水雨情及时报告分管局领导,并按程序逐级上报。
特殊情况下,按规定即时调整测站报汛段次;当重要站出现超警戒水位时,应有一名处领导值班;及时完成水雨情分析和总结,并协助计划财务处和技术管理处做好防汛效益统计及上报工作。
第十五条水文水资源处负责水文防汛测报的技术支持工作,根据要求配合水文气象预报处等部门及时提出相关的专业技术方案和成果。
第十六条水文技术研究所负责全局防汛测报系统的技术支持工作,及时做好承建项目的后续维护工作。
对汛前检查发现的仪器设备问题,或防汛运行中勘测局不能解决的技术问题,应根据技术管理处的要求或勘测局提出的请求,及时派员给予技术支持。
第十七条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全局网络管理,维护局机关网络系统,并保障系统与长江委、机关业务部门、勘测局、重点水文站网络的互联互通。
第十八条综合事业中心在汛期配合办公室做好防汛车辆调度,无条件确保防汛用车;协助计划财务处做好防汛物资调剂工作的实施。
第十九条各勘测局负责汛前准备的检查落实和防汛测报技术方案拟定工作,保证测站仪器设备、防汛物资器材、备用资金、人员落实到位,确保准确及时测报各级洪峰。
汛期要随时与水文局保持沟通联系。
当测站达到警戒水位时,勘测局要加强检查,派员指导。
第二十条各水文站队承担水文测报任务的具体准备、实施工作,严格按测站任务书及临时下达的任务要求开展水文测报工作。
第二十一条局属各单位、各部门应及时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防汛工作。
第二十二条水文局及各下属单位汛前应进行各层次的防汛布置和动员;当长江上游出现较大洪水、中游进入主汛期、汉江发生较大汛情时,水文局即时召开防汛紧急动员会,加强测报工作的检查布置;当重要站预计将接近保证水位时,水文局应组织专家会商,并立即报告国家防办、长江防办和水利部水文局,局领导进入值班室靠前指挥;当上述重要站之一预报可能出现超保证水位时,视需要局机关防汛测报预备队前往测站支持工作。
第三章防汛纪律
第二十三条本局汛期时间为5月1日至10月15日,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长。
在防汛期间,一般不准休工休假。
特殊情况下休工休假或请事假,需经上级主管领导批准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违者,干部给予1000元、职工给予5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
凡无视职业道德,不服从工作安排、不服从防汛测报统一调动或无理纠缠领导的干部和职工,给予职工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干部给予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当某辖区洪水预报接近保证水位并继续上涨、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启用蓄滞洪区、洪水漫滩威胁堤防和群众安全或当地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等情况时,辖区或全局防汛工作应统一号令,一切服从防汛大局。
违者,干部给予2000元、职工给予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凡经相应局长办公会议、防汛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有关单位须坚决执行。
对不听调配和拒不执行或执行不力而影响水文防汛工作的干部给予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对擅离职守、不服从指挥、失职渎职影响水文防汛工作或造成漏测、安全事故、质量事故、影响报汛时效的职工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二十六条凡遇重要水雨情变化、严重报汛通信故障或涉及水文防汛工作的当地险情等重大问题,必须立即核实并及时逐级报告,必要时允许越级报告。
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当事人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七条各勘测局在汛前准备及汛期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特别是影响防汛测报的隐患问题,要在能力范围内从速自行研究解决,绝不能以各种理由拒不处理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各勘测局必须确保报汛通信费用的落实,不得以经费包干为由,影响报汛时效和质量。
否则,给予勘测局局长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通报批评。
第四章汛前准备及水文测验
第二十八条水文站(队)负责汛前准备及水文测报的具体实施工作。
在汛前准备工作中要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技术落实、物资落实。
因汛前准备不落实而影响水文防汛工作的,视责任归属予以追究:
属站(队)的,给予站(队)长1000元的经济处罚;属勘测局的,给予分管局领导2000元、有关部门责任人1000元的经济处罚;属水文局的,给予有关部门责任人2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二十九条水文测验设施(水尺、水准点、断面控制点、基线标、六分仪标、辐射杆等)须按齐全、准确、牢固、清晰、安全的要求进行整顿、维护、保养。
因工作不到位而影响水文测验的,给予当事人500元、站(队)长2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条水文测报仪器设备(水位、雨量自记仪及固态存储器、报汛设备、测深仪、流速仪、GPS、水准仪、经纬仪等)须在汛前按规定进行检查、比测、鉴定。
因工作不到位而影响水文测报的,给予当事人800元、站(队)长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一条水文测验缆道(含吊船缆索)的主索、循环索、各种滑轮、锚桩应进行打油养护(因气温影响可适当推迟),并及时更换需更换的部件;对动力设施与控制设备须进行检查、维护与保养,确保缆道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因工作不到位而影响水文测报的,给予当事人600元、站(队)长300元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
第三十二条因未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导致缆道地锚、支架、主索在设计标准洪水范围内发生安全事故的,给予当事人和站(队)长警告直至记大过、勘测局分管(联系)局领导记过直至降级、勘测局局长罚款3000元并通报批评。
第三十三条汛前应完成水文船舶的检查、维护、保养,适航证书到期的船舶应通过船检部门的检验,并按规定配备相应救生设备及安全消防设施。
未对船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与检验的,对责任人、船长分别给予800元、500元的经济处罚;未配齐救生设备及安全消防设施的,对船长、站长分别给予500元、1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四条因汛前准备工作不充分,导致汛期船舶发生故障且不能及时排除、及时出测,严重影响水文测验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3000元以内、船长10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五条凡发现使用不能满足水文测验工作要求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船舶进行水文测验作业的,无论是否发生责任事故,给予船长和站(队)长警告直至记大过、勘测局分管(联系)局领导记过直至降级处分;给予勘测局局长3000元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凡水文局配备的ADCP、GPS等先进仪器设备必须用于水文防汛测报。
无故不投产使用的,给予站(队)长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七条水位自记设施(自记测井、压力式管道等)在其设计水位变幅内,因汛前准备维护、整改措施不到位,影响正常运行,给予当事人1000元、站(队)长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八条凡已批准投产的水位、雨量自记及固态存贮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或发生故障未能及时排除,给予当事人1000元、站(队)长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九条水文测验必须坚持随测验、随计算、随整理、随分析,确保单次测验成果质量。
若因测验资料质量导致报汛出现差错,对当事人处以500元的处罚。
第四十条测站未按《高洪测验方案》进行演习或演习走过场或其它汛前准备工作不充分,不能完成标准洪水(50年一遇)范围内的正常水文测报任务、发生漏测高水洪峰过程的,给予站(队)长记过直至降级、勘测局分管(联系)局领导记过直至降级、勘测局局长警告直至记过的处分。
第四十一条遇超标准洪水(大于50年一遇)时,水文站应在保证职工安全的前提下,观测高洪水位的变化过程,尽量施测高洪期的流量资料。
若未尽力进行超标准洪水的水文测验、漏测高洪水位变化过程的,对站(队)长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对勘测局分管(或联系)局领导给予500元的经济处罚,并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凡对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而导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给予责任人和站(队)长降级直至开除、勘测局分管(联系)局领导降级直至撤职、勘测局局长记大过直至降职的处分。
第五章报汛及水文情报预报
第四十三条水文气象预报处应于每年3月15日前完成报汛任务书的编制并交计划财务处下达,各勘测局3月底前分解布置到位;4月底前,水文气象预报处、各勘测局完成各自的汛期报汛准备工作。
准备工作不充分的,参照第二十八条处罚。
第四十四条测站、勘测队、转发站、分中心在06时、08时报汛时刻后40分钟内须有专人值班,以备错报、漏报查询,其它报汛时段应有专人负责报汛联络。
当查询无人应答,发现1次,给予当事人300元的经济处罚。
同一测站(勘测队、转发站、分中心)连续出现3次或累计出现5次以上,给予站(队)长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四十五条测站报汛质量按照20分钟到达水文局的到报率和正确率均大于95%的要求进行控制。
当月报汛质量达不到要求者,给予当事人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累计两个月不能满足要求的,给予当事人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记过直至降级处分;给予站(队)长500元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
第四十六条勘测队(转发站、分中心)所辖测站当月20分钟内总到报率或正确率低于95%时,给予当事人1500元的经济处罚。
累计两个月不能满足要求的,给予当事人3000元的经济处罚,其主要当事人给予记过直至降级处分,同时给予队长(分中心负责人)1000元的经济处罚,给予勘测局分管(联系)局长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
两个以上勘测队(分中心)各出现累计2个月不能满足要求的,给予勘测局局长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通报批评。
三峡局、下游局(长江口局参照)累计两个测站,荆江局、汉江局累计四个测站各两个月不能满足要求的,给予勘测局分管(联系)局领导1000~2000元、局长2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给予勘测局局长通报批评。
第四十七条06时报汛站为重点考核对象,出现上述第四十四至四十六条现象时,加重处罚。
第四十八条当测站到报率满足要求时,水文气象预报处按30分钟到达国家防办的到报率大于92%的要求进行控制。
若当月未满足要求,给予该单位10000元的经济处罚,其中含当事人1500元、分管处长500元。
累计两个月不能满足要求,除执行上款外,另给予水文气象预报处20000元的经济处罚,其中含当事人3000元、分管处长和处长各1000元的处罚,并对有关人员和处领导通报批评。
第四十九条鼓励采用水位、雨量自动报汛,试运行期内考核标准适当放宽,试运行期结束后一年内放宽5%。
第五十条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制作与发布短期水情、降水预报。
凡违反规定流程,造成重大预报误差的,给予当事人5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五十一条预报人员应密切跟踪水雨情变化,及时收集工程信息,加强滚动分析预报。
凡执行不力出现漏报重大过程或出现较大预报误差且不及时制作修正预报,造成严重影响的,给予有关当事人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五十二条短期水情预报和短期降雨预报精度按综合得分考核(办法另定)。
因责任心不强出现质量下降,造成严重影响的,参照第五十一条执行。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五十三条勘测局应对水文站(队)的水位、雨量自记仪器设备操作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培训,使之能熟练操作仪器,并能处理一般故障。
若水文站(队)的仪器管理人员不能胜任工作,属于培训责任的,给予培训责任人500元的经济处罚。
勘测局应有专职人员及时维护、检修水文测验仪器,确保其正常运行。
因维护不善造成测验仪器不能正常使用的,对专职人员和专职人员单位负责人给予500~2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五十四条技术管理处应根据职责要求做好技术管理和技术指导工作。
因管理不善、质量控制不严、技术方案落实不到位,严重影响水文测报工作的,视责任给予该单位5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其中含单位领导1000元、当事人500元。
第五十五条水文气象预报处因报汛管理、指导工作等不力,造成勘测局到水文局报汛通讯不畅,严重影响报汛时效的,视责任给予该单位10000元的经济处罚,其中含单位领导1000元、当事人500元。
第五十六条水文技术研究所因技术支持和后续服务不力造成仪器不能正常运行,严重影响水文测报工作的,视责任给予该单位10000元的经济处罚,其中含单位领导1000元、当事人500元。
第五十七条办公室、计划财务处、人事劳动教育处、网络信息中心、综合事业中心未履行职责而严重影响水文防汛工作的,视责任给予该单位10000元的经济处罚,其中含单位领导1000元、当事人500元。
第五十八条水文水资源处应与相关部门配合,在限定时间内按要求提出技术分析成果,未按要求完成的,给予该单位10000元的经济处罚,其中含单位领导1000元、当事人500元。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在上述处罚中,凡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受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时,水文局分管(联系或分片检查)局领导、相关业务管理指导的副总工程师应视情节承担相应责任。
本制度追究涉及的行政处分按干部管理权限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本制度的执行罚款,属水文局抽查发现的,罚款统一送交水文局计划财务处,作为新仪器、新设备推广使用的奖励基金;属各勘测局抽查发现的,罚款统一送交各局财务。
第六十一条水质、泥沙、河道监测分析等工作在汛期可参照执行本制度,各勘测局另作具体规定。
第六十二条本制度由水文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制度自2004年4月29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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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文 防汛 工作 责任 追究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