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分院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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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军总医院海南分院聘用人员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南分院聘用人员管理,维护海南分院和聘用人员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军队和海南省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聘用人员是指海南分院为满足医疗、保健、教学、科研及后勤保障等工作需要,按照相应标准条件和程序办法,面向社会招聘的各类人员。
第三条聘用人员是海南分院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形势下海南分院建设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四条聘用人员管理,按照“因需设岗、按岗聘人,统分结合、分类管理,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组织实施。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五条按照职能分工建立机关业务部门归口管,科室直接管的二级管理体系,对聘用人员实施管理。
第六条按照统分结合的原则,医院成立人力资源办公室和人事劳动办公室,对聘用人员实施分类管理。
其中人力资源办公室设在政治部干部处,负责专业技术类人员的聘用管理工作;人事劳动办公室设在院务部军务处,负责工勤类人员的聘用管理工作。
第七条根据聘用人员不同类别,人力资源办公室和人事劳动办公室对全院聘用人员实施分类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完善聘用人员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检查监督用人单位编制落实及日常管理等情况。
(二)依据聘用人员编制,结合用人单位上报的用工需求,拟定年度聘用人员招聘计划。
(三)发布招聘信息,组织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业务考核和健康体检。
(四)办理聘用人员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续聘、解聘等相关手续,受理劳动争议。
(五)根据专业(工种)类别、岗位职级,确定聘用人员工资标准和晋级、增资及其它福利待遇。
(六)组织协调聘用人员的军政训练、岗前培训、在岗培训、继续教育等工作。
(七)建立聘用人员考核评价体系,组织用人单位对聘用人员进行试用期(见习期)考核、年度考评及奖惩工作;组织聘用人员参加执业资格或职业技能考试、职称评审,根据岗位设置组织职务聘用。
(八)接受政策咨询,出具相关证明,接转党团组织、计划生育等手续,办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等相关事宜。
其中,招聘信息发布、人事代理由人力资源办公室统一办理;保险缴纳、集中军训、出国(境)手续、相关证件办理由人事劳动办公室负责;其他相关工作按照人员类别由两个办公室分类组织实施。
第三章编制管理
第八条聘用人员编制,依据海南分院床位数量和实际工作需要,按照“因事设岗、按岗定编,结构合理、精干高效”的原则确定,聘用人员的岗位设置、人员招聘要严格按编制执行。
第九条按照动态管理的原则,根据海南分院形势任务变化,适时组织编制微调。
编内用工的人员工资纳入用人单位成本;确需编外用工经批准的,人力成本由科室自行负担。
第十条根据军队医院人员编配结构比例标准,结合医院实际,确定展开床位与工作人员的编配比例及各用人单位编制员额。
第四章聘用条件
第十一条聘用人员必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军队卫生事业和本职工作,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既往无违法违纪行为,自愿到医院工作并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专业技术类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理论知识、专业技能和相应学历;工勤类技术工人须中专以上学历,工勤类普通工人须初中以上文化。
(三)除应届毕业生外,凡国家进行统一资格认证的专业,必须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四)年满18周岁。
除返聘人员外,其他首次应聘初、中、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最高年龄分别不超过28、35、45周岁;应聘幼教二级以下、一级、高级教师岗位的人员,最高年龄分别不超过25、30、35周岁;应聘工勤类技术工人最高年龄不超过45周岁,工勤类普通工人最高年龄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五)身心健康,五官端正,符合工作岗位需要的身体条件。
第十二条各专业岗位应聘条件:
(一)医师系列
1.应届毕业生应聘见习医师岗位,必须具有省部级以上所属重点院校全日制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获得相应学位;
2.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备相应的专业技能;
3.具备一定的外文听、说、读、写能力;
4.应聘住院医师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在三级医院注册、担任住院医师1年以上;应聘主治医师和副主任医师以上的,须获得硕士以上学位,取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三级医院注册,并具有相应岗位工作经历。
(二)教学(研究)系列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并取得相应学位;
2.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相应的教研能力;
3.具备较高的外文听、说、读、写能力;
4.应聘各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从事教学(科研)工作1年以上。
(三)药学系列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药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熟悉药学专业基础理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能;
3.具备一定的外文听、说、读、写能力;
4.应聘各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任现职1年以上。
(四)医技系列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2.熟悉本专业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
3.具备一定的外文听、说、读、写能力;
4.应聘各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及相关专业上岗证书,其中:
应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须在二级以上医院注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任现职1年以上;应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须在三级以上医院注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任现职1年以上。
(五)护理系列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护理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2.具备与应聘岗位相称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并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
3.具备一定的外文听、说、读、写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4.应聘各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及护士执业证书,在三级以上医院注册,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任现职1年以上。
(六)工程系列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工程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2.熟悉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
3.取得国家计算机考试二级以上证书;
4.借助工具书能阅读外文专业书刊;
5.应聘各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任现职1年以上。
(七)财会系列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财会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2.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和相应的专业技能;
3.掌握基本的财务管理知识和政策法规;
4.借助工具书,能阅读外文书刊;
5.应聘各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任现职1年以上。
(八)文秘系列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2.熟练使用各种办公自动化软件,取得国家计算机二级以上证书;
3.熟悉办公室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
4.有一定的外文听、说、读、写能力。
(九)幼教系列
1.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学前教育专业者可放宽至大专);
2.热爱幼教事业,工作责任心强;
3.有一定的专业特长,兴趣爱好广泛,性格活泼开朗;
4.取得汉语普通话A级证书,具备一定的英语听、说、读、写能力。
(十)工勤系列
1.技术工岗位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普通工岗位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热爱并自愿从事医、教、研、保等后勤服务工作;
3.凡国家统一资格认证的技术工种,必须持有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及上岗证书;
4.掌握本工种基础理论和基本技能,具有熟练的技术操作能力。
第十三条初、中、高级专业技术类聘用人员的最高工作年龄分别为35、45和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岁);返聘的高级专家和特殊人才可适当放宽。
第十四条下列人员不得聘用:
(一)政治审查不合格的;
(二)因违纪违法或发生严重责任事故被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发生三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2年的;
(四)与其他单位未解除劳动关系的;
(五)其它不适合聘用的。
第五章招聘审批
第十五条计划申报
各单位根据聘用岗位编制和需求情况,每年10月上旬上报人员招聘计划,人力资源办公室或人事劳动办公室负责审核汇总,分别拟定年度招聘计划,报院办公会审批。
第十六条招聘程序
医院每年组织两次招聘,上半年集中招聘,下半年补充招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发布。
人力资源办公室定期通过院内媒体、地方各类人才网站等渠道统一发布招聘信息。
(二)接受报名。
应聘对象可依托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或用人单位推荐、军队内部人员举荐或个人自荐等形式,向人力资源办公室或人事劳动办公室分类报名。
(三)资格审查。
应聘人员须按要求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学历(学位)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工作经历以及婚育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由人力资源办公室或人事劳动办公室统一组织资格审查。
(四)业务考核。
由医院统一组织,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基础知识、专业理论和业务技能。
考核标准和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五)体格检查。
由人力资源办公室和人事劳动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应聘人员自理。
(六)政治审查。
由政治部保卫处具体负责,应聘人员须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或原单位出具的相关政治表现证明。
(七)审核录用。
应聘人员通过业务考核、体格检查和政治审查后,由人力资源办公室或人事劳动办公室按大于用人单位需求数量的一定比例分类推荐给各用人单位,由各用人单位结合岗位特点和资格条件进行二次面试考核遴选,择优上报本单位拟聘人员名单,经审核后统一组织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入院手续、建立个人档案。
(八)岗前培训。
人力资源办公室和人事劳动办公室会同机关业务部门制订岗前培训计划,并共同组织实施,经集中学习培训后进入试用期。
(九)试用考核。
用人单位须在新聘人员试用期结束前15天,组织对试用期人员进行考核,依据考核结果提出聘用意见。
第六章培训考核
第十七条培训教育
(一)培训组织。
聘用人员的培训教育,纳入海南分院干部、职工培训教育体系,由机关相关业务部门统一组织实施。
(二)培训内容。
1.岗前培训。
主要包括:
入院教育、业务技能培训和军事素质训练等。
入院教育、业务技能培训由人力资源办公室和人事劳动办公室共同组织实施,协调机关相关业务处和各用人单位完成,时间不少于一周;专业技术类聘用人员和工勤类技术工人的军事训练工作,依托培训基地集中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两个月;工勤类普通工人的军事训练工作,由军务处集中组织实施,时间不少于两周。
培训不合格者解除劳动合同。
2.在岗培训。
在机关业务部门的指导下,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主要包括军政素质、专业理论、业务技能等,无故不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需进行待岗培训。
医疗和护理系列人员根据受教育情况和工作经历确定是否需要参加轮转培训;轮转培训原则上在来院工作第1年内集中完成,根据工作岗位需要,由机关业务部门组织制定相关岗位轮转计划,轮转结束后进科工作。
3.继续教育。
专业技术类聘用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培训的内容、形式、要求按海南分院规范化培训管理规定执行。
医务部、护理部负责学分登记、审核、认定工作,人力资源办公室负责学分成绩存档,聘期内学分制考评不合格者,合同期满后不再续聘。
第十八条考核评定
(一)考核组织。
按照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优胜劣汰的原则,采取医院集中考核和用人单位分类考核相结合的方式,由机关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二)考核项目。
主要包括试用(见习)期考核、阶段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
(三)考核内容。
包括德、能、勤、绩、体五个方面,重点是工作实绩。
德:
主要考核政治思想、职业道德、遵章守纪、团结协作、服务质量等情况;
能:
主要考核专业理论、业务技能和创新能力;
勤:
主要考核工作责任心、工作态度、奉献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等情况;
绩:
主要考核履职尽责、工作业绩和完成任务的数质量;
体:
主要考核身心健康状况。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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