拱宸地块监理招标文件定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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拱宸地块监理招标文件定稿
监理招标文件
招标编号:
工程名称:
杭州拱宸股份经济合作社商业综合用房
(2)及西侧绿化带地下公共停车库工程监理
招标人:
杭州拱宸股份经济合作社(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
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日期:
2016年月日
投标邀请书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1
二、工程综合说明-----------------------------------------------------2
三、投标须知----------------------------------------------------------4
四、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9
五、技术说明----------------------------------------------------------10
六、图纸及资料-------------------------------------------------------11
七、投标文件格式----------------------------------------------------12
八、评标原则、方法和内容----------------------------------------24
投标邀请函
各投标人:
杭州拱宸股份经济合作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就杭州拱宸股份经济合作社商业综合用房
(2)及西侧绿化带地下公共停车库工程的监理进行招标。
主要工程内容见工程说明及招标图纸。
1、本次监理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招标人希望具有良好信誉和实力的投标人对本工程的监理任务参加投标。
2、对于前来投标的投标人,必须遵守监理工程师的道德准则。
为此,一旦认定投标人在有关投标竞争中带有腐败或欺诈行为,将被视为废标。
3、投标人请于2016年6月16日在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领取招标文件。
地址为:
杭州市古墩路701号紫金广场A座7楼718室;联系人:
石志斌;电话:
0571-;传真:
。
4、所有投标文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址。
招标人将在拱墅区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中心的指导和监督下进行公开开标和按规定评标。
5、所有投标文件必须附有投标保证金或已交纳投标保证金凭证(复印件),金额为30000元人民币。
6、杭州拱宸股份经济合作社商业综合用房
(2)及西侧绿化带地下公共停车库工程监理招标文件,每套售价为300元,图纸和勘察资料,押金为/元,在领取招标文件时一同递交。
未中标的投标人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一周内,将所有资料归还招标人,同时招标人将押金原额退还(不计息)。
8、注意事项:
(1)本市外企业必须办理进杭备案手续,方可参加投标及签订合同。
(2)在收到招标人发出的文件后,请立即予以确认;如投标人中途退出投标的,也请书面通知,谢谢合作。
招标人:
杭州拱宸股份经济合作社(盖章)
办公地址:
拱墅区上塘路与舟山东路交叉口
邮政编码:
310012联系电话:
传真:
联系人:
朱强
招标代理机构:
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办公地址:
杭州市古墩路701号紫金广场A座7楼718室
邮政编码:
310030联系电话:
0571-
传真:
联系人:
石志斌
日期:
2016年月日
投标须知前附表
序号
项目
内容
1
工程名称
杭州拱宸股份经济合作社商业综合用房
(2)及西侧绿化带地下公共停车库工程监理
2
招标编号
3
建设地点及周边环境
本工程位于拱墅区拱宸桥单元,东至拱宸中路,南至规划舟山东路,北至台州东路,西至上塘路。
4
工程概况
杭州拱宸股份经济合作社商业综合用房
(2)及西侧绿化带地下公共停车库工程为商业商务综合用房项目,设计总建筑面积29076㎡,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9580㎡(包括办公9509.5㎡、回迁安置用房和公共服务配套设施2790㎡、商业3920.5㎡、餐饮2280㎡、办公大堂和核心筒1080㎡),地下建筑面积9496㎡(包括人防建筑1998㎡)。
5
建设资金来源及落实情况
村集体资金,已落实
6
招标人
名称:
杭州拱宸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址:
拱墅区上塘路与舟山东路交叉口
联系人:
朱工
7
招标代理机构
名称:
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
杭州市古墩路701号资金广场A座7楼
联系人:
石志斌联系电话:
8
招标范围
本工程包括杭州拱宸股份经济合作社商业综合用房
(2)及西侧绿化带地下公共停车库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全部内容的监理。
9
监理费
最高限价
本次投标最高限价333.2855万元
10
监理服务期
780日历天(包含免费服务2个月)
11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
企业资质条件:
具有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及以上资质和独立法人人资格
总监资格条件:
具有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资格
其他要求:
1、企业属于2014年杭州市区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工程监理类)内。
2、与施工承包人及材料、设备供应商没有经营性利益关系。
12
招标提答疑
不集中组织踏勘现场和标前会
投标人于2016年6月28日16:
00前将投标疑问传真至0571-,同时发送电子版至@;招标人将于2016年7月1日17:
00前给予答复。
13
投标文件份数
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14
投标有效期
投标文件递交后60天内有效
15
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
叁万元
户名:
杭州市拱墅区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开户银行: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积寺路支行
按照《杭州市拱墅区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代收代退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完善投标保证金缴退制度的补充规定》等文件对于缴纳投标保证金的管理规定,投标单位缴存的投标保证金必须从其企业所在地基本账户出账(电汇或支票)交纳至上述账户。
保证金缴纳后,投标单位应将打印的投标保证金递交函及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随同投标文件一起装订报送。
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信用担保名录的企业投标时,可采用第三方担保保函作为投标保证金交纳形式。
投标单位在杭州银行网点办理的担保保函原件需递交至杭州银行香积寺路支行会计专柜,并将保函和投标保证金信用担保证明的复印件附在投标文件中。
16
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
时间:
2016年7月8日9时15分
地点:
北城街55号拱墅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一号楼4楼第409开标室
17
履约担保金额
招标人提供监理费中标价的10%作为支付担保
投标人提供监理费中标价的10%作为履约担保
18
评标办法
综合评估法
注:
1、以上内容如有变化将另行通知,如通知其中某一内容发生变化,其余未提及的将不作变动。
2、本招标文件未尽事宜按国家、省市现行规定执行。
一、工程综合说明
1.1工程概况
杭州拱宸股份经济合作社商业综合用房
(2)及西侧绿化带地下公共停车库工程监理。
本工程位于拱墅区拱宸桥单元,东至拱宸中路,南至规划舟山东路,北至台州东路,西至上塘路。
本次概算投资额16678万元,建安工程费用概算为14074万元。
1.2建设依据(计划批文、扩初设计批文、初步设计概算批文等)
设计批复:
杭发改变备[2014]18号、杭规拱墅审发[2015]23号、拱住建审发[2015]39号
1.3有关单位和机构
1.3.1建设单位:
杭州拱宸股份经济合作社
1.3.2招标代理机构:
浙江省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1.3.3设计单位:
浙江华越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1.3.4地质勘探单位:
/
1.3.5施工单位(如已明确):
1.3.6质量监督机构:
杭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
1.3.7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杭州市拱墅区建筑业管理站
1.4现场条件:
已具备开工条件。
1.5招标范围:
见前附表第8项
1.6施工质量目标:
质量标准:
合格。
1.7施工进度计划:
施工工期为720日历天。
1.8监理服务收费基准价
14074万元。
289.8135万元。
专业调整系数:
1.0
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
1.15
高程调整系数:
1.0
=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x专业调整系数x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x高程调整系数=333.2855万元
备注:
该标段委托的监理单位为监理服务总负责单位的,应按规定明确总体协调费费率。
1.9监理服务期
本工程监理服务期为780日历天。
1.10监理服务内容和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二投标须知
2.1工程综合说明
详见第一部分
2.2招标方式
为了加强对杭州拱宸股份经济合作社商业综合用房
(2)及西侧绿化带地下公共停车库工程的管理,提高工程建设水平和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投资和建设工期,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
经杭州市拱墅区建筑业管理站备案,采取邀请招标方式,按照“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选择工程监理单位。
2.3本次招标范围、内容和概况
详见第一部分
2.4合格的投标人
2.4.1符合前附表第11项的要求;
2.4.2应具有足够的资源和能力来有效地履行合同;
2.4.3收到投标通知书的投标报名单位。
2.5招标文件
2.5.1招标文件内容:
(1)投标邀请函;
(2)投标须知前附表;
(3)本文件第一至第七部分内容;
(4)招标补充文件(如有)。
除上述所列内容外,招标人单位的任何工作人员对投标人所作的任何口头解释、介绍、答复,只能供投标人参考,对招标人和投标人无任何约束力。
投标人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须知、条件、格式、条款、规范和图纸,如果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责任由投标人自负。
不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都将有可能被拒绝。
凡获得招标文件者,无论投标与否,均应对招标文件保密
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应在前附表第12项以书面、电传、传真或电报的方式通知招标人。
招标人将以书面、电传、传真或电报的方式在前附表12项规定的时间以前答复所有获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
2.6招标文件的修改
2.6.1招标人在投标截止日前的任何时间,可因任何原因,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
这种修改可能是招标人主动作出的,也可能是为了解答投标人要求澄清的问题而作出的。
2.6.2修改书将以书面、电传、传真或电报的方式发给所有获得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并对他们起约束作用。
投标人收到修改书后,应立即以书面、电传、传真或电报的方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经收到修改书。
2.6.3为了给投标人合理的时间,使他们在准备投标文件时把修改书考虑进去,招标人可以按规定酌情延长递交投标书的截止时间。
2.7招标文件的效力
招标文件是工程招标和投标的有效依据,也是中标后签定监理合同的依据,对招投标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凡不遵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或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响应者,将可能被拒绝或以无效标处理。
2.8招标答疑
2.9投标书主要内容
2.9.1投标书
2.9.2授权委托书
2.9.3投标综合说明
简述本工程概要,列出监理班子成员、计划配备的检测设备、办公和交通工具一览表。
简介本单位概况,开业时间、资质、资信情况、技术人员力量和技术设施、近三年监理工程业绩及奖惩情况一览表(应附必要的复印证明材料)、监理班子的组织机构和监理人员名单一览表(姓名、年龄、性别、专业、职称、监理培训、上岗证情况、监理业绩经历)何时可进场履行职责、检测设备、并确定驻地总监及主要监理工程师,总监及主要监理工程师的简历、资历证明等复印件。
2.9.4监理大纲
2.9.4.1监理工作概况。
2.9.4.2监理工作内容和依据。
2.9.4.3控制工程承包合同、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投资的主要手段和措施。
2.9.4.4监理工作计划(应包括监理程序、职权、进场到岗计划等)。
2.9.4.5监理人员工作守则。
2.9.4.6对工程施工的难点、要点和关键部分的阐明及监理实施意见。
2.9.4.7对本工程的其他建议、要求。
投标人可根据监理工期、内容和要求,结合自身管理经验和技术水平,提出监理费总报价,并说明收费依据、优惠条件以及监理服务费调整的条件和方法。
2.9.7交付投标保证金凭证。
2.10投标报价监理费调整
2.10.4投标人应认真填报(附件)中的所有内容,有关报价的详细说明可在投标书的相应条款中予以说明。
对没有填报的费用,招标人将不予支付,并认为此项费用已包含在报价表中的其他单价和合价中。
±10%时,可按实调整,但招标文件约定的调整系数和投标文件中的浮动率不变。
2.11投标保证金(投标保函)
投标人应按规定时间提供30000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可在下列两种投标担保形式中任选一种,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
1、投标保函
依据《关于建设工程投标保证金与建筑企业信用联动的通知》文件要求,投标保证金信用担保企业名录内的单位,可以采用第三方担保保函方式作为投标担保,在杭州银行专门网点办理并递交至杭州银行香积寺路支行会计专柜。
2、投标保证金
(1)电汇
(2)支票
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时或之前以人民币提交一笔不少于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所规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或同等投标保证金额的投标保函,以缴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凭据和企业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作为其投标的一部分(电汇和支票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招标人可根据本须知第2.11.7条规定的条件予以没收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
重新招标的项目,所有投标人需按规定重新缴纳投标保证金或投标保函。
投标单位在交纳保证金时,所交保证金手续不得重复使用,一项目一收退。
采用电汇、支票的投标单位需在投标文件中附缴存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递交函和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
采用投标保函的投标单位需在投标文件中附开立投标担保保函和投标保证金信用担保证明的复印件。
2.11..4招标项目中标通知书经杭州市拱墅区建筑业管理站备案后两天,该项目未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即可退付。
(投标保证金参照同期银行活期利率计息并退息);
2.12投标书的编制与递交
2.12.1投标书应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和要求进行编制,采用打印、复印或钢笔书写整理装订成册一式伍份,其中正本壹份,副本肆份,并注明“正本”、“副本”字样(正副本如有差异,以正本为准)。
2.12.2投标书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盖章)确认并加盖公章后装袋密封,在封皮表面写明招标人名称、地址和工程名称并在封口封条处由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和加盖公章。
2.12.3投标人应派专人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所规定的时间将投标书送达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所规定的地点。
凡超过投标截止时间送达的投标书招标人将不予受理,并按无效标进行处理。
2.13投标书的效力
2.13.1投标书自递交之日起60天内有效(中标签约者,有效期随合同)。
在此有效期内,投标书中的全部承诺和条款对投标人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不得自行修改或拒绝接受已经确认的承诺和条款(即使是不该发生的差错),更不得撤回投标书。
否则按违约处理,招标人可立即扣罚投标保证金,并取消投标或中标资格。
本工程需重新招标时,原投标无效的单位无资格再对该工程进行投标。
2.14开标
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随带本人身份证,委托代理人尚应随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附参加开标会议授权委托书供投标人参考),以证明其身份,并对投标书的密封情况和开标结果进行确认。
投标企业应携带企业IC卡及拟派总监的有效IC卡到场刷卡。
2.14.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投标文件将予以拒收:
2.15评标
2.15.1总监的资格审查
评标委员会按《项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对表》中人员签到情况对总监资格进行审查。
依据项目总监管理办法,一个项目总监可承担一个甲级或二个乙级(丙级)项目,同时规定在办理完工销号手续后项目总监可参加下一个监理项目的投标。
根据上述规定和实际情况,招投标过程中将按照下表对总监可承接项目资格进行判定:
情况
在投或在建项目(个数)
完工加锁项目(个数)
甲级
乙(丙)级
甲级
乙(丙)级
1
1
2
2
3
1
1
4
1
1
5
2
1
6
2
1
7
1
2
8
1
1
1
拟派总监的在投在建项目个数超出表中所示的,评标委员会应判定为总监未通过资格审查,作无效标处理。
2.15.2在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监理项目,均默认为一类项目,对应企业资质等级为甲级。
在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非甲级监理项目,应至少在投标时间截止前的3个工作日到区建管站办理项目资质核实。
投标人应将建管站核实资料(原件)作为项目总监资格条件的资料放入投标文件中。
评标委员会依据投标文件中的招标办核实资料结合《项目企业、从业人员资格核对表》进行判定。
2.16决标
根据评标委员会评议、评分结果,得分最高的单位即被定为中标候选人,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后,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并通知未中标人。
2.16.1招标人对决标结果不负责解释,也不保证最低报价者中标。
2.17合同签订(签约)
中标人自接到中标通知书起30天内,应与招标人签订本工程监理合同。
监理合同必须根据国家有关经济合同法、省、市工程监理有关条例及招标文件、投标书的要求、承诺及中标结果签订。
投标人若不遵守招标文件和投标书的要约、承诺而拒签合同,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权,扣罚全部投标保证金,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18招标结束
2.18.1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工程监理承包合同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或者其他形式履约担保后即为招标结束。
2.18.2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在投标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投标书不予退还)。
2.18.3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担保后退还(无息)。
三合同条款
合同格式参照建设部、国家工商局联合颁布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00——0202)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
杭州拱宸股份经济合作社
乙方:
签约时间:
2016年月日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甲方(委托人):
杭州拱宸股份经济合作社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监理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第一部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杭州拱宸股份经济合作社与监理人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杭州拱宸股份经济合作社商业综合用房
(2)及西侧绿化带地下公共停车库工程监理
工程地点:
拱墅区拱宸桥单元
工程投资:
万元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2本合同标准条件;
3本合同专用条件;
4招标文件、招标答疑、询标纪要等附件;
5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6.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7图纸。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六、合同委托监理期限日历天,自乙方实际进场之日开始计算(进场具体时间以甲方通知为准)。
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肆份。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
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五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七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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