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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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研究生的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招收的各类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研究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及其它有效证件,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未请假超过2周或者请假逾期超过2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将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将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八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须向学校请假。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条 研究生应参加学校研究生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过程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成绩合格取得该门课程学分,考核不合格不取得学分。
研究生参加各门课程的学习,应服从教师管理,自觉遵守课堂纪律,不旷课。
对于影响授课秩序或长期旷课的学生,授课教师可以依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直至提出不许参加考核的建议,报研究生院批准。
每门课程开课前由授课教师向学生公开说明考核标准、方式及成绩构成情况。
第十一条 研究生课程考核方式可以采用闭卷或开卷的笔试方式,也可以根据研究生平时完成实验、课外作业的情况及(或)试卷的成绩等综合评定,学位课一般应采用笔试的方式;课程考核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百分制成绩与五级记分制成绩的对应关系:
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低于60分为不及格。
五级记分制成绩折算成百分制成绩为:
优秀为95分,良好为85分,中等为75分,及格为65分,不及格为30分。
第十二条 博士研究生任意选修课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改选其它课程或重修。
学历硕士(即双证硕士,含双证MBA)研究生学位课和指定选修课(或必修课)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参加课程考核所在学期的下一学期初的补考(特殊规定课程除外),指定选修课(或必修课)补考仍不合格的课程须重修;任意选修课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改选其它课程或重修。
专业学位研究生、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学位课、必修课、指定选修课考核不合格的课程须重修,任选课考核不合格的课程可改选其它课程或重修。
第十三条 经补考合格的课程成绩按61分(或及格)记载,补考不合格的课程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经重修合格的课程成绩按实际成绩记载。
因病不能参加正常考核或补考的研究生可以申请缓考,因病缓考必须有学校医院诊断。
申请缓考者必须在考核前提出申请,经院(系、部)核实批准后,报研究生院备案,方可缓考。
正常考核的缓考考试与补考同时进行,若无补考,则随同下一届研究生正常考核;对补考的缓考不单独组织补考,该门课程须重修。
正常考核擅自缺考者取消补考资格,该门课程须重修。
第十四条 因课程设置或培养方案变动而使学生无法重修时,由学生所在院(系、部)做出具体安排,报研究生院审批。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违纪、作弊者,该门课程此次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哈尔滨工程大学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研究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七条 研究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研究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八条 研究生不能如期注册或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
研究生事假在2个教学周及以内者,须由指导教师同意,经所在学院(系、部)主管领导批准。
事假在2个教学周以上者,须由指导教师同意,经所在学院(系、部)主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一学期内事假一般不得超过4个教学周。
研究生因病请假,必须有学校医院证明。
病假在2个教学周及以内者,须由指导教师同意,经所在学院(系、部)主管领导批准。
病假在2个教学周以上者,须由指导教师同意,经所在学院(系、部)主管领导批准,报研究生院备案。
一学期内病假一般不得超过8个教学周。
因教学、科研或论文工作需要,研究生外出进行课题调研或出差,必须由指导教师同意,报所在学院(系、部)批准。
未请假离校而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或请假逾期的,时间在2周以内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时间超过2周者予以退学。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校一般不受理在校研究生转专业与转学申请,特殊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条 我校博士研究生的学制为3年;学历硕士(即双证硕士,不含双证MBA)的学制为2或2.5年。
第二十一条 我校各类研究生在校学习最短年限(不含休学时间)为:
(一)我校博士研究生从取得学籍之日起到申请答辩(即向研究生院提交学位论文)的时间不得少于18个月;
(二)我校各类硕士研究生从取得学籍之日起到申请答辩(即向研究生院提交学位论文)的时间不得少于15个月。
第二十二条 我校各类研究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含休学时间)为:
(一)博士生在校学习时间的最长年限为6年;
(二)学历硕士(即双证硕士,不含双证MBA)在校学习时间的最长年限为4年;
(三)双证MBA、单证MBA、工程硕士、高校教师等学位研究生在校学习时间的最长年限为5年。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申请休学:
(一)一学期内事假超过4个教学周者;
(二)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医院证明需要休养治疗的时间一学期内超过8个教学周者;
(三)在学习期间怀孕者。
休学一般以1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申请休学,但累计休学不能超过3次。
第二十四条 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1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研究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研究生待遇,学校不对研究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休学研究生患病,其医疗费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 学
第二十七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博士生研究生有1门或1门以上学位课程考核不合格的;
学历硕士(即双证硕士,含双证MBA)研究生一学期有2门或2门以上学位课考核不合格或有1门学位课考核不合格经补考仍不合格的;
专业学位研究生、高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一学期有2门或2门以上学位课或必修课考核不合格或有1门学位课或必修课考核不合格经重修仍不合格的;
(二)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参见第二十二条)未完成学业的;
(三)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经学校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 研究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六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 学历博士(即双证博士)、学历硕士(即双证硕士)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历博士(即双证博士)、学历硕士(即双证硕士)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研究生,学校将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历博士(即双证博士)、学历硕士(即双证硕士)研究生,学校将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六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三十七条 研究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研究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三十九条 研究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
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管理和指导。
(五)开除学籍。
第四十八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包括在休学期间),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四十九条 学校在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研究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达的在校内公告视同送达。
对研究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研究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研究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五十二条 研究生对所受处分有异议的,按照《哈尔滨工程大学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五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研究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研究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十四条 对研究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对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哈尔滨工程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校研字[2004]24号)文件同时废止。
以往所发文件有关内容与本规定不符之处,以本规定为准。
本规定解释权在研究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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