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铜冶炼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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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铜冶炼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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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加强铜冶炼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铜冶炼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改运行[2007]5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工业办):
根据《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年第40号)中对符合准入条件的铜冶炼企业实行公告的规定,现将加强铜冶炼企业行业准入管理工作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公告企业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三)符合《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06年第40号)中企业布局及规模和外部条件、工艺和装备、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四)铜冶炼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备案)、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许可等建设程序需符合国家有关审批或备案程序要求;
(五)企业没有违规行为。
具备申请公告基本条件的铜冶炼企业,根据《铜冶炼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见附件)的程序和要求,可提出企业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报送有关材料。
二、公告申请受理和核实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工业办)负责受理本地区的铜冶炼企业公告申请,并会同省级环保部门按照《铜冶炼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对申请公告的铜冶炼企业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将核实意见和企业填报材料一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对部分企业重点抽查,经公示后,以公告形式公布符合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名单。
三、有关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或经贸委(经委、工业办)要组织好本地区铜冶炼企业的公告核实和管理工作,于2007年5月15日前,将符合公告要求企业的核实意见及相关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
我委将在复核及重点抽查后公告第一批符合准入条件的铜冶炼企业名单。
联系人:
李云卿、张凤奎
电话:
、、(传真)
附件:
铜冶炼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七年三月六日
铜冶炼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根据《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06年第4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工业办)负责本地区铜冶炼企业的公告申请受理和核实管理工作,并监督检查准入条件执行情况。
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协会和有关专家对各地上报的铜冶炼企业进行复核,必要情况下可对企业进行抽查,再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形式公布符合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的企业名单。
第三条申请企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
(三)符合《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中企业布局及规模和外部条件、工艺和装备、能源消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与劳动卫生等各项规定的要求;
(四)铜冶炼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备案)、土地使用、环境影响评价等建设程序需符合国家有关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要求;
(五)无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具备以上基本条件的铜冶炼企业,可按照程序向本地区负责此项工作的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工业办)提出企业公告申请,并按照要求报送《铜冶炼企业公告申请书》等有关材料和报表(见附表)。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工业办)会同省级国土、环保、工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依照《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要求,对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和初步审查,将初审认定符合公告要求的企业核实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按照规定的时限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六条国家发展改革委自收到申请材料后,及时与环保总局等有关部门沟通,并于3个月内组织有关方面完成对各地报送企业材料和核实意见的复核及现场核实,确定申请企业是否达到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经公示后,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形式予以公布。
第七条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要严格按照准入条件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工业办)会同省级国土、环保、工商、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对公告企业保持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情况每年进行一次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意见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视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
第八条进入公告名单的企业有下列情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或经委(经贸委、工业办)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者,报请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其公告资格。
(一)不能保持准入条件;
(二)报送的相关材料有弄虚作假行为;
(三)拒不接受监督检查;
(四)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产业政策和规划要求,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和污染环境事故的,由省级有关部门联合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其公告资格。
被撤销公告资格企业,经整改合格1年后方可重新提出公告考核申请。
第九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所有类型的铜冶炼企业。
第十条本办法自2007年3月10日起施行
附表:
一、铜冶炼企业基本情况表
二、铜冶炼企业工艺装备情况表
三、铜冶炼系统组成情况表
四、铜冶炼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指标
五、铜冶炼生产企业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六、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核实意见表
附表一
铜冶炼企业基本情况表
企业名称:
(加盖公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项目
内容
备注
1
企业名称
2
所有制形式
3
企业类型
4
企业法人姓名
5
企业法定地址
6
年生产能力(万吨/年)
粗铜
电解铜
废杂回收产铜
7
上年度实际产量(万吨/年)
粗铜
电解铜
废杂回收产铜
8
上年度企业产值(万吨/年)
9
上年度销售收入(万元)
10
上年度利润总额(万元)
11
现有职工人数(人)
12
联系人
13
联系电话
14
传真
15
电子邮箱
16
邮编
17
通讯地址
附表二
铜冶炼企业工艺装备情况表
企业名称:
(加盖公章)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序号
项目名称
内容
备注
1
冶炼工艺
粗铜
电解
废杂回收
2
炉(槽)型及台数
粗铜
电解
废杂回收
3
炉(槽)床(子)面积(容量)
粗铜
电解
废杂回收
4
投产日期
粗铜
电解
废杂回收
5
每台冶炼炉的年产能(万吨)
粗铜
废杂回收
6
总的年产能(万吨)
粗铜
电解
废杂回收
7
上年的实际年产量(万吨)
粗铜
电解铜
废杂回收产铜
附表三
铜冶炼系统组成情况表
企业名称:
填表人:
(加盖公章)联系电话:
序号
项目名称
内容
备注
所在车间
工艺流程
系统能力(kt/a)
自有矿山原料比例
一
精矿预处理系统
1
炉窑名称
2
规格(m,m2,m3)
3
炉窑数量(台)
4
处理能力(t/h)
5
投产日期(年/月/日)
6
运行效果
二
熔炼工序
1
炉窑名称
2
规格(m,m2,m3)
3
炉窑数量(台)
4
处理能力(t/h)
5
投产日期(年/月/日)
6
运行效果
三
吹炼工序
1
炉窑名称
2
规格(m,m2,m3)
3
炉窑数量(台)
4
能力(t/h)
5
投产日期(年/月/日)
6
运行效果
四
火法精炼工序
1
炉窑名称
2
规格(m,m2,m3)
3
炉窑数量(台)
4
能力(t/h)
5
投产日期(年/月/日)
6
运行效果
注:
企业有多套冶炼系统时,应分别填写。
附表四
铜冶炼企业环保设施运行指标
企业名称:
填表人:
(加盖公章)联系电话:
编号
生产设施名称型号
主要污染物名称
排污口编号
环保设施名称
环保设施规格型号
建成日期
环保设施所处详细位置(车间或工段)
设计处理量(m3/h)
设计处理效率(%)
实际处理量(m3/h)
实际处理效率(%)
应运行时间(小时/月)
实际运行时间(小时/月)
运行费用(万元/月)
核定的排污状况
污染物实际排放情况
使用效率(%)
运行率(%)
达标率(%)
污染物名称
浓度(mg/m3)
排放量(m3/月)
排放量(kg/月)
时间(h/月)
浓度(mg/m3)
排放量(m3/月)
排放量(Kg/月)
是否进行过技术改造
存在的主要问题
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
环境效益
备注
注:
运行的环保设施,应单台分别填写;大气污染物、污水等不同种类的污染物要分别填写。
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依法处理处置情况应由企业在备注栏或附页说明。
附表五
铜冶炼生产企业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企业名称:
填表人:
(加盖公章)联系电话:
序号
项目名称
内容
备注
1
万元产值能耗(千克标准煤/万元)
2
系统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铜)
粗铜冶炼工艺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铜)
废杂铜回收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铜)
电解精炼(含电解液净化)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铜)
电铜直流电耗(千瓦时/吨铜)
3
铜冶炼系统回收率(%)
粗铜冶炼回收率(%)
4
水循环利用率(%)
5
吨铜新水消耗(吨/吨)
6
铜冶炼硫的总捕集率(%)
硫的回收率(%)
7
吨铜生产能力平均占地面积(平方米/吨)
附表六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核实意见表
申请企业名称
申报时间
企业环评结果说明(附环评报告复印件):
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说明(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保局核实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公章
年月日
企业(制酸、制氧等系统安全生产设施)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说明(附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管局核实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公章
年月日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意见:
负责人签名:
单位盖公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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