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章学习辅导及作业指导.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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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学习辅导及作业指导
第四章我与法律
教学目的与要求:
掌握法律的含义;掌握现代法治的基本要求;了解公法与私法的区别,理解公民宪法权利的基本内容,理解公民私法权利的基本内容;理解公民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
重点知识:
1、法律的含义
答:
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
2、公民为什么要遵守法律?
答:
从政治学角度看,公民虽然是自由的,但并不是为所欲为,而是要受一定社会规范的约束。
公民是主人,但并不是无法无天,而是要服从公共意志、公共权威,即法律。
公民共同体与臣民共同体的不同,不是没有服从,而是服从的权威不同。
在公民共同体里,体现公民集体意志的法律就是最高权威。
现代国家是公民当家作主的国家,而法律体现的是公民的集体意志,属于公共权威。
它不是某个人或者某些人的工具,不是外在权威,其内容也是以全体公民为对象的中性规范。
所以,法律是全体公民自己统治自己的承诺。
从法学角度,公民就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人。
公民这个概念反映了个人与国家之间的固定的法律关系,属于某一国的公民,就享有该国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可以请求国家保护其权利;同时也负有该国法律所规定的义务,并接受国家的管理。
因此,公民需守法,是公民与法律之间颠扑不破的关系。
所以,作为公民,应该学法、懂法、敬法、畏法、守法、用法、护法。
3、简述法律规范的分类。
答:
就与公民的关系而言,法律规范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禁止性的,即禁止人们的某些行为,如果有人违背法律,做了法律所禁止的事,便要受到惩罚;一类是保障性的,它明确规定个人的权利、利益和自由的内容,不允许受到侵犯。
这两种规范是相辅相成的。
法律禁止我们的某种行为,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保障;法律禁止他人的行为,也是对我们的保障。
所以,法律是既约束我们,又保护我们的;是“既管己,又管人”的。
4、法治是什么?
简述现代法治的基本条件。
答:
“法治”即法律的统治,它强调法律是至高无上的,法律是最高权威,政府在法律的统治之下。
什么才是现代的法治呢?
我们认为它应该具备如下一些条件:
(1)法治社会首先对法律在形式上有特别的要求,那就是,法律必须具有公开性、普遍性、稳定性、明确性等特征。
(2)法律在内容上必须以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为目的。
(3)在法律与政府的关系上,它确认法律高于政府。
5、古代罗马的一位思想家曾说,“因为法律统治执政官,所以执政官统治人民”,“执政官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律是沉默的执政官”,结合这一观点谈谈法律与政府的关系。
答:
“因为法律统治执政官,所以执政官统治人民”,“执政官是会说话的法律,法律是沉默的执政官”。
也就是说,执政官之所以有权力,是因为法律授予了他权力。
执政官虽然发号施令,但他只能表达法律的意志;法律虽然静默无言,但它才是真正的最高权威。
法律不是某个权力机构的工具,它本身即是最高权威,作为权力机构的政府只是执行它的工具。
在法治国家,法律的至上性不能停留在一般原则上,它必须落实为一种制度,也就是说,当政府机关或国家公职人员触犯法律时,应该有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对其做出裁判和惩罚。
法治原则要求政府机构必须在法律授权的范围之内行使职权,任何政府机构不得将权力扩张到法定职责之外。
6、简述依法行政的尺度。
答:
法治社会要求政府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的尺度有四个:
第一,政府的一切活动有法律条文的依据;第二,民众对政府的不法行为有权抵制;第三,政府因不法行为给民众造成损失,应予以救济,包括行政救济、司法救济和赔偿等形式;第四,政府官员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法律责任。
7、如何理解“法律是公民自由与权利的守护神。
”
答:
我们所有的——权利、自由、财产等,只有得到法律的确认才获得合法的所有权,只有得到法律的保障才是可靠的。
设想社会没有法律会怎样?
没有法律,就没有公认的行为准则,裁判是非的尺度,没有你的和我的,没有是与非,社会就是无序状态,我们所有的都得不到保障。
法律是自由的前提,自由的保障。
没有法律就没有自由。
自由不是无法无天,而是以守法为先决条件的。
如一位思想家所说,对公民而言,法律不是束缚,而是拯救。
法律表面上限制了我们的自由,其实它通过对所有人的行为进行限制和规范,使我们得到了自由。
8、宪法的含义。
答: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
宪法确定了国家的根本体制,规定了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其核心就是保护公民权利和规范国家权力。
法律体系中,它高居于金字塔的顶端。
它是母法,其他各种法律的产生都要以宪法为依据。
它又是具有最高效力的法,任何机构、组织以及个人都不得违反。
任何与宪法相违背的法律或政府行为都是无效。
9、简述人权的含义,民主、科学、人权的别称。
答:
人权即人之为人的权利,是人作为人所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
德先生,民主;赛先生,科学;和女士”大名叫humanrights,就是人权。
10、宪法规定的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答:
我国现行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广泛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1)公民的平等权。
所有的公民都平等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公民都不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权;任何公民都不得强迫其他公民承担法律以外的义务。
简言之,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这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也是我国法制的一个基本原则。
这一宪法原则包括了司法平等,即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也包括了公民在守法上一律平等。
(2)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
即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有权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权利及政治上表达个人见解和意见的自由。
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等等。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
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正常的宗教活动受国家保护。
但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
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公民的人身自由。
公民的人身自由是公民正常地生活、学习和工作的保障,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参加国家政治生活、享受其他权利和自由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最基本的人身权利。
我国公民的人身自由包括任何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
(5)公民的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权和取得赔偿权。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为了保障公民的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权利的行使,宪法还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法取得赔偿的权利。
(6)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
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是公民维持生存和发展、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物质保障。
在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社会经济权利,这些权利包括公民的劳动权、休息权、以及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物质帮助权。
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就业和获得相应劳动报酬的权利,以及为保护身体健康和提高劳动效率而休息和休养的权利。
(7)公民受教育和科学文化的权利和自由。
公民接受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作为权利,公民只要达到一定的年龄,就有权进入各类学校或通过其他教育设施和途径学习科学文化知识;任何人包括其监护人在内都无权剥夺公民受教育权;国家要重视发展教育事业,以保证公民受教育权的充分实现。
同时,受教育作为一项义务,公民又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在一定形式的教育设施中,接受科学文化知识的教育;其监护人也有责任帮助公民接受教育。
另外,宪法还规定了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要给予鼓励和帮助。
(8)其他方面的权利。
宪法除对所有公民应普遍享有的权利和自由做出规定外,还对特定群体的公民作了专门规定,给予特别保护。
主要是指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华侨、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等。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
(l)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法纳税。
(6)其他方面的义务。
包括劳动和受教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父母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赡养父母的义务等等。
11、曾经有一个公民因为不服某国家单位歧视性的招聘条件,愤而起诉到法院,其理由是我国宪法规定了人人平等的原则,而该国家机关却违背了这一规定。
但法院并没有立案,因为法院对这一案件感到很为难。
最后只能以和稀泥的方式解决了这一纠纷。
试分析法院为什么对这一案件感到很为难?
我国宪法权利救济的发展方向。
答:
我们的法院不能审查宪法案件的理由是,宪法规范是原则性和抽象性的,它体现的只是法律的基本理念和精神,而不涉及到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具有操作性,不能作为裁判性规范。
当然,这也与国家体制中的权力分配结构有关。
在司法中,运用宪法规范往往涉及到对宪法规范的解释,而解释宪法的权力在我国不属于法院。
无救济则无权利,对于公民宪法权利的救济,一个重要的途径是宪法诉讼。
我国目前已经出现了宪法司法化的例子---齐玉苓姓名权侵权案。
该案第一次打开了法院以宪法为直接判决依据的大门,实现了宪法与公民的“直接对话”,被称作“宪法司法化第一案”。
如今,宪法司法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司法实践的普遍做法,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建立了宪法诉讼的机构和程序。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齐玉苓一案的判决,仅仅是宪法司法化的一个探索、一个开始。
让法院用更多的司法手段来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这是全体公民的共同希望。
12、公法与私法之区分?
答:
如果说公民与公共权力的关系体现为公法的规定,那么,公民与公民之平等主体间的关系则主要体现为私法关系。
13、私法所包含的法律?
答:
私法主要指民法,包括物权法、债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继承法、亲权法、商法、海商法、票据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版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等,以及与此有关的民事诉讼法律,其中包括合同仲裁法、国际贸易仲裁法、冲突法等法律制度。
14、民法的概念。
答:
民法就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5、简述私法的功能。
答:
(1)私法文化尤其是一种市场经济的文化现象。
它将商品交换中的信用、诚实、公平、等价有偿、合理竞争等原则法律化、制度化。
私法体系有力地保障了市场经济秩序,使公民能够自由而理性地进行交易。
(2)私法文化还是法治主义的文化基础。
私法中的人格权、财产权、平等权是近代公民权的雏型,它是公民权在经济领域的孕育。
私法中的权利神圣和契约自由精神,成为宪政和法治的文化源泉。
独立人格、平等权利、自由意志,是政治民主化和法制化的催化剂,它会有效地促成民主政体的权力结构,并为民主政体的良性运转提供长期动力。
16简述我国法律公民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答:
在我国,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是成年人,享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自然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也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有的人只具有部分民事行为能力,称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它是指可以从事与自己的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的能力。
限制行为能力人包括:
(1)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它民事活动则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还有一部分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种人完全不具有以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以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
(1)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这种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16、简述私法上的公民权利。
答:
私法涉及的领域非常复杂,其赋予公民的权利也十分广泛。
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类:
公民的私权之一:
人格权
任何公民都享有法律规定的人格权。
公民的人格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
生命健康权是指自然人维护自己生命和健康的权利。
姓名权。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有关规定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并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
肖像权。
任何人未经他人同意,都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
我国民法规定,侵害肖像权的行为有两项构成要件:
第一,未经本人同意;第二,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如果没有以营利为目的,即使没有经过本人同意,使用他人的肖像,也不构成侵犯肖像权。
名誉权。
名誉是指有关自然人的道德品质和生活作风方面的社会评价。
侵害名誉权有二个构成要件:
(1)散布了受害人的隐私或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
(2)所散布的情况一般会降低社会对该人的社会评价,即“造成一定影响”。
至于加害人散布的情况是否属实,与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没有直接关系。
隐私权。
隐私是指自然人不愿意为其它人所知悉的个人生活秘密,包括日记、生活习惯、生活经历等。
对于隐私的范围,各国的认定不一样。
有的国家认定隐私的范围非常广泛,比如认定球员的收入也属于隐私。
中国民法没有直接规定隐私权,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一般作为侵害名誉权来处理。
这里要注意的是,公民批评检举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或不道德行为,虽然不一定属实,但并不构成对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侵犯。
因为国家公职人员是人民的公仆,应该处于公民的监督之下。
公民的私权之二:
财产权和知识产权
财产权主要是财产所有权,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和处分的权利。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所谓知识产权,就是公民通过自己的脑力劳动创造出来的智力成果,因此依法享有的权利。
它主要是科学、技术、文化和艺术领域里的成果。
公民的私权之三:
消费者的权利
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在消费领域中享有的各种权利。
我们消费者的权利究竟是哪些呢?
(1)安全保障权。
我们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2)知悉真情权,简称“知情权”。
消费者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保护权。
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也就是说,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己的消费需求、意向和兴趣,自主选择自己满意的商品或服务。
(4)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在交易过程中,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5)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比如在购房过程中,经常有购买同一楼盘的消费者联合起来,共同行动,维护自己的权益。
集体力量大于单个的购买者,在买卖过程中可以减少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机会。
(6)消费者还有求偿权。
即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7)获得有关知识权;
(8)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到尊重权;
(9)还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公民的私权之四:
劳动权
公民作为劳动者,其劳动权受到法律的专门保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适用劳动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劳动法执行。
劳动者的主要权利有:
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则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劳动者在不能劳动时,有权利获得国家的帮助和补偿。
什么时候不能劳动呢?
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当然无法劳动。
那么,国家帮助和补偿的资金从哪里来呢?
就是社会统筹。
在劳动者能够劳动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这样,一旦需要帮助,就可以及时获得雪中之炭。
17、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保护自身权益的途径。
答: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由此,多种途径保护了作为弱势的劳动者的劳动权。
18、简述知识产权的特征。
答: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既不同于一般财产权利,也不同于一般的人身权利,而具有以下特征:
(1)知识产权既是财产权,又是人身权,具有双重性。
(2)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
(3)知识产权必须经由国家法律的直接确认。
(4)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即只有所有者本人享有该种权利。
(5)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
(6)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其财产权利只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间受法律保护,期限界满后,该知识产权就丧失了法律保护的效力。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知识产权的范围主要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其他科技成果权。
19、简述著作权的内容。
答:
著作权也有两重权利。
它包含的人身权主要有: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如果我们不想发表,但是被发表了,就是侵犯了我们的发表权。
(2)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中署名的权利。
如果我写的作品被署上了别人的名字,显然是侵犯了我的署名权。
(3)修改权,即修改或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如果公民不想自己的作品被修改,在投稿时一定要注明,否则出版社或编辑部通常有权利修改作品。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权中还包括财产权利,它指著作权人对作品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
使用权,即以各种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是著作权人的一项主要财产权利,如复制权、表演权、播放权、展览权、发行权、出版权、改编权、翻译权、注释权、编辑权、整理权、许可权等。
获得报酬权,即著作权人享有因经济目的而使用、许可他人使用其作品而取得利益的权利。
著作权自作品完成之日起产生,并受法律的保护。
但自作品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法律保护。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限不受限制。
作者死亡后,这几项权利由作者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继承;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行政管理部门接收并保护。
著作权人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即截止于作者死亡之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电影、电视、录像和摄影作品的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20、德国著名法学家耶林在《为权利而斗争》的演讲中新评价了莎士比亚的名剧《威尼斯商人》的主人公夏洛克。
简述其重新评价的主要内容及其对我们的启示。
答:
在耶林的演讲中,夏洛克一改以前的丑陋卑俗,成了捍卫威尼斯法律的护法英雄,一个理想的法律人的典型形象。
看看夏洛克慷慨激昂的话吧:
我所要求的一磅肉,这是我买来的,这属于我,我必须得到;你们拒绝给予,就是唾弃你们的法律;这样,威尼斯的法律又有什么威力?
!
夏洛克在法庭的辩论中,完全诉求法律支持:
“我要求法律的裁判。
”;“我只要求法律允许我照约执行处罚”;“我用法律的名义,请您立刻进行宣判。
”
耶林在演讲中提出了两个命题:
公民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为权利而斗争既是公民对自己的义务,也是对社会的义务。
原因在于,权利由于法律才有生命;而法律的生命也在于实行,法律不适于实行或失去实行的效力,法律就没有资格称为法律了;个人为权利而斗争,既使个人权利获得了生命,也使法律具有了生气。
所以,维护我们的权利,不仅是为自己,也是在维护法治社会的秩序。
法律的宗旨在于保护个人的权利,创造、组织和实现公民的权利。
因此,公民为权利而斗争,就是为法律而斗争。
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公民不能放弃自己的权利,因为权利被侵害就是法律的尊严被践踏。
公民如果放弃自己的权利,就是放弃法律,就是违背法律,使法律的生命荡然无存。
因为权利与法律是同一件事的两个方面,法律保护公民的切身利益,我们捍卫法律就是捍卫自己的权利;捍卫自己的权利,也就在实现法律。
21、中国的传统文化把“无讼”视为最高境界,简要评述这一文化现象。
答:
中国的传统文化把“无讼”视为最高境界,孔子说过,“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意思是:
官员办案,最终目的是要使百姓不要打官司。
因此,虽然古代官府的主要职责之一就是受理民间词讼,处理纠纷,但是衙门官员在办案时,除了刑事案件外,对于其余的各种民事纠纷,往往采取调解的办法化解纷争。
调解息讼可以说是中国传统上解决和处理民间纠纷最常用、最主要的方法,凡是可以通过调解息讼的,都尽量不予判决。
这是传统农业社会的法律文化特点,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社会生活的复杂化,这种法律文化已经不再适应现代社会。
22、在中国,最近几年来,因为消费者维权运动的兴起,小额官司越来越多。
如著名的邱建东因为一块钱打官司的事例就有典型意义。
简要评述“一块钱“诉讼。
答:
对这个案件,社会上争议很大。
很多人对此嗤之以鼻,认为这反映了社会整合能力的下降,道德调解能力的下降,而且浪费国家司法资源。
为了一块钱诉讼究竟值不值得?
或许很多人会认为不值得。
从表面看,当事人为此花费的时间、金钱和精力,远远大于那一块钱。
但是,他为什么这么“傻”呢?
因为它关乎个人权利是否得到尊重,法律对个人权利的保障是否能够落实。
如果我在大街上丢了一元钱,我可能没有必要花两元钱的路费去把它找回来。
但对权利的维护本身即是目的,即有价值,它是不能用加减法来计算的。
如果我们的权利受到损害,我们应该不计任何代价去讨还公道。
实际上,人们看不到,从这类官司中受惠的不仅是当事人,而是社会公众。
因为公民的权利是一损俱损,一荣俱荣的。
一个人的哪怕是细小的维权行为,会使所有公民从中受益。
比如有消费者为1块钱信息费打赢了官司,致使电信局改变了收费规则,当事人除了赢得理念上的胜利,还使得整个社会从诉讼中受惠。
重要的是,这种行为强化了公民维权的行为习惯,推动了社会对个人权利的尊重,它的无形影响是无法估量的。
综合练习
一、判断题
1、公民共同体与臣民共同体的不同,不是没有服从,而是服从的权威不同。
正确
2、在公民共同体里,体现公民集体意志的法律就是最高权威。
正确
3、现代国家是公民当家作主的国家,而法律体现的是公民的集体意志,属于公共权威。
正确
4、在民主国家,法律可以视为全体公民自己统治自己的承诺。
正确
5、法律规范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禁止性的,即禁止人们的某些行为,如果有人违背法律,做了法律所禁止的事,便要受到惩罚;一类是保障性的,它明确规定个人的权利、利益和自由的内容,不允许受到侵犯。
正确
6、法律禁止我们的某种行为,就是对他人权利的保障;法律禁止他人的行为,也是对我们的保障。
正确
7、法治要求政府的权威必须高于法律的权威。
错误
8、如果说公民与公共权力的关系体现为公法的规定,那么,公民与公民之平等主体间的关系则主要体现为私法关系。
正确
9、在中国,五四运动以来,民主和科学的精神逐渐深入人心,我们普遍认识并接受了赛先生(民主)和德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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