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解除劳动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办法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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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解除劳动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办法修改版
第一篇:
昆明解除劳动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办法
解除劳动合同提取住房公积金(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
提取条件:
●户口在昆明地区的职工,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且已经满两年未再就业;户口在昆明地区的职工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并且男职工已满50岁,女职工已满45岁;户口不在昆明地区的职工与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本人自愿不再缴交住房公积金;
●单位经办人已办理过停缴封存手续;
●职工没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公积金贷款已结清。
可提取人:
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
提取额度:
职工个人公积金帐户上的余额以及销户利息。
提取方式:
职工本人办理现金提取或者转账提取;委托人办理转账提取。
提取应提供的审核材料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身份证,单位出具的提取转移证明;
●所需提取资料单位提取证明提供原件,其它需提供原件及复印件。
办事流程
1、提出申请:
职工持提取资料到住房公积金中心业务窗口提出申请;
2、柜员审核:
提取专柜的柜员对提取资料进行审核,不符合提取条件的当场退件并告知理由;符合提取条件的作系统录入;
3、打印凭证:
对符合提取条件的,柜员打印出《昆明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并且打印《昆明市住房公积金委托付款凭证》,由提取职工确认提取信息;
4、凭证传递:
综合柜员把盖过印鉴的付款凭证传递到指定的付款银行;
5、银行付款:
职工持身份证到指定的付款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的转账提取。
提取次数:
一次结清。
审批时限:
两个工作日。
提取地点: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分中心、管理部营业厅。
特别提示
●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应由本人办理,职工本人不能亲自办理提取手续的,可以委托配偶、家庭同户成员、单位经办人员办理:
1、委托配偶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结婚证和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
2、委托家庭同户成员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职工本人的授权委托书(签名加手印)、证明是家庭同户成员的户口本或者公安管理部门出具的家庭同户成员的证明、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委托单位经办人员办理的,提供职工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提取证明、经过单位盖章证实的职工本人的授权委托书(签名加手印)、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篇:
昆明住房公积金提取单位证明
住房公积金单位提取证明
昆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我单位职工,身份证号码,因申请提取职工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单位账号,个人账号,开户行,单位联系电话,职工个人联系电话。
请给予办理。
单位名称(签章)年月日
第三篇:
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行为,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住房公积金服务工作的通知》(建金[2011]9号),结合甘肃省属、中央在兰等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属、中央在兰等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
第三条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负责省属、中央在兰等单位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金融业务由受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五条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实行个人申请、单位核实、中心审批、银行办理的原则。
第二章提取条件第六条省属、中央在兰等单位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四、离休、退休的;
五、出境(包括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六、缴存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
七、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八、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九、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满两年的;
十、缴存职工户口迁出甘肃省或非甘肃省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十一、缴存职工调离甘肃省或调入(录用)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
十二、缴存职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重大疾病包括:
恶性肿瘤(鼻咽癌、肺癌、食管癌和贲门癌、胃癌、原发性肝癌、大肠癌、乳腺癌、恶性淋巴癌等);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要器官移植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终末期肾病(尿毒症);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脑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阿尔茨海默症(老年痴呆症);严重脑损伤;帕金森症;严重Ⅲ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等。
]
第七条缴存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住房公积金账户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以赠与或继承等方式取得自住住房的;
三、不在本提取办法第六条规定范围之内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提取时限、范围及额度
第八条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限、范围及额度,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缴存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一)购买
1、商品房;
2、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保障性住房;
3、拆迁安置房或灾后重建房。
以上购房在购房合同(协议)签订的时间未超过两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未超过一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并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同时提取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合并计算,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二)购买二手房的,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时间未超过一年,可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并且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同时提取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子女或父母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合并计算,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三)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为发生的时间未超过两年,可申请提取一次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合并计算,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建房或大修支出。
(四)缴存职工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超过规定的提取时限,从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补办一次提取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为《房屋所有权证》发证日期当时账户内的余额,提取总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购房支出。
二、缴存职工偿还自住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缴存职工首次按月偿还贷款满12期后,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部分偿还或一次还清住房贷款的,还贷后一年内可以申请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
提取金额为当前账户内的余额,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在省中心办理的由单位工会或企业法人担保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缴存职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之前,贷款人本人暂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配偶可以提取)。
缴存职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后或还清贷款后,贷款人本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余额,缴存职工本人和配偶的提取额合并计算,不得超过贷款本息总额。
三、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所有权住房,租赁住房的,
(一)租赁公租住房的,凭协议签订时间未超过两年,可申请提取一次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交款收据总额;
(二)租赁普通住房的,凭租赁合同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的房租。
四、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每年可以申请提取一次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当年实际领取的低保金。
五、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治疗,住院治疗的,出院后两年内,可申请提取一次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医疗保险报销以后个人需要支付的部分;需要进行长期治疗,花费较高的,每年可申请提取一次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年门诊治疗费用本人负担的部分。
六、缴存职工离休、退休的;出境(包括港、澳、台地区)定居的;缴存职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满两年的;缴存职工户口迁出甘肃省或非甘肃省户口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缴存职工调离甘肃省或调入(录用)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可以申请提取缴存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全部余额,同时注销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七、不属于销户提取情形的,缴存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百位以下的金额。
第九条缴存职工存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尚未偿还情形的,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均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提取证明要件
第十条缴存职工符合提取条件的,应由本人、代理人或法定继承人提供身份证原件、结婚证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户口簿,不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公安、民政出具的或公证过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原件和以下相应有效证明要件的原件及经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用A4纸复印),缴存职工所在单位核实情况后出具的《甘肃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银行储蓄卡(存折)等。
相应的证明要件包括: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一)购买商品房
应提供:
1、经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
2、不低于房款总额30%的付款凭证或全额付款凭证(契税完税发票)。
(二)购买二手住房
应提供:
1、已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
2、契税完税发票;
3、销售不动产发票。
(三)购买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等保障性住房
由建设单位先向省中心提供建设项目批复文件等相关建房手续(复印件上须加盖建设单位鲜章)及购房人花名册做提取备案后,缴存职工再办理提取业务。
应提供:
1、购房合同(协议)或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
2、不低于房款总额30%的付款凭证或全额付款凭证(契税完税发票)。
(四)购买拆迁安置房和灾后重建房
由拆迁(重建)单位先向省中心提供拆迁公告等相关拆迁手续(复印件上须加盖建设单位鲜章)及花名册做提取备案。
缴存职工再办理提取手续。
应提供:
1、《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灾后重建房合同(协议)或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
2、拆迁还建超面积部分补差价款的付款凭证或全额付款凭证。
(五)购买其他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
应提供:
1、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
2、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发票。
(六)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
1、在城镇建造、翻建自住住房
应提供:
①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名下的土地使用证或原房屋所有权证;②规划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报建批复或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明;③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
2、在农村建造、翻建自住住房应提供:
①缴存职工本人或配偶的土地使用证明(宅基地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宅基地审批表中的任意一项);②村民委员会或乡镇政府、街道出具的建房证明;③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票据。
(七)大修自住房屋的
应提供:
1、缴存职工本人或者配偶名下需要大修的自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2、该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需要大修的证明或危房鉴定证明;
3、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或分摊到本户的修缮费用名单、收款凭证)。
(八)缴存职工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超过规定的提取时限,从未提取过住房公积金的,可申请补办提取。
应提供:
1、已取得的《房屋所有权证》;
2、全额付款凭证或契税完税发票。
二、偿还自住住房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商业性住房贷款)本息的。
应提供:
1、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或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2、借款银行出具近期的还款明细清单(加盖银行业务用章)或提前偿还贷款的凭证。
三、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无所有权住房,租赁自住住房的。
(一)租赁公租住房
应提供:
1、建设项目批复文件等建房手续(复印件上须加盖建设单位鲜章)及公租住房人花名册;
2、协议;
3、交款收据;
(二)租赁普通住房
应提供:
1、房管部门登记备案的《房屋租赁证》;
2、租房合同;
3、税务部门开具的房租发票。
四、离休、退休的。
应提供:
退休证明(退休证、退休审批表或退休文件)。
五、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应提供:
出境定居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
六、缴存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按以下三种情形,对应提供提取要件:
(一)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要求直接提取并划入其储蓄账户的,由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或受遗赠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受遗赠)裁决书等。
有2名(含)以上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公证书或裁决书中应明确住房公积金提取办理人。
应提供:
1、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
2、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受遗赠)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有关遗产继承(受遗赠)裁决书等;
3、缴存职工死亡证明(火化证或被宣告死亡的法院生效判决书)。
(二)死亡缴存职工有有效储蓄账户的,可划入该账户(存折或银行卡),填写住房公积金销户证明(附件1)。
应提供:
1、住房公积金销户证明(附件1);
2、缴存职工死亡证明(火化证或被宣告死亡的法院生效判决书);
3、经办人(为法律关系中的第一继承人)身份证;
4、经办人与死亡缴存职工的关系证明;
5、死亡缴存职工有效储蓄账户(存折或银行卡)的明细单(包括姓名、账号、加盖银行业务章)。
(三)死亡缴存职工无有效储蓄账户(存折或银行卡)的,经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由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销户证明》(附件2)上签字同意,单位必须加盖公章后,省中心进行审批,将住房公积金划转到单位账户中。
应提供:
1、住房公积金销户证明(附件2);
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3、缴存职工死亡证明(火化证或被宣告死亡的法院生效判决书)。
七、被纳入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应提供:
《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八、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应提供:
1、《残疾证》或者县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缴存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2、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或文件。
九、缴存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的。
应提供:
缴存职工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或文件;
十、缴存职工户口迁出甘肃省或非甘肃省户口等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应提供:
1、缴存职工单位出具的终止劳动关系的合同或文件;
2、户口迁出证明。
十一、缴存职工调离甘肃省的(省内只能办理转移)或调入(录用)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
应提供:
工作调动函(无法提供工作调动函的,可提供:
调入、调出单位出具的介绍信)或录用至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的正式文件。
调动办理转移业务的,还需提供新工作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开户证明。
十二、缴存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治疗的。
应提供:
1、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2、住院费用结算发票或本门诊治疗票据。
第十一条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原则上由本人办理。
如存在特殊原因需要代办提取的,具体分为三种情况:
一、单位代办的,提供:
代办人身份证;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介绍信;提取明细表。
二、配偶代办的,提供:
代办人身份证;结婚证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户口簿,不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公安、民政等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三、个人之间代办的,提供:
代办人身份证;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双方在省中心签订的授权委托书或公证过的授权委托书。
代办提取的,还需提交本办法第十条中规定的相应证明要件方可办理。
第五章提取流程
第十二条缴存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时,须经缴存职工所在单位对提取条件是否符合规定及提取资料是否完整等相关内容进行初审后出具申请书,并加盖单位在银行预留的财务印鉴,缴存职工本人、代理人或法定继承人须在申请书上签名。
第十三条缴存职工本人、代理人或法定继承人携带规定的相关有效证明要件的原件及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申请书到省中心服务大厅办理提取审核。
省中心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准予提取并核定提取金额后,省中心在申请书上加盖“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审核章”;不准提取的,应告知不能提取的原因。
第十四条准予提取的,缴存职工本人、代理人或法定继承人10日内携带申请书、身份证、银行储蓄卡(存折)到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受委托银行必须严格审核申请书、身份证、银行储蓄卡(存折)中载明的信息是否一致;并严格审核办理提取手续的本人、代理人或继承人样貌是否与身份证照片一致。
经审核确认一致后方可办理付款手续,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必须转入缴存职工本人或核实后的法定继承人的银行储蓄卡(存折)中。
如单位办理死亡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销户的必须将住房公积金划转到单位的存款账户中。
第十五条省中心只对提取证明要件进行形式上的审核,不对证明要件的实质性内容负责。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缴存单位有关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协助缴存职工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记入单位诚信档案,由单位有关人员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缴存职工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套取或骗取住房公积金的,记入个人诚信档案,缴存职工本人及配偶五年内禁止提取住房公积金、禁止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套取或骗取的住房公积金省中心将通过单位全额追回。
缴存职工个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受委托银行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将作为差错计入银行的年终考核。
同时,由此引发的法律责任概由受委托银行承担。
第十九条省中心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省属、中央在兰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相应制定本办法的操作规定。
第二十条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甘房资发[2012]21号)同时废止。
第四篇:
住房公积金提取办法
1、职工到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或单位领取并填写《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职工还商贷的填写《住房公积金偿还商业住房贷款申请表》,两种表格都可在武汉住房公积金网站下载);
2、职工向单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在单位应当予以认真核实,证明提取事由的真实性,并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职工还商贷的需到贷款银行盖章确认);
3、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到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办理提取审核手续;
4、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在受理职工提取申请时,经审核通过准予提取的,应在《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意见;经审核有疑问的,应将相关提取证明资料留存,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5、管理中心及其分支机构或缴存银行审核批准后,职工持经审核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到所在单位开具《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6、提取金额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的、建造、翻修、大修自住住房、职工家庭享受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缴存职工或配偶及子女因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家庭遭遇火灾、地震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住房积金缴存银行的职工因购房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须到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办理审核;经管理中心或其分支机构审核通过后,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及单位开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到缴存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二、住房消费类提取
职工有下列住房消费情况之一,且未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含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可以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1、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职工购买首套自住住房尚未全额付清购房款的(不含二手房),可以转账的方式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上的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
办理本项提取手续所需资料:
(1)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对账簿或联名卡);
(4)单位开具的《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5)售房单位名称、行号及收款账号;
(6)首期付款的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7)购房相关要件(购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持已在房产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购房改房的需持市房改办的“售房批复”及购房协议,购省直房改房的需持资金审批表及购房协议;购集资建房的需持市房产局集资建房批复或省主管部门的集资建房批复及购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注:
此项转账提取的有效时间,以签订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之日起6个月内或至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上约定的最后付款日期止,办理转账提取1次;如转账提取金额未超过购房总额70%的,在首次转账提取满3年后,可凭全额发票或正规收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原件及复印件每3年办理1次提取,累计提取的总金额不得超过购房总额的70%。
3、职工在住房消费类提取中,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办理手续。
必须同时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的原件及复印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凭证(对账簿或联名卡)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审核盖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武汉住房公积金提取凭证》。
属于职工个人婚前所购住房且非夫妻二人共有财产的,配偶不得以购该住房为由提取住房公积金;婚前房产在婚后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应提供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方可提取。
第五篇:
昆明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须知
昆明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业务须知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昆明市职工个人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暂行规定》、为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转移的管理力度,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杜绝非法提取,保证资金的专款专用,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转移业务按以下原则办理:
1.职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转移时,须由本人持身份证,按要求带齐相关证明及资料(所有资料须验证原件)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转移手续;
2.本人不能亲自来办理,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应是委托人的配偶或直系亲属或同户成员。
受委托人须持委托人签署的委托授权书,同时携带委托授权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婚姻证明、直系亲属、同户成员的证明材料到管理中心办理提取、转移手续;
委托人需委托授权以上三类以外人员办理提取、转移手续的,须提供经公证或委托人单位签章确认的委托授权书办理提取、转移手续;
3.经批准同意提取、转移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凭管理中心当日签署的凭证(支票),当日到受托银行办理提取、转移手续,逾期须重新到管理中心办理手续;
4.购、建房提取的金额不得超过购、建房实际发生的房价支出;
5.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每年提取一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超过12个月的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总额或购房贷款终结的还贷余额;申请一次性提前偿还贷款本息的,额度不得超过购房贷款的余额;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住房公积金,原则按转账办理;
6.用于支付自住住房房租的,提取住房公积金金额不得超过房租总额;管理中心一年受理一次,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额度不得超过12个月的房租总额或租房到期内的应付房租总额;
7.破产企业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原则上实行集中封存管理。
企业宣告破产清算时,将缴存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基本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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