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井工煤矿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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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井工煤矿安全管理规定
陕西省井工煤矿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不断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全省煤矿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煤矿防治水细则》《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陕西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的各类合法井工煤矿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煤矿主要负责人,是指煤矿的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矿长等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副总工程师;安全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生产、通风、机电、采煤、掘进、防冲、防突、防治水、探放水、运输区(科)队长等。
第二章管理体系
第四条煤矿必须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五条煤矿应完善安全生产治理结构,煤矿主要负责人为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并严格落实煤矿主要负责人法定职责。
煤矿的总工程师负责防治水、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防治的技术管理工作,冲击地压矿井如设置防冲矿长,由防冲矿长负责冲击地压防治技术工作;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负责。
第六条现有合伙企业性质或个人独资企业性质的煤矿应逐步设立为公司制企业。
第七条煤矿必须建立健全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煤矿制度体系,充分发挥公司章程在煤矿管理中的基础作用,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严格规范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等机构设置,依法赋予管理职责,确保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依法、高效履职。
第三章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八条煤矿应按规定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生产技术等内部管理机构,配置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管理人员和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确保机构设置合理、人员配备齐全、资金保障到位,满足煤矿安全生产建设管理需要。
第九条机构设置一般规定
(一)煤矿必须配备专职的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以及负责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质测量工作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配备专职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冲击地压矿井应配备专职防冲副矿长或防冲副总工程师;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配备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突出矿井应设地测副总工程师。
(三)煤矿应设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包括生产技术部门、安全管理部门、通防管理部门、机电运输管理部门、调度室(监测监控室),并明确各部门职责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四)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应设置防治水管理部门;冲击地压矿井应设置冲击地压管理部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置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部门。
(五)煤矿生产技术部门、安全管理部门、通防管理部门、机电运输管理部门、调度室(监测监控室)除部门负责人,釆掘、安全、通风、机运、地质、测量及安全监控等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各不少于3人,60万吨/年以下矿井各不少于1人。
(六)建设煤矿组织自有队伍施工的,煤矿必须要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设置安全、技术、质量、通防、防治水等专业管理部门。
委托煤矿建设单位施工建设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且必须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项目管理部必须设置有生产、安全、技术、质量监督等专业管理部门。
第十条人员配备一般规定
(一)煤矿矿长、总工程师和分管安全、生产、机电的副矿长,应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具有3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岗相关工作经历,并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取得考核合格证明。
(二)煤矿的副总工程师应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具有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副总工程师可以兼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部门负责人(必须专职的除外),但只能兼职1次,人数只能统计1次。
副总工程师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取得考核合格证明。
(三)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2年以上煤矿安全生产相关工作经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按规定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取得考核合格证明。
(四)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必须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职称,且有3年以上井下工作经历。
(五)此规定施行之日起,煤矿新招录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并取得省级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此规定以前已经上岗的特种作业人员不再要求。
(六)煤矿其他人员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经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明上岗;新上岗的井下作业人员安全培训合格后,在有经验的工人师傅带领下,实习满4个月,并取得工人师傅签名的实习合格证明后,方可独立工作。
井下不使用劳务派遣工。
(七)具备培训条件的煤矿,应配备3名以上专职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具有熟悉安全培训教学规律、掌握安全生产相关知识和技能的师资力量,专(兼)职师资应当在本专业领域具有5年以上的实践经验。
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的培训机构,具备与所培训作业类别相适应的实际操作条件、教学场地、专门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培训教师,且培训教师应覆盖煤矿安全生产各专业。
其他从业人员配备应按照煤矿实际作业岗位和工作量来配备。
(水泵工、胶带机司机、无轨胶轮车司机等人员)
第十一条防治水机构人员配备
(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矿井配备的地测防治水副总工程师须有3年以上煤矿防治水工作经历,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大专以上学历。
(三)90万吨/年以下(含90万吨)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为简单和中等类型的至少配备1名防治水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复杂和极复杂类型的至少配备2名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90万吨/年至300万吨/年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为简单和中等类型的至少配备2名防治水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复杂和极复杂类型的至少配备3名防治水专业工程技术人员;300万吨以上矿井水文地质条件为简单和中等类型的至少配备3名防治水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复杂和极复杂类型的至少配备5名防治水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四)防治水专业工程技术人员须具备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钻探、物探等相关专业全日制教育背景,中专以上学历,并应每3年至少接受1次技术培训。
(五)所有煤矿应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
每台探放水钻机单班特种作业持证人员不得少于2名。
(六)设立专门物探作业队伍的矿井,必须配备至少1名物探专业工程技术人员,配备不少于3名专兼职物探作业人员。
第十二条冲击地压防治机构人员配备
(二)冲击地压矿井配备的专职防冲矿长或防冲副总工程师须有3年以上冲击地压防治安全管理岗位工作经历,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大专以上学历。
(三)冲击地压矿井应设立独立的冲击地压灾害防治科室,严重冲击地压矿井防冲科室专职人员不得少于10人,其他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少于6人;其中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50%,技术人员至少为专科学历。
(四)冲击地压矿井应配备专职的灾害防治专业施工队伍,施工队伍应当配备专职队长和技术人员,严重冲击地压矿井专业施工队伍不得少于20人,其他冲击地压矿井不得少于10人。
解危卸压施工、钻屑法检测、应力在线监测及微震监测系统安装维护等工作,应当由专职或者专业施工队伍负责。
第十三条煤与瓦斯突出防治机构人员配备
(二)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设置的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须有3年以上瓦斯防治、防突防治工作经历,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大专以上学历;突出矿井设置的地测副总工程师须有3年以上煤矿地测工作经历,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大专以上学历。
(三)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防突机构应没配备不少于2名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四)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建立通风、防突、抽采、监控专业队伍,各专业队伍应各配备不少于1名专业工程技术人员。
第十四条特殊工种人员配备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从事煤矿井下电气作业、井下爆破作业、安全监测监控作业、瓦斯检查作业、安全检查作业、提升机操作作业、采煤机(掘进机)操作业、瓦斯抽采作业、防突作业、探放水作业十大工种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的配置人数是按工作面单班生产需要配置,多个工作面多班生产的倍加配备,多水平开采的再倍加配备。
实现智能化矿井的另行规定。
(一)瓦检员:
按采掘工作面、硐室、有机电设备地点、有人作业地点都要检查,采掘工作面高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3次,低瓦斯矿井每班至少检查2次,本班未进行作业的至少检查1次,有瓦斯喷出或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工种面按照专人检查配备。
一般每个采(盘)区每班至少配备2人。
(二)安检员:
采掘工作面1人/班,运输斜井1人/班。
采(盘)区巡查由3—5人组成检查组检查。
(三)爆破员:
机采面(需爆破作业的)生产班1人/班;炮掘面生产班2人/班。
(四)采煤机司机:
综采生产3人/班,检修2人/班;高档普采生产2人/班;检修1人/班。
综掘机司机:
综掘生产3人/班,检修2人/班;
(五)井下电钳工:
综采面3人/班;普采(综掘)2人/班;变电所检修1人/班。
(六)主提升司机:
2人/部·班。
(七)监测监控员:
2人/班。
(八)瓦斯抽放工:
2人/班。
(九)防突工:
2人/班。
(十)探放水工:
2人/台·班。
第四章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各煤矿应结合自身实际和灾害特点,建立健全符合本矿实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各岗位操作规程“三项制度”,并严格贯彻落实,强化内部监督考核,提高制度执行实效。
第十六条各煤矿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各层级、各部门、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各岗位操作规程,严格贯彻“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要求,明确党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各部门及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十七条煤矿应当建立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对生产技术工作全面负责,对“一通三防”、防治水、冲击地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负技术管理责任。
必须设立由总工程师直接管理的“一通三防”、生产技术、防治水、冲击地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地质测量等机构,负责落实煤矿开拓方案、采区巷道布置、生产系统调整、采掘部署、技术措施、各类灾害治理方案的制定及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和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等主要技术问题,并完善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煤矿应当落实应急管理主体责任,煤矿主要负责人是应急管理和事故应急救援的第一责任人,明确应急管理的分管负责人;煤矿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机构必须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人员。
健全事故响应机制,针对煤矿灾害特点,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保障体制机制。
所有煤矿必须有矿山救护队为其服务。
煤矿应当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煤矿应当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否则,不得生产。
第十九条煤矿必须建立健全安全投入保障体制机制,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建设所需的资金投入。
第二十条煤矿应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煤矿安全综合管理制度
1.矿长安全承诺制度;
2.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3.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4.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考核制度;
5.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6.安全奖惩制度;
7.矿图审查制度;
8.矿井重点工程环节管控制度;
9.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0.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11.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12.安全检查制度;
13.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14.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15.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6.入井检身与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17.井下劳动组织定员制度;
18.带班领导带班下井制度;
19.领导带班下井档案管理制度;
20.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工作制度;
21.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
22.“三违”管理制度;
23.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24.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分析处理制度。
(二)煤矿地质灾害防治与测量工作制度
1.地质灾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2.预测预报制度;
3.地测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4.地测资料、技术报告审批制度;
5.图纸的审批、发放、回收和销毁制度;
6.资料收集、整理、定期分析、保管、提供制度;
7.隐蔽致灾地质因素普查制度;
8.四量管理制度;
9.瓦斯地质图管理制度;
10.先探后掘有疑必探管理制度。
(三)煤矿开采及顶板管理制度
1.顶板管理制度;
2.工作面变化管理制度;
3.采煤工作面文明生产管理制度;
4.采煤工作面支护材料设备配件备用制度;
5.掘进工程质量考核制度;
6.井巷维修制度。
(四)煤矿通风管理制度
1.“一通三防”专业技术管理制度;
2.矿井“以风定产”管理制度;
3.“一通三防”责任制度;
4.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5.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6.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7.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8.井下局部通风机停风管理制度;
9.盲巷管理制度;
10.通风安全仪器仪表计量检定和调校管理制度;
11.测风仪器、仪表管理制度;
12.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13.通风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
14.矿井定期测风管理制度;
15.通风系统巡视检查制度;
16.专用回风巷巡视及管理制度;
17.巷道测风管理制度;
18.矿停风、停电管理制度。
(五)煤矿瓦斯防治管理制度
1.防治瓦斯技术管理制度;
2.矿井瓦斯治理管理制度;
3.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制度;
4.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5.瓦斯超限应急处置制度;
6.瓦斯超限管理制度;
7.瓦斯治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8.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9.瓦斯排放管理制度;
10.瓦斯异常情况分析报告制度;
11.光学瓦检器、瓦检器校正仪的管理、维修、检查制度;
12.瓦斯检查制度;
13.瓦检员交接班制度;
14.瓦斯报表审查制度;
15.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16.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
17.承压区及石门揭煤掘进工作面瓦斯抽采管理制度;
18.防突技术管理制度;
19.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报告制度;
20.防突工作保障制度;
21.防突措施督促检查制度;
22.综合防突措施实施、检查、验收、审批管理制度。
(六)煤矿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2.粉尘检测管理制度。
(七)煤矿防灭火管理制度
1.防灭火管理制度;
2.煤层自燃发火预测预报管理制度;
3.束管监测系统管理制度;
4.气体采样分析及报告管理制度;
5.注氮防灭火的管理制度;
6.注浆防灭火的管理制度;
7.井上、下消防材料库管理制度;
8.火区管理制度;
9.火区密闭管理制度;
10.井下动火管理制度。
(八)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管理制度及调度管理制度
1.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2.安全监控瓦斯数据异常处理报告制度;
3.瓦斯曲线分析制度;
4.瓦斯预警分析制度;
5.瓦斯监测装置安装、维护、调试、回收管理制度。
(九)安全监控设备、器材检查及维修管理制度
1.人员定位系统管理制度;
2.人员定位系统异常情况上报处理制度;
3.携带便携式甲烷检定仪的的管理制度;
4.应急广播管理制度;
5.监测监控值班人员管理制度;
6.调度指令管理制度;
7.调度管理制度;
8.调度员交接班制度;
9.调度值班制度;
10.调度紧急撤人制度;
(十)煤矿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1.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2.爆炸物品领退管理制度;
3.电雷管编号管理制度;
4.爆破材料丢失及材料销毁管理制度;
5.爆破材料储存及运输管理制度;
(十一)煤矿防治水管理制度
1.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
2.水害预测预报管理制度;
3.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4.探放水工作管理制度;
5.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
6.水害应急处置制度;
7.雨季巡视制度;
8.紧急情况下及时撤出井下人员制度;
9.雨季期间重点部位巡视检查制度;
10.雨季“三防”管理制度;
11.防治水安全确认制度;
12.水害防治各级岗位责任制。
1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制度。
(十二)煤矿冲击地压管理制度
1.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2.岗位安全责任和培训制度;
3.冲击地压危险性综合技术分析制度;
4.冲击地压事件分析报告制度;
5.冲击地压危险性监测装备安装管理维护制度;
6.冲击地压危险实时预警、处置及结果反馈制度;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制度。
(十三)煤矿运输提升管理制度
1.矿井运输管理制度;
2.运输设备运行、检修、检测管理制度;
3.运输安全设施检查、试验管理制度;
4.轨道线路检查、维修管理规定;
5.矿防爆柴油机车管理制度;
6.辅助运输安全事故管理制度。
(十四)煤矿电气及通信管理制度
1.矿井机电管理制度;
2.矿井供电管理制度;
3.停、送电管理制度;
4.设备设施检查、维修保养制度;
5.电气试验测试制度;
6.机电设备电缆管理制度;
7.机电事故统计分析制度;
8.防爆设备入井安装验收管理制度;
9.乳化液泵站管理制度;
10.油脂管理制度;
11.机电配件管理制度;
12.阻燃胶带管理制度;
13.杂散电流管理制度;
14.钢丝绳管理制度;
15.设备包机管理制度;
16.交接班制度;
17.巡回检查制度;
18.设备保护试验制度;
19.要害场所管理制度。
(十五)煤矿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1.事故监测与预警制度;
2.应急值守制度;
3.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4.应急信息报告和传递制度;
5.应急投入及资源保障制度;
6.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7.应急演练制度;
8.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制度;
9.应急物资装备管理制度;
10.安全避险设施管理和使用制度;
11.应急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12.自救器管理制度;
13.事故现场处置管理制度。
第五章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煤矿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有关责任人必须严格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未履行职责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煤矿应编制:
矿井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瓦斯治理中长期规划;防治水中长期规划;冲击地压防治中长期规划;年度、季度、月度生产作业计划;年度、季度、月度瓦斯防治计划;年度、季度、月度防治水计划;年度、季度、月度冲击地压防治计划;年度、季度、月度从业人员培训计划;年度安全资金投入计划以及行业法律法规中要求必须编制或审批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煤矿应开展:
年度、季度、月度安全检查,年度、季度、月度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一通三防”专项检查,“防治水”专项检查,冲击地压专项检查,机电运输专项检查,从业人员培训工作检查,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费用提取以及行业法律法规中要求开展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是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的主要责任人,实行监理的监理合同中应明确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全省井工煤矿于2021年10月31日要达到以上的安全管理规定,否则将引导退出、纳入关闭矿井名单。
第二十六条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对煤矿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陕西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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