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隋唐时期中外贸易纠纷及其解决
隋唐时期中外贸易纠纷及其解决
贾志刚
2012-11-2815:
16:
34 来源:
《陕西师范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2期
内容提要:
隋唐时期相对频繁的中外贸易产生了诸多的贸易纠纷,这些贸易纠纷不仅存在于通使往来的朝贡贸易中,也存在于边境贸易和海外贸易中。
在解决这些纠纷的过程中,出于维护贸易利益和贸易秩序的考虑,双方经常委派专门的纠纷调解者,也曾出现非正规的协商机构和裁决规则,甚至形成了简单的贸易申诉惯例,尽可能避免贸易纠纷的扩大和贸易冲突的升级。
尽管这些惯例、规则仍然相当脆弱,也难免带有一些就事论事的特点,但隋唐政府为解决中外贸易纠纷的各种努力对维护中外贸易环境发挥了积极作用。
关键词:
隋唐中外贸易贸易纠纷贸易申诉
作者简介:
贾志刚,男,山西朔州人,历史学博士,西北大学文博学院副教授。
隋唐时期,中外贸易问题曾经引起很多学者的关注,如张泽咸先生就唐代边境互市贸易和对外贸易进行了专门研究,[1]417-495蔡鸿生等先生对唐代商胡的朝贡贸易有过系统分析,[2]46-74冻国栋先生曾对唐代的民族贸易和管理提出过自己的看法,[3]340-356乌廷玉等先生就唐代国际贸易、海外贸易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4]5-8陈明先生关注中外药材贸易中商胡以次充好博得厚利的现象,[5]4-26蒋致洁先生对丝绸之路的贸易史予以重点研究,[6]88-95温翠芳先生研究唐代外来香药贸易的史事,[7]20-45还有不少学者探讨了唐代的绢马贸易问题[8]349-352等。
诸多学者对唐代的中外贸易问题的研究,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但各种贸易形式所引发的贸易冲突问题,以及贸易双方为寻求解决贸易冲突而付出的努力,却未见系统探讨,这些事实或现象的存在所引发的社会问题,仍有待于进一步揭示和探索,存在着继续研究的必要性。
一、唐朝南部沿海的贸易纠纷及其解决
在日常的贸易交往中,发生贸易纠纷是难免的,如何解决这些纠纷也成为隋唐时期中外贸易史的一个重要问题。
根据唐人李肇的记录,每年到广州、安南的外国海舶中,“师子国舶最大,梯而上下数丈,皆积宝货。
至则本道奏报,郡邑为之喧阗。
有蕃长为主领,市舶使籍其名物,纳舶脚,禁珍异。
蕃商有以欺诈入牢狱者”[9]199。
外国船舶来唐朝贸易有蕃长主领,唐朝则以市舶使负责管理,对蕃舶征收所谓的“舶脚”之税,并禁限珍异之物的交易。
值得注意的是,李肇还特别记载了某些蕃商因为欺诈被抓入牢狱的事例,说明在广州、安南等沿海贸易过程中,唐朝市舶使或押蕃舶使等专职人员或专门机构可以惩罚贸易中的欺诈行为,维护中外交易的秩序,从而也应当承担起中外贸易纠纷的调解任务。
隋唐时期,南海牧守率多贪冒的记载不绝于史,①贪求海商珍货的岭南官员除了吕思勉先生列举的12人外,还有党仁弘、李复[10]5394、刘巨鳞、彭杲[10]3070等。
事实上,隋唐岭南贪婪侵渔的吏风屡禁不止,贪鄙无耻者实际会更多,只是其名字未必都能记载下来。
如元和十二年(817)孔戣出任岭南节度使,[11]1031史载“蕃舶泊步有下碇税,始至有阅货宴,所饷犀琲,下及仆隶。
戣禁绝,无所求索”[12]5009。
孔戣出任岭南节度使之前,蕃舶来广州要交纳下碇税,还存在阅货宴、杂馈饷等名目。
孔戣到任后发令禁绝对蕃商的非法索取,但是否从此就能禁绝,不得其详。
到开成元年(836)卢钧任岭南节度使前,“海道商舶始至,异时帅府争先往,贱售其珍。
钧一不取,时称洁廉”[12]5367。
帅府之僚属用低价强买商舶珍货,也属于对商舶的侵渔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贸易不公,势必会引起贸易纠纷。
卢钧用何办法解决问题,此处并未提及,《旧唐书》卷177《卢钧传》记:
“请监军领市舶使,己一不干预。
”知卢钧为平息贸易纠纷所采取的办法是委派监军任市舶使,专门管理中外贸易事务,节度使不去干预其事。
但卢钧的办法只能使帅府之僚属无法勒取海舶珍货,节度使赢得廉洁之名,却无法保证监军担任之市舶使及其属僚对蕃舶的侵刻,所以其清廉只能是暂时的清廉。
阿拉伯商人阿布·赛义德·哈桑《中国印度见闻录》卷2《中国见闻续记》载,一位原籍是呼罗珊(khurasān)的商人,自伊拉克采购了一大批货物运到中国,在广州,被皇帝派出选购舶来品的宦官采取强制手段拿走了货物,因此,市舶使和商人产生了纠纷:
有一次,在象牙和另外一些货品的交易上,他(宦官,笔者按)跟那个商人发生了争执,商人拒不出卖,因而双方的冲突愈演愈烈。
宦官竟采取强制手段,把商人带来的好货拿走了。
在他看来,他和商人之间发生的这桩事,是微不足道的,所以根本不把它放在心上。
[13]115
宦官以替皇帝选购舶来品为名,在呼罗珊商人拒不出卖的情况下,采取强制手段拿走象牙等好货,引发冲突,而对于这样强制拿走好货的事件,宦官认为是微不足道的,或许也可理解为习以为常。
但那位商人却并不罢休,他花了两个多月的时间来到皇帝的京城胡姆丹(khumdān)即唐都长安,向唐朝皇帝申诉。
商人“就把同宦官怎样发生争执,宦官又怎样强行夺走他的货物,都一一报告”,经过调查取证后,皇帝召回了那个宦官,“把他的财产没收了……把这个宦官留在了皇陵当了看守”[13]116-117。
日本学者藤本胜次认为交易之初只是普通价钱争执,但因为市舶使使用不法手段强制收购,[13]151升级为贸易纠纷,最后在商人进京告御状的情况下才讨回公道,可见普通海商要争取公正合理的裁断并不容易。
大中三年(849),韦正贯任岭南节度使,“先是,南海舶贾始至,大帅必取象犀明珠,上珍而售以下直。
正贯既至,无所取,吏咨其清”。
[12]4937由此可知,岭南节度使及其属僚仍然盘剥蕃舶,前述卢钧的节度使不干预政策只是临时措施,并未形成制度。
另据唐人萧邺《岭南节度使韦公(正贯)神道碑》记:
“先是,海外蕃贾赢象犀贝珠而至者,帅与监舶使必搂其伟异,而以比弊抑偿之,至者见欺,来者殆绝。
公悉变故态,一无取求,问其所安,交易其物,海客大至。
”[14]7945在此之前,商舶来广州贸易,不仅大帅府要“贱售其珍”,就连监舶使也要以低价强取蕃舶珍货,节度使与监舶使以管理者的身份强买强购,致使蕃舶不堪重负,这必然要引发更频繁的贸易纠纷。
因为蕃舶处于“至者见欺”的贸易环境中,其诉讼又难以得到公正的裁断,他们只好以逃避的办法来应对这样的贸易纠葛,出现“来者殆绝”的现象也就不难理解。
韦正贯在任期间采取的调解措施是:
一方面对蕃商“问其所安”,一方面又禁止官吏对蕃舶的勒索。
因为他解决贸易纠纷的态度积极,保证蕃商“交易其物”的基本利益,极有可能出现“海客大至”的局面。
韦正贯担任岭南节度使时(849-851),[11]1037谁充任广州市舶使,史无明文。
出土于西安东郊的《唐李敬实墓志》能提供一些重要的信息:
“大中四年,除广州都监兼市舶使,才及下车,得三军畏威,夷人安泰。
不逾旬月,蕃商大至。
宝货盈衢,贡献不愆。
”[15]32-36李敬实于大中四年(850)出任市舶使,正逢岭南节度使韦正贯对海商推行“问其所安,一无所取”的安抚政策,这才有李敬实就任“不逾旬月,蕃商大至,宝货盈衢,贡献不愆”的良好形势,否则,《墓志》所言的旬月之间就能宝货充盈之情景就无法理解。
由此可知,在韦正贯任期内广州对外贸易一度出现“海客大至”、“宝货盈衢”的局面,在这一点上,出土《墓志》印证了传统文献的可靠性。
但是,仅靠为数不多的几名清廉官员来维持唐朝南方沿海的中外贸易环境,只能是一厢情愿。
多数情况下,蕃舶海商不仅得不到公平交易的待遇,在遇到贸易纠纷时其申诉也难以保证得到公正裁决,不可避免地出现一般的贸易纠纷升级为贸易冲突,甚至引发社会动荡。
一般的贸易纠纷升级为贸易冲突的情况时有发生。
《新唐书》卷4《则天皇后纪》光宅元年(684)七月条:
“广州昆仑杀其都督路元睿。
”对于此事,《旧唐书》记录为:
“广州地际南海,每岁有昆仑乘舶以珍物与中国交市。
旧都督路元睿冒求其货,昆仑怀刃杀之。
”[16]2897广州每年都有外商以船舶载奇珍异宝来交易,最多时每年40余舶,少也不下数舶。
[16]3635史载,隋唐任职广州之官吏清正廉洁者极少,为什么惟独路元睿就因贪求昆仑财货而被刺杀呢?
《资治通鉴》较为详细地记载了此事的前因后果:
“广州都督路元睿为昆仑所杀。
元睿暗懦,僚属恣横。
有商舶至,僚属侵渔不已,商胡诉于元睿。
元睿索枷,欲系治之。
群胡怒,有昆仑袖剑直登厅事,杀元睿及左右十余人而去。
无敢近者,登舟入海,追之不及。
”[17]6420据此可知,路元睿之被刺杀间接原因是他袒护僚属侵渔商舶,直接原因是他在处理诸商胡的诉讼时执法不公所引起,是海商在唐朝的贸易利益受到侵害,且其贸易诉讼又得不到公正的裁断,所导致的一种贸易冲突。
故此事件的性质是中外贸易纠纷引起的贸易冲突,并非诸书所记的路元睿“冒求其货”而引发的刺杀案件。
也有日常的贸易纠纷得不到解决而引发社会动乱。
唐代宗大历八年(773),岭南将哥舒晃杀节度使吕崇贲,据岭南反。
唐政府任命路嗣恭为岭南节度使,率兵平乱,“及平广州,商舶之徒,多因晃事诛之,嗣恭前后没其家财宝数百万贯,尽入私室,不以贡献”[16]3500。
路嗣恭借平定哥舒晃之叛乱,诛杀并没收商舶之家产,此“商舶”,《新唐书》本传称为“舶商”[12]4624,应指乘海舶来广州贸易的蕃商,但舶商为何被牵连到哥舒晃的叛乱之中,其原委已无法得知,也许舶商支持或参与了此次事件。
因为岭南节使、广州刺史及僚属经常借故盘剥舶商,平日的贸易纠纷得不到及时的解决,也许就会引起蕃商对广州地方政府的积怨,有些蕃商参与哥舒晃叛乱也有可能,否则路嗣恭因哥舒晃事诛杀商舶之徒就难逃滥杀之罪名。
此前,唐肃宗乾元元年(758)也曾发生“波斯与大食同寇广州,劫仓库,焚庐舍,浮海而去”的事件,波斯国与大食国突然进攻广州城的原因不明,极有可能也是贸易纠纷升级为贸易冲突,进而演变成兵戎相见的军事冲突。
二、张光晟事件的定性
隋唐时期,不仅岭南沿海发生了中外贸易纠纷,在唐朝与北方诸族的交易中也引起了不少贸易纠纷事件,同样应当予以关注。
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八月,“振武军使张光晟杀领蕃回纥首领突董统等千人,收驼马千余,缯锦十万匹”。
关于张光晟在振武的这次事件,其他文献的记载与此略有差异,《旧唐书》卷127《张光晟传》:
建中元年,回纥突董、梅录领众并杂种胡等自京师还国,舆载金帛,相属于道。
光晟讶其装橐颇多,潜令驿吏以长锥刺之,则皆辇归所诱致京师妇人也。
遂绐突董及所领徒悉令赴宴,酒酣,光晟伏甲尽拘而杀之,死者千余人,唯留二胡归国复命。
遂部其妇人,给粮还京,收其金帛,赏赉军士。
后回纥遣使来诉,上不欲甚阻蕃情,征拜右金吾将军。
回纥犹怨怼不已,又降为睦王傅。
振武军使张光晟所杀的千余人包括回纥和杂种胡,杀人的理由是回纥以装橐辇归诱致京师妇人,杀人办法是酒酣后伏甲拘杀,只留下二胡人归国复命。
其后,回纥遣使就此事件向唐朝提出申诉。
而司马光《资治通鉴》的记载却有多处与此有出入,在事件原因、杀人手段、杀人数字、未杀人数上均不同。
司马光认为:
其一,张光晟共杀回纥九百余人,而不是千余人;其二,此事的原因是回纥之众为京师人患,为振武人苦,为九姓胡出卖,直到为张光晟杀害,并未提到回纥诱归京师妇人;其三,事件的经过是回纥鞭打振武副将,张光晟勒兵掩击,并非是悉令赴宴,酒酣伏甲杀之;最后,只留一人归国复命,而不是二人。
[17]7287-7288究竟谁的记录更接近事实,有待通解。
在此事之后,张光晟奏报唐朝中央:
“回纥鞭辱大将,且谋袭据振武,故先事诛之。
”认为回纥有袭据振武的企图,这当然是张光晟为自己行为辩护的一面之词。
也有唐人认为“张光晟谋杀回纥酋帅”[12]4726,谋杀也许代表当时唐人对此事的看法。
关于此事,还有另一种说法,唐朝派源休出使回纥,回纥大相颉于思迦责问杀害突董的原因,源休说:
“突董等自与张光晟忿斗而死,非天子命也。
”[16]3575按照唐朝使者源休的解释,张光晟与回纥突董因私忿而斗死,并不是国家行为,各执一词,难辨是非。
不管在此事的记载中差异有多少,原因如何分歧,其性质是可以判定的,窃以为这个事件既是政治流血事件,也是一场经济贸易冲突。
首先,回纥辇重赀归国的背景值得注意。
大量回纥人与冒充回纥的九姓杂种胡商人来唐朝贸易取利,“始,回纥至中国,常参以九姓胡,往往留京师,至千人,居赀殖产甚厚。
”[12]6121有大量的九姓胡冒充回纥留居唐朝京师,享受唐朝给予回纥的贸易特权,从事囤积居奇的商贸活动。
其次,因为回纥助唐平乱有功,回纥在唐朝享有特权,所以出现了一些回纥商人或假借回纥的九姓胡商人殖货纵暴,欺凌百姓的现象。
史书多次提到回纥在市场施暴的事件,如大历年间,回纥之留京师者,“曹辈掠女子于市”;“复出暴市物”;“刺人于东市……都人厌苦”[12]6120-6121等。
回纥暴掠行凶多发生在市场,说明这些事件与交易有关,正是因为交易的公平环境被破坏,交易纠纷才很容易变成冲突。
再次,回纥与九姓杂种胡在京师长安的贸易不仅引起长安百姓的愤怒,也引起唐朝政府的不满。
如,回纥以三百骑犯金光门、朱雀门,在含光门街夺长安县令邵说所乘马,入万年县狱劫囚伤吏;甚至连唐德宗也曾受辱于回纥。
[12]612-6121作为双方贸易纠纷调解者的唐政府,已经失去了调解纠纷的权力和地位,贸易纠纷的公平解决也就无从谈起。
复次,回纥与九姓杂种胡在唐朝恃权横行,恣行残忍,不仅使都人厌苦,也让都城以外的各地人都忍无可忍。
如,回纥放火烧东京圣善寺和白马寺二阁,百姓死伤万计;回纥在洛阳大辱唐朝朝贺官吏;残暴掠夺汝、郑之间,百姓比屋荡尽[16]5204等。
由于回纥不是通过贸易形式而是使用暴力来大肆掠夺物资,势必引起唐人的反抗。
大历十三年(778),“河阳将士劫回纥辎重,因大掠河阳坊市,回纥格战,死数千人”。
[18]1745对此,司马光的总结有一定代表性:
“代宗之世,九姓胡常冒回纥之名,杂居京师,殖货纵暴,与回纥共为公私之患。
”[17]7288商胡在北方某些地区成为公私之患。
还有,回纥归国携带了大量物资,舆载金帛,相属于道,既有驼马、缯锦,又有京师女子。
不必讨论这些物资是通过贸易积聚,还是暴掠而来,单就其携带诱致京师妇女一项,就是明显无视唐朝禁止掠卖人口的律令,不顾贸易原则的非法贸易行为。
也就是说,因为突董等人携带了非法交易之物资,给唐朝稽查者以口实。
最后,此事结局非常有趣,回纥遣使就突董等被杀事件向唐朝提出申诉,也向唐朝入回纥使源休提出责问,但回纥的复仇要求,不是惩罚当事者或贬降张光晟,也非杀戮唐朝入回纥使,而是归还所欠马价180万,“可汗使谓(源)休曰:
‘我国人皆欲杀汝,唯我不然,汝国已杀突董等,吾又杀汝,犹以血洗血,污益甚尔。
吾今以水洗血,不亦善乎!
所欠吾马直绢一百八十万匹,当速归之’。
”[16]3575所以当唐朝“与之帛十万匹、金银十万两,偿其马直”,贸易冲突的解决也就成为政治事件的结局。
因此,突董等被杀事件虽说是一次政治流血事件,但其始终与贸易相关联,由贸易纠纷引起,也由于贸易纠纷得不到合理解决而酿成贸易冲突,直到引发流血事件,最终在贸易冲突和平解决后结束。
张光晟事件属于北方地区中外贸易诸多纠纷大量积聚的总爆发,也从某一方面说明唐朝中外贸易尚未达到人们想象的那样自由通畅。
三、唐朝与回纥绢马贸易的纠纷及其解决
张泽咸先生认为唐与周边诸族的贸易情况虽然各有差异,但某些贸易活动却是经常性的。
[1]428-445隋唐时期,国际、族际贸易形式多种多样,其中,绢马交易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贸易形式,不仅涉及民间贸易,更涉及唐朝与周边一些民族政权的交易,带有一定的普遍性。
因此,绢马贸易中所产生的贸易纠纷就具有一定的典型性,对认识唐代中外贸易纠纷的产生及其解决具有参考价值,是分析唐代对外贸易纠纷问题的极好案例。
唐与回纥的绢马贸易曾引起学界的极大关注,陈寅恪先生在对白居易《阴山道》诗的笺证中提到:
“回鹘每以多马贱价倾售,唐室则减其马数而依定值付价。
”又据白居易诗文“疏织短截充匹数,藕丝蛛网三丈余,回鹘诉称无用处。
”提出“付回鹘马价者,则如藕丝蛛网,此即所谓疏织也。
其恶滥至此,宜回鹘之诉称无用处矣。
观唐回马价问题,彼此俱以贪诈行之,既无益,复可笑。
乐天此篇诚足为后世言国交者之鉴戒也。
又史籍所载,只言回鹘之贪,不及唐家之诈……可补旧史之阙。
”[19]266-267陈先生认识到唐朝与回鹘绢马贸易中,特别提到唐家之诈的存在问题,贸易双方不可避免地存在着尔虞我诈的地方,这当然会使贸易纠纷不断产生,贸易纠纷产生后,如何解决正是我们所要关注的问题所在。
实际上,唐朝与回纥的绢马贸易过程,双方都存在防范心理,为的是避免引起贸易纠纷,但贸易纠纷经常是防不胜防的。
唐人崔元略所撰《内侍李辅光墓志》云:
时有北虏入觐,将以戎马充献,数盈累万。
国朝故事,每一马皆酬以数十缣帛,拒之即立为边患,受之即玉府空竭。
公承命为印纳使,迎之朔陲,谕以信实。
交领之际,虏不敢欺。
[20]2007
“印纳”之意,马俊民先生经过考证认为是买进马的意思,[21]137志主李辅光作为唐朝的印纳使直接参与了绢马贸易。
内侍李辅光是否英明到如墓志所言奸无所容的程度,不必深究,但这里的记录正涉及绢马交易中防范欺诈的问题。
事实上,具体交易过程少不了你是我非之争议,甚至于连交易原则也难免产生斗智斗谋之较量。
虽然志文记载李辅光有“虏不敢欺”的能力,却又说“拒之即立为边患,受之即玉府空竭,”极为坦率地写出了唐朝在此项贸易中的无奈处境。
这种无奈源起于回纥对交易原则的屡屡破坏和唐朝无力维护交易原则的现实。
也就是说,唐回绢马贸易产生的诸多纠纷因为一些政治因素而得不到合情合理的解决,使唐廷承受了沉重的经济压力和怨声载道的社会压力。
这种抱怨在元稹《阴山道》诗中可以看到:
“年年买马阴山道,马死阴山帛空耗。
”[22]290在白居易的同题诗中也有流露:
“五十匹缣易一匹,缣去马来无了日。
养无所用去非宜,每岁死伤十六七。
”[23]81《新唐书》更留下多处谴责与回纥绢马贸易的观点。
②马俊民先生认为旧史言回纥卖给唐马皆病弱不可用,未免夸大其辞,[21]135有一定的道理。
但在朝野上下一致谴责此项贸易的气氛中,某些唐人发表夸大其负面影响的议论也并不难理解。
现存史料多处记录回纥不顾约定或向唐倾销更多的马匹,或强行售卖病弱驽马,甚至有印骨数皮以充马数的现象。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其一,不顾唐朝购买力,贪得无厌。
“回纥恃功,自乾元之后,屡遣使以马和市缯帛,仍岁来市,以马一匹易绢四十匹,动至数万马。
其使候遣、继留于鸿胪寺者非一,蕃得帛无厌,我得马无用,朝廷甚苦之。
”[16]5207此处概言回纥单方面增加马数,但史家所言“唐得马无用”实乃言过其实,应该是回纥待售之马超过唐朝实际购买力,这样非但造成朝廷苦不堪言,也给唐朝社会带来许多问题。
其二,有些病弱驽马,强卖强售。
《新唐书》卷50《兵志》记:
“乾元后,回纥恃功,岁入马取缯,马皆病弱不可用。
”同书卷217《回鹘传上》曰:
“岁以数万求售,使者相蹑,留舍鸿胪,骀弱不可用。
”《资治通鉴》卷224“代宗大历八年五月”条:
“动至数万匹,马皆驽瘠无用,朝廷苦之。
”这些都是病弱马也在贸易求售之列的史实。
其三,印骨数皮以充马数。
白居易《阴山道》:
“草尽泉枯马病羸,飞龙但印骨与皮。
”元稹《阴山道》:
“马死阴山帛空耗。
”都反映出回纥乘势讹诈唐朝,出现死马当作活马卖的现象。
在贸易中,唐朝的一些行为也有可能引发纠纷,诸如拖欠马价绢、所市不能尽其数和马价绢滥竽充数等问题。
具体表现如下:
其一,唐朝不能按时给付回纥马价绢。
前揭回纥可汗讨还唐朝所欠马值180万匹,应是唐德宗继位前乾元初(758)到大历末(779)20年所欠之数。
唐德宗以帛10万匹、金银10万两,偿其马值。
张泽咸先生曾统计贞元三年(787)到大和三年(829),唐朝偿付回纥马价绢的13次记录,共159.2万匹。
[1]431长达42年的绢马交易量是多少,应付绢帛多少,都无从得知。
如果每年绢马交易量相差不多,前20年与后42年比较,前20年欠负回纥马价绢达180万匹,每年平均接近绢10万匹,可见每年唐回绢马交易量应远远大于此数。
按此推测,后42年唐回绢马贸易的交易量也要超过420万匹绢帛,而13次有记录的偿还总共不到160万,所欠之数至少在260万匹以上。
另据白居易草拟的《与回鹘可汗书》所言:
达览将军等至,省表,其马数共六千五百匹。
据所到印纳马都二万匹,都计马价绢五十万匹。
缘近岁已来,或有水旱,军国之用,不免阙供。
今数内且方圆支二十五万匹。
分付达览将军,便令归国,仍遣中使,送至界首。
虽都数未得尽足,然来使且免稽留,贵副所须,当悉此意。
顷者,所约马数,盖欲事可久长,何者?
付绢少则彼意不充,纳马多则此力致歉,马数渐广,则欠价渐多。
以斯商量,宜有定约,彼此为便,理甚昭然。
”[23]1225
虽然学人对此段文字看法难一,但并不影响其史料价值,尤其是文中提出只有限定马数,贸易才能长久的观点,证明唐朝也不断向回纥提出申诉。
此次交付应支绢50万,实付25万,欠25万匹,单次欠负就如此之巨,如果认为这是当年的交易额,那么42年所欠马价数额更为巨大,远远超过上述估计之数。
其二,所市不能尽其数的问题。
大历八年(773),“回鹘遣赤心领马一万疋来求市,帝以马价出于租赋,不欲重困于民,命有司量入计许市六千疋。
”[10]11727实际上,唐朝最初只能购买马千匹,是在唐朝军事将领郭子仪等人的要求下,由1000增加到6000。
《资治通鉴》卷224“唐代宗大历八年十月”条:
“有司以回纥赤心马多,请市千匹。
郭子仪以为如此,逆其意太甚,自请输一岁俸为国市之。
上不许。
十一月,戊子,命市六千匹。
”即使增加到6000匹,回纥还有4000匹马无法售出。
其三,唐朝所付马价绢存在以次充好的现象。
正如白居易诗中所写,“疏织短截充匹数,藕丝蛛网三丈余”。
陈寅恪先生认为诗文反映绢马贸易中唐家之诈,也是引起唐回贸易摩擦的原因之一。
总而言之,在唐朝与回纥的绢马贸易中,双方都存在为了自己的利益不顾贸易约定,所以贸易纠纷不断、摩擦频繁,以至引发贸易冲突,甚至于关系恶化,边疆生烟。
但最终解决这些争端的办法,却是双方互派使节,接受对方申诉,重新约定规则的非武力措施。
上揭张光晟杀突董事件后,“回纥遣使来诉”,同时,“回纥请得专杀者以复仇。
”[17]7288最后,此事在唐使源休与回纥可汗、大相颉于思迦等人的协商中和平解决,即双方都接受贸易冲突用贸易办法解决的原则。
又当回纥提出马价绢疏织短截无用处的申诉,咸安公主也就此事“远为可汗频奏论”时,唐朝积极回应,“元和二年下新敕,内出金帛酬马直。
仍诏江淮马价缣,从此不令疏短织”[23]81。
唐朝积极整治马价绢以次充好的问题,不仅仅是虚张声势。
唐朝不仅接受回纥的贸易申诉,也多次向回纥提出类似申诉,如针对回纥不顾唐朝经济能力,输马太多的问题,唐朝也在前揭《与回鹘可汗书》中向回纥郑重提出解决方案:
欲使事可长久,必须形成约定,否则,欠付马价就会越来越多。
正是因为双方初步建立了一套可以互相申诉的制度,唐回绢马贸易才能在古代型国际关系的条件下不绝如缕地存在七八十年。
四、唐朝与突厥的贸易纠纷及其解决
日本学者松田寿男认为,古代羊马与缯帛的交易,早在唐朝之前的汉魏南北朝就存在,是中原与北方诸族的一种主要贸易形式。
在唐玄宗天宝初年回鹘勃兴之前,突厥与隋唐两朝的交易活动,与回鹘的情形几乎完全相同[24]414-427,所论甚确。
唐朝与突厥的绢帛与羊马的交易和唐与回纥的绢马贸易不仅有些内容相同,就连所遇到的贸易纠纷也有相似性。
《隋书》卷84《北狄·突厥传》载:
“突厥部落大人相率遣使贡马万匹,羊二万口,驼、牛各五百头。
寻遣使请缘边置市,与中国贸易,诏许之。
”突厥与隋既有朝贡贸易,又设缘边互市贸易。
同时,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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