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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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办法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对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的监管,优化行政审批程序,完善管理方式,提高行政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江苏省道路运输条例》、《路道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告知承诺,是指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的企业提出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申请,行政审批机
关一次告知其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并能够按照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材料,由行政审批机构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方式。
第三条(适用范围)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的适用范围为:
在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注册的企业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的,在办理经营许可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组织实施)
常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本市“证照分离”试点的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工作的总体组织和协调推进。
常熟市运管处负责本辖区“证照分离”试点的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工作的组织和落实,并负责经营许可的审批和监管。
第二章经营许可相关规定
第五条(审批依据)
(一)《华中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六条;
(二)《道货路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第六条(经营许可条件)
申请办理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的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详见《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管理规定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二)。
第七条(申办材料)申请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承诺审批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二)。
第三章审批程序和后续监管
第八条(申请)
在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申请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向常熟市运管处提出申请。
申请人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须作出承诺,现场提交经申请人签章的告知承诺书、申请书及其他申办材料。
申请人不愿意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可以按照原《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申请程序进行申请。
第九条(申请人的承诺)
提出从事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的申请人在办理经营许可时,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在被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时对下列内容
作出确认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自身能够满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告知的相关材料;
(五)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
(六)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十条(审核与决定)
申请人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的,现场申请时须提交第七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材料,同时须提交告知承诺书,告知承诺书经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双方签章后生效,由行政审批机关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和告知承诺书后,符合要求的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对采取承诺方式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承诺的30日内,按约定期限将第七条规定的全部并符合要求的材料提交审批机关,如果在承诺约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交上述规定的全部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行政许可法》等规定,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一条(文书和证书的送达)
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依法送达行政审批证件。
第十二条(后续监管)
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的决定1个月内,对被审批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被审批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审批机关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第十三条(诚信档案)
行政审批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记入交通管理部门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审批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22日。
本办法目前仅限在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今后全市推广将制定新的告知承诺管理办法。
附件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承诺申
请材料目录
一、《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告知承诺书(见附件三)
附件
受理申请机关专用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
经营申请表
说明
1、本表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制作,申青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应当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本表,并同时提交其它相关材料(材料要求见第3页)。
2本表可向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免费索取,也可自行从交通部网站W)下载打印。
3有关常见冋题可查询交通部网站。
4本表必须用钢笔填写或计算机打印,要求用正楷,字迹工整。
申请人基本信息
申请人名称
要求填写企业公司)全称、企业预先核准全称或个体经营者姓名
负责人姓名经办人姓名
如系个人申请,不必填写负责人姓名”及经办人姓名”项
通信地址
电话传真
手机电子邮箱
设备、设施情况
设备设施
装卸设备型号数量(台)设施种类面积(平方米)
集装箱叉车通用仓库
正面吊运机专用仓库
集装箱轨道吊机简易仓库
小型叉车集装箱堆场
直举升叉车通用堆场
搬运手推车停车场
货物传送带货物托运场所
监控系统有否咼台
计算机管理系统检杳口
与表内名称不一的,可在空白栏中填写。
表格不够,可另附表。
1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本表)2负责人、办理人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经营道路货运站场)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4、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竣工验收证明
5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身份证明、专业证书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文本只有上述6份材料齐全有效后,您的申请才能受理
声明
我声明本表及其它相关材料中提供的信息均真实可靠。
我知悉如此表中有故意填写的虚假信息,我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将被吊销。
我承诺我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及其它有关道路运输法规的规定
负责人签名日期
负责人职位
如系个人申请不必填写负责人职位”项
附件
(行政审批机关名称)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许可)
〔年]号
第
申请人: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地址:
联系方式:
委托代理人:
证件类型:
编号: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
联系人姓名:
联系方式:
行政审批机关的告知
本行政审批机关就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审批依据
本行政审批事项的依据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条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2.《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九条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货路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二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三)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四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五)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六)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六条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第十七条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按本章有关许可规定办理。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变更名称、地址等,应当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要求:
(一)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安全生产业务操作规程;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驾驶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审批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审批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2.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3.经营道路货运站的土地、房屋的合法证明;
4.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5.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6.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年月日前提交
在行政审批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
(以上由工作人员填写)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一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审批机关将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审批机关将依法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当补充的材料。
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本行政审批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1个月内对申请人的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
发现申请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机关将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作出承诺后,未在承诺期限内提交材料的,将在行政审批机关的诚信档案系统留下记录,对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审批的行政审批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认为自身能满足行政审批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
(四)对于约定需要提供的材料,承诺能够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提供;
(五)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六)若违反承诺或者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审批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一式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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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 货物运输 经营 许可 告知 承诺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