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精选版整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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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精选版整理版
附件1:
上海市民办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着遵循国家对民办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工作方针,加强民办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民办中小学校的会计核算,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维护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中小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民办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民办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民办中小学校包括:
民办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四条民办教育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如果出资人要求依法取得合理回报,应当在学校的章程中明确载明。
第五条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规范:
(一)财务预算和决算制度;
(二)基本建设的财务管理制度;
(三)教职工绩效考评与薪酬管理制度;
(四)资金结算管理制度;
(五)收费标准管理制度;
(六)费用开支标准管理制度;
(七)收据和发票管理制度;
(八)经营承包财务管理制度;
(九)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一十)有价证券管理制度;
(一十一)专用资金管理制度;
(一十二)其他财务会计工作的制度。
第六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原则是:
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保证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的有效落实;促使财务工作有章可循,财务活动有序进行;正确处理国家、举办者、出资人、学校和受教育者的经济利益关系。
第七条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
严格履行举办者投入财产的认定和过户手续,保证出资的真实、合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体制,配备合格的财会人员,保障财会工作的有序开展;有效落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加强法人财产的管理,防止学校法人财产流失;合理编制预算,依法多渠道筹集办学资金,加强核算,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和办学活动情况。
第二章财务管理体制
第八条学校的财务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九条学校必须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制定财务规章制度,编制财务收支预决算,集中管理学校的各种资金。
第一十条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由校长提名,经学校决策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下同)批准后任命,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十一条学校财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权限、技术职称、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执行。
学校财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学校的一般会计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学校的会计人员必须按时接受本市组织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并落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一十二条学校预算编制坚持“透明公开、完整科学、及时有效、注重效益、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一十三条预算是指学校根据年度办学发展计划和经费支出需要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预算分为收入预算、费用预算和资产预算等。
预算由校级预算和所属各级部门预算组成。
学校应当根据科学的方法编制预算。
第一十四条学校必须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明确预算编制方法和审批程序。
学校校长负责拟订年度预算,由学校决策机构审批后实施,对学校的业务活动具有约束力。
第一十五条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时,可以报学校决策机构调整预算。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费用预算。
第四章资产和负债管理
第一十六条学校举办者投入资产的认定和过户:
(一)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二)举办者可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
举办者投入的知识产权等必须合规、真实。
凡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三)举办者投入的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必须通过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其中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必须通过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证明,且评估基准日为办学批准日;出资人按一定比例从办学结余中取得的合理回报,如再投入到学校,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四)举办者必须在学校法人登记成立后一年内办理过户手续,将投入资产(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等)过户到学校名下。
本办法试行前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尚未过户到学校名下的,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1年内完成过户工作。
资产未过户到学校名下前,举办者对学校债务等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一十七条学校按法定验资机构或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书面报告合理确定举办者的出资额,依法向教育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如需修改学校章程中有关出资额的记载事项,学校应当按法定验资机构或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书面报告合理确定出资额,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登记管理部门核准。
要依法落实学校的法人财产权。
学校的法人财产权依法受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学校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资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私分、挪用或侵占学校的资产。
禁止学校利用本校教学设施提供经济担保或财产抵押。
第一十八条学校必须依法加强和规范法人财产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学校应当对国家资助财产、出资人投入学校的财产、受赠财产和办学积累的财产,进行分类核算和管理。
出资人对学校投入的财产和学校接受捐赠的财产,应当按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或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所出具的书面报告中确定的财产,进行登记和管理。
第一十九条学校要对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财产进行分类核算;对获得的专项经费,应当在每年度末向专项经费的提供者报送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1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6类:
(1)房屋和建筑物;
(2)专用设备;
(3)一般设备;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
(6)其他固定资产。
学校应当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第二十一条为便于准确反映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正确核算办学成本,学校应当进行固定资产折旧核算。
固定资产折旧按照《民办中小学校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表》的规定执行。
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残值率为5%。
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按月提取折旧,文物和陈列品除外。
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民办中小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固定资产分类
折旧年限
一、房屋、建筑物
1.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
2.混合结构
3.砖木结构
4.简易房
40—50年
35—45年
20—25年
8—10年
二、专用设备
8年
5.文体设备
6.医疗设备
7.机器、机械设备
8.交通运输工具
三、一般设备
5年
9.电教设备
10.印刷设备
11.办公设备
12.家具
13.实验器材
14.电子计算机
15.电子配件
3年
四、文物及陈列品
—
五、图书
3年
六、其他固定资产
10年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别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当对教职工实施有效的绩效考评,合理控制教职工薪酬,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
学校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支付方案应当经学校决策机构审议、批准。
第五章收入和费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学校的收入分为:
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收入应当按照是否存在限定,区分为非限定性收入和限定性收入,并设置相应的明细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一)提供服务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学费收入、住宿费收入等。
(二)政府补助收入是指学校因国家机构给予的资助而取得的收入。
(三)捐赠收入是指学校接受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所取得的收入。
(四)投资收益是指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净损益。
(五)其他收入是指学校除提供服务收入、政府补助收入、捐赠收入、投资收益以外的其他收入,如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存货盘盈、固定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无形资产处置净收入等。
第二十五条学校的费用分为:
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所得税和其他费用。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学校开展教学及辅助活动中所发生的与直接提供教育服务相关的费用,可细分为:
基本工资、津贴、奖金、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缴费、福利费、兼职教师薪酬、劳务费、工会经费、折旧、材料费、图书资料购置费、办公费、印刷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租赁费、物业管理费、维修费、医疗费、助学金、绿化费、宣传活动费、税费支出及其他费用。
(二)管理费用是指学校决策机构进行管理和学校的后勤保障部门提供后勤服务等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学校决策机构的公务支出(包括办公费、会议费和差旅费等)、后勤服务人员的薪酬支出(基本工资、津贴、奖金、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费、福利费等),存货和固定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等。
(三)筹资费用是指学校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学校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
(四)所得税是指学校办学活动过程中应依法缴纳的所得税。
(五)其他费用是指学校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所得税的各种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学校发生的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所得税和其他费用,应当在实际发生时按其发生额计入当期费用。
学校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包括与出资人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应当以公允价值为基础。
第二十六条学校应当明确区分教育活动收入和非教育活动收入、教育活动支出和非教育活动支出;无法明确区分的支出项目,应按合理的标准分摊归集到有关项目;分摊标准一经确定,本年度内不得变更,下年度确需变更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说明变更的内容、事由和影响。
第六章结余及其分配
第二十七条结余是学校(业务活动)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全部费用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或发生的净亏损)。
办学结余是指学校的全部收入扣除全部费用形成的年度净收益,扣除社会捐助、国家资助的资产后,并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预留发展基金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必要的专用资金后的余额。
第二十八条学校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自身发展、建设需要提取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即专用资金。
(1)提取发展基金。
学校应当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提取发展基金。
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和更新。
(2)鼓励学校根据自身发展和建设需要提取风险保证金等其他专用资金。
1.风险保证金。
学校可以根据决策机构确定的比例从非限定性收支形成的年度净收益中提取风险防范基金。
风险防范基金用于学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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