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高层防火规范.docx
- 文档编号:6486015
- 上传时间:2023-01-06
- 格式:DOCX
- 页数:10
- 大小:23.73KB
中高层防火规范.docx
《中高层防火规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高层防火规范.docx(1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中高层防火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中高层防火规范
篇一:
20xx新防火规范解读
关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xx)解读
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xx)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xx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xx年版)相比,主要有以下变化:
一、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xx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xx年版),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的多、高层分类统一按照建筑高度划分。
1、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
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
详见下表5.1.1:
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2、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合并,耐火等级分为一、二、三、四级,详见表5.1.2(原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仅分为一、二级)。
且耐火要求更加完善,如5.1.6条: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面积不大于100㎡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h的不燃性墙体;又如5.1.7条:
二、三级
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3、合并了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详见下表5.2.2;
4、合并了民用建筑的防火分区,耐火极限一级的高层民用建筑分区面积有所增加,详见下表5.3.1
的规定增加1.0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2、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要求确定。
5、不同部位不同种类的建筑防火要求更为清晰、完善,如①建筑物内的中庭、回廊;②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③餐饮、商店等商业设置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建筑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
6、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防火措施应符合:
(1)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不应小于0.8m。
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单、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h。
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要求;
(2)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间的墙体宽度不应小于1.0m;小于1.0m时,应在开口之间设置突出外墙不小于0.6m的隔板;(3)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及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等级建筑外墙的要求。
2)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7、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1.5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8、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二层;
2)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
3)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防火墙和1.5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墙与发电间分隔;确需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5)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
6)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9、民用建筑安全疏散(住宅建筑):
9-1、住宅建筑的安全出口设置:
1)建筑内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2)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3)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4)建筑高度大于54米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9-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9-3、住宅建筑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任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2)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3)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同一楼层或单元的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开向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9-4、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距离不大于10时,可采用剪刀楼梯,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h的防火隔墙;
3)楼梯间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
4)楼梯间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5)、两楼梯间的加压送风系统不宜合用;合用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9-5、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住宅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注:
a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b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户门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户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c住宅建筑内部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距离可按本表及注a的规定增加25%;d跃廊式住宅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2)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
层数不超过4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3)户内任一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上表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倍计算)
9-6、住宅建筑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应经计算确定,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10m。
建筑高度不大于18m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不应小于1.0m。
10、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
1)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2)内、外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宜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防护窗;
二、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三、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1、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a级的保温材料;
2)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的保温材料;
3)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
采用燃烧性能为b1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2、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腹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b1、b2级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50mm。
3、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4、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4-1、住宅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10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7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4-2、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大于24m,但不大于50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1级;
3)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
5、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高度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2)建筑高度不大于24m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b1级;
6、除上述第2条规定的情况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第4条规定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h;
2)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300mm。
7、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在其表面设置防护层,防护层应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
除上述第2条规定的情况外,当按上述第4条采用b1、b2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应小于15mm,其它层不应小于5mm。
8、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9、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h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b2级,当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h时,不应低于b1级。
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和外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保温系统均采用b1、b2级保温材料时,屋面和外墙间应采用宽度不小于500mm的不燃材料设置防火隔离带进行分隔。
10、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或b2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11、建筑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50m时可采用b1级材料;
四、将消防设施的设置独立成章并完善了有关内容;取消了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这些系统的设计要求分别由相应的
篇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目录
1总则2术语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4.1一般规定4.2防火间距4.3消防车道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5.1防火和防烟分区5.2防火墙、隔墙和楼板5.3电梯井和管道井5.4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5.5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6.1一般规定6.2疏散楼梯间和楼梯6.3消防电梯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7.1一般规定7.2消防用水量7.3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7.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7.5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7.6灭火设备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8.1一般规定8.2自然排烟8.3机械防烟8.4机械排烟8.5通风和空气调节9电气9.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9.2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9.3灯具9.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9.5漏电火灾报警系统附录a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附录b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附:
条文说明
总则
1.0.1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中高层防火规范)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1.0.3.1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3.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共建筑。
1.0.4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术语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高层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
并应符合表3.0.1的规定。
3.0.2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二两级,其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3.0.3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节点的外露部位,必须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表3.0.2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0.4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5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
3.0.6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
3.0.7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时,其柱、梁、楼板和墙的耐火极限应按本规范第3.0.2条的规定提高0.50h。
3.0.8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0.8.1窗槛墙、窗间墙的填充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当外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时,其墙内填充材料可采用难燃烧材料。
3.0.8.2无窗槛墙或窗槛墙高度小于0.80m的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高度不低于0.80m的不燃烧体裙墙或防火玻璃裙墙。
3.0.8.3建筑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3.0.9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一般规定
4.1.1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
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规定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2.1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1.2.2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o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
4.1.2.3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楼板隔开。
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
4.1.2.4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4.1.2.5变压器室之间、变压器室与配电室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隔开;
4.1.2.6油浸电力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油浸电力变压器下面应设置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4.1.2.7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规定。
油浸电力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630kVa;
4.1.2.8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1.2.9燃气、燃油锅炉房应设置防爆泄压设施和独立的通风系统。
采用燃气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事故通风换气次数不小于12次/h;采用燃油作燃料时,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3次/h,事故通风换气能力不小于6次/h。
4.1.3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3.1可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二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
柴油的闪点不应小于55℃;
4.1.3.2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3.3机房内应设置储油间,其总储存量不应超过8.00h的需要量,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发电机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
4.1.3.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除卤代烷1211、1301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1.4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1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400m2。
4.1.5.2一个厅、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4.1.5.3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4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4.1.5a高层建筑内的歌舞厅、卡拉0k厅(含具有卡拉0k功能的餐厅)、夜总会、录像厅、放映厅、桑拿浴室(除洗浴部分外)、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以下简称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宜靠外墙设置,不应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和尽端,其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m2,其它场所为0.5人/m2计算,面积按厅室建筑面积计算;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甚它场所隔开,当墙上必须开门时应设置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楼层时,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a.1不应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二层以下,设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4.1.5a.2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0m2;
4.1.5a.3一个厅、室的出口不应少于两个,当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小于50m2,可设置一个出口;4.1.5a.4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1.5a.5应设置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4.1.5a.6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4.1.5b地下商店应符合下列规定:
4.1.5b.1营业厅不宜设在地下三层及三层以下;4.1.5b.2不应经营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储存物品属性的商品;4.1.5b.3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4.1.5b.4当商店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时,应采用防火墙进行分隔,且防火墙上不得开设门窗洞口;4.1.5b.5应设防烟、排烟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4.1.5b.6疏散走道和其它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或靠近地面的墙面上,应设置发光疏散指示标志。
4.1.6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4.1.7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4.1.8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4.1.9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
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4.1.10高层建筑使用丙类液体作燃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0.1液体储罐总储量不应超过15m3,当直埋于高层建筑或裙房附近,面向油罐一面4.00m范围内的建筑物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1.10.2中间罐的容积不应大于1.00m3,并应设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单独房间内,该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4.1.11当高层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1.1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1.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裙房贴邻建造。
4.1.11.2总储量超过1.00m3、而不超过3.00m3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高层建筑和裙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4.1.11.3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4.1.11.4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篇三: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20xx版)
关于商业建筑部分摘要
·高层建筑高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高 防火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