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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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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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模板
XX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及房屋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第656号),切实保护农民合法财产权益,深入推进农村各项改革,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7〕43号)、《宁波市农村宅基地及住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甬政办发[2017]11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结合深化“无违建县”创建、“三改一拆”行动、美丽乡村建设及全域旅游等工作部署,严格执行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按照省、市统一部署,稳妥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及房屋(以下简称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切实维护好农民合法财产权益,促进农村各项改革深入推进,为加快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重要动力。
二、目标任务
(一)工作目标。
按照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要求,坚持“属地负责、协同推进、依法依规、便民利民、积极稳妥”的工作原则,全面摸清农房现状情况,梳理完善相关法规政策和制度,分类处理历史遗留问题,规范登记业务标准,实现“予以登记为原则,不予登记为例外”。
补充完善农房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并实现不动产登记数据动态更新。
(二)主要任务。
以《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及农房确权登记发证的相关政策为依据,因地制宜开展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有序推进农村房地统一登记工作,力争到2019年底前基本完成符合条件的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1.2017年底前,全面启动房地一体的权籍调查工作,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在茅洋乡小白岩村、洋岙山村试点基础上,以点带面,逐步全面推进。
2.2018年底前,力争全面完成权籍调查工作,各镇乡(街道)登记率要达到70%以上,更新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和登记数据库。
3.2019年底前,各镇乡(街道)基本完成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登记率达到85%以上,完善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和登记数据库。
三、工作步骤
(一)工作部署阶段(2017年12月前)
县政府成立由国土、规划、住建、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发布具体实施方案。
各镇乡(街道)承担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班子,具体组织和承办本级农房确权登记发证相关工作。
(二)推广实施阶段(2018年1月至2019年11月底前)
1.排查摸底。
各地以行政村为单位开展农房排查摸底工作,调查权利人、坐落、面积、审批情况、建造时间、超建面积、房屋质量等基本情况,建立工作台帐,形成基础资料。
2.分类处理。
各地开展农房一体权籍调查测绘,建立不动产登记单元和权籍调查数据库。
按照“一户一宅、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的原则,依照相关文件,妥善处理各类历史遗留问题。
3.确权登记。
各镇乡(街道)、村要积极动员符合确权登记条件的农村集体组织及其成员申请农房登记,登记机构要依照法定程序受理、审核、登簿、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农房登记受理地点要向村级延伸,方便群众。
(三)检查总结阶段(2019年12月底前)
1.检查总结验收。
各地对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组织自查,查漏补缺、完善提高,及时整理工作资料并立卷归档。
县政府将对各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2.建立长效机制。
要建立完善农房审批机制,落实国土、规划、住建、综合行政执法、镇乡(街道)等单位共同参与的责任机制和监管措施,从源头上规范农房管理,常态化开展农房登记发证工作。
四、技术路线
以1:
500村庄数字地籍调查、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及农房所有权登记等现有成果资料作为工作底图,结合现有集体建设用地供应、宅基地审批、规划许可、房产登记等档案资料,按照国土资源部《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要求,开展房地一体的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补充完善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
依托权籍调查成果,根据《条例》、《细则》等规定,对符合不动产申请条件的,进行不动产登记受理、审核、登簿、发证,最终形成以不动产单元为单位的不动产登记档案,并统一纳入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
对已经土地登记且权属来源资料完整的宗地进行内外业核实,实地未发生变化的,开展房屋测量,建立房地关联。
对已经土地登记且经核实发生变化或权属来源资料缺失、不完整的宗地进行外业核实、调查,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
对于未土地登记或无权属来源资料的宗地进行外业调查,开展不动产权籍调查。
五、妥善处理农房历史遗留问题
本着“尊重历史、保护权益、先地后房、分类处理”的原则,在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规定确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农村用地和建房管理政策沿革的实际情况,分阶段和不同情形妥善处理农村住房历史遗留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一)未办理宅基地及房屋首次登记,根据不同时段进行处理。
1.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翻建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2.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若已按当时相关规定处理的,凭镇乡(街道)村(居)民建房管理办公室确认意见确定房屋所有权。
3.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起至2015年3月1日《XX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XX县村(居)民建房规划管理办法》实施前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面积占用宅基地建房,但建房者符合建房审批条件且所建房屋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按《指导意见》规定处理到位后,依批准的宅基地和房屋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
(二)已办理宅基地登记,但房屋未登记的,或房屋已登记,宅基地未登记的,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1.1987年1月1日前建造,未扩建、翻建、用地界址未变化,且1999年1月1日后未改变的,经乡镇(街道)村(居)民建房管理办公室确认,按照房屋具结确定房屋所有权。
2.已拆扩建、翻建或1987年1月1日后建房的,超建筑占地和建筑部分按《指导意见》处理到位后,按合法用地范围内的批准建筑面积登记房屋所有权。
3.对依法继承房屋或1999年1月1日(《土地管理法》
修订实施)前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受宅基地“一户一宅”政策的限制,但1999年1月1日后又新建或原址改建扩建的除外。
(三)上述情形中,2015年3月1日后建成的,按现行政策予以办理。
六、严格规范农房登记发证行为
各地要严格依照现行法律法规政策办理农房登记发证,确保登记行为合法合规。
(一)严格把握政策界线。
农房违法占用土地或违反村镇规划建房的,应当拆除的坚决予以拆除。
可以采取有偿使用方式处置的,予以保留,允许补办审批手续的,村镇规划和用地审批手续应当同步补办,超占超建部分待今后拆建、翻建时予以拆除。
不动产登记时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应标明超占位置和面积;未能区分超占位置的,应注明超占面积。
违法超占超建面积不予确认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且不作为拆迁补偿安置的依据。
(二)严格执行房地一体。
按照房地不可分离的事实,以房地一体的原则,确定房地权属,调处纠纷,办理登记;房地权利主体不一致时,应当重新确定权利主体,权利主体相对应后进行登记;房地依法转移时,应当一并转移,确保房地权利主体相对应。
(三)严格确认权利主体。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应依法确认给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
对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规划实施需要,经依法批准异地建房的,可办理确权登记。
“三改一拆”、“一户多宅”等清理出来的多余、闲置宅基地及保留的房屋和原有村集体公益事业、公共设施、个体工业作坊等房屋,经认定可以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名义登记。
(四)严格履行登记职责。
严禁利用确权登记发证机会将违法占用的宅基地、违法建筑和小产权房合法化,对拆旧建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审批新建宅基地时,应当同时办理原宅基地使用权收回手续,收回原不动产权利证书。
对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办理原宅基地及住房注销登记的,国土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如逾期不办理的,经公告后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成员名单见附件),负责全县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制定政策,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国土资源局,具体负责全县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协调、督查、技术指导与考核等日常工作。
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建工作班子,制定工作计划,明确工作任务,确定工作人员,发挥各村党员干部工作积极性,保质保量按时完成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县级相关部门、镇乡(街道)两级要各司其职,确保全县农房登记发证工作有序进行。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国土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对农村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依法进行查处,对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条件的宅基地及时予以补办,对符合确权登记发证的宅基地及住房及时予以办理。
规划部门要对符合补办规划审批条件的住房及时予以补办,对确实无法拆除需暂时保留的建筑提出处理意见;建设部门要加强农村住房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对农村住房质量安全进行认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县级规划、住建、国土、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对不符合补办审批手续但又确实无法拆除的农村住房进行认定。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织乡镇相关机构和村级组织开展宣传发动、调查摸底、权利人身份确认、房屋安全认定等工作,协助相关部门开展确权、审批补办、争议调处、登记发证等工作。
领导小组中的其他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农房确权登记工作。
(三)减轻农民负担。
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目标,提升办事效率,降低办事成本。
各镇乡(街道)要将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及房屋权籍调查、登记发证、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工作开展。
(四)维护社会稳定。
各地要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前提,既要依据当时历史环境下的政策规定,又要充分考虑当前实际情况,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
同时,依法保障进城落户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应予以确权登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使用权作为进城落户的条件。
(五)强化宣传培训。
各地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政策、典型经验及做法,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工作氛围,提高全社会对农房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性,争取群众的理解支持。
本方案自2018年2月24日起施行。
附件:
XX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XX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及房屋
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长:
副组长:
县政府办公室
国土资源局
成员:
县农办
县财政局
县公安局
县国土资源局
县规划管理中心
县住建局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县法制办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局,由XXX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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