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前期七朝刑狱叙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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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前期七朝刑狱叙评
明代前期七朝刑狱叙评
笔者对《明代司法续考》作了修订,分为上篇中央司法权诸考,下篇历朝刑狱考。
历朝刑狱分为考述、叙评两部分。
叙评,即叙要和简评的合称。
叙要是对笔者考述结果的综合概要;简评则是笔者对考述结果作简略的评论。
本文系从《明代司法续考(修订)》洪武、建文、永乐、洪熙、正统、景泰、天顺狱考摘出,考述部分略去。
《明代司法续考》考述的主要是政治与司法的关系,而非一般的刑事案件。
一、洪武、建文刑狱叙评
起自1368年(戊申),太祖朱元璋,在位31年。
笔者注意到洪武一朝多死刑,已显示其特点,因而本书只对《明史》所载死刑案件加以考证。
据《明史》所载,建文一朝未见重大刑狱。
《明史•刑法志》称:
“建文帝继体守文,专欲以仁义化民。
元年刑部报囚,减太祖时十三矣。
”故建文一朝附于洪武。
1、叙要
洪武狱考着重于死刑案件的考述,并以四大株连案件为主,同时兼顾个案。
个案分为勋臣、大臣两类,主要是摘录《明史》案例。
笔者旨在探讨洪武刑狱特点,而并非考证全部刑狱,后者是一项不可完成的任务。
四案发生于洪武十三年至二十六年之间,为洪武中后期。
胡惟庸案初发在十三年,空印案在十五年,郭桓案在十八年,胡惟庸案清党在二十三年,蓝玉案在二十六年。
大规模株连始于十五年,二十三年至二十六年株连范围最大。
《明史•刑法志》言:
“其推原中外贪墨所起,以六曹为罪魁,郭桓为诛首。
二狱所诛杀已过当。
而胡惟庸、蓝玉两狱,株连死者且四万。
”据本书所引证的史料,胡惟庸案诛死者三万余,蓝玉案二万人,合计有五万余。
空印案、郭桓案正史无具体数字,但死者似应各以万计。
在四案中,郭桓案、胡惟庸案确有实据,但波及的范围均远超案情的实际。
空印案则纯属猜疑。
蓝玉案也并无实据。
胡惟庸案株连所及身坐的有一公、九侯,追论的十二侯,共二十一人。
蓝玉案涉及一公、十三侯、二伯。
胡惟庸、蓝玉二案清党针对的是功臣。
胡惟庸一案发生于洪武十三年正月,结束于洪武二十六年九月。
按《明史》所载,胡惟庸谋反应有其事。
《明史》作者把胡惟庸列于《奸臣传》。
该案的主要人物为陆仲亨、费聚、毛骧、李存义、陈宁、涂节、林贤等。
胡惟庸本传详细记载了其谋反的细节。
本案分为初发、续发、清党、赦免四个阶段。
朱元璋在视朝时,感觉胡惟庸等举措有异,感到奇怪,涂节怕事情败露,因而告发。
《明史》本传及《明史•太祖本纪》有“其党御史大夫陈宁、中丞涂节等伏诛”之语。
《国朝汇典》则称赐惟庸、陈宁死,并诛节,又称,余党皆连坐。
《明史•宋濂传》有长孙慎坐胡惟庸党的记载。
宋濂本当连坐诛死,因皇后及皇太子求情而免死流放。
但从史料推测,此案在洪武十三年涉及面不是很大。
《国朝汇典》有“群臣又请诛善长、陆仲亨等,皆勿问”之语。
在当时朱元璋似尚无深究之意。
续发始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三年。
十八年,有人告发李善长之弟李存义父子为惟庸党,朱元璋诏免死,安置崇明。
十九年十月,有林贤之狱,胡惟庸通倭事才被发觉。
二十三年,李善长私亲丁斌供出李存义交通胡惟庸。
讯问李存义而涉及李善长。
又有人告发二十一年将军蓝玉“获惟庸通沙漠使者封绩,善长匿不以闻”之事。
御史交章劾善长。
而且李善长家奴卢仲谦告发善长,陆仲亨家奴封帖木告发陆仲亨及唐胜宗、费聚、赵庸。
结果以“善长元勋国戚,知逆谋不发举,狐疑观望怀两端,大逆不道”定罪赐死,并以“星变,其占当移大臣”附会。
陆仲亨、唐胜宗、费聚、赵庸均诛死。
李善长之死与其逐渐失意于朱元璋有关。
据李善长本传所载,李存义免死,而李善长不谢,“帝衔之”。
至二十三年善长年已七十七,却“耄不检下”。
“京民坐罪应徙边者,善长数请免其私亲丁斌等”,而“帝怒按斌”。
随后的告发和究劾似乎与此有关。
清党从二十三年至二十六年。
二十六年九月“赦胡惟庸、蓝玉余党。
”胡惟庸本传有“帝发怒,肃清逆党,词所连及坐诛者三万余人”,“株连蔓引,迄数年未靖云”之说。
清党有身坐及追论,并实行连坐。
据《明史》相关传记所载,其中陆仲亨、费聚,据胡惟庸本传,曾参与谋反。
陆仲亨家奴封帖木告发的亦只四侯,即吉安侯陆仲亨、延安侯唐胜宗、平凉侯费聚、南雄侯赵庸。
而同时坐惟庸党死的荥阳侯郑遇春、宜春侯黄彬、河南侯陆聚未见有参与谋反的记载。
二十五年八月诛死的有靖宁侯叶升。
列入奸党而语焉不详的有豫章侯胡美。
侯爵之外坐胡惟庸党死而《明史》有载的李伯升、毛骧。
毛骧参与胡惟庸之谋,事见胡惟庸本传。
李伯升则未载其事。
追论,指案发时已故者,载于《明史》共十一侯,即营阳侯杨璟、济宁侯顾时、靖海侯吴祯、永城侯薛显、巩昌侯郭兴、临江侯陈德、六安侯王志、宣德侯金朝兴、永嘉侯朱亮祖、汝南侯梅思祖、南安侯俞通源。
《明史》均未载其参与谋反之事。
身坐和追论涉及侯爵二十人,故《明史》作者称“鲜有能自全者。
”
据《明史》载有连坐的有胡惟庸姻亲丁玉、李善长家眷、宋慎、朱亮祖、梅思祖家眷。
其中李善长“其妻女弟姪家口七十余人诛之”。
据李善长本传所载,“善长死之明年”,虞部郎中王用国就已提出疑义。
空印一案发于洪武十五年。
此案只是因疑而生,并无实际蔽瞒之实。
案件的结果是“诸长吏死,佐贰榜百戍边”。
“将各部尚书及各布政司、各府州县官多论死,轻者谪发充军,或断发工役。
内外官员坐累大半。
”《明史》也载有例外之事,即河南参政安然、山东参政朱芾俱有空印,反迁布政使。
在朱元璋盛怒之下,“丞相御史莫敢谏”。
惟有布衣宁海人郑士利上书讼冤,理由有三:
一是空印为“权宜之务”;二是“未尝有空印之律,有司相承,不知其罪”;三是贤士难得。
但郑士利讼冤之书未被接受,而杖戍江浦。
郭桓盗官粮案发生于洪武十八年,似乎确有其据。
户部侍郎郭桓盗官粮七百万石余,《御制大诰》说只是略写的数字,实际的数量大于此数。
“若欲尽写,恐民不信”。
户部官郭桓与有关衙门官员“通同作弊,尽行分受”。
《御制大诰》列举了一些衙门和官员及分赃数目。
据《明史•刑法志》所载,由于“法司逼令桓等妄指”,此案“拟罪者数万人”,故“将审刑司右审刑吴庸等凌迟示众,以息天下之谤”。
此案的“赃钞”以“寄借”的方式存于官府、官员及个人。
“各官事发,坐各定数,遣人追取。
”但是,有些官员“竟不将前项所寄赃钞照名追还”,而是“通同原寄借之人,借此追赃之名色,一概遍邑科敛”,“代陪前项钞贯”,并侵欺追偿“民钞”入己。
据《御制大诰》所载,“将州判刘汝霖枭令于市”。
因法司逼令妄指,地方官借追赃敛财,此案的结果是:
一是涉案人数多,有数万人;二是刑罚重,杀身亡家者人不计其数,出五刑以治之,挑筋、剁指、刖足、髡发、文身;三是影响面广,“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
凉国公蓝玉谋反案发于洪武二十六年二月。
此案似无实据,按《国朝汇典》所载,以诬服居多不法。
蓝玉因功高而骄恣横暴,所做多为不法。
二十六年二月蓝玉西征还,原以为可以受封太师,而只为太傅。
自认为功高赏薄,“不乐宋、颍两公下”,而与诸部将晨夜会私第。
为锦衣卫指挥蒋瓛所告。
《国朝汇典》有“会蓝玉狱,上集群臣廷议,玉不肯服”之语。
该案涉及一公、十三侯、二伯。
《国朝汇典》载,蓝玉夷三族,坐党死者二万人,《明史•蓝玉传》则载,族诛者万五千人,包括功臣大吏偏裨将卒。
其中左都御史詹徽为酷吏,曾因录囚文附重法,与太子发生矛盾,“上先入徽言”,太子惧,因感疾卒。
案发,“太孙命先断徽手足,戮于市”。
洪武二十六年九月“赦胡惟庸、蓝玉余党”。
《明史》作者指出蓝玉狱之后,“元功宿将相继尽。
”
而党案之外,个案诛死的涉及二公、七侯、一伯。
《明史》所载最早的是德庆侯廖永忠,八年三月因“坐僭用龙凤诸不法事”,赐死。
十二年忠勤伯中书右丞汪广洋“朋欺,贬广南”,“追怒其在江西曲庇文正,在中书不发杨宪奸”,赐死。
十七年三月曹国公李文忠得疾卒,因怀安候华中护医药,“帝疑中毒之”,坐贬死。
二十五年八月,江夏侯周德兴,以其子骥乱宫,并坐诛死。
二十七年永平侯谢成坐事死。
二十七年十一月颍国公傅友德赐死。
二十七年十二月定远侯王弼赐死。
二十八年宋国公冯胜赐死。
二十八年崇山侯李新以事诛。
以上九人中,八至十七年三人,二十年一人,二十七至二十八年五人。
蓝玉二十六年因“不乐宋、颍两公下”,被疑谋反,而宋、颍两公也于二十七至二十八年相继受诛。
未涉案的公侯,据《明史》所载,洪武末年存者四人,卒于十三年胡惟庸案后未被追论者三人,卒于二十五年一人。
其中包括他姓子、妹为妃及子为驸马诸人。
本书摘录的《明史》所载中央官吏的死刑案件,其案情轻重不一,主要有:
洪武三年七月因御史中丞刘基告发,罪诛中书左丞杨宪。
十年户部主事赵乾因振荆、蕲迟缓伏诛。
十六年十二月,因监察御史陶垕仲等劾奏开济凌乱人伦,有伤风教,不可为国大臣,并擅杀狱官,而伏诛。
十八年余熂以排宋讷诛。
二十三年五月户部尚书赵勉坐赃死。
茹太素于十八年为户部尚书,后谪御史。
本传载其“竟坐法死”。
其人“抗直不屈,屡濒於罪,帝时宥之。
”三十年春秋榜一案主考刘三吾戍边,白信蹈等论死。
另有礼部尚书陶凯“朝使往高丽,主客曹误用符验,论死”,礼部侍郎朱同坐事死,未知年月。
2、简评
《明史•刑法志》对洪武的刑罚作了评价,认为是用重典以惩一时。
《明史•解缙传》载,中书庶吉士解缙曾上封事万言,称“刑太繁则民玩”。
《明史•叶伯巨传》载平遥训导叶伯巨上书,亦称用刑太繁。
经过考证,笔者认为,对洪武的刑狱不能一概而论。
朱元璋作为开国之君,始终掌握最高司法权。
“用重典以惩一时”以及“用刑太繁”均无以准确反映洪武刑狱的特点。
笔者曾著有《明代对官员犯罪的处置》一文,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应当把法律条文的规定和司法实际区别开来,把政治性杀戮和对一般性刑事犯罪的处置区别开来,把临时性措施和经常性做法区别开来,并以此确定宽严的判别标准。
就洪武刑狱而言,应当说,政治性杀戮、滥刑、重刑、轻刑兼而有之。
洪武一朝跨度三十一年,滥刑、重刑、轻刑相互交错,或同时并行。
政治性杀戮主要集中在中后期。
这与开国之君的地位、性格、年龄、情绪、喜怒有关。
有时侯恰恰与吏治无关。
在洪武年间曾发生过四次大狱,即空印案、郭桓贪污案以及胡惟庸和蓝玉党案。
究其方式和动机,显然并非在于吏治。
在被杀的官员中大部分实际上没有触犯律文。
这四大案件,除了任意生杀予夺的因素之外,政治动机是十分明显的。
胡、蓝两狱更多是政治性杀戮。
四次大狱中,胡惟庸谋反案发生最早。
初发时并未深究。
清党时已是二十三年,韩国公李善长逐渐失意。
胡惟庸案涉及一公、二十一侯。
凉国公蓝玉谋反案发于洪武二十六年二月。
该案涉及一公、十三侯、二伯。
在个案中诛死的涉及二公、七侯、一伯。
其中二十七至二十八年五人。
经过清党及个案当时公侯“先后丽法,稀得免”,“罕有存者”。
未涉案的公侯,洪武末年存者四人,卒于十三年胡惟庸案后未被追论者三人,卒于二十五年一人。
可见其主要目的在于杀戮功臣。
政治性杀戮无一定之规,全凭皇帝一时好恶和政治考虑。
对功臣的杀戮集中在朱元璋的晚年。
因素是多方面的。
笔者注意到,《明史》认为“鸟尽弓藏”并非“通达”之言,洪武功臣“时诸勋贵稍僭肆,帝颇嫉之”,不获保全,“或亦有以自取欤”,但同时也认为“太祖春秋高,多猜忌。
”笔者想提醒的是:
功臣骄恣横暴,所做多为不法,固然难以管制。
而“多猜忌”是最为主要的。
出于对朝廷安全的考虑,尤其是晚年所需要考虑的皇权转移的安全,功臣在于必杀,而不在于杀戮的方式。
所借用的罪名只是实现目的的手段。
空印案、郭桓贪污案更多的是滥刑。
盗仓库钱粮、官吏受赃过满在明初被定为杂犯死罪,并不实际处决。
洪武十五年的空印案只是猜疑,并无“蔽瞒”之实。
而丞相御史皆不敢言,只有布衣宁海人郑士利上书讼冤。
郭桓贪污案发生于洪武十八年。
其处理方式与洪武十九年颁布的大诰三编对官员赃罪的处理方式是相矛盾的。
由于法司逼令妄指,致使拟罪者数万人。
对于郭桓一案,似乎还带有敛财的目的。
朝廷追赃,而地方官令民代偿。
其结果“核赃所寄遍天下,民中人之家大抵皆破。
”
综观《明史》所载大臣个案,确有不少“坐小过”处极刑之例。
在《明大诰》及其他文献也能找到大量重刑的案例。
在属于吏治范围的这部分案例似乎可以作为“重典”的例证。
然而它们是临时性措施还是经常性做法呢?
到目前为止尚未有史家提出经常性实施的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开济一案,虽然最后诛死,但却非“重典”。
开济恃才自负,犯有多项罪行,在失意之前,得到多方包容。
“上屡训谕之不悛”。
受赂脱囚,为狱官所发,只“谕之”而已,以致擅杀狱官。
在胡惟庸谋反案中,李存义在洪武十八年被告发,因韩国公李善长之故而免死。
而李善长不谢“帝衔之”,是逐渐失意的原因之一。
笔者认为,只要把政治性杀戮和滥刑与一般性吏治区分开来,就可以发现,洪武政治性杀戮的频繁和吏治的相对宽容。
大臣反对重刑,很大程度是反对政治性杀戮,这点是无疑的。
明初在君臣之间就用刑的轻重已有争论,并产生很大的矛盾。
朱元璋本身就用刑轻重也有不少言论。
《明大诰》的案例中,其所用刑罚固有重于《大明律》的,但许多的处罚却轻于《大明律》。
如以《大明律》的条文为标准,《明大诰》中的刑罚并非单纯“重典”,而是有轻有重。
洪武采用官吏犯罪戴罪记过考核,以为黜陟的依据。
三犯或四犯才依律处置。
《明代对官员犯罪的处置》一文对此已作考述,可以参见。
二、永乐刑狱叙评
起于1403年(癸未),成祖朱棣,在位22年。
笔者注意到,永乐一朝,虽比不上洪武,但死刑亦多,故而考证以死刑案件为主。
1、叙要
靖难之狱是永乐时最大的案狱。
因燕王起兵时称“靖难”,故名。
其特点一是涉案人数多,二是时间跨度长。
靖难之狱因燕王篡位而起。
发生于建文四年六月,至少延至永乐十年。
惠帝即位后,兵部尚书齐泰、翰林学士黄子澄、文学博士方孝孺主政,采取消藩之策,燕王起兵号称“靖难”。
建文四年六月都城陷落,惠帝自焚(或曰不知所踪),燕王即皇帝位。
执齐泰、黄子澄、方孝孺等五十余人。
齐泰、黄子澄、方孝孺被视为主犯,其他案犯次之。
齐泰、黄子澄、方孝孺均夷族籍家。
除三主犯外,《明史》所载奸党中,有不屈死者、追论者,以及直书靖难事者,株连缘坐籍没。
他们所受的刑罚不尽相同,或连族带籍、戍的,或连族带戍,或族,或戍,或仅及己身。
最多的是不屈死者,即不愿归顺的建文大臣及地方官吏。
追论有两种,其一是对已死者的刑罚。
其二是事后追溯前罪的。
其后郡县穷治奸党,株及支亲,有齐黄党,方孝孺党,有本身坐诛者,亦有籍家的。
方孝孺株连宗族亲友,包括其门生,前后坐诛者数百人,甚至有诗文往来者。
藏方孝孺文者罪至死;御史大夫景清磔死,族之,籍其乡;大理寺少卿胡闰所籍数百家。
仁宗即位,悉宥家属籍在官者为民,外亲戍边者,留一人戍所,余放还。
神宗初,诏褒录建文忠臣。
万历十三年三月释坐孝孺谪戍者后裔。
隆庆六年祀建文朝尽节诸臣于乡。
考述永乐勋臣之狱,主要是为了与洪武相比较。
涉案的勋臣中有洪武勋臣二公二侯、建文勋臣一侯,及永乐勋臣一公、三侯、三伯,包括嗣爵。
洪武勋臣均北征伐燕,其中魏国公徐辉祖在成祖即位后拒绝推戴被禁锢建;另被劾自杀一人;禁锢一人;废为庶人一人。
建文勋臣历城侯盛庸因伐燕受封,后降附,因被劾自杀。
永乐勋臣,失律坐死一人;违祖制下狱饮毒死一人;数违节度自缢死一人;败没被执遇害,夺爵徙家海南一人;被告诽谤夺爵一人;冒功被劾下狱一人。
宫僚之狱发生在成祖屡次北征,太子监国期间,始于永乐九年。
所谓宫僚,即辅佐太子监国的大臣及东宫官属。
早期宫僚之狱由成祖次子汉王高煦谋求夺嫡而起。
较大的先后有五案。
解缙、耿通并非宫僚,但与宫僚有关。
文渊阁大学士解缙案最早,永乐九年,汉王言缙伺上出,私觐太子,下狱,十三年为锦衣卫帅纪纲致死狱中,籍其家,妻子宗族徙辽东。
该案牵连多人瘐死狱中。
永乐十年以大理寺丞耿通“为东宫关说”磔死。
永乐十二年以太子遣使迎驾缓征黄淮、杨士奇、金问、杨溥、芮善等下狱,淮及杨溥、金问皆坐系十年。
杨士奇寻释之,永乐十六年以皇太子曲宥罪人,并诛梁潜、周冕。
永乐二十年以太子曲宥吕震婿主事张鹤朝参失仪,杨士奇坐辅导有阙,蹇义不匡正,下锦衣卫狱,吕震下狱,先后复职。
《明史》所载死罪个案,包括中央官吏及地方官吏可分成几类。
⑴枉法或失误:
永乐元年都御史黄信泄露案情伏诛;永乐九年左都御史陈瑛被劾诬陷下狱死,籍其家;永乐十八年山东布政使储埏、张海,按察使刘本等坐纵盗诛;二十一年御史王愈等会决重囚,误杀无罪四人,坐弃市。
⑵谋不轨或谋逆:
永乐十四年七月锦衣卫指挥使纪纲谋不轨被劾,磔,家属无少长皆戍边,其党诛谴;孟贤谋逆,伏诛。
⑶失职:
永乐十六年正月按察司佥事石鲁坐诛倭陷松门卫坐诛。
⑷言事而获罪:
永乐三年行部尚书雒佥因言事涉怨诽,陈瑛又劾以贪婪暴虐,擅作威福,坐诛;永乐十九年因群臣多言都北京非便,杀主事萧仪。
⑸被诬:
永乐十年十二月浙江按察使周新因按治作威索赂的锦衣卫千户,为锦衣卫指挥纪纲所诬,戮之;永乐十五年礼部主事尹昌隆为吕震诬陷下狱,又坐以谷王同谋,置极刑死,夷其族。
2、简评
成祖朱棣虽御下多用重典,但与太祖朱元璋有明显的区别。
要简评永乐刑狱基本特色,关键在于把握其政治态势。
朱元璋是开国之君,朱棣则是篡国之君。
前者从他人手中抢得天下,着重防范的是偶被他人所抢,所以不免功臣受到猜忌。
杀戮功臣成为必要。
而后者从自家人手中篡得皇位,着重防范得而复失。
建文踪迹成迷,构成重大威胁。
而成祖次子汉王高煦从征有功,被许予立为太子,仁宗则为长子,以“仁孝,天下归心”而被推崇拥立,却不合成祖之意,此后成祖多次北征,汉王高煦随征,谋嫡心急。
汉王高煦以罪徙乐安后,黄俨等又谋立高燧。
是以永乐在十六年以前的政治态势以皇位争夺为主,对功臣的防范已降为其次。
酷吏肆虐,锦衣卫开始在司法中起重大作用,但是二者只是仗势而已。
《明史•刑法志》所记,说的就是这一特色:
“成祖起靖难之师,悉指忠臣为奸党,甚者加族诛、掘冢,妻女发浣衣局、教坊司,亲党谪戍者至隆、万间犹勾伍不绝也。
抗违者既尽杀戮,惧人窃议之,疾诽谤特甚。
山阳民丁钰讦其乡诽谤,罪数十人。
法司迎上旨,言钰才可用,立命为刑科给事中。
永乐十七年复申其禁。
而陈瑛、吕震、纪纲辈先后用事,专以刻深固宠。
于是萧议、周新、解缙等多无罪死。
然帝心知苛法之非,间示宽大。
”
永乐一朝,重大的案狱有二:
一是永乐前期的靖难之狱;二是永乐中、后期的宫僚之狱。
靖难之狱的目的在于剿灭建文忠臣,也在于“正名”,为巩固皇位,需要长期保持政治高压。
宫僚之狱的背景是成祖屡次北征,太子监国,汉王高煦从征,谋求夺嫡,借机诬陷,宫僚代罪。
成祖武力夺位,性格强悍,加上政治需要,崇尚重刑,与皇太子的仁厚之心有所冲突,因而曲宥罪人成为汉王高煦诬陷的托词。
而汉王高煦徙乐安后,永乐二十年仍因皇太子曲宥罪人而获罪。
相较之下,靖难之狱涉案人数更多,时间更长。
宫僚之狱在仁宗即位后即被推翻。
靖难之狱在仁宗时被部分宥免,神宗时褒为忠臣。
对待勋臣,朱棣明显与朱元璋不同,没有大规模诛杀。
徐辉祖不屈被禁锢。
迎降的勋臣遭禁锢的曹国公李景隆;自杀有历城侯盛庸、长兴侯耿炳文。
废为庶人有江阴侯吴高。
永乐勋臣下狱死的有忠诚伯茹瑺、宁远侯何福、泰宁侯陈瑜;夺爵淇国公丘福、清远伯王友;下狱寻释的有安远伯柳升;命三法司杂治之有隆平侯张信。
除茹瑺因过长沙不谒谷王,为王所告外,均有具体罪名。
使用酷吏是永乐的特点之一。
洪武酷吏《明史》所载有开济。
而永乐有众多酷吏。
首推都御史陈瑛,倾诬排陷者无算。
纪纲、马麟、丁珏、秦政学、赵纬、李芳等,多效其所为。
陈瑛大兴靖难之狱,希旨论劾勋戚大臣。
勋臣为陈瑛所劾的历城侯盛庸、长兴侯耿炳文、曹国公李景隆案、忠诚伯茹瑺、宁远侯何福、隆平侯张信。
驸马都尉梅殷、胡观、行部尚书雒佥均为陈瑛所劾。
锦衣卫指挥使纪纲诬逮浙江按察使周新,致之死。
希旨是酷吏的特色。
历城侯盛庸在建文时伐燕封侯,虽降,为朱棣所恶,永乐元年就为陈瑛所劾。
陈瑛、纪纲被目为忠臣而受宠任,久之则浸疏。
永乐九年陈瑛亦因擅杀无辜被劾诛死。
永乐十四年纪纲谋不轨被劾磔死。
《明史》所载个案也足以说明永乐重典。
雒佥、萧仪因言事被诛,周新、尹昌隆被诬而死。
《明太宗实录》及其他史籍载有《明史》未载案狱。
就其刑罚而言,磔、夷、籍、戍并用。
永乐虽用重典,但却不能称之为重典治吏,而仍以政治杀戮为特色,只是规模远逊于洪武而已。
三、洪熙、宣德刑狱叙评
洪熙起于1425年(乙巳),仁宗朱高炽,在位仅1年。
宣德起于1425年(丙午),宣宗朱瞻基,在位10年。
1、叙要
仁宗朱高炽在位仅1年。
《明史》所载案狱不多。
仁宗即位之初即宽宥前朝之狱,首先是推翻宫僚之狱、宥建文诸臣外亲。
仁宗还下诏宽宥以往违背旨意的大臣,御史舒仲成、大理少卿弋谦亦因此得以免罪。
仁宗在作太子监国时就对御史舒仲成不满,即位后欲借机治罪,因大学士杨士奇疏解而免。
但侍读李时勉、侍讲孙汝敬却没有如此幸运,乃以违背旨意下狱。
李时勉还被扑以金瓜,胁折几死。
《明史》所载宣德案狱不多,并皆为个案。
《明宣宗实录》及其他文献载有一些《明史》未载的案狱,相对而言,数量不多。
宣宗大多强调“论如律”。
立释的有李时勉,因言得罪先帝,从立斩变为立释。
下狱的有御史陈祚、刑部主事郭循、锦衣指挥钟法保、左都督陈怀、都指挥穆肃、浙江布政使黄泽。
陈祚、郭循与李时勉一样,亦是疏言触犯。
钟法保、陈怀、穆肃、黄泽等则各有过犯。
立棰死的有兵部侍郎戴纶。
戴纶、长懋谏猎忤旨,戴纶立棰死,籍其家,长懋在狱十年。
下狱论死的有王通、弋谦、李英。
成山侯王通、布政使弋谦等弃交阯下狱论死,籍其家,会宁伯李英杖死无辜下狱夺爵论死凌迟的有袁琦。
宦官袁琦等亦以贪暴或凌迟或斩。
2、简评
仁宗即位历经坎坷。
成祖属意次子汉王高煦,仁宗为长子,并“仁孝”受大臣推崇拥戴,才得以立为太子。
因“仁宗性甚仁恕”,与成祖重刑有所分歧,在成祖数次北征以皇太子监国时,曲宥罪人就成为汉王高煦诬陷的托词,并因此酿成宫僚之狱。
《明史》作者认为,仁宗在位一载,善不胜书。
除了推翻宫僚之狱,还宥免建文诸臣外亲,没有发生重大的刑狱。
宣宗平稳接替,《明史》称其“益多惠政,……,用法轻”,“有治平之象”。
宣宗依律诛杀,相对洪武、永乐可称施行宽典。
宣德的一些案狱是论死系狱,在英宗即位后得以复官。
比起永乐杀行部尚书雒佥、主事萧仪,要轻得多,但仁宗、宣宗对违背旨意的大臣仍然严厉。
虽然仁宗曾下诏宽宥以往违背旨意的大臣,却是因大学士杨士奇劝谏而致。
但侍读李时勉、侍讲孙汝敬仍不免下狱。
宣宗时有多起案狱因言得罪下狱。
尤其是在仁宗时,李时勉被扑以金瓜,胁折几死。
宣宗则更进一步,在得知李时勉得罪先帝,即令立斩,又因获悉李时勉所言有利于己,而立释复官。
并且兵部侍郎戴纶由于谏猎,宣宗先命参赞交址军务,后以怨望之名逮下狱亲鞫,因戴纶抗辩立棰死,还株连亲族。
戴纶之死,可溯源于宣宗尚为太孙时,进谏不宜荒学问而事游畋而为所怨。
仁宗的瓜扑、宣宗德的棰打,为以后历朝的廷杖开了恶例。
四、正统、景泰、天顺刑狱叙评
正统起于1436年(丙辰),英宗朱祁镇在位14年。
景泰起于1450年(庚午),因土木之变,英宗北狩。
郕王朱祁钰监国,即皇帝位,改元景泰,在位8年后崩。
天顺起于1457年(丁丑),英宗复辟,在位8年。
1、叙要
正统刑狱大多与太监王振相关,按其参与方式可分为:
⑴授意,此类案件或立威,或衔恨。
有正统六年户部尚书刘中敷等变乱成法案;正统八年侍讲刘球言事案。
⑵希指,即司法官揣测王振意图。
此类案件为衔恨。
有正统六年于谦擅举人自代案;正统八年大理少卿薛瑄等故出人罪案。
⑶指令。
此类案件是因为直接侵犯了王振。
有正统十一年四月,大理右寺丞罗绮不法案;十四年正月巡按贵州御史陈鉴抗疏远征案。
⑷受案,直接受理。
因素恶言官,有御史互劾案;为立威,有正统十四年巡按福建御史汪澄、柴文显等失机案。
另因与镇守都御史寇深冲突而获罪的有四川按察使陈泰。
按用刑方式可分为:
⑴弃市,如正统十四年巡按福建御史汪澄、柴文显因“讨贼”被劾失机;⑵狱中刺杀,正统八年六月侍讲刘球陈言十事;⑶论斩系狱,如正统六年三月兵部侍郎于谦擅举人自代;正统六年户部尚书刘中敷等变乱成法;正统八年六月大理少卿薛瑄等故出人罪;正统十二年八月四川按察使陈泰擅杖武职;十四年正月巡按贵州御史陈鉴抗疏远征;御史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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