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足联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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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足联章程
国际足联章程2012
定义:
1、"FIFA"(国际足联):
国际足球协会联合会。
2."Association(协会)":
指国际足联认可的一个足球协会。
除非根据上下文有别的意思,则足协指国际足联的会员协会。
3."League"(联赛):
各足球协会属下的国内组织。
4."BritishAssociations"(英国各协会):
不列颠联合王国四个足球协会,如:
英格兰足总,苏格兰足球协会,威尔士足球协会及爱尔兰足球协会(北爱尔兰)。
5."IFAB"(国际足协理事会):
国际足联理事会。
6."Confederation"(洲际足联):
一组国际足联的会员协会,他们属于同一大陆(或在法律上为同一地理实体)。
7."Congress"(代表大会):
国际足联的最高及立法机构。
8."TheExecutiveCommittee"(执委会):
国际足联的执行机构。
9."Member"(会员):
是国际足联会员的足球协会。
10."Officials"(官员):
国际足联、洲足联、足球协会、俱乐部中的所有理事、委员、裁判、助理裁判、教练、训练员、以及其他负责技术、医务和行政事务的人员。
11."Player"(球员):
各足协注册的足球运动员。
12."AssociationFootball"(协会足球):
受国际足联控制并根据《比赛规则》组织的比赛项目。
13.“OfficialCompetition”:
正式比赛:
国际足联或洲足联组织的代表队比赛。
注:
对自然人的称谓指两个性别,任何单数名词也指复数。
第一章总则
第1条名称和总部
1.国际足联是依据瑞士民法第60条在商业登记处登记成立的协会组织。
2.国际足联总部位于瑞士的苏黎世,只有经代表大会通过有关决议批准才能迁移。
第2条宗旨
国际足联的宗旨为:
1.本着足球运动的团结、教育、文化和人道主义价值,特别是通过各项青少年和发展计划,促进该运动在全球的持续发展和提高。
2.组织自己的国际比赛。
3.制定各项规则和条款并保证其实施。
4.采取适当措施,防止任何违反章程、规定或国际足联决定或《比赛规则》的行为,以监管各种类型的协会足球。
5.杜绝出现任何可能危害比赛完整以及引起滥用足球的行为。
第3条反对歧视和种族主义
不得对任何国家、个人或人群因其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观点或其他方面的任何歧视,否则将受到暂停或开除会员资格的处罚。
第4条促进友好关系
1.国际足联应:
(1)促进各会员间、各足联间、各俱乐部间、官员和球员间的友好关系。
所有参
与足球运动的个人和组织都应遵守章程、规则和公平竞赛原则。
(2)为人道主义目标促进社会中的友好关系。
2.国际足联应制定必要的制度来解决会员间、足联间、俱乐部间、官员和球员间可
能出现的争端。
第5条球员
执委会应通过特别的规定来管理球员身份和球员转会及有关问题,特别是鼓励俱乐部对球员的培养,保护代表队的利益。
第6条《足球比赛规则》
1.所有国际足联的会员都应遵守国际足球理事会制定的《足球比赛规则》。
只有国际足协理事会可以制定和修改《比赛规则》。
2.国际足协理事会由国际足联指定的四个成员和英国四个协会组成。
3.国际足协理事会的义务和责任包含在特别法规之中。
4.所有国际足联的会员都应按照国际足联执委会制定的《五人制足球比赛规则》进行五人制足球比赛。
第7条机构和官员的行为
1.各机构和官员的行为必须遵守章程、规定和《国际足联道德规准则》)。
2.特殊情况下国际足联执委会在与相关洲际足联磋商后可取消会员协会的执行机构,并在特定时期内由临时委员会代行职责。
第8条官方语言
1.国际足联的官方语言为英语、西班牙语、法语和德语。
英语为会议纪要、信件和公告的官方语言。
2.会员协会负责将文件翻译为本国的语言。
3.代表大会的官方语言为英语、西班牙语、法语、德语、俄语、阿拉伯语和葡萄牙语。
专业译员将负责这几种语言之间的互译。
大会代表可以用母语发言,但必须确保有专业译员将自己的发言翻译成以上官方语言。
4.国际足联的章程、章程实施细则、代表大会议事程序、国际足联的决定以及公告必须以四种官方语言出版。
如果出现文本上的分歧,则以英文版为准。
第二章会员资格
第9条批准、暂停及开除会员资格
由代表大会决定是否批准、暂停或开除一个会员的会员资格。
第10条会员资格的批准
1.任何在其国家负责组织和监督各种形式的足球运动的组织都可以成为国际足联的会员。
在这里,“国家”一词是指一个国际社会承认的独立政体。
除了下面第5、6款的情况外,任何国家只能有一个会员得到承认。
2.申请国际足联会员资格的协会必须首先是某个洲际足联两年以上的临时会员。
执委会将制定有关接纳会员程序的规程。
3.申请会员资格的协会必须向国际足联秘书处递交书面申请。
4.会籍申请书必须附有申请协会的有法律效力的章程,章程必须包括如下条款:
(1)始终遵守国际足联及洲际足联的章程、规程和决定。
(2)遵守现行《比赛规则》。
(3)承认国际足联章程指定的体育仲裁法庭。
5.大不列颠的四个足球协会分别为国际足联的独立会员
6.未独立地区的协会,经其所属国的会员协会的同意,也可要求成为国际足联的会员。
7.本条款对现有的会员地位无影响。
第11条入会申请的要求和程序
1.代表大会应执委会要求对协会的申请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
申请协会应向代表大会陈述申请批准入会的理由。
2.一旦经代表大会批准,新的会员协会将马上取得会员的权利,包括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
第12条会员协会的权利
1.会员协会应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代表大会;
(2)提出列入代表大会议程的议案;
(3)提名国际足联主席的候选人;
(4)参加国际足联组织的比赛;
(5)参加国际足联的援助和发展计划;
(6)行使章程和其他规程所赋予的各种权利。
2.行使以上权利必须服从本章程和适用规程的规定。
第13条会员协会的义务
1.会员协会应承担以下义务:
(1)在任何时候完全遵守国际足联章程、规程、指令和决定以及体育仲裁法庭在本章程66条规定的基础上对申诉做出的判决;
(2)参加国际足联组织的竞赛;
(3)交纳会费;
(4)确保其会员遵守国际足联章程、规程、指令以及国际足联机构的决定;
(5)按规定时间组织最高立法机构会议,至少两年一次;
(6)根据国际足联章程范本制定本协会章程;
(7)建立协会下属的裁判委员会;
(8)遵守《比赛规则》;
(9)独立管理自己的事务并保证不受任何第三方的影响。
(10)承担此章程和其他规程所规定的各项义务。
2.任何会员协会违反上述义务将根据本章程规定受到制裁。
3.违反上述第1款第(9)的规定也将受到制裁,即使第三方的影响并不是会员协会本身造成的。
第14条暂停会员资格
1.代表大会负责暂停会员的资格。
但是对于严重违反其义务的会员,执委会可以立即暂停其会员资格。
如果执委会没有取消暂停处罚,则该处罚将持续到下一届代表大会。
2.在下一届代表大会上,该处罚决定的批准需四分之三的多数票,否则处罚自动取消。
3.被暂停会员资格的协会将失去其会员权利。
其他会员协会不得与其进行体育方面的联系。
纪律委员会还可以对其实施进一步的处罚。
4.任何会员协会如果在连续四年没有参加两项或以上国际足联赛事,则暂停其在代表大会上的投票权,直至其恢复承担此义务。
第15条开除会员会籍
1.代表大会可在以下情况下开除会员协会的会籍:
(1)会员没有履行对国际足联的财务义务;或
(2)严重违反国际足联章程、规程或决定;或
(3)失去代表其国家的足球协会的地位。
2.决定开除会员会籍必须有绝对多数有投票权的代表参加代表大会,动议则需有四分之三的多数票通过才能进入表决。
第16条会员的退会
1.会员可以退出国际足联,退出从该年的年末开始生效。
退出协会必须在年末六个月以前通过挂号信通知国际足联秘书处。
2.准备退出的会员协会必须在履行完其对国际足联和其他会员的财务义务后,退出才生效。
第17条会员协会的独立性
1.每个会员协会应独立管理本协会的事务,不受第三方的影响。
2.会员协会的机构只能通过本协会内的选举或任命产生。
协会必须在各自的章程中规定选举的程序以保证选举或任命的完全独立性。
3.国际足联不承认未经上述第2款的程序产生的协会机构,包括过渡性质的机构。
4.国际足联不承认任何未经上述第2款的程序产生的协会机构所做的决定。
第18条各级联赛组织和其他俱乐部组织的身份
1.各级联赛组织或任何其他俱乐部组织必须经会员协会承认并隶属于协会。
协会的章程应明确这些组织的权力范围、权利和义务。
这些组织的章程和规程必须报经协会批准。
2.各会员协会应确保所属俱乐部完全独立决定自己的会员身份,不受外部机构影响且不论其采取何种组织结构。
在任何情况下,如果比赛的完整和竞争性受到威胁,会员协会应确保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包括控股公司和子公司)不得同时控制一家以上的俱乐部。
第三章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和名誉会员
第19条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和名誉会员
1.代表大会可因前执委会成员对足球的杰出贡献而授予其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或名誉会员的称号。
2.上述名誉人选由执委会提名。
3.名誉主席、名誉副主席或名誉会员可参加代表大会及讨论,但无投票权。
第四章洲际足联
第20条洲际足联
1.国际足联承认下列由属于同一洲的协会所组成的洲际足联:
(1)南美足球联合会
(2)亚洲足球联合会
(3)欧洲足球联合会
(4)非洲足联
(5)北美、中美及加勒比海足球联合会
(6)大洋洲足球联合会
2.特殊情况下,国际足联可授权某洲际足联接纳地理上属于另一大洲而又非该洲足联会员的协会为会员。
但需征求所属地区洲际足联的意见。
3.上述各洲际足联的权利和义务如下:
(1)服从和遵守国际足联的章程、规程和决定;
(2)与国际足联在各个领域合作,完成第2条中所规定的目标及组织国际比赛;
(3)根据国际比赛日程组织本大洲俱乐部之间的比赛;
(4)根据国际比赛日程安排组织本大洲的国际比赛,尤其是青少年比赛;
(5)保证未经本洲际足联和国际足联的同意和批准,不成立国际性联赛组织或相应的俱乐部或联赛组织
(6)根据国际足联的要求,接收申请入会的协会为临时会员。
此举可使有关协会能够参加洲际足联的比赛和会议。
洲际足联的章程和规程将规定临时会员协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临时会员不得参加国际足联的决赛阶段赛事。
(7)根据本章程的规定选举或罢免国际足联副主席和其他国际足联执委。
(8)根据会员协会的提议提名国际足联执委会的一名女性执委候选人。
(9)为了足球的利益,通过召开咨询会议来积极和建设性地发展与国际足联的良好关系和合作,并通过协商会议讨论和解决与洲际足联和国际足联利益相关的事务。
(10)保证指派到国际足联机构和当选国际足联执委的代表在相互尊重、团结、公平竞赛的基础上忠实履行其职责;
(11)设立各委员会并与国际足联相对应的委员会紧密合作;
(12)在特殊情况下,征得国际足联的同意,准许另一洲际足联的会员协会(或其所属俱乐部)参加本足联举办的正式比赛;
(13)通过与国际足联的相互合作,采取必要的措施在本洲内发展足球运动(如制定发展计划、举办学习班、会议等);
(14)建立必需的机构完成相应的任务;
(15)获得足以完成任务的基金。
4.国际足联执委会可授权洲际足联代行其一部分职责或职权。
在这种情况下,国际足联可同相应的洲际足联签定相关的协议。
5.洲际足联的章程和规程必须提交国际足联批准。
第五章组织结构
第21条机构
1.代表大会是国际足联的立法机构,也是最高权力机构。
2.执委会是国际足联的执行机构。
3.秘书处是国际足联的行政机构。
4.常务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应履行其职责协助国际足联执委会的工作,并向其提供建议。
本章程将规定常务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对其组成、工作和其他职责将制定专门的规程。
第22条代表大会
1.代表大会包括常规代表大会和特别代表大会。
2.国际足联常规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一次。
执委会应确定会议地点和日期。
应至少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各会员协会,各会员协会应在大会开始前至少一个月收到书面开会文件,包括会议议程、主席报告、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
3.执委会可在任何时候召集国际足联特别代表大会。
4.在国际足联五分之一的会员协会的书面要求下,执委会可在收到要求后的三个月内召开特别代表大会。
召开特别代表大会的书面要求应明确会议议程。
5.各会员协会应在大会开始至少两个月前收到会议日期、地点和议程的通知。
特别代表大会的议程不得更改。
第23条投票权、代表和观察员
1.每个协会有一票表决权,由其代表行使。
只有出席大会的会员协会有权投票。
不得通过委托人或信件形式投票。
2.大会代表必须属于其所代表的协会,并由该协会的相应机构选派。
3.洲际足联的代表可以观察员的身份参加代表大会。
4.任期内的执委不得担任其协会的代表。
5.主席应根据代表大会议事程序主持大会。
第24条国际足联主席、执委、以及审计及合规委员会和司法机构的主席、副主席以及成员的候选人
1.只有会员协会可提名主席候选人。
提名必须有至少5个会员协会的支持,方为有效。
会员协会必须至少在代表大会开始前四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国际足联秘书处国际足联主席候选人,并附至少五个会员协会的支持信。
国际足联主席候选人最近五年的两年中,在被提名为候选人之前,应已在会员协会中为现任成员(例如,国际足联、洲际足联或足球协会中的球员或官员)。
2.国际足联秘书处应在召开代表大会之前至少一个月通知会员协会候选人的姓名。
3.根据其会员协会的提案,每一个洲际足联可提名一个女性执委候选人女足代表。
洲际足联必须在代表大会开始前至少四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秘书处女执委的候选人。
4.候选期间,国际足联主席候选人要遵守的条件在管理候选人的规程中规定。
该规程由国际足联执委会发布。
5.执委会可提交对于审计及合规委员会和司法机构主席、副主席和成员的提名。
执委会应提前决定每个洲际足联在相关委员会中的席位的数量。
提案将在代表大会开始前至少四个月以书面形式提交秘书处。
程序应根据国际足联组织规程进行。
第25条代表大会的议程
1.国际足联秘书长应根据执委会和会员协会的提案制定大会议程。
会员协会应在大会开始至少两个月前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提交提议,并附有简短说明。
2.代表大会的议程必须包括下列内容:
(1)声明代表大会的召开和组成符合国际足联章程;
(2)通过议程;
(3)主席致词;
(4)任命五人检查会议记录;
(5)任命监票人;
(6)暂停或开除会员会籍(如有);
(7)通过上届大会会议纪要;
(8)工作报告(包括从上次大会开始至大会时的所有活动);
(9)审计及合规委员会的报告;
(10)提交整理和修订过的收支平衡表、收入和支出帐目;
(11)通过财务报告;
(12)通过预算;
(13)接纳会员(如有);
(14)讨论修正或通过《国际足联章程》、《章程实施细则》和《代表大会议事程序》的建议(如有);
(15)讨论会员协会和执委会根据第1款的规定时间提出的建议(如有);
(16)任命独立审计公司(如有);
(17)选举主席和/或女足执委并确定副主席及其他执委会成员(如有)。
(18)选举或罢免司法机构主席、副主席及成员,审计及合规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及成员。
(19)投票决定国际足联世界杯主办国(如有)。
3.经由四分之三的与会并有投票权的代表的同意,可以更改大会的议程。
第26条
《国际足联章程》、《章程实施细则》和《代表大会议事程序》的修订
1.代表大会负责修订《国际足联章程》、《章程实施细则》和《代表大会议事程序》。
2.对章程修订提议必须由一个会员协会或执委会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提出,并附有简短说明。
由会员协会提出的修订提案需有至少两个会员协会的书面支持方有效。
3.对章程修订提案进行投票,必须有代表大会绝对多数(超过一半的会员协会)的有投票权的会员协会与会才可进行。
4.章程修订提案必须有出席大会的有投票权的代表的四分之三多数的同意方可通过。
5.对《章程实施细则》和《代表大会标准程序》的修订提案必须由一个会员协会或执委会以书面形式向秘书处提出,并附简短说明。
6.《章程实施细则》和《代表大会议事程序》的修改若得到与会有投票权的代表的简单多数的同意即获通过。
第27条选举、其他决议以及必需的多数
1.选举投票为无记名投票。
2.如需通过其他决议,采取举手表决或电子表决器进行。
如举手表决不能明确是否获得多数通过,则以点名方式进行表决。
点名按会员协会名称英文字母顺序进行。
3.选举国际足联主席,第一轮投票必须获得与会并有投票权的会员三分之二的有效票数。
第二轮及后几轮的投票必须获得简单多数(50%+1)的合法选票。
如果有两名以上主席候选人,则从第二轮投票开始,依次淘汰票数最少的候选人,直至最后剩余两名候选人。
4.代表大会选举司法机构主席、副主席、成员及审计及合规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成员,及女性执委时,获得最多自由席位选票的候选人成功当选。
5.代表大会选举司法机构主席、副主席、成员和审计及合规委员会主席、副主席、成员时,可进行一揽子选举。
除非经十个以上会员协会的要求,选举应分开进行。
6.除本章程有特别规定,获得简单多数(50%+1)的合法选票的选举、投票及其他决议即产生法律效力。
7.代表大会的议事程序将规定具体细节。
第28条
会议记录
1.秘书长负责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
2.大会会议纪要由代表大会指定的人员审核。
第29条
决议的生效日期
除非代表大会另行决定决议的生效日期,则代表大会所通过的决议在大会结束后六十天对所有会员生效。
执委会
第30条主席、女性执委、副主席和执委的选举和组成
1.国际足联执委会包括25名委员;一名主席,一名女性执委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八名副主席,由各洲际足联选举并由代表大会通过,十五名执委由各洲际足联选举并由代表大会通过。
2.主席由代表大会在世界杯后第二年选举产生,从选举他的那届代表大会结束时开始任期四年。
主席可以连任。
3.女性执委应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任期为四年一届,从女性执委在大会选举产生结束之日起生效。
4.副主席及其他执委会委员由各洲际足联选举,并由代表大会通过。
洲际足联应对何时选出他们进入国际足联执委会的人选单做决定。
在此章程生效后一年内,洲际足联在之后的代表大会上要做出此决定。
在选举或再选举执委时,洲际足联可每两年选举一半的执委,(如总数是单数,则是一半加一个或减一个),执委的任期为4年,从代表大会通过算起。
执委可连任并再次经代表大会通过。
如洲际足联修改其章程改变选举执委的年份,他们选举进入国际足联执委会的副主席和委员并由代表大会通过的任期可延长一年,但只准许延长一次。
执委会委员只有代表大会可以罢免。
经通过的副主席和执委任期结束前只能由国际足联代表大会取消其职务,前提是国际足联司法机构的批准和决议。
副主席和执委在各洲际足联名额按下列比例分配:
(1)南美一名副主席,二名执委。
(2)亚洲一名副主席,三名执委。
(3)欧洲三名副主席,五名执委
(4)非洲一名副主席,三名执委。
(5)北美、中美洲及加勒比海一名副主席,二名执委。
(6)大洋洲一名副主席,一名执委。
5同一个会员协会不可有两个或以上成员同时为执委会委员。
6.如果主席长期或临时不能履行职责,则任职时间最长的副主席将代表其行使职责直至下届代表大会。
如有必要,下届代表大会应选举新主席。
7.如果女性执委长期不能行使她的职责,执委会可指派另一名执委会女性执委替代直至下一届代表大会。
8.如果副主席和执委不再能够履职,将立即由选举其的洲际足联予以替换。
第31条
执委会的权力
1.除依法或根据本章程属其它机构处理的事务外,执委会有权对代表大会权限以外的所有事情做出决定。
2.执委会应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3.如有至少十三名执委提出要求,主席即应召开执委会会议。
4.执委会负责任命常务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和委员,其中不包括审计与合规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和委员。
他们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5.主席应起草会议议程。
执委会的每个执委都有权提出会议议题。
6.必要时,执委会可在任何时候决定成立特别委员会。
7.执委会负责任命国际足联在国际足协理事会的代表。
8.执委会负责根据主席的提议任命或解聘秘书长。
秘书长作为当然委员应参加所有委员会的会议。
9.执委会决定国际足联比赛决赛阶段比赛的地点、日期和各洲际足联参赛的队数。
但不能决定世界杯决赛的主办国,决定世界杯主办国应该遵循第81条的规定由代表大会投票决定。
10.执委会应批准国际足联内部组织规程。
主席
第32条主席
1.主席是国际足联的法人代表。
2.主席主要负责以下事务:
(1)通过秘书处执行代表大会和执委会通过的决议;
(2)监督秘书处的工作;
(3)国际足联与各洲际足联、各会员协会、政治机构和国际组织的关系。
3.只有主席可以提议提名或解聘秘书长。
4.主席应主持代表大会、执委会会议、紧急委员会会议、以及他担任主席的委员会会议。
5.主席在执委会中拥有普通的一票,当票数相等时,主席的投票有决定权。
6.若主席缺席或无法出席会议,则由任期最长的副主席履行主席职责。
7.国际足联组织规程中应规定主席的其它权力。
紧急委员会
第33条紧急委员会
1.紧急委员会应处理两次执委会会议之间出现的需要立即解决的事务。
紧急委员会的成员包括主席、执委会从各洲际足联挑选的一名执委。
2.国际足联主席负责召集紧急委员会会议。
如果委员会不能在合适的时间内召开会议,可通过其它联络方式做出决定,且决定立即具有法律效力。
主席应将决定立即通知执委会。
3.紧急委员会做出的所有决定都应在执委会的下次会议批准。
4.如果主席因故不能与会,由资格最老的副主席代理行使主席职责。
5.如果有委员不能到会,主席有权另指定一人代替。
指定的人选必须是执委且与缺席的委员属于同一洲足联。
常务委员会
第34条常务委员会
1.国际足联设以下常务委员会:
(a)财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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