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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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慈溪市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慈溪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发展,根据上级有关文件和《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新兴产业的若干意见》(慈政发〔2010〕51号)精神,设立慈溪市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为了对引导基金实行规范化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和引导性基金,其设立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发展,逐级放大,吸引国内外优秀的创业投资企业及管理团队进入慈溪市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促进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慈溪聚集,促进新兴产业投融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推进慈溪市新兴产业发展壮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新兴产业,是指我市培育发展的新材料、新能源、先进装备制造业和电子信息新产业等四大新兴产业及医疗器械、生物医药等符合国家、省、宁波新兴产业导向,能耗低、污染少,且对慈溪工业转型升级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其他新兴产业。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企业股权投资、并提供创业服务,在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等形式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
本办法所称创业企业,是指主要从事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成立期限在5年以内且具备下列条件的非上市公司:
(一)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在10%以上;
(三)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新兴产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
(四)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来源与规模
第四条 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为:
(一)市财政预算安排;
(二)现有扶持企业发展的有关财政专项资金整合;
(三)可用于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的其他资金;
(四)吸纳的金融机构或其他社会资金,及引导基金退出后获得的收益。
第五条 引导基金总规模为2亿元人民币,由市财政首期出资3000万元。
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投资原则
第六条 为充分发挥引导基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引导基金的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保证所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的决策、经营独立性及商业化运作。
第七条 引导基金所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在慈溪市依法注册成立并重点投资于慈溪市。
第八条 原则上,引导基金主要用于阶段参股,从严控制跟进投资。
对同一企业或项目不重复支持。
首期引导基金全部用于阶段参股。
第九条 引导基金严格按上述投资规则运作,不得投资股市、期市、汇市、房地产等,不得用于赞助、捐赠、借款等。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组织管理
第十条 建立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协调,并对引导基金的资金投向以及资本运营质量进行监管,但不直接参与引导基金运作。
管委会由市政府领导及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科技局、国资办、金融办、人民银行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主任。
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及基金有关事项的协调等职能,办公地点在市经济发展局。
第十一条 面向国内公开征集并择优选择一家创业投资企业(或基金管理机构)进入慈溪市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该公司接受管委会的委托,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实施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代表管委会行使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
基金管理公司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面向国内征集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提出阶段参股与跟进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并报管委会审核;
(三)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四)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股权的退出工作;
(五)对引导基金所投资企业(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引导基金财务状况及运作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为保证资金安全,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市内选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资金托管银行,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日常监管工作。
资金托管银行应每月向管委会出具监管报告。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于每季度末向管委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五章 阶段参股
第十四条 阶段参股是指引导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期限内退出的投资行为。
引导基金主要支持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五条 引导基金的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30%,一般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引导基金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
第十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申请引导基金阶段参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须为依法成立的公司制独立企业法人或有限合伙的组织形式;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全体出资人承诺在注册后3年内实收资本(或出资额)达到8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投资者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明确的投资领域;
(四)有至少3名具备3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五)有至少2个对创业企业投资的成功案例,即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年平均收益率不低于10%,或股权转让收入高于原始投资10%以上;
(六)管理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八)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公司负责对创业投资企业的阶段参股申请和引导基金的支持方案进行初审。
基金管理公司初审通过的支持项目,报经基金管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引导基金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进行投资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投资对象是在慈溪市范围内注册设立的创业企业,投资慈溪市范围内企业的资金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60%,需协调其他基金的,投资规模应不低于80%;
(二)投资对象仅限于未上市企业。
但所投资的未上市企业上市后,创业投资企业所持股份的未转让部分及其配售部分不在此限;
(三)为保证资金流动性和分散风险,对单个创业企业的累计投资不得超过创业投资企业注册资金的20%,且原则上不得控股被投资企业;
(四)投资对象不属于合伙或有限合伙企业;
(五)不得投资于其他创业投资企业。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年度专项审计,加强对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监督。
基金管理公司监督所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按规定的投资方向、投资比例进行投资运作,但不参与该创业投资企业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第六章跟进投资
第二十条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引导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的投资行为。
第二十一条 跟进投资仅限于创业投资企业投资的、需要政府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初创期企业。
跟进投资项目应在慈溪市境内。
第二十二条 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须按《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过备案,并以现金方式对创业企业进行投资。
第二十三条 对拟跟进投资的项目,基金管理公司应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一)被投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被投资企业章程;
(三)上年度被投资企业的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四)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新设立的企业除外);
(五)创业投资企业已批准投资的决策文件副本;
(六)创业投资企业编制的《投资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七)创业投资企业与被投资企业或其股东签订的《投资意向书》;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对于符合条件的跟进投资项目,基金管理公司在确认创业投资企业已全额出资后,按双方协议要求办理跟进投资的出资手续,并报基金管委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 引导基金按创业投资企业实际投资额20%以下的比例跟进投资,出资方式为现金出资,投资价格与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价格相同,单个项目原则上不超过700万元人民币,对单个企业只进行一次跟进投资。
跟进投资的参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
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不得先于引导基金退出其被投资企业的股权。
第二十六条 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可委托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
采用股权托管的,应当由基金管理公司与被跟进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签订《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义务、股权退出的条件或时间等。
第二十七条 引导基金委托创业投资企业进行股权托管的,按照投资收益的70%向共同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支付管理费和效益奖励,剩余收益由引导基金收回。
第七章 引导基金的退出
第二十八条 引导基金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稳定运营以后,可在适当时机将股份通过下列途径完成退出:
将股权优先转让给其他股东;公开转让股权;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到期后清算退出。
第二十九条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应当在《投资合作协议》和《企业章程》中明确下列事项:
(一)在有明确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
(二)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不先于引导基金退出;
(三)参股创业投资企业未按规定向初创期企业投资的,引导基金有权退出。
第三十条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的其他股东,自引导基金投入后3年内购买引导基金持有的股权,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确定;超过3年的,转让价格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受让权。
参股创业投资企业其他股东之外的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持有的股权,按上述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第三十一条 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创业企业其他股东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转让价格可以按不低于引导基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确定。
同等条件下被跟进创业投资企业有优先受让权。
其他投资者购买引导基金跟进投资形成的股权,按上述确定转让价格的原则,以公开方式进行转让。
第三十二条 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或跟进投资企业发生清算时,按照法律程序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后,按照事先约定,股东共有的剩余财产首先清偿引导基金。
第三十三条 引导基金中政府出资部分的投资收益可按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基金管理公司。
第八章 引导基金的绩效评价
第三十四条 由管委会办公室负责每年对引导基金有关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投资情况进行绩效评估,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年度业绩考核,考评结果作为对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奖惩、落实激励与约束机制的依据。
(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正式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新兴产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组织结构示意图
主题词:
经济管理基金通知
抄送:
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年12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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