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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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xx区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第一章总则
1.1为了防治地质灾害,避免和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辖区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特制定本预案。
1.2本预案所称突发性地质灾害是指持续崩塌、山体滑坡、泥石流、地裂缝、地面沿降等地质灾害在没有前兆的情况下突然发生的一种灾害。
1.3地质灾害应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各乡(镇)和区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领导,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抢险救灾工作。
1.4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险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在区、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一指挥和组织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1.5、在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工作中,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对玩忽职守,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给予行政处分,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章地质灾害等级和灾情报告
2.1地质灾害按照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的大小,分为四个等级:
2.1.1特大型: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者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2.1.2大型: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2.1.3中型: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
2.1.4小型:
因灾死亡3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
2.2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向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资源分局报告。
其他部门或者基层群众组织接到报告的,应当立即转报当地人民政府。
2.3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人员到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灾害发生和灾情扩大,并根据灾害等级的大小逐级上报。
发生中型、大型、特大型地质灾害,乡(镇)人民政府应在6小时内速报区政府,同时越级速报市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
之后每24小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省国土资源厅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工作结束。
发生小型或不足小型的地质灾害,乡(镇)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人员抢险并作出应急处理,同时速报区政府和国土资源分局。
第三章地质灾害的应急机构和职责
3.1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领导、指挥和协调地质灾害抢险救灾工作。
3.2指挥部组成人员
指挥长:
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
国土资源分局局长
3.3成员:
xx国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水利局、区公安局、区卫生局、区交通局、区地震局、电力、通讯、商务局、区运管所、区建设局、区粮食局、区供销社、区环保局、区人武部等部门负责人。
3.4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国土资源分局。
第四章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4.1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有关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4.2制定地质灾害防治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审查、督促落实情况;
4.3协调、安排地质灾害防治经费;
4.4配合省、市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机构工作。
发生地质灾害或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区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即为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
指挥部由指挥、副总指挥、办公室及成员单位组成。
4.5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职责
4.5.1、制定地质灾害抢险救灾计划、对策和措施;
4.52、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指挥、协调、实施各项抢险救灾工作;
4.5.3、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地质灾害发生乡(镇)人民政府抢险救灾工作;
4.5.4、负责组织人员疏散避险、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采取措施对水、电、路、通信等设施实行有效管理,维护社会稳定。
4.6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4.6.1、负责与省、市人民政府和各乡(镇)抢险救灾指挥部信息畅通。
4.6.2、负责救灾物资、资金的筹集和安排。
4.6.3、负责了解、收集和汇总灾情。
4.6.4、负责处理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4.7抢险避灾和灾民转移安置组的职责
抢险避灾和灾民转移安置组由民政、财政、公安、商务局、粮食、供销社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
4.7.1、负责人员疏散避险、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
4.7.2、及时设置避难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点,调配和发放救灾物资,并做好救助物资的组织、供应和管理工作。
4.7.3、做好灾民的安抚工作,处理死难者的善后事宜。
4.7.4、负责处理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
4.8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组的职责
地质灾害应急调查组由国土、建委、水利、交通、通讯、气象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
4.8.1、对已发生的地质灾害的规模、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进行调查,确定其等级、成灾范围,尽快查对其形成条件、引发因素,对灾情进行评估,提出应急处理措施,迅速有效地减缓或防止灾情加剧;
4.8.2、对可能出现险情的隐患点,分析发生前兆特征,判断发生的可能性、灾害等级和影响范围,采取有针对性应急措施,阻止或延缓灾害的发生;
4.8.3、为地质灾害的救助做好气象预报服务;
4.8.4、编写地质灾害速报报告和应急调查报告。
4.9基础设施抢险和应急恢复组的职责
基础设施抢险和应急恢复组由交通、建委、电力、运管所、水利、公安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
4.9.1、尽快抢修恢复通信设备和线路,保障抢险救灾通信的畅通;
4.9.2、尽快修复因灾害受损失的公路、桥梁、铁路及有关设施,确保灾区主要干线道路畅通,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运输以及灾民的疏散;
4.9.3、尽快抢修供电、供水等基础设施,保障抢险救灾和灾民基本生活。
4.10医疗卫生防疫组的职责
医疗卫生防疫组由卫生、环保部门组成,主要职责:
4.10.1、抢险、转运和医治受伤人员;
4.10.2、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和食品的安全性;
4.10.3、迅速调集、运送灾区所需医疗药品和设备。
4.11治安保卫组的职责
治安保卫组由公安、区人武部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
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的正常秩序。
4.12后勤生活保障组的职责
后勤生活保障组由财政、民政、灾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组成,主要职责:
负责安排、落实抢险救灾人员的食宿和后勤,实行24小时值班,保障抢险救灾工作物资需求。
4.13宣传报道组的职责
宣传报道组由宣传等部门组成,主要职责:
4.13.1、负责抢险救灾的宣传报道,向社会发布灾情和救灾信息;
4.13.2、呼吁社会各界提供援助。
第五章应急保障措施
5.1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领导、组织和协调,国土分局、建委、交通、气象、民政、财政、公安等部门要各尽其职,密切配合,积极协作,把各项防治工作措施落到实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5.2各乡(镇)人民政府成立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方案、措施,落实到村、组,落实到灾害危险区(点),责任到人。
5.3国土资源分局要认真履行地质灾害防治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测、预警、预防工作。
5.4建设、交通、水利等部门对所管辖的建设项目、公路沿线、旅游区(点)要加强监督管理,防止建设过程中引发地质灾害,对出现的险情要及时采取措施治理。
5.5其他相关部门要做好应急、救助装备、资金、物资的准备工作。
第六章宣传报道
6.1地质灾害的宣传报道,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
小型地质灾害不作宣传报道;中型地质灾害作适当报道;大型地质灾害宣传报道执行《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的规定。
6.2各新闻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新闻纪律,确保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七章灾后恢复和重建
地质灾害发生后,抢险救灾指挥部应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为灾后恢复重建提供决策依据。
7.1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灾区进行恢复和重建工作。
7.2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地质灾害,确实需要治理的,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由相关部门组织治理;治理难度大,经济效益差,已无治理必要的,要统一规划,实施异地搬迁重建。
7.3因工程建设等人为活动引发的地质灾害,由责任单位承担治理任务。
第八章预案管理与更新
8.1预案管理。
对发生地质灾害的地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参照省、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市政府备案,抄送市国土资源局。
8.2预案更新。
本预案由市国土资源局xx分局负责组织修订、更新,修订或更新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区政府办公室发布实施。
第九章救灾纪律和法律责任
9.1凡进入灾区的救灾人员、装备、物资、车辆必须到抢险救灾指挥部报道,服从指挥部的调动,未经同意,不得离开救灾现场。
9.2灾情、抢险救灾工作情况由指挥部宣传报道组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发布。
9.3进入灾区的各专业组、各单位,在救灾现场工作结束时,应向指挥部办公室提交报告或工作总结。
9.4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9.4.1及时、准确预报地质灾害,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9.4.2推广、运用先进科学技术防治地质灾害或抢险救灾成绩显著的。
9.5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5.1隐瞒、谎报地质灾情,或者擅自发布地质灾害预报的;
9.5.2在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工作中有渎职行为的。
第十章附则
10.1本预案制定后,要通过宣传,使广大群众增强防灾减灾意识,增强救灾的积极性和自觉性,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
重点地区要进行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演练。
10.2本预案由指挥部办公室督促检查落实。
10.3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突发性地质灾害:
是指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
地质灾害应急:
是指一旦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临灾险情时,为了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救灾行动。
地质灾害易发区:
指具备地质灾害发生的地质构造、地形地貌和气候条件,容易发生地质灾害的区域。
地质灾害危险区:
指已经出现地质灾害迹象,可能发生地质灾害且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区域或者地段。
次生灾害:
指由地质灾害造成的工程结构、设施和自然环境破坏而引发的灾害,如水灾、爆炸及剧毒和强腐蚀性物质泄漏等。
生命线设施:
指供水、供电、粮油、排水、燃料、热力系统及通信、交通等城市公用设施。
直接经济损失:
指地质灾害及次生灾害造成的物质破坏,包括建筑物和其他工程结构、设施设备、物品、财物等破坏而引起的经济损失,以重新修复所需费用计算。
不包括非实物财产,如货币、有价证券等损失。
10.4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5本预案由xx市国土资源局xx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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