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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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
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
(非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审批
2、办理单位:
成都市卫生局
3、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5、联系电话:
86924811、86924847、86926319
二、审批依据
1、《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005年8月3日)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21号)
3、《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规定》(卫医发[2005]438号)
4、《处方管理办法》。
三、申请条件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符合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规定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1、具备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相关诊疗科目;
2、具有通过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培训的、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的专职药学专业技术人员;
3、具有获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
4、有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和管理制度;
5、《印鉴卡》相关项目发生变更时应如实申请办理变更。
四、办理程序
1、新申办《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以下简称《印鉴卡》)的医疗机构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由窗口初审,对符合规定的进行登记并联系成都市医疗机构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办公室安排现场检查事项;
2、经现场检查符合要求的由窗口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受理;
3、市卫生局根据申请材料和专家技术审查意见,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发放《印鉴卡》;对不符合规定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4、申请《印鉴卡》变更的医疗机构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受理。
市卫生局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批准变更《印鉴卡》相应事项,对不符合规定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材料
(一)《印鉴卡》核发
1、申办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介绍信或委托书应写明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申请表》(由注册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盖章);
3、《成都市医疗机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技术审查意见书》;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5、《授予执业医师特殊药品处方资格人员花名册》(同时交电子文档)及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和医师的身份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复印件;
6、药学部门负责人和采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专业技术职称证复印件;
7、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机构、管理制度、处方样式;
8、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储存的设施情况说明。
(二)《印鉴卡》变更
1、必交材料:
(1)申办单位介绍信或委托书(介绍信或委托书应写明经办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2)《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变更申请表》;
(3)《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原件;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2、选交材料:
(1)变更医疗机构名称:
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变更文件复印件,并在《印鉴卡》“项目变更记录”的“变更后内容”栏填写医疗机构负责人的亲笔鉴名及加盖印章;
(2)变更医疗机构地址:
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变更文件复印件及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
(3)变更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需提供有关部门的任命文件或股东会议决议、医疗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印鉴卡》“项目变更记录”的“变更后内容”栏填写医疗机构法定代表(负责人)的亲笔签名及加盖印章;
(4)变更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
需提供有关部门的任命文件或股东会议决议、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印鉴卡》“项目变更记录”的“变更后内容”栏填写医疗管理部门负责人的亲笔签名及加盖印章;
(5)变更药学部门负责人:
需提供药学部门负责人员任职证明、职称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并在《印鉴卡》“项目变更记录”的“变更后内容”栏填写药学部门负责人的亲笔签名及加盖印章;
(6)变更采购人员或身份证号码:
需提供采购员任职证明、职称证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并在《印鉴卡》“项目变更记录”的“变更后内容”栏填写采购人员的亲笔签名及加盖印章及身份证号码;
(7)变更医疗机构公章:
需提供有关部门的批准变更文件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原公章销毁证明复印件(加盖医疗机构新公章),并在《印鉴卡》“项目变更记录”的“变更后内容”栏加盖新公章,同时填写医疗机构负责人的亲笔签名及加盖印章;
(8)变更处方权医师:
需提供培训考核合格证明复印件和医师的身份证、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复印件,同时提交《授予执业医师特殊药品处方资格人员花名册》和《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培训情况登记表》文字及电子文档各一份。
注:
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逐页加盖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出示原件进行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加盖单位公章。
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网址:
成都市卫生信息网网址:
成都市医疗机构行政许可技术审查办公室:
电话:
86781322
地址:
成都市提督街54号(原成都市医学会)二楼
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分类管理审核
(非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分类管理审核
2、办理单位:
成都市卫生局
3、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5、联系电话:
86924811、68924847、86926319
二、审批依据
1、国务院体改办等8部委《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
2、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
三、申请条件
成都市卫生局设置审批或登记注册的拟变更经营性质的医疗机构
四、办理程序
1、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提交申请,由窗口初审,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当场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补正后受理;
2、市卫生局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作出同意批复并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相应项目,不符合规定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五、申请材料(均一式二份)
1、医疗机构变更经营性质的申请;
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医疗机构分类登记审批表》;
4、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5、医疗机构投资渠道的说明及投资总额;
6、医疗机构资信证明(申请经营性质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者须加盖设置申请事业单位财务专用章和主管部门公章,或申请设置民办非企业单位财务专用章和主管部门公章);
7、医疗机构验资报告;
8、医疗机构如系事业性质应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属企业性质应提交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复印件;
9、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注:
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申请机构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须出示原件进行审核并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加盖单位公章。
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网址:
成都市卫生信息网网址:
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审批
(非行政许可)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
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审核
2、办理单位:
成都市卫生局
3、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
不收费
5、联系电话:
86924811、86924847、86926319
二、审核依据
《滥用阿片类物质成瘾者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方案》(卫生部、公安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6年7月4日发布)
三、申请条件
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确定的维持治疗机构的数目和布局并符合《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基本条件》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四、办理程序
1、拟承担维持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向当地卫生局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当地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持申请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市卫生局窗口提出申请;
2、窗口受理后经市卫生局审核,在《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申请表》上出具同意意见;不符合条件的给予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3、申请单位按省卫生厅规定的材料书面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
五、申请材料(一式二份)
1、医疗机构书面申请;
2、区(市)县卫生、公安、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
3、《开展社区药物维持治疗工作申请表》;
4、申请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所在地周围环境及公共设施情况草图;
5、申请开展维持治疗工作的医疗机构拟用房屋内部布局平面图;
6、申请单位《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7、有关规章制度。
注:
申请资料应用A4纸打印(图纸除外),逐页加盖申请机构公章,按次序装订;提交的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在复印件上写明“系原件复印”,并加盖单位公章。
申报资料的各项内容应真实、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成都市政务服务中心网址:
成都市卫生信息网网址:
《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申请表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代码
地址
电话号码
邮政编码
床位数
平均日门诊量
具有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职业医师数量
医疗机构公章:
年月日
药学部门
负责人签章
医疗机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章
批准单位意见
审核人签字:
(公章)
年月日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变更申请表
医疗机构名称(章)
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章)
申请日期年月日
填写日期年月日
成都市卫生局制
(一)申请变更事项
项目
原核准事项
申请变更事项
医疗机构名称
医疗机构地址
医疗机构负责人
医疗管理
部门负责人
药学部门负责人
采购人员及
身份证号码
医疗机构公章
处方权医师
备注:
(二)变更理由及材料
申
请
变
更
理
由
提
交
的
资
料
区(市)县卫生局意见
年月日
注:
区(市)县注册医疗单位需所在地区(市)县卫生局签字并加盖公章,市卫生局注册单位不需区(市)县卫生局签署意见。
(三)受理、审查、核准医疗机构变更登记
受理
人员
意见
受理通知编号:
签字:
年月日
审查
(调查、
核实)
人员
意见
签字:
年月日
主审人
意见
签字:
年月日
主管领
导意见
签字:
年月日
局长
核批
签字:
年月日
授予执业医师特殊药品处方资格人员花名册
单位(签章):
编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科别
职称
执业
类别
执业
级别
执业
范围
变更
事项
考核成绩
备注
审核批准负责人:
填表人:
年月日
注:
授予条件为:
必须具备执业医师资格。
医疗机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培训情况登记表
授课时间
授课教师
授课学员
授课内容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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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醉药品 及第 一类 精神药品 用印 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