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合同3611105126.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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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合同3611105126
一、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协议书
安徽名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主)与安徽恒信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监理计费:
监理范围:
二、本合同中的措辞和用语与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中标通知书;
②工程建设监理监理协议书:
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④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⑤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如规模、工程造价及工期变化,则监理费不增加(除业主原因延误工期),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的监理业务,监理服务期限到望江花园工程全部为止。
(若业主方原因延误工期的,延误后的计费为每月以8000元计取。
延误三个月内不计费,超出三个月后开始计费)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年月日开始实施至工程全部完成并验收交付使用。
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三份。
业主:
(签章)监理单位:
(签章)
法定代表人:
(签章)法定代表人:
(签章)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签于:
签于:
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
第1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⑴“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⑵“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⑶“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⑷“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⑸‘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⑹“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⑺“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的时间段
⑻“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2条建设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3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
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4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第5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6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
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7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十三条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⑴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⑵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十六条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⑴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
⑵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⑶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⑷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⑸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⑹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⑺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⑻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
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
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⑼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⑽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
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
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
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关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委托人权利
第二十条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二条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四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24条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25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
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建设单位赔偿。
第26条节假日夜间施工监理单位应无条件地安排旁站和巡视,保证工程质量(其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考虑),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时限,监理单位应提供责任证据,如与监理单位有关应负连带责任,如与监理单位无关,可不承担责任。
第二27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业主的责任
第28条业主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29条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人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30条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32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书面通知业主。
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
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
第33条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
但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常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业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其为履行义务的通知。
若业主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34条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30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2条及第33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的,监理单位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发出通知后14日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第36条合同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
监理酬金
第37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在报价时予以考虑(包干使用)
第38条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又未提出正当理由,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
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39条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40条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业主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他
第42条监理单位,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的,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43条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业主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44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45条除业主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为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
争议的解决
第46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第2条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1、国家关于工程建设的政策、法律、法规及标准,2、政府批准的建设计划、规划,3、设计文件,4、依法成立的有关工程承包合同或协议。
第4条监理业务:
监理范围:
施工阶段土建、水、电、消防、暖通安装等内容全过程的监理,监理内容:
质量、投资、进度控制和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及组织协调。
第8条外部条件包括:
1、提供工程有关的技术资料,包括设计文件,勘察资料、设计图纸(一份),图纸会审,概预算,工程承包合同等资料。
2、指派一名充分了解工程范围,有权做出迅速决定和快捷提供资料的人员出任委托代表。
第9条双方约定的业主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委托人应在开工前提供第8条中约定的工程技术资料。
第10条委托人应在12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14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1、现场监理人员的办公用房,其余驻地监理办人员的办公和生活用房、监理用仪器及设备、交通工具、办公用具、通讯工具费用等均包含在监理服务费中,由监理单位自理。
2、监理人员未按要求备足必须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影响工程进展,业主有权购买任何按规定应有监理人自备的设施、设备和物品及其安装和服务,费用概由监理单位负担,并在中期支付中将此款扣除。
第25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发生不利于质量、安全、进度、造价控制的,双方约定乙方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补充:
1、监理单位向甲方交纳合同履约保证金(2万元),廉政保证金(1万元)共计3万元人民币,在甲方向监理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分期从中扣取(每期1万元)
2、监理单位人员安排:
总监、专监、土建监理员、水电监理员各一位(测量与见证员由监理单位另设),其中总监一周内不少于三天,其他人员必须全职在场。
四、监理合同附件:
乙方违约责任
一、项目监理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监理费总价的10%作为违约金,情况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监理合同,并要乙方赔偿损失。
1、工程开工前三天内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不到位,或正常工作中上班不正常。
2、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更换总监和专业监理工程师。
3、质量安全隐患未提前发现并做出有效处理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
4.监理单位协调不力,配合不好,使月计划工期拖延一个星期以上。
5.不按施工合同条款验收计量签字,工程延时验收,延时计量,延时签字,造成默认状态或索赔条件成立。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按法规处理外,甲方可拒付当期监理费,另罚监理费总价的2-10%作为违约金(并可按发生的次数累计计算),同时在一个星期内监理单位应更换责任人。
1、与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等级,提高造价。
2、将不合格的建筑工材构配件按合格签字。
3、向施工单位介绍材料构配件,分包商从中得利的。
4、工程签证或结算超过正常标准的0.1%。
5、月工程量或工程款支付超高五万元以上的。
6、施工中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或违反了强制性条文未发监理通知或整改不力的。
7、设计明显错误、专业监理工程师未及时发现并书面报告甲方和设计单位。
造成损失10万元以上。
8.工程延时验收或承办商报告不及时审批,造成索赔二万元以上。
9、不按规定见证取样,使不合格材料混入工程实体。
10、验收不认真虽未造成事故但质量把关不严,使钢筋品种、规格、数量错误,或屋面、墙面、地下室渗水,或砼、砂浆强度不合格,或桩测试不合格,或轴线标高严重偏差,或基坑围护严重开裂等严重质量问题。
11、不按规定旁站,或未及时发现严重质量安全问题的。
12、承包商作假资料,代签字,制止不力并予签认的。
13、承包尚未按设计要求施工、偷工减料,监理单位未发现和报告。
14、节假日或夜间施工监理部未配合的,特别浇筑砼时没有及时旁站,总监未巡视和专监从未把关。
第37条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酬金。
1、合同协议书。
2、监理工作的额外工作时间、附加工作时间,夜间施工,节假日休息时间加班费等在总价中考虑(包干使用)
3、付款方式:
按工程各自形象进度付款,基础完成后付30%,主体完成后40%,装修完成后20%,余款10%待验收并交付使用后支付(若局部工程完成按比例支付)
4、对监理工作的管理方法(附后)。
5、结算:
保修期一年后,业主向监理人返还合同履行保证金,(2万元,大写:
贰万元整)。
第46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业主与监理单位应及时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双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五、廉政责任书格式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地址:
建设单位(甲 方):
监理单位(乙 方):
为加强廉政建设,规范工程建设中甲乙双方的各项活动,防止发生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特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第一条 甲乙双方的责任
1、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和市场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机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的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施工安装的规章制度。
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第二条 甲方的责任
甲方的领导和从事该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向乙方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劵、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不准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准要求、暗示和接受乙方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乙方的宴请、健身、娱乐等到活动。
不准向乙方和相关单位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甲方项目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乙方购买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第三条 乙方的责任
应与甲方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建筑施工安装的强制性标准和规范,并遵守以下规定:
1、不准以任何理由向甲方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劵、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等。
2、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不准接受或暗示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4.不准违反全同约定而使用甲方、相关单位或提供的通信、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5、不准以任何理由为甲方、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二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一、三条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五条 本责任书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第六条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到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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