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LED室内照明工程技术规定精.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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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LED室内照明工程技术规定精
厦门市LED室内照明工程技术规定
1总则
1.0.1为加强LED室内照明工程的设计、施工质量管理,保证LED室内照明工程的施工质量,促进技术进步,确保照明设施安全、经济的运行,做到节能和绿色照明,制定本规定。
1.0.2本规定适用于厦门市LED室内照明工程的设计、施工及验收。
1.0.3LED室内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厦门市地方标准《LED室内照明产品技术规范》中的规定。
1.0.4LED室内照明的设计除应符合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及国家现行有关设计标准规范。
1.0.5LED室内照明工程的施工及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及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整体式LED灯integralLEDlamp
所用灯头符合GB/T1406.1、GB/T1406.2、GB/T1406.3、GB/T1406.4、GB/T1406.5的要求,内含LED光源和保持其稳定燃点所必须的元件并使之为一体的灯。
可直接替换白炽灯、自镇流荧光灯等传统光源。
2.0.2直管形LED灯straighttubularLEDlamp
带有两个独立的G5或G13灯头,内含LED光源和保持其稳定燃点所必须的元件并使之为一体的直管形灯。
可替代T8、T5等直管形双端荧光灯。
2.0.3LED灯具LEDluminaire
以LED为光源的工作电压不超过250V的室内灯具,如吸顶灯、吊灯、壁灯、台灯、落地灯、筒灯、射灯等。
但不包括采用整体式LED灯和直管形LED灯直接替代传统光源的传统灯具。
2.0.4定向照明directionallighting
光源发出的光有80%在一个固定的立体角内,该立体角不大于120o。
例如:
MR16、PAR20、PAR38等反射灯。
2.0.5初始值initialvalue
灯或灯具在老练1000h时所测的光电参数值。
2.0.6初始光效initialluminousefficiency
老练1000h后测得的光通量与其输入总功率之比,单位以lm/W表示。
2.0.7维护系数maintenancefactor
照明装置使用一定时期之后,在规定表面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与该装置在相同条件下新安装时在同一表面上所得到的平均照度或平均亮度之比。
2.0.8照明功率密度(LPD)lightingpowerdensity
单位面积上的照明安装功率(包含驱动电源功耗),单位:
W/m2
2.0.9显色指数、一般显色指数(Ra)color-renderingindexandgeneralcolor-rendering
表示光源显色性高低的数值。
它为在光源照射下的物体颜色与参照光源照射下物体颜色相符程度的度量。
CIE规定绝对黑体辐射体为参照光源,将其显色指数定为100;CIE还规定了8个颜色样品作为比照样品,用此样品测试获得的显色指数之均值称为一般显色指数(Ra)。
2.0.10颜色温度、色温(Tc)colortemperature
普朗克辐射体辐射的色品与给定色刺激的色品相同时,该普朗克辐射体的温度,即为该色刺激的颜色温度,单位:
K
2.0.11相关色温(CCT)co-relatedcolortemperature
在相同视亮度和规定的观测条件下,普朗克辐射体辐射的知觉色与给定色刺激的知觉色最接近相似时,普朗克辐射体的温度,即为该色刺激的相关色温,单位:
K
2.0.12眩光glare
由于视野中的亮度分布或者亮度范围的不适宜,或存在极端的对比,以致引起不舒适感觉或降低观察目标细部能力的视觉现象。
2.0.13统一眩光值unifiedglarerating(UGR)
它是度量处于视觉环境中的照明装置发出的光对人眼引起不舒适感主观反应的心理参量,其值可按CIE统一眩光值公式计算。
2.0.14LED灯的光效(灯的电光转换效率LPW)electro-opticalconversionefficiencyofLEDlamps
LED灯的输出光通量与输入灯的电功率之比,单位:
lm/w
2.0.15LED灯具额定功率ratedpowerofLEDlamps
LED灯具的光源耗电功率与附加损耗功率之和,单位:
W
2.0.16【热沉-环境】温升heatsink-environmenttemperaturerise
LED器件热沉与环境(在灯具发光平面两侧、距灯具0.5米处)温度之差,单位:
K
2.0.17进场验收siteacceptance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LED灯具、材料、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18质量验收qualityacceptance
在施工单位对工程进行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样复验,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19LED室内照明LEDinteriorlighting
在正常情况下民用建筑室内公共场所内,采用LED作为光源的一般照明。
2.0.20室内公共场所indoorpublicplaces
本规定中的室内公共场所包括:
办公场所、室内停车场、超市、商业营业网点、公共交通站房等场所。
3基本规定
3.0.1LED室内照明工程应由有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由有施工资质的单位施工。
工程施工应按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应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修改设计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
3.0.2LED室内照明工程的设计应按照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节能环保、维修方便的原则进行,推广应用可靠、先进、适用、节能环保的LED技术和产品。
3.0.2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施工质量水平考核制度。
3.0.3LED室内照明工程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符合本规定及《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的规定。
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登高架设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3.0.4施工单位应编制LED室内照明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并经审查批准,监理或建设单位确认后执行。
3.0.5LED室内照明工程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施工用电必须遵守《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的有关规定。
监理或建设单位应督促落实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
3.0.6材料及产品应执行进场报验制度,所有材料及产品在进场验收合格后(含外观检查)方可使用,并及时签发材料及产品报验手续,及时填写LED室内照明工程材料/产品报审表,材料及产品进场报验申请表应符合附录表A的格式。
3.0.7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3.0.8隐蔽工程应经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设施管理单位检查合格,并办理隐蔽工程验收签证手续后方可隐蔽。
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点部位,专业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员应进行旁站监理。
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应符合附录表B表的格式。
4设计技术要求
4.1LED室内照明质量与节能
4.1.1LED室内照明质量的评价指标包括:
照度、照度均匀度、统一眩光值、色温等。
LED室内照明节能的评价指标采用照明功率密度(LPD)。
4.1.2室内停车场、楼梯间等场所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4,其它普通工作场所一般照明的照度均匀度不应小于0.7。
4.1.3LED室内照明灯具的不舒适眩光采用统一眩光值评价,其最大允许值应符合本规范表4.2.1中的规定。
4.1.4LED室内照明的功率密度值(LPD)不应大于表4.1.4的规定。
当房间或场所的照度值高于或低于本表规定的对应照度值时,其照明功率密度值应按比例提高或折减。
表4.1.4室内的照明功率密度值
房间或场所
照明功率密度值(LPD)(W/m2)
对应的照度值(lx)
设计室、高档办公室、高档商业营业厅
15
500
办公室、会议室、一般商业营业厅、超市
9
300
门厅、资料室、设备配电装置室
7
200
通道、连接区、制冷机房、电梯前室、自动扶梯、厕所、盥洗室、浴室
6
150
泵房、风机房、空调机房、仓库
4
100
室内停车场、楼梯间、有棚站台
3
75
走廊、流动区域
2
50
注:
房间的室形指数≤1时,本表的功率密度值可增加20%。
4.2LED室内照明标准值
4.2.1LED室内照明标准值、眩光限制、显色性要求等应符合表4.2.1的规定。
表4.2.1室内的照明标准值
建筑
类别
房间或场所
参考平面
及其高度
照度标准值
(lx)
统一眩光值(UGR)
显色指数(Ra)
办公
高档办公室
0.75m水平面
500
19
80
设计室
实际工作面
500
19
80
普通办公室、会议室
0.75m水平面
300
19
80
商业
一般商店营业厅、
一般超市营业厅
0.75m水平面
300
22
80
收款台
台面
500
--
80
交通
售票台
台面
500
--
80
候车(机、船)室、
中央大厅、售票大厅、到达大厅、出发大厅、行李认领
地面
200
22
80
海关、护照检查
工作面
500
--
80
安全检查
地面
300
--
80
通道、连接区
地面
150
--
80
问讯处
0.75m工作面
200
--
80
有棚站台
地面
75
--
60
室内停车场
地面
75
28
60
公共
场所
门厅、资料室
地面
200
--
80
泵房、风机房、
空调机房、仓库
地面
100
--
60
楼梯间(高档)
地面
75
--
80
走廊、流动区域
地面
50
--
60
配电间、电梯机房
地面
200
--
60
制冷机房、
地面
150
--
60
电梯前室、自动扶梯、厕所、盥洗室、浴室
地面
150
--
80
注:
表4.2.1中的照度标准值均为作业面或参考平面上的维持平均照度值。
4.2.2室内照明设计时,应根据环境污染特征和灯具擦拭次数确定维护系数。
以每年对灯具进行2次擦拭为前提,办公室等场所维护系数要求不小于0.80,停车场、设备用房等场所维护系数要求不小于0.70。
4.2.3在一般情况下,设计照度值与照度标准值相比较,可有-10%~+10%的偏差。
4.3LED室内照明灯具
4.3.1安全要求
LED室内照明灯具的安全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7000.1-2007灯具第1部分:
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的规定,测试单位应具备资质证书。
4.3.2工作条件
LED室内照明灯具正常工作条件满足《LED室内照明产品技术规范》。
4.3.4结构要求
LED室内照明灯具应符合GB7000.1的安全要求。
灯具应便于安装、维护。
4.3.5防护等级
LED室内照明灯具的防护等级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其最低等级不得小于IP20。
4.3.6电磁兼容性
LED室内照明灯具的整体电磁兼容性能应符合《LED室内照明产品技术规范》的规定。
4.3.7初始光通量
LED室内照明灯的初始光通量应不小于额定光通量的90%,不高于额定光通量的120%。
4.3.8LED灯和LED灯具的光效
LED灯和LED灯具的初始光效其实测值不应低于表4.3.8的规定,鼓励建设(使用)方在室内照明工程中采用高于表4.3.8的初始光效值。
表4.3.8LED灯和LED灯具初始光效
序号
额定功率范围
W
整体式LED灯
初始光效
lm/W
直管形LED灯
初始光效
lm/W
LED灯具
初始光效
lm/W
RD/RN/RB
RL/RC/RZ
RM/RR
RD/RN/RB
RL/RC/RZ
RM/RR
RD/RN/RB
RL/RC/RZ
RM/RR
1
<5
45
50
55
55
60
65
45
50
55
2
≥5
50
55
60
60
65
70
50
55
60
注:
定向照明的LED灯初始光效应不低于表4.3.8规定值的80%。
4.3.9功率因数
额定功率大于等于10W的LED灯和LED灯具,其功率因数不得低于0.90;额定功率小于10W大于等于5W的LED灯和LED灯具,其功率因数不得低于0.70;额定功率小于5W的LED灯和LED灯具,其功率因数不作强制规定。
4.3.10显色指数
对于专门用于室内停车场、仓库、设备机房等人员停留时间较短场合的产品显色指数不应小于60。
其它场所LED灯和LED灯具的显色指数不应小于80。
4.3.11色品性能
LED灯和LED灯具的色温和色坐标应符合表4.3.11。
表4.3.11色温和色坐标容差
色温
代表符号
CCT(K)和容差
色坐标目标值
坐标容差
x
y
x
y
2700K
RD
2725±145
0.4378
0.4101
0.4813
0.4319
0.4562
0.4260
0.4373
0.3893
0.4593
0.3944
3000K
RN
3075±175
0.4338
0.4030
0.4562
0.4260
0.4299
0.4165
0.4147
0.3814
0.4373
0.3893
3500K
RB
3465±245
0.4073
0.3917
0.4299
0.4165
0.3996
0.4015
0.3889
0.3690
0.4147
0.3814
4000K
RL
3985±275
0.3818
0.3797
0.4006
0.4044
0.3736
0.3874
0.3670
0.3578
0.3898
0.3716
4500K
RC
4503±246
0.3611
0.3658
0.3736
0.3874
0.3548
0.3736
0.3512
0.3465
0.3670
0.3578
5000K
RZ
5028±283
0.3447
0.3553
0.3551
0.3760
0.3376
0.3616
0.3366
0.3369
0.3515
0.3487
5700K
RM
5665±355
0.3287
0.3417
0.3376
0.3616
0.3207
0.3462
0.3222
0.3243
0.3366
0.3369
6500K
RR
6530±510
0.3123
0.3282
0.3205
0.3481
0.3028
0.3304
0.3068
0.3113
0.3221
0.3261
4.3.12使用寿命
LED室内照明灯具的整灯使用寿命不小于30000小时。
4.3.13光通量维持率
LED灯和LED灯具燃点1000h时的光通量作为初始光通量,再继续燃点2000h时其光通维持率应不低于95%。
在燃点额定寿命时,其光通维持率应不低于70%。
4.3.14温升
在正常工作时,LED灯和灯具内各个LED管的最大温升(△T热沉-环境)不得大于35K。
4.3.15LED室内照明驱动电源的技术要求应符合《LED室内照明产品技术规范》。
4.4供配电及控制
4.4.1LED室内照明的电源电压宜采用220V。
4.4.2三相配电干线的各相负荷宜分配平衡,最大相负荷不宜超过三相负荷平均值的115%,最小相负荷不宜小于三相负荷平均值的85%。
4.4.3LED室内照明系统中的每一单相回路不宜超过16A,所接LED灯具数量不宜超过25个。
4.4.4LED室内照明配电系统中性线的截面不应小于相线的导线截面,且应满足不平衡电流及谐波电流的要求。
4.4.5LED室内照明配电系统的接地方式、配电线路的保护,并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4.4.6LED室内照明工程的电源线路宜在LPZ0区与LPZ1区交界处和配电箱处安装电涌保护器(SPD)。
4.4.7照明控制:
室内停车场、超市等大型公共场所宜按使用管理要求采取分区、分组控制措施,或采取调光或减小照度的控制措施。
5材料及产品进场检验
5.1一般规定
5.1.1LED灯具、管线、基础预埋件及配电设备等进场时,施工、监理(建设)单位应按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验收,核查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有必要时对进场材料、设备等进行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投标时提供样品的,尚应与样品对比一致。
对产品质量有异议时,应送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抽样检测。
5.1.2实行生产许可证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LED灯具、电线电缆等主要材料及配电等产品,应有许可证编号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5.1.3LED灯具、管线及配电设备等应提供产品合格证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进口材料和设备尚应提供商检证明、中文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
5.1.4LED灯具的功能与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或产品技术文件的规定,并提供有效期限内的检测报告,检测单位应具备资质证书。
5.1.5LED灯具、电线电缆等主要材料及设备放置在施工现场时应妥善保管。
5.2灯具
5.2.1LED灯具的外形尺寸和外观质量
1型号、规格、材料及色泽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
2LED室内照明灯具的外形尺寸应符合设计要求,与使用环境相协调,总体感觉美观;
3灯具及其配件齐全,无损伤、变形、涂层剥落,透光材料应无气泡、无明显划痕和裂纹等缺陷;
4灯具结构应符合《灯具一般安全要求与试验》GB7000.1及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5.2.2LED灯具的产品强制性标志
LED室内照明灯具应清晰耐久地标有下述标志:
a)来源标志(商标、产品生产商的名称或责任销售商的名称);
b)型号和规格;
c)额定电压;额定功率;电源频率
d)灯具的类别、防护等级;
e)I类灯具的接地符号
;
5.2.3LED灯具的补充标志
除上述强制性标志外,必要时还应将下述适用的内容标在灯具上,或标在产品生产商或责任销售商的说明书中:
a)额定光通量;
b)额定相关色温;
c)适用的电源电压范围;
d)适用的工作环境温度范围。
e)灯具的额定最高工作环境温度ta;
f)功率因数。
5.2.4灯具的功能和性能
1灯具的功能应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
2灯具的光电参数(主要指标)及寿命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并通过性能测试、安全测试、环境试验等,应提供灯具的检验报告,检测单位具备资质证书,检验项目不少于附录表C的内容。
5.2.5包装要求
1外包装箱上应注明产品名称和型号、制造厂商名称和地址、产品编号和出厂日期、产品标准号和相关认证标志、灯具光通量、灯具利用系数曲线等标志;
2产品应有独立包装箱,包装箱内附有安装和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等;
3灯具包装后应储存在通风、干燥、无腐蚀性介质的仓库内。
仓库内不应有各种有害气体和易燃易爆物品及有腐蚀性的化学物质;灯具不可重压,且应无强烈的机械振动和冲击。
5.3配电箱
5.3.1配电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型号、规格符合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规定,并有出厂合格证、试验记录及原理图、接线图等技术文件;
2有铭牌,并注明配电箱型号、规格、厂名;
3配电箱外观无损伤及变形,热镀锌或油漆等防腐处理良好;
4电器元件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外观应完好,且附件齐全,排列整齐,固定牢固,密封良好;各电器应能单独拆装更换;
5配电箱的配线必须排列整齐,绑扎成束,并用卡钉固定在盘板或支架上,引出及引入的导线应留有余度;
6配电箱的每回电缆引出线必须挂上电缆标志牌,标明分路名称和回路、走向和电缆型号规格等内容;配电箱的一、二次接线原理图应贴于配电箱门背后。
7配电箱的母线应涂有黄(L1)、绿(L2)、红(L3)、淡蓝(N)相色标志;
8配电箱防护等级、电气功能与性能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
5.4电线电缆
5.4.1电线、电缆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线、电缆的型号、规格、电压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并有产品合格证;
2外观包装完好,电线绝缘层完整无损,厚度均匀;电缆无压扁、扭曲、机械损伤等缺陷,电缆外护层有明显标示和制造厂标;
3对照封样,现场抽样检查电缆的圆整度、紧密系数;
4按制造标准,现场抽样检测电缆的绝缘层厚度和电缆线芯的截面积,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规定。
5.5电缆保护管
5.5.1电缆保护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具有产品合格证及有关产品质量证明文件;
2按制造标准现场抽样检测保护管的管径、壁厚及均匀度,应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规定;
3保护管不应有孔洞、裂缝和明显的凹凸不平,内壁应光滑无毛刺;
4镀锌保护管为热浸镀锌,镀锌覆盖层完整,表面无锈斑。
6工程施工
6.1一般规定
6.1.1LED室内照明工程施工应按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
6.1.2低压布线系统、配电装置与控制、安全保护等的施工应按《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2002)的规定执行。
6.1.3接地(PE)支线必须单独与接地(PE)干线相连接,不得串联连接。
6.2灯具安装
6.2.1灯具重量大于3kg,时,固定在螺栓或预埋吊钩上;
6.2.2花灯吊钩圆钢直径不应小于灯具挂销直径,且不应小于6mm。
大型花灯的固定及悬吊装置,应按灯具重量的2倍做过载试验。
6.2.2灯具的绝缘电阻值应不小于2MΩ。
6.2.3灯具固定牢固可靠,不得使用木楔。
每个灯具固定用螺钉或螺栓不应少于2个。
6.2.4I类灯具的可接近裸露导体必须接地(PE)可靠,并应有专用接地螺栓,且有标识。
6.3配电箱安装
6.3.1配电箱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配电箱位置正确,部件齐全,箱及其设备与各构件间连接牢固;
2墙上安装的配电箱,其安装高度符合设计要求;
3明装时,可采用支架固定安装或金属膨胀螺栓固定安装,金属支架防腐良好;暗装时,箱体四周无空隙、无空鼓,箱盖紧贴墙,,箱(盘)涂层完整;
4配电箱安装垂直度允许偏差为1.5‰。
6箱柜内有接地要求的电器,其金属外壳可靠接地。
7箱(盘)内配线排列整齐,绑扎成束,无绞接现象,,回路编号齐全,标识正确;
7工程调试与现场测试
7.0.1系统调试与现场测试过程,专业监理工程师应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的相关要求进行旁站监理,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应参与工程调试,
7.0.2系统调试与现场测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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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厦门市 LED 室内 照明 工程技术 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