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执法规范化量化考核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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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执法规范化量化考核办法
乌海市消防执法规范化量化考核(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支队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
提高执法质量,促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严格、
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公安部
消防局《公安消防机构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施办法(试行)》
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消防执法规范化量化考核的对象为市消防支队
防火监督部门、各区大队及所属现役警官。
第三条 执法规范化量化考评的范围包括:
(一)消防行政许可情况;
(二)消防监督检查情况;
(三)火灾事故调查情况和刑事案件办理情况;
(四)消防行政处罚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情况。
第四条 消防执法规范化总体要求:
消防行政执法应当按照规定运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
全面实施网上执法,严禁违反规定实行网外执法。
第二章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支队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由纪检部门、
政工部门、防火监督部门负责人参加的执法规范化量化考
核领导小组,实行各级行政领导抓部署,政工纪委领导抓
整改落实的执法工作监督机制,防火监督部门负责业务量
化考核工作,政委、纪委书记、政治处主任、教导员负责
抓执法监督整改落实。
第六条 执法规范化量化考核采取网上工作量考核、网
上执法质量反查、日常督察、执法案卷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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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
第七条 执法规范化考核应当建立档案,如实记载专项
执法检查、专案调查、案件审核等工作情况,作为定期考
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支队对大队和防火处有关业务科室每月组织一
次定期量化考核,公布考核成绩。
考核由支队防火处汇总
后,向领导小组汇报。
第九条 执法质量量化考核基础分值为 100 分。
第十条 执法规范化量化考核总成绩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个人成绩=100+A-B-C-D
其中:
A 为网上工作量考核得分;
B 为网上执法质量反查扣分
C 为日常督察扣分
D 为执法案卷审查扣分
单位总成绩=100+A
第十一条执法量化考核成绩实行个人、单位分别统
计计算,列入年终个人、单位成绩。
作为考核评比、提拨
任用的基础依据。
第十二条本规定所涉及加分(扣分)项目均指主责承
办人,法核人、审批人按 30%加分,按 100%扣分。
第十三条 支队防火处应建立大队、防火处执法科室
以及防火处所有执法人员的执法档案、大队应建立本级所
有执法人员的执法档案。
第十四条 对定期考核和日常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应
由政委组织安排,专职纪委副书记负责抓支队防火处行政
许可案件的督办,政治处主任负责支队防火处监督检查类
案件的督办,教导员负责抓大队存在问题的督办,并制定
落实整改措施、及时报告整改情况。
第十五条 被考核评议单位对考核评议结果有异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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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知道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量化考核领导小组提出
书面申诉,领导小组可以视情组织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
做出处理。
第三章消防监督执法系统网上考核
第十六条 消防监督执法系统网上考核每月 5 日前进
行,对上月网上执法程序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 网上工作量考核。
(一)全面应用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定期维护重点单
位基础信息。
随机抽取 10%的重点单位,有一家信息不录入
或不完整的扣录入者 0.5 分,更新不及时扣 0.5 分,弄虚
作假的扣 2 分;大队领导扣除相应分值的 50%;防火处、大
队行政领导每月未部署开展消防监督执法活动的扣 3 分。
(二)按期提取单位和个人消防监督检查数据,每发
现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一处加 1 分,每下发一份责令改正
通知书加 1 分,每下发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一份加 2
分,每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或违法行为一处加 1 分,每下发
一份临时查封决定书加 2 分,每下发一份同意/不同意解除
临时查封决定书加 2 分,每下发一份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书加 2 分,每下发一份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决定书加 2 分,
每下发一份大型活动安全检查意见书加 2 分。
(三)按期提取单位和个人建审验收数据,每受理一
个审核项目加 2 分,每下发一份审核意见(含复查)书加
5 分;每受理一个验收项目加 2 分,每下发验收意见书(含
复查)一份加 5 分;每办理消防设计备案抽查一次加 5 分;
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抽查 1 起加 5 分;每下发消防设计/竣
工验收消防违法通知书一份加 2 分。
(四)按期提取单位和个人消防行政处罚数据。
每受
理一般程序行政办案一起,加 2 分,每裁决一般程序行政
3
办案一起加 2 分,每责令三停一家,加 2 分,每下发一份
处罚决定书加 2 分,拘留一人加 2 分,警告一人加 0.5 分,
每罚款单位一家加 1 分,每罚款个人一人加 1 分,每罚款
1 千元(取小数点后 1 位数,四舍五入)给单位加 0.2 分,
每办理听证案件 1 起加 2 分,每下发行政强制决定书 1 份
加 2 分,每下发一份同意/不同意恢复施工、使用、生产、
经营决定书加 2 分。
(五)按期提取单位和个人火灾调查数据,每办理火
灾原因调查(含复核)1 起加 2 分,每出具火灾事故认定书
(含火灾事故认定复核结论书、火灾事故重新认定书)一
份加 5 分,每出具火灾事故简易调查认定书一份加 2 分,
每出具案件移送通知书一份加 5 分,每下发封闭火灾现场
公告一份加 1 分。
第四章网上反查
第十八条对消防监督检查、建审验收、行政处罚、
火灾事故调查发生的每一项业务主项进行网上反查。
反查
可以集中进行,也可以日常进行,日常反查应随时通报扣
分情况,计入考核成绩。
网上反查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一)案件证据材料(照片、笔录、录像、其他纸质
材料扫描件等)应以附件形式上传至消防监督管理系统。
未上传或上传不全,不能形成证据链条的,有一份扣 1-5
分(以 0.5 分为一个阶次,下同);
(二)消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使用营业前检查、
火灾事故调查、消防行政处罚等各项业务办理应当符合法
定时限。
不符合法定时限的,有一次扣除 0.5 分。
(三)系统其它未尽事项由考核组根据情节扣 1-5 分。
第十九条 法律文书应当填写规范:
(一)文书编号,如“XX 公消安检许字[]第 XXXX
号”,“XX”处填写制作该文书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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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括号“[]”处填写年度;“第 XXXX 号”处填写该文书
的顺序编号。
要填写数字的,均采用阿拉伯数字。
文书不
符合要求的,有一处扣 0.5 分;
(二)文书中填写单位或场所名称的,应当写全称,
即使用单位在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法人名称或民政部门登
记的事业法人名称,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对外统一的字号。
填写不规范的,有一处扣 0.5 分;
(三)文书中注明签名或者签收的地方应当由本人签
名并注明时间,不能签名的,可以捺指印。
属于单位的,
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名,必要时,可盖单位公章。
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
不符合要求的,有一处扣 0.5 分;
(四)填写法律依据应当写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
称并具体到条、款、项。
不符合要求的,有一处扣 0.5 分;
(五)各类法律文书均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制发。
对
违反审批程序和时限规定,制发法律文书的,每一份扣 1
分。
(六)法律文书有错、漏字或断句现象的,有一处扣 0.5
分。
第十九条消防监督检查。
(一)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包括责令改正通知书,消防监督
检查记录,文书送达回执及其他材料。
应上传材料少一份
扣 0.5 分。
(二)监督检查程序不合法或不符合法定期限的,每起扣
1 分。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监督抽查、消防安全检
查,应当根据公安部 107 号令的规定,按照统一式样的
《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的内容,逐项检查。
检查内容缺项
的,有一处扣 0.5 分,最高扣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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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对依法经过消防设计审核、验
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查清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
查意见书的下发日期、文号,并在检查记录中记明。
不符
合规定的,有一处扣 0.5 分;
(五)抽查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疏散设施等,
应当查明抽查设施、器材的种类、位置和数量,并在检查
记录中记明;不符合规定的,有一处扣 0.5 分;
(六)抽查消防产品时,应当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
查判定规则》(GA588-2005)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现场检
查,明确检查数量,准确判定产品质量。
判定不合格的结
论依据充分、准确,不符合要求的有一处扣 0.5 分。
(七)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查明火灾隐患违反的法
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条、款、项,并在责令改正文书中记
明。
不符合规定的,有一处扣 0.5 分;
(八)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查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
间、地点、情节和违反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条、款、
项,并在责令改正文书中记明。
不符合规定的,有一处扣 0.5
分;
第二十条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一)开业(使用)前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包括公众聚集场
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及其审批表,受理
文书,申请人申报材料(以附件形式上传),消防监督检查
记录,送达文书及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材料每少一份扣 0.5
分。
(二)公众聚集场所使用(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应
当自依法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并自检查之
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
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或《不同意投入使用、营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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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书》。
不符合规定的有一处扣 0.5 分;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根据公
安部 107 号令的规定,按照统一式样的《消防监督检查记
录》的内容,逐项检查。
抽查卷内的检查记录,检查内容
缺项的,有一处扣 0.5 分;
(四)对消防产品的现场检查,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
判定规则》(GA588-2005)规定,应当包括市场准入检查、
产品一致性检查和现场产品性能检测等三个方面。
检查内
容与规定要求不一致的有一处扣 0.5 分;
(五)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对依法经过消防设计审核、验
收和消防安全检查的,应当查清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
查意见书的下发日期、文号,并在检查记录中记明。
不符
合规定的,有一处扣 0.5 分;
(六)抽查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疏散设施等,应当
查明抽查设施、器材的种类、位置和数量,并在检查记录
中记明;不符合规定的,有一处扣 0.5 分;
(七)抽查消防产品时,应当按照《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
定规则》(GA588-2005)规定的内容和要求进行现场检查,
明确检查数量,准确判定产品质量。
判定不合格的结论依
据充分、准确,不符合要求的有一处扣 0.5 分;
(八)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查明火灾隐患违反的法律法
规和技术规范的条、款、项,并在责令改正文书中记明。
不符合规定的,有一处扣 0.5 分;
(九)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查明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
地点、情节和违反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条、款、项,
并在责令改正文书中记明。
不符合规定的,有一处扣 0.5
分;
(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结合单位整改隐患的难度,
合理确定改正期限,给定期限明显不当的,扣除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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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火灾事故调查
(一)火灾事故调查应在火灾发生后 24 小时内录入消
防监督管理系统,在 30 日内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案情复杂、
疑难的,经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可延长 30 日。
不符合时限规定的,有一起扣 1 分。
电子案卷文书、证据
材料应当齐全。
资料不全的,每少一项扣 0.5 分。
(二)现场勘验严格按照环境勘验、初步勘验、细项
勘验和专项勘验的步骤进行。
勘验后应当制作火灾现场勘
验笔录。
没有制作火灾现场勘验笔录的扣 1 分;现场勘验
记录的内容不全,勘验未按照正确步骤进行的扣 0.5 分。
(三)从火灾现场提取物证,应当由两名以上火灾调
查人员进行,并应当制作证据提取记录,由提取人、见证
人在记录上签字。
提取物证未制作记录的扣 1 分;记录不
全、不准的扣 1 分;
(四)对现场发现的痕迹物证,提取前应当采取录像、
照相等形式记录。
未上传录像、照相记录的扣1分。
(五)提取的物证应当与火灾原因和责任认定有直接
或间接关系。
证据与案件无关的扣 1 分。
(六)火灾事故调查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已
经调查清楚的事实在《火灾事故认定书》中进行准确记录:
1、查清火灾发生时间、地点、过火面积、发生火灾场
所负责人或产权所有人、火灾发生过程、火灾烧损的主要
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情况等。
有一项未查清
的扣 0.5 分。
2、对起火原因已经查清的,应当认定起火时间、起火
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
认定起火时间、起火点或者起火部位以及有证据能够排除
的起火原因。
不符合规定的有一处扣 0.5 分;
3、对火灾原因的认定结论论述准确,无歧义,并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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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支持,论述顺畅,符合逻辑。
火灾原因认定结论无充分
证据支持扣 1 分,论述不清、不合逻辑的扣 1 分。
最多扣
除 4 分。
(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按照
法定时限:
不符合法定期限的,有一处扣 1 分。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审核验收(备案)(随机抽取审核、
验收、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备案各 1-3 卷)
(一)建设工程审核验收(备案)文书应当齐全(可
以附件形式上传照片或扫描件)。
应有材料不全的有一处扣
0.5 分。
(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
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但是依照本规定需
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没有按照此期限审核的扣 1 分;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
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没有
按照此期限验收的扣 1 分。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
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图纸检查或工程检查,制作检
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受理系统中公告。
违反本规定的
每项扣 1 分。
(五)审核、验收意见书中明确审核、验收工程的建
设单位、工程名称和位置,不明确的扣 1 分。
(六)审核、验收结论为合格或不合格,结论不明确
的扣 2 分。
结论为不合格时未写明理由和依据的扣 2 分
(七)图纸审查环节没有勘察现场的(以监督检查记
录为准),有一个扣 2 分。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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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
人认定准确,提取证件并上传系统;对个人或个体工商户
的姓名、字号、住址、工作单位、职务认定准确,提取证
件并上传系统;有一项认定不准或为上传证件的扣 0.5 分。
(二)违法行为认定准确:
准确认定行为发生的时间、
地点、情节(手段)、后果、违反的法律规定或不符合的技
术标准等。
有一项认定不准的扣 0.5 分。
(三)对案件的证据材料应上传至系统,以便于网上
实时审核。
证据未及时上传或不完整、不齐全的,每起扣
2 分。
(三)应当告知权利、义务和法律救济途径而未告知
或告知错误的有一项扣 0.5 分。
(四)依法使用传唤措施。
传唤当事人,应当使用传
唤证,并由当事人在传唤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和询问查证结
束时间;当场发现违法行为的,可以口头传唤,但必须在
询问时注明当事人到案经过、时间和离开时间。
询问查证
一般不得超过八小时,对案情复杂、依法可能适用拘留处
罚的,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有一项不符合规定的扣 0.5
分。
依法进行询问。
询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笔录有
误或有遗漏,被询问人进行修改的,应当要求其在修改处
捺指印;询问笔录经被询问人核对无误后,应当由被询问
人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
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扣 0.5
分。
(五)对被扣押和登记保存的物证,应当制作扣押和
登记保存清单,并由物品持有人和见证人签字。
不符合规
定的有一处扣 0.5 分;。
(六)正确使用法律法规的条、款、项,适用条款项
错误的有一处扣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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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正确适用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措施,适用处罚
措施错误的扣 2 分。
(八)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规定》行使自由裁量权。
不按规定实施处罚的扣 1 分。
(九)符合临时查封情形,而没有对危险部位或者场
所予以临时查封的,扣 1 分;
(十)临时查封在火灾隐患消除后没有及时解除的,
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限及时作出是否同意解除临时查封
决定的,有一案扣 2 分;
(十一)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
止施工决定的,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未强制执行的扣 0.5 分;
(十二)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
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意见,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
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未向公安机关提出意见的扣 1 分。
(十三)罚款缴纳未实行罚缴分离的扣 1 分。
(十四)强制执行没有组织集体研究强制执行方案的,
扣 1 分。
(十五)对实施强制执行过程没有制作执行笔录,并
进行现场照相或者录音录像的,扣 1 分。
第五章日常督察
第二十四条支队、大队政治主官、支队纪委督察队、
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是督察工作的主体。
第二十五条督察工作每月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六条督察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 专项行动的部署、落实情况;
(二) 日常工作的开展情况;
(三) 执法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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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各级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五) 社会评价。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督察人员发现以下情况应填写检查记
录并扣除相应分值:
(一)网上录入消防监督、执法信息应与案卷信息一
致,有一起扣主责承办人 3 分。
消防执法信息需现场填写的,应在当日 24 时前完成网
上录入。
有一起录入超时扣主责承办人 1 分。
(二)在互联网上实现执法信息网上公开,举报投诉
网上反馈,行政许可、备案抽查结果网上公布。
有一起未
公开、公布或超期公布扣主责承办人 1 分。
(三)发生火灾后大队应调查而未调查或未及时建档
和结案的,每起扣主责承办人 2 分。
(四)从消防监督检查、建审验收、行政处罚三项中,
各抽查 1 个单位到现场查看。
(一)现场查看的内容包括单位实际情况与文书对应情
况、隐患督促整改落实情况、行政处罚和强制措施执行情
况等。
(二)被检查场所情况与网上信息不符的,每发现一
处扣除 0.5 分。
对照检查中发现的隐患,每发现一处未改
正的,扣除 2 分,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停产停业未
执行到位的,扣 3 分,弄虚作假的,扣 5 分。
(五)按照“防火墙”工程推进进度,随机抽取应该
达标的社会单位 3 家进行反查,达不到公安部制定的《消
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总分 50 分)主要内容的,分
值在 30 分以下的有一家扣除大队领导和辖区监督员各 5 分。
(六)发现“网外”执法的,有一起扣除军政主官 5 分,
同时在支队绩效考核中扣除军政主官 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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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执法案卷审查
第二十九条 执法案卷审查支队防火监督部门不含使用、
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卷;大队不含审核验收卷。
第三十条首先应检查纸质案卷与系统案卷对应情况。
如纸质案卷与系统案卷在重要处罚数据上和关键证据上出
现不符,有一卷扣 10 分。
第三十一条考核组抽取一定比例的监督检查类、行
政许可类、火灾调查类、行政处罚类案卷(类型中不足的
从数量多的一类抽取补足)进行审核。
第三十二条 法律文书应当采用有效方式送达:
(一)法律文书能够直接送达的,由签收人员在法律
文书的附卷存档联上填写姓名并注明收到日期。
附卷联没
有当事人签名或签名人身份不明的,有一处扣 0.5 分;。
(二)法律文书不能直接送达,需要采用留置送达、
委托送达等方式的,应当使用送达回执,并将回执附在该
法律文书之后。
间接送达没有使用送达回执的,有一处扣 0.5
分。
(三)结论性的法律文书送达单位的均应使用送达回
执。
送达回执上签收人的姓名、签收日期、代收原因、与
受送达人的关系等项目应填写准确。
不符合规定的,有一
处扣 0.5 分;
第三十三条 法律文书应当严格规范管理:
(一)火灾隐患整改、建设工程审核、验收和火灾调
查、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持续时间较长跨月度时,在结案
以前,要对法律文书实行集中管理,防止文书损毁、丢失。
从执法台帐中随机抽查法律文书,对于没有结案又没有集
中保管的,每一份扣 2 分;
(二)行政执法活动完结后 30 个工作日内必须将每案
所有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立卷归档。
不符合规定的,每一
案扣 2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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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卷内文书要逐页编号,正确排序。
不符合规定
的,有一卷扣 1 分。
(四)文书中的存根部分在文书使用后应当集中保管。
不符合规定的有一案扣 0.5 分;
(五)要保持案卷整洁,防止破损、丢失和有污渍的
现象。
有一处扣 0.5 分。
第三十四条 各类档案归档内容严格按照《公安消防执
法档案管理规定》严格落实,2011 年发生的执法类档案按
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支队防火处
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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