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合同到期恢复高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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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合同到期恢复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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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
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不续签该怎么赔偿
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不续签该怎么赔偿
众所周知,在我们的实际工作过程中,时常会遇到劳务派遣这种工作形式,在签订了劳务派遣合同以后,遇到劳务合同到期不续签,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赔偿怎么算呢?
小编为您准备以下资料以做参考。
一、关于劳务派遣合同到期不续签的赔偿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应该由B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支付。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劳务派遣,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经营劳务派遣业务,企业(以下称用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篇二:
应派遣协议到期终止合同流程
派遣协议到期终止合同流程
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派遣协议书到期应以用工单位和劳务人员的要求终止劳务派遣合同及办理人员留用手续。
一、用工单位应提前书面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协议书)到期后不再续签。
(劳务派遣协议到期终止通知书)二、用工单位应尽早跟派遣员工沟通,了解员工的动态及要求,确定留用人员名单,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用工单位应提前书面通知劳务派遣单位(留用人员通知书)及(留用人员花名册)必需注明留用人数.姓名.工号.留用起始日。
四、用工单位应出具(留用人员通知书)给派遣员工,应需注明留用人员.姓名.工号.留用起始日。
五、留用员工凭(留用人员通知书)及(员工离职申请书)到原劳务派遣单位办理离职手续及相关资料转移。
附:
1.(劳务派遣协议到期终止通知书)
2.(留用人员通知书)及(留用人员花名册)
3.(留用人员通知书)
4.员工离职申请书
篇三:
终止派遣合同通知书、协议书
关于终止《劳务派遣合同书》的通知
贵公司与我公司于年月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
书》(合同编号为:
),约定由我公司向贵公司派遣一
定数量的劳务人员,合同期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现合同期满,我公司经研究决定,对原合同不再续
签,合同期满即行终止。
同时,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双方对在合同履行
期间产生的未决纠纷继续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的程序予以解
决。
本通知书送达贵公司即生效,请及时签收,未签收的,我公司通
过合同确认的贵公司地址或邮件地址进行留置或邮寄的视为送达。
本
通知书一式两份,贵公司签收后一份自存,一份由我公司留存。
特此通知
送达人:
签收人:
XXXXXX有限公司单位盖章
年月日
篇四:
劳务派遣合同续签申请
(1)
劳务派遣合同续签申请
尊敬的各位领导:
本人,男,中专文化,现在读本科函授,XX年与贵单位签订为期二年的劳动合同,现在上班。
几年来,我在单位、领导和同事们的关心、支持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和行为规范,认认真真地做好了本职工作,较好地完成了领导所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现合同到期在即,经本人考虑,决定申请续签劳动合同,其理由有二:
一是合同期内,树立了良好的工作态度。
工作过程中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与同事融洽相处,严格要求自己,认真及时做好领导布置的每一项任务,并协助同事完成各项工作。
二是合同期内,提高了个人的自身素质。
几年来,在同事的支持下,工作之余,积极主动地抓好专业经验学习,不断为自己“充电加油”。
另外,对其他与工作相关的知识,我也是努力学习,尽快掌握,不断完善自我,使工作能够更快、更好的完成。
希望贵公司能够同意我续签劳动合同,我将更加努力学习,更加发奋工作。
申请人:
XX年9月28日
篇五:
劳务派遣合同的纠纷如何处理?
劳务派遣合同的纠纷如何处理?
劳动法实务
“劳动力派遣”,即通常所说的“劳务派遣”,又称“劳动派遣”、“劳工派遣”、“劳动力租赁”,派遣单位根据接受单位(即实际用人单位)的要求,与接受单位签订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派往接受单位,受派劳动者在接受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单位从接受单位获取劳务费,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
“劳动力派遣合同”是指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订立的由一方提供劳务而由另一方支付劳务费的合同。
劳动力派遣具有以下特点:
1.劳动力的雇佣和使用分离。
劳动者与接受单位不存在合同关系。
虽然劳动力派遣合同内容涉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但劳动者不是劳动力派遣合同的主体;
2.劳动力派遣涉及派遣单位、接受单位和劳动者三方之间关系,不适用民商领域中的合同相对性原则;
3.劳动力派遣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违反法律规定,履行合同过程中有可能因接受单位的过错使劳动者的利益受到损害,需要法律特别保护。
目前,我国劳动力派遣存在“逆向派遣”的情形。
“逆向派遣”是一种形象说法,不是一个法律用语。
它是指劳动者已经有了工作,用人单位却偏偏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而是找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劳动者以派遣员工的名义从事劳动。
在此情况下,实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通过签订劳动力派遣合同,将责任转嫁给派遣单位,变成与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的第三方。
实际上,这是一种借用劳动力派遣名义、逃避法律责任的“逆向派遣”,或叫“反向劳务派遣”,其实就是假派遣。
劳动者本来就是实际用人单位招聘的,本应依照我国劳动法的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结果却人为地把劳动关系扭曲为劳动力派遣关系。
“逆向派遣”往往导致派遣劳动者与接受单位职工相比同工不同酬,不能享受正常的福利待遇,无法缴纳社会保险,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责任划分不明确、不利于劳动者的保护等一系列问题。
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的劳动争议中应注意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条规定:
“劳动者因履行劳动力派遣合同产生劳动争议而起诉,以派遣单位为被告;争议内容涉及接受单位的,以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为共同被告。
”
劳动力派遣合同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劳动力派遣合同关系与劳动合同关系。
对内而言,派遣单位与劳动者(本单位职工)有劳动合同关系。
对外而言,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有劳动力派遣合同关系。
劳动力派遣合同的履行把三方形成的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结合在一起。
由于这两种法律关系产生的纠纷性质不同,处理争议的程序、适用的法律以及时效也各不相同。
在审判实践中应注意区分对待。
劳动者依据劳动关系起诉派遣单位、接受单位的案件为劳动争议案件,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依据劳动力派遣合同起诉的案件为普通民商案件。
对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和接受单位之间的劳动争议,应通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适用劳动法规定的60天仲裁时效,按照《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处理。
进入诉讼阶段,由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并且审查仲裁程序和实体处理是否合法,依法做出裁决。
对于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因劳动力派遣合同纠纷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然后按照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在实体上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依法做出裁决。
三、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六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后,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的,如该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合并审理;如属独立的劳动争议,应当告知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因此,如何认定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进而进行合并审理,就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而对该问题的不同理解,会导致不同的诉讼结果。
不同诉讼结果则当然会对当事人的利益产生不同的影响。
根据劳动法、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相关内容,对当事人增加的诉讼请求是否与诉争的劳动争议具有不可分性,进而合并审理,应主要考虑以下因素:
1.必须是相同的当事人之间在同一诉讼中增加的诉讼请求;2.增加的诉讼请求与诉争的劳动争议之间必须属于同类争议;3.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篇六:
新劳务派遣合同(公司和公司)
劳务派遣合同书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全称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登记注册地实际经营地联系方式及电话乙方(实际用工单位)全称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登记注册地实际经营地联系方式及电话
乙方因生产(工作)需要,与甲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合同期限:
本协议自止。
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合同。
二、派遣岗位、人数、工作内容、地点和期限:
1、乙方需要接受劳务派遣人员(以下简称员工)的岗位、人数、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和派遣期限如下:
(1)岗位,人,工作内容,工作地点。
以上合计人,派遣期限均自日止。
2、甲方按照乙方用工需求,负责推荐符合条件的劳务人员供乙方择优使用。
甲乙双方承担对员工的用人单位义务。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劳务派遣人员花名册。
劳务派遣人员花名册是本合同的附件。
三、工作要求:
四、被派遣员工的管理:
1、派遣期内,被派遣员工因个人原因辞职的,应提前30日向甲、乙双方同时递交书面申请。
乙方应敦促该被派遣员工与甲方办理移交手续。
2、派遣期内,被派遣员工离职或擅自离职的,根据方用工需求,甲方向乙方及时补充被派遣人员。
3、派遣期内,甲方对员工具有思想教育、奖惩、监督权;
4、在派遣期内,被派遣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乙方可以将派遣员工退回甲方。
(1)派遣协议期满的;
(2)乙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原派遣协议无法履行,甲乙双方提前终止协议的;
(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乙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4)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5)甲方与乙方订立派遣协议时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与派遣人员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
(6)派遣期内发现患有非务工引起的慢性病、遗传病、传染病、地方病及实质性重大疾病的;
(7)乙方的原因需要立即裁减人员或批量裁减人员在所派遣人员总数的10%以上的;
(8)乙方根据情况需要立即或无条件裁减人员的;
(9)被派遣人员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乙方),要求终止使用关系或劳动关系的;
(10)试用期被发现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11)严重违反甲方(乙方)规章制度的;
(12)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乙方造成损害的;(以乙方的相关文件为准)
(13)被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的;
(14)被证明隐瞒真实身份(身份证/学历/年龄/婚姻状况/病史等)的;
乙方依据本条
(1)-(8)项退回甲方的劳务派遣人员,需要甲方承担法定退工补偿金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转帐给甲方,由甲方代为支付;乙方依据本条(9)-(14)项退
回甲方的劳务派遣人员,乙方不承担退工补偿金。
需要乙方提供相应证据的,乙方应提供证据。
5、劳务派遣人员在乙方工作期间如发生工伤事故,乙方应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及时通知甲方。
甲方应承担工伤认定申请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作,乙方给予配合。
因发生工伤事故而引起的费用,甲方支付社会保险机构应支付的费用,其它费用根据有关规定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负责全面办理。
6、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在接受治疗的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乙方支付;
7、被派遣员工在工作中因故意或过失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相关法规及乙方规章制度判定由员工赔偿而员工未赔偿的,由甲方向该被派遣员工进行追偿;
8、被派遣员工享受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
五、劳动报酬:
1、甲方与乙方协商确定,派遣员工实行基本工资和技能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基本工资包含工龄工资,以利于稳定员工队伍。
2、以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基准,市场人工价格变化幅度超过2%,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3、员工在乙方连续工作的,乙方应当按照同工同酬的规定,为员工实行工资调整。
六、计费标准:
单价:
/月(包含加班费、夜班津贴及必要的矿山补贴)工作量:
个月;
六、费用总额(小写):
(大写):
(注:
费用总额中含养老、医疗、工伤、失业、计划生育保险费、劳动保护费、职业健康检查费、退工经济补偿金和综合管理费等)。
七、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
1、甲方先预付三个月合同费用,用以劳务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的经济赔偿金。
2、转帐支付,按月结算。
乙方于次月5日前将每月劳务费用从银行足额划付到甲方帐户,并提供各项费用结算清单。
乙方支付给甲方的劳务费及相关费用,甲方必须在到帐后5日内向乙方开具正式劳务费发票。
八、甲方开户行及账号:
开户行:
账号:
九、甲方职责:
1、确保按乙方要求完成劳务派遣人员的录用。
2、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履行用人单位对其劳动者的义务,及时建立劳动关系,按月发放劳动报酬,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办理支付所发生的经济补偿。
负责办理被派遣员工在乙方工作期间各项保险的申报、申领、保险关系转移、理赔等相关手续。
篇七:
劳务派遣合同的审查要点
劳务派遣合同的审查要点
劳务派遣,是人才派遣服务机构与个人建立劳动关系,将签约的个人外派至用工单位从事相关工作,并向用工单位收取相关费用。
派遣服务机构与劳动者之间构成了劳动合同关系,派遣服务机构与用工单位之间形成了合作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权益在被派遣的工作岗位受到损害的,由劳动力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劳动者在工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工伤事故等涉及劳动权益的所有纠纷都可能要求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次,我行作为用工单位在与派遣服务机构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
一是在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之前,要查明派遣服务机构的资质。
目与有资格的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则该合同受法律保护。
二是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明确派遣服务机构对劳动人员工资支付的义务及违约金和追偿权。
如果派遣机构没有依法支付工资而引发纠纷,用人单位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下,不但可以依照约定向派遣机构主张追偿权并且还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金。
三是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明确社会保险金的缴纳、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纪律、工伤事故责任的承担。
四是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明确派遣劳务者履行职务活动中,侵犯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的责任承担。
有些劳动岗位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
发生率比较高,例如保安、司机等。
由于这些岗位的特殊性,对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时有发生,但侵权事实发生后,应当由谁来承担责任所以为了避免产生纠纷和争执,建议在派遣合同中加以规范。
五、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应当明确派遣劳务者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被辞退后,后续问题由派遣服务机构解决,与用人单位无关等约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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