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养老设施布局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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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养老设施布局规划.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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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养老设施布局规划
1概述
1.1规划编制目的
“十二五”时期是成都市建设世界生态田园城市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
预计“十二五”期间,成都市人口将呈现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加速增长的态势,养老事业将成为未来成都市面临的重要民生问题。
从成都市养老事业发展的形势看,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给老龄公共服务和社会化养老服务带来较大压力,特别是机构养老床位距国家要求的标准还有差距,急剧增长的社会养老需求与养老事业发展滞后的矛盾将日益突出。
做好养老设施用地布局规划,加快养老机构建设,对于应对人口老龄化,推进养老事业发展,满足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实现建设“世界生态田园城市”的目标,形成现代化的城市功能,塑造成都市宜居、高品质的生活环境,提升城市养老服务水平,应对人口老龄化严峻趋势对全市养老设施带来的全新挑战,促进成都养老设施快速发展,使全市养老事业发展与城乡统筹发展相结合,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有必要编制本规划。
1.2养老设施定义及分类
结合成都市养老设施的特点,对成都市养老设施定义和分类如下:
1、养老设施定义:
配套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和医疗保健等服务设施,专为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和介护老人安度晚年的养老服务场所,包括在城市社区为老年人提供短期托管服务而设置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
2、养老设施分类:
分为机构养老设施和社区养老设施。
其中机构养老设施分为基本保障型和大型综合型,基本保障型以生活护理为主,大型综合型以市场高端服务为主。
社区养老设施以社区托老服务为主。
1.3规划指导思想和原则
1.3.1规划指导思想
建立起与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让老年人安享晚年生活,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1.3.2规划原则
1、着眼长远,统筹规划
综合考虑成都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未来人口规模和养老需求、社会福利事业长远发展需要等因素,处理好养老设施布局规划与城乡建设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关系,处理好规划的前瞻性与可操作性、当前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的关系。
2、以人为本,城乡一体
以老年人的养老需求为导向,养老设施的设置应体现老年人的特点,围绕老年人的生理、心理需求,与社区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等其它资源有机结合;按照“全面照顾,重点关怀”的理念,为老年人提供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设施,保证人人享有养老服务;统筹城乡发展,重点改善农村养老条件,充分考虑不同区域发展特点,合理配置养老设施,促进各区域养老事业的协调发展,实现城乡养老一体化。
3、因地制宜,集约发展
因地制宜,节约土地,鼓励利用社会其他闲置设施及存量土地,兴办较大规模、服务设施齐全、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养老设施;集约高效利用土地,在满足服务、保证环境的前提下,适当增加机构养老设施的建设强度。
4、盘活存量,发展增量
从实际出发,对现有养老资源进行挖潜、整合,通过改(扩)建等方式,充分发掘现有养老设施的潜力,提高现有养老设施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需求,对新建养老设施进行统筹规划,大力提高养老设施的服务能力,满足未来发展需求。
5、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坚持社会福利社会化发展,体现政府主导,发挥规划对基础性养老设施的保障作用;鼓励社会参与,发挥规划对社会办养老设施的引导作用,促进和带动其他服务项目发展。
6、分类指导,突出重点
以空间资源协调配置为重点,对养老设施进行分类,合理布置各类养老设施的数量和规模;对机构养老和社区养老设施分别提出相关建设指标,提出机构养老设施的布局原则,并落实到具体空间布局,最终实现各类养老设施的协调发展。
1.4规划依据及参考资料
☐国家、省、市和部门的相关规范及标准
☐《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十二五”规划》(民政部[2011])
☐《四川省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成都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二十个五年规划纲要》
☐《成都市城乡养老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
☐《成都市民政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
☐《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报批稿)
☐《四川省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部分分区规划》
☐各区(市)县相关规划
1.5规划年限和规划范围
1.5.1规划年限
规划年限与《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即2011-2020年。
1.5.2规划范围
成都市全市域范围,面积约1.2万平方公里。
1.6规划目标
对养老设施进行统筹规划,构建布局合理、城乡统筹、服务规范、机制灵活、满足不同层次需要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全面提高养老机构设施水平,促进全市养老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使养老设施适应城乡人口老龄化的趋势和需求。
1.7规划编制方法
采取“总体控制,分区编制”的方法。
在统一需求总量、建设标准的前提下,由各行政区政府组织编制完成各自行政区的养老设施规划,最后整合形成全市的养老设施布局规划。
2、现状分析
2.1养老发展基本概况
经过“十一五”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成都市的养老事业发展取得了一定成效,养老事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初步形成,机构养老服务水平不断提高,社区养老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养老服务队伍进一步壮大。
“十一五”期间,成都市老年人口显现出规模大、增长快、高龄老人多的特点。
2006年,成都市户籍总人口为1103.4万人,其中,60岁以上老年人口173.43万人,占总人口的15.72%。
截止2010年底,全市户籍总人口为1149.07万人,其中,60岁以上老年人口202.79万人,占总人口的17.65%。
四年间,全市共新增老年人口29.36万人,增长率为16.93%,每年新增老年人分别为4.05万人、8.88万人、10.47万人、5.96万人,增长率分别为2.33%、5.01%、5.62%、3.03%。
根据成都市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数据,预计到2015年成都市老年人口将达到244.8万人,占全市户籍总人口的19.15%以上。
老年人口的快速增长,必将给成都市养老事业的发展带来严峻挑战。
按照国家民政部提出的到2015年西部地区平均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养老床位30张的要求,成都市届时应有机构养老床位7.35万张,因此需新增床位3.8万张,养老机构建设任务十分繁重。
2.2机构养老设施现状
1、全市域
全市现状机构养老设施共218处,其中210处基本保障型,8处大型综合型,总面积约245公顷(3675亩),床位约40000张。
2、中心城(五城区含高新区)
中心城(五城区含高新区)现状机构养老设施共28处,其中基本保障型27处,大型综合型1处,总面积38.7公顷(580.5亩),床位约6000张。
详见《成都市中心城养老设施布局规划》。
2.3社区养老设施现状
至“十一五”末,全市315个街道、乡镇中,有267个建有老年服务中心,占84.8%;3357个社区(村)中,有1802个建有老年服务站,占53.7%。
2.4存在问题
1)尚未形成完备的养老体系,城乡统筹的养老服务体系尚需完善;
2)城乡发展不平衡,各区市县发展参差不齐,服务水平城乡差距明显,农村地区养老设施发展缓慢;
3)养老设施总量不足,数量偏少,建设规模较小;
4)缺乏统筹,布局不合理;
5)民办养老机构标准较低,条件较好的养老机构床位紧张,不能满足社会老年人养老需求;
6)基础条件薄弱,设施落后,活动场所严重不足;
7)社区养老设施发展缓慢。
3、规划养老结构体系及养老设施建设标准
3.1规划养老结构体系
结合国内其它城市经验和成都市实际情况,建立一个由个人、家庭、社会和政府共同组成的养老服务保障体系,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为依托,机构集中养老为补充,是未来成都市养老服务保障的主要模式。
根据《成都市城乡养老事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成都在未来五年要初步形成“9073”养老格局。
即90%的老年人通过自我照料和社会化服务实现居家养老;7%的老年人通过社区机构照料实现社区养老;3%的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集中养老。
。
以上三类养老方式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如下:
•居家养老服务:
涵盖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康复护理、医疗保健、精神慰藉等,以上门服务为主要形式。
•社区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的重要支撑,具有社区日间照料和居家养老支持两类功能,主要面向家庭日间暂时无人或者无力照护的社区老年人提供服务,结合社区服务设施建设,增加托老设施网点,增强社区养老服务能力,打造居家养老服务平台。
•机构养老服务:
以设施建设为重点,通过设施建设,实现其基本养老服务功能。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重点包括老年养护机构和其他类型的养老机构。
3.2养老设施建设标准
3.2.1养老设施分类
1、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MZ008-2001)
1)老年社会福利院
由国家出资举办、管理的综合接待“三无”老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2)养老院或老人院
专为接待自理老人或综合接待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3)老年公寓
专供老年人集中居住,符合老年体能心态特征的公寓式老年住宅,具备餐饮、清洁卫生、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4)护老院
专为接待介助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5)护养院
专为接待介护老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6)敬老院
在农村乡(镇)、村设置的供养“三无”(无法定扶养义务人,或者虽有法定抚养义务人,但是抚养义务人无扶养能力的;无劳动能力的;无生活来源的)“五保”(吃、穿、住、医、葬)老人和接待社会上的老年人安度晚年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7)托老所
为短期接待老年人托管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分为日托、全托、临时托等。
8)老年人服务中心
为老年人提供各种综合性服务的社区服务场所,设有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或单项服务设施和上门服务项目。
在本规范中:
老年人:
60周岁及以上的人口。
自理老人:
日常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介助老人: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等设施帮助的老年人。
介护老人:
日常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
2、其他现行规范和标准
目前涉及养老设施的现行标准主要包括:
2002年修订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2003年9月实施的《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GB/T50340-2003);2008年7月实施的《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GB50437—2007、《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建标144-2010)、《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标准》(建标143-2010)。
各类规范和标准对养老设施的定义详见下表:
表3-1相关规范和标准对养老设施内容界定一览表
规范名称
涵盖内容
设施界定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养老院
为老年人提供全托式护理服务
托老所
为老年人提供日托(餐饮、文娱、健身、医疗保健等)服务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老年人居住建筑(包括老年人住宅、老年人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
专为老年人设计,供其起居生活使用,符合老年人生理、心理要求的居住建筑
老年人住宅
供以老年人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专用住宅。
老年人住宅以套为单位,普通住宅楼栋中可配套设施若干套老年人住宅
老年人公寓
为老年人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居家形式的居住建筑。
一般以栋为单位,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
养老院
为老人提供集体居住,并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
护理院
为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医疗、保健、康复和护理的配套服务设施
托老所
为老年人寄托性养老服务的设施,有日托和全托形式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老年人设施
老龄人学习、康复、服务、救助等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老年公寓
专为老年人集中养老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家居形式的居住建筑。
一般以栋为单位,具有相对完整的配套服务设施。
养老院
专为接待老年人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
养老院包括社会福利院的老人部、护老院、护养院。
老人护理院
为无自理能力的老年人提供居住、医疗、保健、康复和护理的配套服务设施。
老年学校(大学)
为老年人提供继续学习和交流的专门机构和场所。
老年活动中心
为老年人提供综合性文化娱乐活动的专门机构和场所。
老年服务中心(站)
为老年人提供各种综合性服务的社区服务机构和场所。
托老所
为短期接待老年人托管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场所,设有起居生活、文化娱乐、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可分日托和全托两种。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老年养护院
指为失能老人提供生活照料、健康护理、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照料机构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标准》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指为以生活不能完全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一定照料的半失能老年人为主的日托老年人提供膳食供应、个人照顾、保健康复、娱乐和交通接送等日间服务的设施。
资料来源: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标准》整理。
3、本规划中养老设施的分类
表3-2成都市养老设施分类
机构养老设施
社区养老设施
包含养老院、护老院、老年养护院(护养院、护理院)、老年公寓、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等,分为基本保障型和大型综合型。
基本保障型:
以生活护理为主;
大型综合型:
以市场高端服务为主;
亦称为社区配套型养老设施,包含托老所、老年服务中心(站)等。
单独占地
不单独占地
机构养老设施主要发挥示范、保障、补缺等作用,社区养老设施主要满足一般养老服务需求。
机构养老设施提供长期综合性的社会养老服务,要求设施齐全,服务半径大,一般宜在市(区、县)级、居住区(镇)级设置。
社区养老设施为居家养老的老人提供日常服务,使用频率高,设施相对简单,应就近在居住区、基层社区内设置,其配建规模、数量必须根据其具体的人口规模、人口老龄化程度等因素确定。
此外,老年人设施目前多属公益性设施,在城市新区建设中应当以相关规范为依据与其他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3.2.2养老设施规模和建设标准
从集约用地和养老院效益的角度考虑,养老院需要一定规模;从管理、服务质量和安全性方面考虑,养老院规模不宜过大。
1、相关规范和标准中养老设施的指标要求
表3-3相关规范和标准中养老设施的指标要求
规范名称
涵盖内容
指标要求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养老院
1、一般规模为150-200个床位
2、每床位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40平方米
托老所
1、一般规模为30-50个床位
2、每床位建筑面积20平方米
3、宜靠近绿地集中安排,可与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置
《老年人居住建筑设计标准》
老年人住宅及
老年人公寓
小型(50人以下)
人均用地指标80-100平方米
中型(51-150人)
人均用地指标90-100平方米
大型(151-200人)
人均用地指标95-105平方米
特大型(201人以上)
人均用地指标100-110平方米
养老院
建筑面积25平方米/人
护理院
建筑面积25平方米/人
托老所
建筑面积20平方米/人
注:
以上所指建筑面积指居住部分建筑面积,不包括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
建筑密度:
市区:
不宜大于30%郊区:
不宜大于20%
《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
老年人设施
人均用地指标为0.1-0.3平方米,(“人均”指城市人口规模的平均值)
《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
养老院
市(地区)级:
≥35㎡/床
居住区(镇)级:
≥30㎡/床
老年公寓
1、不应小于80床位;
2、每床位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40平方米
3、用地面积50-70平方米/床
市(地区)级养老院
1、不应小于150床位;
2、每床位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5平方米
3、用地面积45-60平方米/床
居住区(镇)级养老院
1、不应小于30床位;
2、每床位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0平方米
3、用地面积40-50平方米/床
老人护理院
1、不应小于100床位;
2、每床位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5平方米
3、用地面积45-60平方米/床
市(地区)级老年学校(大学)
1、应为5班以上
2、市级应具有独立的场地、校舍
3、每处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500平方米
4、每处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000平方米
市(地区)级老年活动中心
1、应有独立的场地、建筑,并应设置适合老年人活动的室外活动设施;
2、每处建筑面积1000-4000平方米
3、每处用地面积2000-8000平方米
居住区(镇)级老年活动中心
1、应设置大于300平方米的室外活动场地
2、每处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300平方米
3、每处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600平方米
居住区(镇)级老年服务中心
1、每处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200平方米
2、每处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400平方米
3、应附设不小于50床位的养老设施,增加的建筑面积应按没床建筑面积不小于35平方米,用地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另行计算
小区老年活动中心
1、每处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50平方米
2、每处用地面积大于或等于300平方米
3、应附设不小于150平方米的活动场地
小区级老年服务站
1、每处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150平方米
2、服务半径应小于500米
托老所
1、不应小于10床位,每床建筑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
2、应与老年服务站合并设置
3、每处建筑面积大于或等300平方米
老年人设施场地范围内的绿地率:
新建不应低于40%,扩建和改建不应低于35%。
城市旧城区老年人设施新建、扩建或改建项目的配建规模、要求应满足老年人设施基本功能的需要.其指标不应低于上述相应指标的70%,并应符合当地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上述各级老年公寓、养老院、老人护理院的每床位的建筑面积和用地面积均为综合指标,已包括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及用地面积。
《老年养护院建设标准》
老年养护院
1)建设规模
按床位量分为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五类,规模500张床以上的宜分点设置;
2)规划布局
建筑密度不应大于30%,容积率不宜大于0.8,绿地率和停车场的用地面积不应低于当地城市规划要求,室外活动、衣物晾晒等用地不宜小于400-600平方米。
3)建筑标准
500床、400床、300床、200床、100床五类老年养护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别为42.5平方米/床、43.5平方米/床、44.5平方米/床、46.5平方米/床、50.0平方米/床。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标准》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
1)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应以社区居住人口数量为主要依据,兼顾服务半径确定。
2)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规模分为三类,其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宜符合表3-4规定,人口老龄化水平较高的社区,可根据实际需要适当增加建筑面积,一、二、三类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面积可分别按老年人人均房屋建筑面积0.26平方米、0.32平方米、0.39平方米核定。
《成都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养老院
容积率≤3.0,建筑密度≤30%
资料来源: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老年人居住区建筑设计标准》、《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城镇老年人设施规划规范》整理
表3-4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房屋建筑面积指标表
类别
社区人口规模(人)
建筑面积(平方米)
一类
30000-50000
1600
二类
15000-39999
1085
三类
10000-14999
750
2、成都市养老设施的规模和建设指标建议
1)机构养老设施
表3-5成都市机构养老设施的规模和建设指标建议
建设规模
建设标准
机构养老设施
1)基本保障型机构养老设施规模可在50-500张床位中选取;特殊情况下可超过500张床位
2)原则上不得低于30床位。
1)床均综合建筑面积宜在30-40平方米范围内选取。
2)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指标应符合相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社区养老设施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化养老机构发展的意见》(成府发【2011】38号)及《成都市公建配套设施规划导则》中的有关规定,社区养老设施可与其他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合建或叠建,成都市中心城在居住区服务中心按旧城不小于1000平方米、新区不小于12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套养老设施用房,应不低于10张床位。
十四个区(市)县社区配套型养老设施详见各区(市)县规划。
4成都市养老设施布局规划
4.1养老需求预测
根据成都市老龄工作委员会提供数据:
截至2010年底,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有202.79万人,占户籍总人口的17.65%,比全国高出4.35个百分点。
预计到2015年,全市60岁以上老年人口将达到244.8万人,占全市户籍总人口的19.15%以上,养老床位需求为7.35万张。
2011年至2015年,全市需增加养老床位3.8万张,每年需新增7600张;2016年至2020年,全市每年需新增养老床位3300张,2020年底全市养老床位应达到9万张。
根据《成都市城市总体规划》,成都市2015年总人口约1660万人,其中户籍总人口约1250万人,暂住人口约400-450万人。
2020年总人口控制在2000万人以内,其中户籍总人口约1350万人,暂住人口约650万人。
本次规划中按全市2000万总人口对养老设施需求进行预测,根据近几年的老龄化发展趋势,本次规划按2020年全市21-22%的老龄化比例预测养老需求,按照“9073”的养老结构体系,2020年全市机构养老床位需求为12.6-13.2万张。
4.2养老设施布局规划
1、布局原则
1)中心城和各县城机构养老设施布局原则
☐宜布局于居住区中心位置,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
☐宜临近绿地、公园、河流等环境优美区域,避开有污染的工业区;
☐中心城养老设施尽量设置在三环路以外区域;
2)镇(乡)域范围机构养老设施布局原则
☐因地制宜,镇(乡)域范围内均可考虑;
☐原则上一镇一点,较大的镇(乡)可多点分散布局,人口较少或位于山区的镇(乡)宜与相邻镇(乡)统筹考虑;
☐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
2、选址原则
☐选址在交通便利及市政条件较好区域,避让交通繁忙、噪声等级较高的道路;
☐避开商业繁华区、公共娱乐场所,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地形平坦,工程地质和水文条件较好,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
☐符合老年人生理和心理的需求,并综合考虑日照、通风、防寒、采光、防灾及管理的要求;
3、用地布局规划
1)全市域
考虑到人口流动性和人口发展的不确定性,以及未来老龄化趋势的加快,养老设施宜适当超前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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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市 养老 设施 布局 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