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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规程规定》讲义
《安全生产规程规定》讲义
主讲人:
王忠发
变电运行工区
2004年12月17日
《安全生产规程规定》讲义
一、安全生产工作规定
1、国家电力公司发布的《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何时实施?
答:
于2000年5月1日实施。
2、制定《规定》的目的是什么?
答: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员工在电力生产活动中的人身安全,保证电网安全可靠供电,保证国家和投资者的资产免受损失,特制定本规定。
3、《规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是什么概念?
答:
1)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系统的生产性企业和单位及管理生产性企业的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含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公司,其他企业可参照执行。
2)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是指与国家电力公司有资产关系和管理关系的单位组合。
资产关系包括全资、控股关系;管理关系包括直属、代管关系。
4、安全工作必须发挥两个体系的作用,是指哪两个体系?
答:
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监督体系。
5、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安全生产的总体目标是什么?
答:
总体目标是防止发生对社会造成重大影响、对资产造成重大损失的7种事故:
1)人身死亡;2)大面积停电;3)大电网瓦解;4)电厂跨坝;5)主设备严重损坏;6)重大火灾;7)核泄漏。
6、你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是什么?
答:
1)不发生人身死亡事故;
2)不发生重大电网事故;
3)不发生有人员责任的重大设备事故;
4)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
5)不发生重大火灾事故;
6)不发生重大施工机械设备损坏事故。
7、发电、供电、检修、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目标三级控制是指什么?
答:
1)企业控制重伤和事故,不发生人身死亡、重大设备损坏和电网事故。
2)车间(含工区、工地)控制轻伤和障碍,不发生重伤和事故;
3)班组(含工区、工地)控制异常和未遂,不发生轻伤和障碍。
8、《规定》对发供电企业和调度机构的百日无事故记录个数是如何规定的?
答:
10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厂1个,其他容量的火电厂2个;
500MW及以上容量的水电厂2个,其他容量的水电厂3个;
主变压器容量1000MVA及以上的供电企业1个,1000—500MVA的供电企业2个,500MVA及以下供电企业3个。
省级及以上调度机构3个。
9、各企业的下属单位是否可以有自己的安全目标?
确定这一目标的原则是什么?
答:
公司系统各企业及所属的车间、班组可以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但不能低于《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的要求。
10、各单位的行政正职、行政副职和总工程师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分别承担什么责任?
答:
公司系统各级行政正职是安全第一责任者,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和安全生产目标负全面责任;各级行政副职是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技术管理工作负领导责任,向行政正职负责。
11、各级行政正职在安全工作中的基本职责有哪些?
答:
1)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各级领导、各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2)亲自批阅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重要文件并组织落实,及时协调和解决各部门在贯彻落实中出现的问题;
3)及时了解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听取安全监察部门的汇报。
按《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57条定期主持安全分析会议,及时组织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4)保证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人员配备符合要求,支持安全监督部门履行职责。
5)保证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所需经费的提取和使用;保证安全奖励所需费用的提取和使用;
6)其他有关安全管理规定中所明确的职责。
12、公司系统内,即便是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发电企业发生事故时,国家电力公司也要考核有关网省电力公司,依据哪一条?
答:
公司系统内母公司对子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包括对经营者进行责任追究。
在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上,母公司为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13、《规定》中称公司系统母公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会来贯彻国家电力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如何理解?
答:
公司系统内各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向母公司负责,母公司通过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贯彻国家电力公司的各项安全工作规定。
14、自认为是独立法人,就可以不接受母公司的安全管理,在目前情况下,这种认识是否正确?
答:
不正确;因为在目前情况下公司系统内各子公司的安全管理工作向母公司负责。
15、哪些单位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督机构?
答: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水电施工企业,发电、供电、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必须设立二级独立的安全监察机构。
16、“三级安全网”应在哪些企业设立?
由哪些人员组成?
答:
发电、供电、水电施工、火电施工和送变电施工企业的主要生产性车间设专职安全员,其他车间和班组设兼职安全员。
企业安全监督人员、车间安全员、班组安全员组成三级安全网。
17、公司系统各级安全监察机构的职责有哪些?
答:
1)监督本企业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反事故措施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指示的贯彻执行。
2)监督涉及设备、设施安全的技术状况,涉及人身安全的防护状况。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及时下达安全监督通知书,限期解决,并向主管领导报告。
3)组织编制本企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并监督所需要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情况;监督所属企业对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劳保用品、安全工器具、安全防护用品的购置、发放和使用。
4)监督本企业及所属企业安全培训计划的落实;组织或配合《电业安全工作归规程》的考试和安全网活动。
5)参加和协助本企业领导组织事故调查,监督“三不放过”原则的贯彻落实,完成事故统计、分析、上报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见。
6)对安全生产做出贡献者提出给予表扬和奖励的建议或意见;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人员,提出批评和处罚的建议或意见。
7)参与工程和技改项目的设计审查、施工队伍资质审查和竣工验收以及科研成果签定等工作。
18、事故处理“三不放过”是指哪些?
答:
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
19、安全监督人员的职权有哪些?
答:
1)有权进入生产区域、施工现场、控制室、调度室检查了解安全情况。
2)有权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生产现场劳动纪律的行为。
3)有权要求保护事故现场,有权向企业内任何人员调查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和提取事故原始资料,有权对事故现场举行拍照、录音、录象等。
4)对事故的调查分析结论和处理有不同意见时,有权提出或向上级安全监督机构反映;对违反规定,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纠正或越级反映。
20、各企业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规章制度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细则或补充规定时应遵循什么基本原则?
答:
不得与上级规定相抵触,不得低于上级规定的标准。
21、《规定》要求发电、供电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两票三制”等制度,“两票三制”具体指什么?
施工作业需执行什么工作制度?
答:
两票:
工作票、操作票。
三制:
交接班制、巡回检查制、设备定期试验轮换制。
施工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施工作业票和安全交底制度。
22、各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是否需要每年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分别如何组织编制?
答:
1)各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每年应编制年度的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
2)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由分管生产的领导组织,以生产技术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措施计划、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企业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
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发电、供电企业年度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由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组织,以安监或劳动人事部门为主,各有关部门参加制定;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国家电力公司颁发的标准,从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等方面进行编制;。
23、《规定》中要求各发电、供电企业主管部门应优先安排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从什么项目中提取?
谁对保证“两措”所需资金的提取和使用负责?
答:
1)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的资金从每年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
2)安全监督部门。
24、《规定》第43条、第44条、第45条分别对什么人提出了培训要求?
答:
新入局的生产人员、新上岗的生产人员、在岗生产人员。
25、国家电力公司对各分公司、集团公司和省电力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正副总工程师和安监部门负责人的安全法规考试一般几年进行一次?
考哪些内容?
答:
1)一般每三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考试。
26、各分公司、集团公司和省电力公司对所属生产性企业和调度部门的正副职领导、正副总工程师、安监部门负责人的安全法规考试几年进行一次?
考哪些内容?
答:
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有关安全生产法规和规程制度的考试。
27、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和省电力公司的安全分析会每多长时间进行一次?
谁主持?
哪些部门参加?
答:
每季进行一次安全分析会,会议由安全第一责任人主持,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28国家电力公司分公司、集团公司和省电力公司的安全监督会每多长时间进行一次?
谁主持?
哪些部门参加?
答:
每半年召开一次安全监督例会,由公司安监部门负责人主持,发电、供电、施工企业安监负责人参加。
29、各省电力公司作为电网经营企业,从与电网经营企业的资产和管理关系出发,发电企业可分为哪几类?
答:
发电企业分为直属发电企业、全资或控股发电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发电企业、受委托代管的发电企业、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发电企业。
30、某电厂是你公司参股但不控股的发电企业,委托你公司进行生产管理,但未签定代管协议。
电厂发生了事故,国家电力公司是否可以考核你公司?
若签定了代管协议,按什么原则处理?
答:
1)不考核。
2)在代管协议中明确了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的内容、范围、方式以及双方承担的责任,依据代管协议对发电企业行使安全管理职责;代管协议中未作明确的,公司系统内部考核与直属发电企业同等对待。
31、电网经营企业对并网运行的公司系统外的发电企业必须签定并网协议,在并网协议中至少应明确哪些内容?
答:
1)对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方面双方应承担的责任;
2)为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运行所必须满足的技术条件和应遵守的规章制度。
3)电网经营企业对发电企业以保证电网安全稳定、电能质量为目的的安全监督内容。
32、从与省电网经营企业的资产和管理关系出发,县级供电企业可分为哪几类?
答:
县级供电企业分为直管的县级供电企业、全资或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受委托代管的县级供电企业、新纳入到公司系统的县级供电企业、无资产和代管关系或参股但不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
33、符合什么条件的新纳入公司系统的县级供电企业发生电业生产事故,省电网经营企业可以不对所在地区(市)电网经营企业进行考核,但必须按生产事故统计报告程序逐步上报?
答:
1)改制为直管的县级供电企业,自移交协议签定之日起2年内;
2)改制为全资子公司的县级供电企业,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
3)改制为国家电力公司系统控股的县级供电企业,自第一次董事会召开之日起2年内;改制后1年内未召开董事会的,自《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2年内。
34、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在施工现场的管理上遵循什么原则?
责任如何划分?
答:
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项目和技改项目,实行建设项目法人和施工队伍共同管理施工现场安全工作的原则。
项目法人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所明确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施工企业承担本企业职责和工作范围内的全部安全责任。
35、什么条件下,公司系统投资和控股的建设项目必须成立安全委员会?
答:
1)同时有两个及以上施工企业在建设工地施工;
2)建设工地施工人员总数(包括临时工)超过100人;
3)项目工期超过180天。
36、生产性企业作为发包方发包工程时承担什么安全责任?
答:
1)对承包方的资质进行审查,确定其符合《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第93条所列的条件。
2)开工前对承包方负责人和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或资料。
3)在有危险性的电力生产区域内作业,如有可能发生火灾、爆炸、触电、高空坠落、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烧烫伤等容易引起人员伤害的设备事故的场所作业,发包方应事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经发包方审查合格后监督实施。
4)合同中规定由发包方承担的有关安全、劳动保护等其他事宜。
37、因承包方的责任造成的发包方设备或电网事故,上级主管部门是否可以根据责任划分决定是否考核发包方?
答:
上级主管部门无论任何原因均对发包方进行考核。
38、公司系统对临时工的安全管理、事故统计、考核方面遵循什么原则?
答:
与固定职工同等对待。
39、国家电力公司每年例行的对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工作遵循什么原则?
答:
实行以责论处的原则并设立奖励基金。
对上一年度实现安全生产目标的企业和为安全生产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
二、事故调查规程
2事故(障碍)
2.1人身事故
2.1.1发生以下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1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伤亡,下同)。
2.1.1.2本企业聘用人员、本企业雇用或借用的外企业职工、民工和代训工、实习生、短期参加劳动的其他人员,在本企业的车间、班组及作业现场,从事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3职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包括非运行单位责任导致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5职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6职工或非本企业的人员在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1.1.7两个及以上企业在同一生产区域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时,发生由本企业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本企业或非本企业人员的人身伤亡。
2.1.1.8非本企业领导的具备法人资格企业(不论其经济形式如何)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以下之一责任的人身伤亡:
1)资质审查不严,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2)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应由发包方进行的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应有完整的记录;
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含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以及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2.1.1.9政府机关、上级管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的人身伤亡。
2.1.2人身事故等级划分
2.1.2.1特大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10人及以上者。
2.1.2.2重大人身事故
一次事故死亡3人及以上,或一次事故死亡和重伤10人及以上,未构成特大人身事故者。
2.1.2.3一般人身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人身事故的轻伤、重伤及死亡事故。
2.2电网事故
2.2.1特大电网事故
2.2.1.1电网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省电网或跨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
电网负荷减供负荷
20000MW及以上20%
10000~20000MW以下30%或4000MW
5000~10000MW以下40%或3000MW
1000~5000MW以下50%或2000MW
2)中央直辖市全市减供负荷50%及以上;省会城市及国家计划单列市全市减供负荷80%及以上。
2.2.1.2其他经国家电网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2.2.2重大电网事故
未构成特大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电网事故:
2.2.2.1电网大面积停电造成下列后果之一者:
1)省电网或跨省电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
电网负荷减供负荷
20000MW及以上8%
10000~20000MW以下10%或1600MW
5000~10000MW以下15%或1000MW
1000~5000MW以下20%或750MW
1000MW以下40%或200MW
2)中央直辖市全市减供负荷20%及以上;省会及国家计划单列市全市减供负荷40%及以上;地级市全市减供负荷90%及以上(不包括由于该地级市电网结构薄弱,且由单一线路或单台变压器供电,该线路或单台变压器停运必然造成该地级市减供负荷90%及以者)。
2.2.2.2电网瓦解
110kV及以上省电网或跨省电网非正常解列成三片及以上,其中至少有三片每片内事故前发电出力以及供电负荷超过100MW,并造成全网减供负荷达到下列数值:
电网负荷减供负荷
20000MW及以上4%
10000~20000MW以下5%或800MW
5000~10000MW以下8%或500MW
1000~5000MW以下10%或400MW
1000MW以下20%或100MW
2.2.2.3发生下列变电所全停情况之一者:
1)330kV及以上变电所(不包括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为单一线路供电者);
2)220kV枢纽变电所;
3)一次事故中3个及以上220kV变电所(含电厂升压站),不包括事故前实时运行方式为单一线路串接供电者)。
2.2.2.4其他经国家电网公司或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2.2.3一般电网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电网事故:
2.2.3.1电网失去稳定。
2.2.3.2110kV及以上电网非正常解列成三片及以上。
2.2.3.3变电所内110kV及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
2.2.3.4双电源及以上供电的35kV(含66kV)变电所全停。
2.2.3.5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1)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网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且延续时间超过2h;或偏差超出±10%,且延续时间超过1h。
2.2.3.6电网安全水平降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实时为联络线运行的220kV及以上线路、母线主保护非计划停运,造成无主保护运行(包括线路、母线陪停);
2)电网输电断面超稳定限额运行时间超过1h;
3)区域电网、省网实时运行中的备用有功功率小于下列数值,且时间超过2h:
4)切机、切负荷、振荡解列、低频低压解列等安全自动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240h;
5)系统中发电机组AGC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240h;
6)地区供电公司及以上调度自动化系统、通信系统失灵延误送电或影响事故处理。
2.2.3.7其他经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或本单位认定为事故者。
2.2.4电网一类障碍
未构成电网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电网一类障碍:
2.2.4.1电网非正常解列。
2.2.4.2电网电能质量降低,造成下列后果之一:
1)频率偏差超出以下数值:
2)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网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且延续时间超过1h;或偏差超出±10%,且延续时间超过30min。
2.2.4.3电网安全水平降低,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
1)电网输电断面超稳定限额运行时间超过30min;
2)区域电网、省网实时运行中的备用有功功率小于下列数值,且时间超过30min:
3)切机、切负荷、振荡解列、低频低压解列等安全自动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120h;
4)220kV及以上线路、母线主保护非计划停运,导致主保护非计划单套运行时间超过24h;
5)系统中发电机组AGC装置非计划停用时间超过120h;
6)地区供电公司及以上调度自动化系统、通信系统失灵影响系统正常指挥;
7)通信电路非计划停用,造成远方跳闸保护、远方切机(切负荷)装置由双通道改为单通道,时间超过24h。
2.2.5电网二类障碍
电网二类障碍标准由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及国网公司直属企业自行制定。
2.3设备事故
2.3.1特大设备事故
2.3.1.1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者。
2.3.1.2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者。
2.3.1.3其他经国家电网公司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2.3.2重大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
2.3.2.1电力设备(包括设施)、施工机械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
2.3.2.2100MW及以上机组的锅炉、汽轮机、发电机、抽水蓄能发电电动机损坏,50MW及以上水轮机、抽水蓄能水泵/水轮机、燃气轮机、供热机组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
2.3.2.3220kV及以上主变压器、换流变、换流器(换流阀本体及阀控设备,下同)、交流滤波器、直流滤波器、直流接地极、母线、输电线路(电缆)、电抗器、组合电器(GIS)、断路器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3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30天。
2.3.2.4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发电厂,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2.3.2.5生产设备、厂区建筑发生火灾,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万元者。
2.3.2.6其他经国家电网公司或国电分公司、区域电网公司、集团公司、省电力公司认定为重大事故者。
2.3.3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2.3.3.1发电设备和35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包括直配线、母线)的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后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
或停运当时虽没有对用户少送电(热),但在高峰负荷时,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热)或电网限电。
2.3.3.2实时运行方式为单一电源供电的35kV(含66kV)变电所全停。
2.3.3.3330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止运行。
2.3.3.4发电机组、35~220kV输变电主设备被迫停运,虽未引起对用户少送电(热)或电网限电,但时间超过8h。
2.3.3.5发电机组、35kV及以上输变电主设备非计划检修、计划检修延期或停止备用,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虽提前6h提出申请并得到调度批准,但发电机组停用时间超过168h或输变电设备停用时间超过72h。
2)没有按调度规定的时间恢复送电(热)或备用。
2.3.3.6装机容量400MW以下的发电厂全厂对外停电。
装机容量4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或装机容量在5000MW以下的电网中的1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单机运行时发生的全厂对外停电。
2.3.3.73kV及以上发供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
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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