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巴嘎旗教育局.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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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巴嘎旗教育局
阿巴嘎旗教育局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主体名称:
阿巴嘎旗教育局
执法主体性质:
法定的行政机关
执法主体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五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七条 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
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
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
应当有试用期。
4、《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职业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和督导评估。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6、《残疾人教育条例》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7、《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
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8、《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第六条学校体育工作在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由学校组织实施,并接受体育行政部门的指导。
二、行政执法依据
(一)专业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序号
法律法规
规章名称
颁布机关
颁布时间
施行时间
行政执法
职权种类
实施机关
备注
共同执行机关
配合协助机关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全国人大
1986.4.12
2006年修
订
1986.7.1
行政处罚
财政
审计价格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全国人大
常委会
1991.9.4
1992.1.1
团委妇联工会司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全国人大
常委会
1993.10.31
1994.1.1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人事财政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全国人大
常委会
1995.3.18
1995.9.1
行政处罚
人事财政
司法体育卫生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全国人大
常委会
1996.5.15
1996.9.1
行政处罚
财政劳动
广播电视
6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法
全国人大
常委会
2000.10.31
2001.1.1
工商
驻军武警工会团委司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
全国人大
常委会
2001.4.28
2001、4、28
民政文化国防人防交通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全国人大
常委会
2002.12.28
2003.9.1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劳动保障
9
扫除文盲工作条例
国务院
1988.2.5
1988.2.5
行政处罚
文化
财政
10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
国务院
1988.3.3
1988.3.3
行政处罚
计划财政人事
11
幼儿园管理条例
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发布
1989.9.11
1990.2.1
行政许可
行政处罚
司法
12
学校体育工作条例
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体委发布
1990.3.22
1990.3.22
行政处罚
体育
13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卫生部发布
1990.6.4
1990.6.4
行政处罚
卫生
审计价格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
国务院批准国家教委发布
1991.4.26
1992.3.14
行政处罚
财政
15
残疾人教育条例
国务院
1994.8.23
1994.8.23
行政处罚
残联
财政
16
教师资格条例
国务院
1995.12.12
1995.12.12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人事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
2004.3.5
2004.4.1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劳动保障
18
内蒙古自治区国未成年人保护条例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89.4.14
1989.6.1
行政处罚
团委妇联工会
19
内蒙古自治区国防教育条例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5.1.12
995.1.12
民政文体人防国防交通
20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9.7.31
1999.7.31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人事财政
21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2003.9.30
2003.12.1
行政处罚
财政劳动
22
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2006.8.1
2006.8.1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劳动保障
23
教育督导暂行规定
国家教委
1991.4.26
1991.4.26
24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方法
国家教委
1998.3.6
1998.3.6
行政处罚
25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
教育部
2000.9.23
2000.9.23
行政处罚
行政许可
人事
26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
教育部
2004.5.20
2004.5.20
行政处罚
纪检监察
27
内蒙古自治区中小学教继续教育规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3..8.19
2003.10.1
财政
人事
(二)通用法律、法规、规章目录
序号
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颁布机关
颁布时间
施行时间
备注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全国人大
1989.4.4
1990.10.1
2
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4.5.12
1995.1.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
1996.3.17
1996.10.1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7.5.9
1997.5.9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9.4.29
1999.10.1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3.8.27
2004.7.1
7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5.4.27
2006.1.1
8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国务院
1995.1.25
1995.1.25
9
国务院产于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国务院
1997.11.17
1998.1.1
10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
国务院
2001.7.9
2001.7.9
11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996.9.28
1996.9.28
12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
1999.4.1
1999.4.1
13
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
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0.1.1
2000.1.1
14
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主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办法
自治区人民政府
2004.8.17
2004.8.17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处罚(共32项)
1、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
处罚种类:
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法律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一)幼儿园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一)未经注册登记,擅自招收幼儿的;
2、幼儿园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
处罚种类:
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法律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二)园舍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威胁幼儿生命安全的;
3、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健康
处罚种类:
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法律依据:
《幼儿园管进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行政处罚:
(三)幼儿园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健康。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幼儿园在实施保育教学活动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顿,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停止招生、停止办园的处罚:
(三)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4、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现任人给予警告、罚款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弄刑事责任。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幼和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克扣、挪用幼儿园经费;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四)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五)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
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违反本条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六)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园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
处罚种类:
罚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第四十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监护人,未按法律规定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乡级人民政府,对经教育仍拒绝送子女或被监护人就学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罚。
11、违反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
处罚种类:
撤销、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办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2、违反规定招收学员的
处罚种类:
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3、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
处罚种类:
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4、学校及共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
处罚种类: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5、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
处罚种类:
宣布考试无效、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七十九条第二款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三条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6、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合格的
处罚种类:
宣布考试无效、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警告或停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参加主告示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同时给予敬告或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一)以虚报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合格的
17、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考场舞弊行为的
处罚种类:
宣布考试无效、责令退回招收学员、警告或停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人员和克勤克俭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同时给予警告或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二)在考试中有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考场舞弊行为的;
18、破坏报名点、考场、评卷地点秩序,使考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以其他方法影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责任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处罚种类:
宣布考试无效、责令学校退回招收学员、警告或停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四条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已经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学校退回招收的学员;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应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同时给予警告或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三)破坏报名点、考场、评卷地点秩序,使考试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以其他方法影响、妨碍考试工作人员使其不能正常履行责任以及其他严重违反考场规则的行为。
19、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处罚种类:
警告、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20、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处罚种类:
警告、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21、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取钱财的
处罚种类:
警告、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广告骗钱财的;
22、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
处罚种类:
警告、退还所收费用、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许可证、责令收回或者没收、宣布证书无效、取消颁证资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有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
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扣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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