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三防管理制度.docx
- 文档编号:6457831
- 上传时间:2023-01-06
- 格式:DOCX
- 页数:59
- 大小:78.09KB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docx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一通三防管理制度.docx(59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一通三防管理制度
目录
一、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3
二、矿井抽采瓦斯管理制度 8
三、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29
四、防灭火管理制度 33
五、矿井瓦斯检查制度 37
六、通风安全监控管理制度 42
七、排放瓦斯管理制度 48
八、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51
九、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55
十、通风设施管理制度 62
十一、工程质量管理验收制度 67
十二、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71
十三、井下烧焊管理制度 76
十四、煤仓瓦斯管理制度 78
十五、“一通三防”资料管理制度 80
十六、“一通三防”技术管理制度 81
十七、通风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84
十八、通风安全仪器仪表保管、维修、保养制度 85
十九、“一通三防”安全装备管理制度 87
二十、巷道冲洗刷白管理制度 89
二十一、矿井测风制度 90
二十二、盲巷管理制度 91
二十三、粉尘测定、化验管理制度 93
二十四、瓦检员井下交接班制度 96
二十五、瓦斯报表审阅制度 96
二十六、“一通三防”例会制度 97
二十七、职工培训管理制度 98
一、矿井通风管理制度
1、矿井每年在安排生产衔接计划前必须由通防管理科根据矿井产量、瓦斯涌出量、采掘部署等情况,进行该年度通风能力核定工作,并应分采区进行通风能力核定,必须按实际供风量核定矿井产量,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2、矿井必须有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生产水平和采区必须实行分区通风,通风系统中禁止出现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扩散通风、老塘通风。
3、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如实现独立通风确有困难时,可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采用串联通风,对于串联通风,必须制定有经矿总工程师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4、矿井回采工作面、掘进工作面、独立通风的硐室、独立通风巷道配风量按集团公司制定的《矿井风量计算方法》进行计算分配,矿井实行以风定产,通防管理科每年年初进行一次矿井通风能力核定。
5、改变全矿井、一翼或一个水平通风系统时,必须编制通风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审批,并报公司总工程师批准、通防处备案。
采区及采区内的通风系统调整由矿总工程师批准,系统和风量的调整由通防管理科具体负责操作,其它任何单位无权进行。
6、采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采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准备采区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
采区巷道延伸必须首先施工风道,风道必须延伸到位,至最低标高。
7、每个采区必须设置至少一条专用回风巷,准备采区专用回风巷不到位的,不准开掘采煤工作面进回风顺槽。
采区专用回风巷内不得运输物料、安设电气设备。
现生产采区没有设置专用回风巷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8、采煤工作面必须在采区构成完整的通风、排水系统后,方可回采。
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采空区必须及时封闭,通过采空区的连通巷道必须随采煤工作面的推进逐个封闭。
9、不得在倾斜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车辆或风门碰撞人员以及车辆碰坏风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10、回采工作面结束后必须及时进行密闭。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拆除设备,进行永久封闭;因故不能按期封闭的,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报矿井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公司备案。
11、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通风、机电、生产部门对主扇运行情况及矿井通风阻力分布情况进行分析,采取措施保证矿井通风系统稳定、经济。
在矿井开拓及通风系统发生较大变化时,应及时测定矿井通风阻力。
12、矿井通风系统图必须标明风流方向、风量和通风设施的安装地点。
必须按季绘制通风系统图,并按月补充修改,若遇矿井通风系统发生变化时,必须在24小时内填图。
多煤层同时开采的矿井,必须绘制分层通风系统图。
矿井应每年绘制矿井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和每半年绘制矿井通风网络图。
13、矿井必须建立测风制度,每10天进行1次全面测风。
对采掘工作面和其他用风地点,应根据实际需要随时测风,每次测风结果应记录并写在测风地点的记录牌上。
根据测风结果采取措施,进行风量调节。
当矿井通风系统发生改变后,必须进行1次全面测风。
14、矿井通风有效风量率不得低于85%,矿井通风阻力不得大于300mmH2O,矿井等积孔不得小于1㎡。
15、采煤工作面投产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采煤工作面的通风、防尘、抽放瓦斯、监控等系统进行验收,不符合规定的不准生产。
16、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
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其外部漏风率在无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5%,有提升设备时不得超过15%。
17、矿井必须安装2套同等能力的主要通风机装置,1套运行,1套备用,备用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开动。
备用主要通风机因故无法正常运行时,必须制定专项措施,如超过一周必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并上报公司通防处备案。
18、装有主要通风机的出风井口必须安装防爆门(井盖),防爆门(井盖)必须每6个月检查维修1次。
由机电部门负责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
改变通风机转数或叶片角度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19、新安装的主要通风机投入使用前或主通风机改造必须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和试运转工作,以后每5年至少进行1次通风机性能测定。
20、因检修、停电或其他原因停止主要通风机运转时,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技术措施;主要通风机停止运转时,受停风影响的地点必须立即停止工作,切断电源,工作人员先撤到进风巷道中,并由跟班干部或班组长与调度室联系,接受调度指令,安检员、瓦检员及时向调度室汇报井下安全、瓦斯情况。
矿井主要通风机意外停止运转时,由值班长根据停风后的具体情况,迅速决定全矿井是否停止生产,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是否打开防爆盖利用自然风压通风,如打开防爆盖利用自然风压通风,通风、安检部门负责安排人员到井口附近警戒,井口附近20米范围内严禁烟火。
在恢复矿井通风系统后,必须根据井下瓦斯情况,严格执行《主要通风机停风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全矿井瓦斯排放工作。
所有受停风影响地点和所有安装电动机及其开关地点附近20米的巷道内,都必须经过瓦斯检查人员检查瓦斯、通风设施完好情况,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时,方可人工恢复送电。
21、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的每个联络巷,必须砌筑永久性挡风墙;需要使用的联络巷必须安设两道连锁的正向风门和两道反向风门或连锁的无压风门。
22、高瓦斯矿井必须设置专用回风井;采区至少要有三条集中巷,其中必须至少有一条专用回风巷,如无法区分采区集中巷道,总回风巷必须按照采区专用回风巷管理;严禁利用专用回风巷存放设备、敷设电缆、运输物资和作为主要行人巷道。
23、根据《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每年测定和计算矿井、采区、工作面瓦斯涌出量;每年由矿长组织进行一次矿井反风演习;每季度由机电矿长组织对矿井反风设施进行一次检查,通防管理科按规定完善井下反风风门,确保反风通风系统完整可靠。
24、掘进巷道在施工前必须在作业规程中编制局部通风设计,掘进工作面开口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对掘进工作面的局部通风装备进行验收。
25、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20m3/min,进风巷净断面8m2以上,经抽放瓦斯(抽放率25%以上)和增大风量已达到最高允许风速后,其回风巷风流中瓦斯浓度仍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的,按管理权限报公司审批后,可采用专用排瓦斯巷,专用排瓦斯巷的设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工作面风流控制必须可靠。
(2)专用排瓦斯巷必须在工作面进回风巷道系统之外另外布置,并编制专门设计和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将工作面回风巷作为专用排瓦斯巷管理。
(3)专用排瓦斯巷回风流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2.5%,风速不得低于0.5m/s;专用排瓦斯巷进行巷道维修工作时,瓦斯浓度必须低于1.0%。
(4)专用排瓦斯巷及其辅助性巷道内不得进行生产作业和设置电气设备。
(5)专用排瓦斯巷内必须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应有防止产生静电、摩擦和撞击产生火花的安全技术措施。
(6)专用排瓦斯巷必须贯穿整个工作面推进长度且不得留有盲巷。
(7)专用排瓦斯巷必须安设甲烷传感器,甲烷传感器应悬挂在距专用排瓦斯巷回风口15m处,当甲烷浓度达到2.5%时,能发出报警信号并切断工作面电源,工作面必须停止工作进行处理。
(8)专用排瓦斯巷禁止布置在易自燃煤层中。
26、凡因生产需要必须调整系统时,生产业务部门必须至少提前10天书面通知通防管理科,以保证通风部门有一定的系统调整准备时间。
27、井下所有通风巷道必须达到《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最低风速要求,否则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
28、井下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必须设在进风风流中。
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6米、入口宽度不小于1.5米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
29、矿井必须采用正规采煤方法,回采工作面必须有两个畅通的安全出口,实行全风压通风。
严禁采掘工作面无计划停风;严禁无风和微风作业。
30、井下盲巷必须立即封闭,暂时不能封闭的,必须保证正常通风。
31、每年组织1次井巷大修检查,对井下巷道失修情况进行调查,制定失修巷道维修计划。
二、矿井抽采瓦斯管理制度
1、一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时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时,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的必须进行瓦斯抽采。
抽采系统不健全的工作面不准投入生产。
2、矿井建立专门的瓦斯抽采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每半年必须对抽采人员进行核定,建立抽采各工种人员岗位责任制。
抽采岗位工人必须接受专业培训,持证上岗。
3、矿总工程师对矿井瓦斯抽采工作负全面技术责任,将抽采工作纳入通风例会内容,定期落实、平衡抽采工作。
通防管理科负责落实抽采瓦斯工作。
4、凡进行瓦斯抽采的工作面或地点,必须编制瓦斯抽采专门设计。
设计主要内容应包括:
(l)工作面(或抽采地点)概况:
包括工作面(或抽采地点)煤层赋存条件、抽采区域划定,抽采区域煤炭储量、巷道布置、采煤方法及通风状况等内容;
(2)瓦斯基础数据:
包括邻近区域瓦斯涌出量,抽采区域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瓦斯储量及可抽量、煤层透气性系数、钻孔瓦斯流量及其衰减系数等内容;
(3)抽采方法:
包括抽采原理,钻孔(巷道)布置数量、位置、角度、长度及到达层位,封、联孔方法、材料及长度等内容;
(4)抽采设备:
包括抽采管路核定及连接、控制装置,抽采系统监测及安全装置,抽采工艺参数等内容;
(5)抽采效果预计:
包括抽采时间、抽采量、抽采率等内容。
5、认真执行“多打孔、严封闭、综合抽”的提高抽采效果原则。
6、抽采系统支、干、主管路的选择,应根据瓦斯抽采混合量确定,做到管路内流速经济合理(一般取10~15m/s),矿井各采掘面抽采管路尽可能保持通用性。
7、在本煤层施工小直径钻孔塌孔、堵孔严重时,回采工作面应采用顶板走向长钻孔、大直径(¢200mm)钻孔、抽采老空等方法抽采瓦斯。
8、工作面瓦斯抽采设计的审批程序:
抽采瓦斯方法应根据本矿的具体情况由通防管理科提出,由矿通风副总、总工程师确定。
凡进行抽采瓦斯的工作面,必须编制专门设计,经分管副总或总工程师审批,并按规定上报。
9、瓦斯抽采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按设计进行,不得随意改变设计参数,如确需修改时必须经通防管理科审核。
10、矿井新水平和新采区瓦斯抽采系统延伸,由矿总工程师批准;采区、回采工作面或掘进巷道瓦斯抽采管路的延长或拆除,由通风副总批准。
改变矿井主干抽采系统和采用新的抽采方法时,要由矿提出设计和措施,报公司批准。
11、瓦斯抽采工程施工和验收:
(l)工作面无瓦斯抽采设计,不准进行钻孔施工。
(2)抽采工程施工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3)瓦斯抽采工程的施工,必须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
抽采钻孔开孔参数确定、钻孔施工结束,必须由现场班长或队长在钻孔施工记录上签字。
钻孔角度(方位角)误差不大于±1°,位置误差不大于土2米,开孔要圆滑。
(4)抽采管路必须按规定安装,保证质量,做到平、稳、直、密。
凡是新安装的瓦斯抽采管路,投运前必须进行气密性试验。
(5)工作面瓦斯尾巷或采空区敷设的瓦斯抽采管路严禁使用阻燃、抗静电材质管路。
(6)瓦斯抽采管路按规定设置防静电接地保护。
(7)回采工作面采空区抽采管路每个横川口必须设置绝缘段。
(8)矿井制定抽采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并严格执行。
(9)抽采工程竣工时要提出竣工报告,由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牵头,组织通风、机电、生产、安检等部门会同施工单位有关人员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验收,并做好记录。
(10)凡未验收、未提出验收报告的工作面,按不具备抽采条件处理。
12、瓦斯抽采钻孔的联接与拆除
(1)钻孔施工完成后,及时联接入系统进行抽采,报废、失效钻孔必须及时封闭或填实。
(2)封孔采用下直径108mm套管、水泥注浆封孔,封孔长度要求:
煤孔不小于10米,封孔要保证质量,严密不漏气,禁止采用黄泥封孔。
(3)抽采钻孔必须按设计安设孔板流量计(或其它形式计量装置),顺层抽采钻孔孔板流量计的安设数量每百米巷道长度不少于1个,每一钻孔必须设置检查瓦斯的气孔,安设控制阀门。
(4)抽采钻孔失效前不得拆除,钻孔拆除必须经通防管理科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
13、瓦斯抽采管理
(l)抽采工作面必须设置以下牌板:
①钻孔说明牌:
设在每个钻孔处,内容包括:
钻孔方位、倾角、孔深、孔径、编号、施工时间、施工人姓名、封孔人姓名等。
②抽采观测牌板:
在测试钻孔处和抽采系统主、干管路及支管与主、干管路连接处、抽采钻场处安设计量装置的位置设置抽采观测牌板,用以记录钻孔编号、孔口负压、抽采流量、瓦斯浓度、瓦斯纯量、观测时间和观测人姓名等内容。
(2)抽采瓦斯矿井必须有下列图纸、资料:
①图纸
1)抽采瓦斯系统图:
包括抽采泵的规格型号、运行参数;抽采管路的长度、直径、材质;抽采系统调控装置的位置、状态;抽采系统主管、干管、支管及其与钻场连接处抽采运行状态参数;钻孔布置参数、在抽钻孔数量、在抽钻孔进尺,抽采瓦斯流向等内容。
2)泵站平面与管网布置图:
包括阀门、安全装备、检测仪表等。
3)抽采钻场及钻孔布置图:
包括工作面巷道布置;抽采管路布置、安全设施布设、调控设施布设、监控计量装置布设、抽采管路及其附属设施规格型号;钻孔施工参数、施工数量、施工进尺、计量装置布设等内容。
4)泵站供电系统图
②记录
1)抽采工程和钻孔施工记录:
包括钻孔施工、钻孔封联、管路安装、抽采系统检查等基础工作记录等。
2)抽采参数测定记录:
包括抽采钻场、抽采干支管定期测定基础记录等。
3)泵站运行记录:
包括抽采泵站运行状态参数等基础记录等。
③报表
1)抽采工程年、季、月报表:
包括相应周期内抽采管路安装拆除及相应规格型号、在抽钻孔分布及参数数量、报废钻孔分布及参数数量、新增钻孔分布及参数数量和施工设备规格型号以及封联孔方式等内容。
2)抽采量年、季、月、旬报表
旬报表:
包括抽采矿井抽采参数定期测定情况(抽采泵站观测参数选取测定期间具有代表性的一组数据)、每旬抽采量的完成情况及分布;
月报表:
包括抽采矿井月内每旬抽采量的完成情况及分布、月内抽采量的完成情况及分布;
季报表:
包括抽采矿井季度内每月抽采量的完成情况及分布、季度内抽采量的完成情况及分布;
年报表:
包括抽采矿井年内每季度抽采量的完成情况及分布、年度内抽采量的完成情况及分布;
④台帐
1)抽采设备台帐:
包括抽采设备的规格型号、配备数量、使用管理等内容。
2)抽采工程台帐:
包括抽采管路安装拆除、规格型号、施工日期、施工及管理单位;在抽钻孔分布、参数数量;报废钻孔分布、参数数量,新增钻孔分布、参数数量、施工设备、封联孔方式等相关内容;钻孔施工必须每班登记,逐日合计。
3)抽采量台帐:
包括抽采量的完成情况及分布等相关内容;抽采量必须每日合计,计算参数选取全天平均值或逐时累计抽采量。
⑤报告
1)抽采工程竣工报告:
包括抽采工程的施工单位及日期、抽采工程完成的相关技术参数、施工过程使用的设备状况、施工过程中地质构造及通风瓦斯技术资料、施工中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内容。
2)瓦斯抽采总结与分析报告:
包括抽采工作面抽采过程中的通风瓦斯变化状况、抽采效果及相关分析、存在问题及建议等内容。
(3)抽采瓦斯系统图按季绘制,按月修改,每月报公司通防处。
(4)矿井必须建立抽采瓦斯观测制度。
泵站每小时记录1次,井下抽采干支管、抽采钻场至少每周人工检测1次,检测的同时将钻场内每个钻孔的瓦斯浓度纳入检测范围。
抽采瓦斯观测要做到"对口"管理。
井下观测做到观测牌板、观测记录、抽采量旬报表"三对口"(仅检查钻孔瓦斯浓度的不计入观测牌板和抽采量旬报表);抽采泵站观测做到泵站值班记录和通风调度台帐"二对口"(指流量、压力、浓度等)。
抽采观测工将每次观测结果及时填写抽采量旬报表。
抽采量旬报表由通防管理科主管领导、通风副总审阅后,报矿总工程师。
抽采工程年、季、月报表和抽采量年、季、月报表由通防管理科长、矿总工程师审阅后,报公司通防处备案。
(5)调整抽采系统(包括泵站、采区和工作面)的压力,必须经通防管理科主管领导批准,同时要做好调整记录。
(6)矿井必须建立抽采瓦斯系统检查管理制度。
瓦斯抽采队要设专人对抽采、利用管路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堵漏、放水、排除故障。
主管抽采瓦斯的科、队长和工程技术人员,每月要对全矿的抽采瓦斯系统进行1次全面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在有瓦斯抽采管路的巷道内,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必须与瓦斯抽采管路分挂在巷道两侧,瓦斯管路不得与带电体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措施,运输巷道内的瓦斯抽采管路要有防撞措施,瓦斯抽采管路应按规定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
(7)加强敷设抽采管路巷道的维护,保证畅通、无积水。
凡因巷道积水或失修,造成一个或几个工作面瓦斯抽采量大幅度下降或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工作面必须停产处理。
14、瓦斯抽采泵房内瓦斯浓度每班至少检查三次,泵房内瓦斯浓度不得超过0.5%,机体附近30厘米处瓦斯浓度不得超过1.0%。
15、瓦斯抽采泵的管理,执行以下规定:
(1)抽采瓦斯应使用水环式抽采泵,抽采瓦斯泵及其附属设备至少有1套备用。
(2)抽采瓦斯泵吸气侧管路和利用瓦斯的系统中必须装设防回火、防回气、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抽采瓦斯泵站放空管的高度应超过泵房房顶的3m。
(3)瓦斯抽采泵必须保持正常运行。
瓦斯抽采泵的停启,要经矿总工程师批准。
(4)瓦斯泵有计划检修、停运,要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按规定程序报批。
如因停电、故障等原因瓦斯泵临时停止运转,要立即通知瓦斯抽采泵站、通防管理科、机电管理科,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瓦斯抽采泵站值班人员每班必须向矿调度汇报泵站运行情况。
16、瓦斯泵抽采瓦斯浓度的控制:
(1)瓦斯抽采泵站要有专人检查瓦斯浓度,每1小时人工检查一次,作好记录,内容包括:
检查时间、瓦斯浓度、负压、流量、观测人姓名等。
利用抽采瓦斯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30%;采用干式抽采瓦斯设备时,瓦斯浓度不得低于25%。
(2)利用瓦斯矿井,瓦斯泵抽采瓦斯浓度低于30%时,应及时向通防管理科、矿调度汇报,并增加检查次数,至少每15分钟检查一次,并且及时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同时通知用气单位。
附:
各详细瓦斯抽采管理及检查制度
一、井上、下抽放系统管理制度
1、通防管理科负责矿井下抽采钻场、钻孔,井上、下抽采管路及抽放泵站等整个瓦斯抽采系统进行检查、监测等业务管理工作。
瓦斯抽采区对井下抽采系统进行日常具体的检查、维护、运行工作,对井上抽采系统和利用系统进行日常具体的检查、维护、运行工作。
2、通防管理科负责对抽采工程施工的质量进行监督、组织验收。
3、在有抽采管路或有抽采设施的地点进行施工作业前,施工单位必须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通防管理科组织有关单位会审批准后方可施工,采区干管附近施工时通防管理科要派专人到现场监督,各工作面抽采支管附近施工时抽采区派专人到现场监督。
4、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拆卸、损坏瓦斯抽采管路及其附属装置,如确需改动的,抽采主管路改造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批准,采区干管改造必须由通风副总批准,抽放支管改造由通防管理科批准。
5、通防工区应绘制地面泵站平面图、管网布置图、地面泵站供电系统图,并报通防管理科备案。
6、井上下瓦斯抽采系统发生变更时,通防工区应及时将系统变更后按第5条所述的各图纸正确绘制,并上报通防管理科备案。
7、通防管理科应按规定要求对矿井抽采瓦斯系统图按季绘制,按月补充修改,每月上报公司通防处备案。
8、通防管理科指定抽采检测点的位置,瓦斯抽采区对井下各抽采检测点按通防管理科规定周期进行参数测量。
9、一旦井上、下抽采管路突发事故时,调度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二、井下抽采管路安全管理制度
1、井下抽采管路主要由支管、干管、主管及其附属装置(控制阀门、放水器、测量装置、法兰、快速接头)构成,在设计抽采管路时,应根据瓦斯抽采混合量确定,做到管内流速经济合理(10—15m/s),各采掘面的抽采管路及附属装置(包括压力等级)应尽可能保持通用性。
2、瓦斯抽采管路必须使用具有煤安标志的产品,不准使用玻璃钢管,井下已使用玻璃钢管正在运行的应逐步用其他管材的抽放管替代。
3、瓦斯抽采管路系统中必须设置排渣装置,并按规定装设防回火、防回气、防爆炸作用的安全装置。
4、按《设计规范》要求,抽采管路宜布置在回风巷道或车辆不经常通过的巷道内,若布置在主要运输巷内,在人行道侧其架设高度不应小于1.8米,并固定在巷道壁上,与巷道壁的距离满足检修要求,抽采瓦斯管件的外缘距巷道壁不宜小于0.1米。
抽采管路应有1‰的坡度。
安装好的抽采管路要经过24小时0.15MPa的打压试验,压力损失不大于5%,合格后方可进行投入使用。
安装不合格的管路严禁投入使用。
5、井下抽采管路严禁与电缆(包括通信、信号电缆)悬挂在巷道同侧。
抽采管路不得与带电体直接接触,并应有防止砸坏措施,运输巷道内的瓦斯抽采管路要有防撞措施。
6、井下抽采管路的检查维护巡检主要由抽采队负责。
管路检查、维护、巡检人员要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要严格执行有关的规程规范,熟悉井下抽采管路布置情况和检查、维护、巡检内容,并能及时处理一般性故障。
7、井下抽采管路要有明显的标志,指明瓦斯气流方向并在管路上悬挂“瓦斯管路、严禁碰撞”的标志牌。
8、抽采队要对井下抽采管路及附属装置每天检查一次,检修时必须使用铜制工具。
9、对抽采管路,首先要检查是否漏气,再检查横梁或吊挂锚杆是否变形下沉或遭受撞击、腐蚀等。
如发现漏气、横梁吊挂等隐患,要及时进行处理。
10、严禁在抽采管路及横梁、吊挂锚杆上悬挂或起吊重物。
11、井下使用的腐蚀性化学物品及易燃易爆物品不得存放在抽采管路周围。
如在抽采管附近使用时,要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分管矿领导组织人员会审。
12、对抽采管,除进行第6条、第7条的检查外,应检查它的挠度,不应有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一通 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