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学生权利和义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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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学生权利和义务.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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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师的基本权利,1、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展开教学改革和实验教育教学权,
(1)教师可依据其所在学校的教堂计划、教堂工作量等具体要求,结合自身教学特点自主地组织课堂教学;
(2)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3)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
根据我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享有如下权利。
案例:
李某从某师范院校专科毕业后,被分配到一所中学教数学。
一年后,其所教班级的数学成绩明显下降,学生对他意见很大,强烈要求学校调换教师。
学校经过调查发现,李某不认真研究本专业知识,并且没有做好课前准备,不备课或备课很简单,教学效果不佳。
教研组多次找他谈话,还组织有关教师听他的课,但李某不是采取积极的态度,而认为是教研组长有意抓他的“辫子”,不接受对他的教学工作的检查。
更有甚者,在成绩评定时,把一些对他有意见的学生的成绩评低,个别的甚至有意评不及格,这种行为很快被学校发现。
于是学校根据这样的情况,经研究,认为李某不再适宜担任该科的教学工作,但又没有合适的科目给他担任,决定调他到总务处负责学校的治安、收发工作。
李某不服,认为自己是老师,理应担任教学工作,学校的决定是侵犯他教育教学权利的行为,于是,向市教育局提出申诉。
案例:
某中学一名女老师怀孕期间,学校为了照顾她,将其在一线的教学工作改为在政教处工作。
这名女教师生产并休满三个月产假后来校上班时,校长找其谈话说:
“你现在的工作已安排了人,你看你想做什么工作?
”这位教师说:
“我想教课”。
校长说:
“好,我们研究研究”。
最后学校研究的结果是:
由于该教师过去的工作岗位已经安排了人,又因学校不缺物理教师,故无法安排工作,学校决定将其解聘,让该教师自己找单位。
该教师不得已向教育局提出申诉。
经教育局有关部门与学校多次协调后,学校勉强留下了这名老师。
这名老师的工作经过教育局干预虽然被安排了,但这名老师觉得这件事已经得罪了学校,怕学校给小鞋穿,因此最后调到了另一个单位工作。
教师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
教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校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科学研究权,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有权将教育教学中的成功经验或专业领域中撰写成学术论文或专著。
教师有在学术研究中发表个人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的权利。
有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的权利。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德和学业成绩管理学生权。
教师有权对学生的学习给予指导,有权根据学生的性格和特长培养学生全面发展,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行为规范、学业成绩作出公正的评价。
4、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及寒暑假带薪休假获取报酬待遇权,教师的工资报酬一般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资金、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
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民主管理权,宪法规定,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教师有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或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的发展、改革等重大事项,6、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进修培训权,教师法第四条规定: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教师还享有一个公民所应具有的广泛的基本权利。
宪法规定: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六项民主自由权利;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批评、建议、申请、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权;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物质帮助权等;文化教育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和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义文化活动的自由;老人、妇女、儿童受国家的保护;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
(二)教师的基本义务,1、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一是作为公民二是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这是老师基本义务的具体化。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案例:
陈某住学校附近,家中盖有两层楼房,并利用底层开了一间杂货店。
1996年9月,学校分别与全校教师签订了任期三年的聘任合同。
明确了学校与教师双方的职责、义务和权利。
合同签订后,陈某经常因进货或载客而15次迟到半小时以上,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工作,学生家长对此意见很大。
期末考试中,陈某所教的四年级语文课平均分比同年级语文课平均分低14分。
1996年底,学校给陈某的年度考核评定不合格。
1997年春节后,学校对陈某改为试聘,时间为半年。
在试聘期间,陈某继续经常早晚骑车载客,中午进货,迟到27次均达半小时以上。
学校领导听陈某的课,发现其多次没备课就去上课,对学生作业批发马虎。
期末考试,陈某所教班的语文课平均成绩比同年级语文课平均成绩低15分。
学期结束,学校对陈某的考核结果仍为不,决定解聘陈某,在教师大会上宣布,并将陈某在试聘期间的表现写成书面材料,向镇教办报告。
3、对学生进行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教育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学技术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1)教师应自觉地结合自己教育教学的业务特点,将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贯穿在教育教学工作的全过程之路,特别是在中小学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政治教育,对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2)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教育的内容上,要遵循宪法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
(3)应当有意识地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以及法制教育、纪律教育。
4、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
禁止体罚学生,应当适应全体学生身心发展的需要。
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不得歧视。
案例:
某县一中学,位于某乡政府所在地,该乡居民分散,交通不便,该校沉重主要来源于该乡的各个村寨,离校最远的有二十多公里。
为了保证每周一能按时上课,学校规定,学生一律星期天返校。
该校初一学生张某、陈某经常违反此规定,每周均不能按时到校。
有一周星期一上午9点多,张某、陈某才赶到学校,而此时已上第二节课了。
他俩见正在上课,就马上躲到寝室里,正好被政教处谢老师发现,于是谢老师对张某、陈某两学生进行了严厉的批评并罚他们提水冲洗厕所,规定厕所冲洗干净之后才能进教室上课。
当他俩把厕所冲洗干净后,已是中午12点了。
5、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一是教师制止的范围是特定的。
主要指教师在学校工作和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给予制止。
二是教师批评和抵制范围是一般意义上的。
6、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维护教师的权利,教师维权专题
(1),教师的民主管理权不容侵犯,案例:
高老师在某县一中任教长达25年,先后获市先进教师、特级教师等称号。
1997年7月,因他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提意见,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学校领导一气之下将其解聘。
一天,校长项某突然对他说:
“因工作需要,学校决定不用你,这事我跟县教委说过几次了,你去教委吧!
”高老师带着材料到有关部门申诉。
县委组成调查组展开调查。
后来,调查组形成初步意见:
高老师仍回一中上班,但必须“对过去有一个认识,对将来的工作有一个态度”。
后一个由县纪委、县教委和该中学中层以上干部及高老师参加的特殊会议在一中举行。
会议结束两天后,高老师回到一中找副校长说:
“我来要工作了。
”副校长没有给他安排工作,对他说:
“项校长说你没有向他做检讨。
”,思考?
一、校长侵犯了教师的什么权利?
二、校长解聘高老师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三、在当时情况下,教师的权利为什么得不到有效的维护?
现在又有什么不同?
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应通过什么措施和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一、校长的行为侵犯了教师的民主管理权。
教师法规定:
教师有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民主管理权的基本含义:
1、教师享有对学校及其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这是将宪法规定的“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的具体表现。
2、教师有权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发展、改革等方面的重大事项,即重大事项决策权。
二、校长解聘高老师不符合法律规定。
教师的受聘权是指教师依法享有的不经过法定程序和事由,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或者限制其作为教师的权利。
学校虽有权解除聘用合同,但必须符合相应的条件和程序,在任何时候都不能随意地、没有理由地解聘教师。
劳动法第25条、教师法第37条规定:
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学校规章制度,如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如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解聘的程序:
解聘前的书面通知,说明解聘的理由;应被解聘教师要求组织听证,确保其陈述权和申辩权。
三、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是校长负责制的有机组成部分,校长负责制=校长一人专制,校长负责制:
是学校在上级部门领导领导下,以校长全面负责为核心,同党委(支部)保证监督、教职工民主管理有机配合,为实现学校工作目标,充分发挥行政管理功能的结构体系。
校长全面负责是校长负责制的核心。
四、教代会应是实现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关于全面推进校务公开工作的意见:
各地各校应把学校工作的重点、难点、教职工群众和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努力做到政策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教育法第30条第2款: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职工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五、高老师可以通过人事仲裁和诉讼途径解决问题。
教师与学校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人事争议,可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仲裁。
如果教师对人事仲裁裁决不服,可以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学校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教师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招待。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教师维权专题
(2),教师应如何维护自己的获取报酬待遇权,教师法第7条规定:
教师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的权利。
-获取报酬待遇权,1、教师有权要求与之形成人事关系的学校根据国家法律的规定和教师的聘用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地支付工资报酬。
教师的工资报酬一般应包括基础工资、职务工资、课时报酬、奖金、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及其他各种津贴在内的工资收入。
2、教师有权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包括医疗、住房、退休等方面的各种待遇和优惠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一、民办学校教师的获取报酬待遇权。
张老师被某市一民办中学聘为德育主任,月工资1300元。
但到2001年11月,学校通知张老师其德育主任职务由他人接管了。
此后中,学校就没有给张老师安排工作(但并未解聘),也一直没有给张老师支付工资。
就工作及工资之事,张老师与校领导有过多次交涉,但校方一直没有答复。
要不来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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