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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青龙山农场文件
黑龙江省青龙山农场文件
青场发[2012]1号
黑龙江省青龙山农场
关于印发《2012年深化改革实施方案》
的通知
各管理区,场直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现将《2012年深化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2012年深化改革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针,全面落实总局、管局党委(扩大)会议精神,强科技、保发展;强产业、惠民生;强文化、促和谐。
加快土地承包管理创新,加快文化改革发展,全面提升农场、分公司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建设质量,确保农场、分公司“十二五”规划顺利实施,为农场、分公司经济社会实现跨越发展而努力奋斗。
第二条奋斗目标
实现种植面积55万亩,其中:
水稻50万亩,玉米5万亩。
粮食总产6.92亿斤,国内生产总值8.41亿元,人均纯收入2.4万元。
第二章农业
第三条土地承包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充分调动家庭农场发展现代农业的积极性,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现代经营方式管理农业,实现职工增收、农场增效目的,在建设现代化大农业中发挥引领作用。
(二)坚持农业职工优先承包。
土地发包实行先农业职工后农业单位居民,同等条件下优先原承包户。
(三)坚持土地定向流转。
本着依法、合规、自愿、有序的原则,通过超规模大户让地、无户籍人员限地的办法,使土地逐步向农业职工和有本场户籍的农业单位居民流转。
耕地流转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和管理区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土地定向流转审批表》和有资质评估部门出具的《土地附属固定资产评估作价表》,报农场批准后,重新发包给没种地的职工和有本场户籍的农业单位居民。
严禁个人擅自流转耕地。
对2007年以来擅自流转耕地的,农场不予发包土地。
(四)坚持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管理区要依据土地资源和参加土地承包人员状况、现实生产力水平,确定农户承包规模;对超过户均承包规模的通过政策调整,确保今年推进到位。
第四条土地承包总体要求
(一)加大清欠力度。
加强土地经营管理,农场成立专项清查小组,依法加大欠款回收力度。
在签订承包协议前,有到期欠款的必须全额还清。
(二)土地承包实行实名制和信息公示制。
土地发包前管理区必须先公开发包地号、公示发包面积和预收承包定金;农户要先预交承包定金后签订承包协议。
土地发包结束后,管理区、居民委应公示土地承包、国家惠农补贴、身份田分配、生产经营性服务信息等,公示期6个月以上。
(三)签订《家庭农场农业生产承包协议》,应以职工联户为主,也可独户签订。
承包者应持本人户口本、身份证等到所在管理区签订协议,严禁他人代签。
原土地承包合同未到期的继续执行原合同。
(四)2012年种植结构调整的任务是增水稻、大豆零种植。
管理区必须全面完成旱改水计划,对超过100亩以上的地号必须种植水田,对不能旱改水的经生产技术部确认后,报农场批准,可种植玉米。
第五条“身份田”(基本田)承包政策
(一)身份田分配对象
1、具有农场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指男在18周岁-60周岁,女在18周岁-50周岁)、连续在农场居住一年以上、2009年至2011年连续实际承包土地的农业从业人员(具体包括参加农业生产经营的农业职工和实际参加农业生产活动的职工配偶、成年子女及落户农民、残疾人);对具有农场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未承包土地、但在管理区现专业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业从业人员和户籍在农场的现役义务兵可以享受身份田;在农场土地可调整的情况下,有农场户籍、在劳动年龄范围内的无产业、无充分就业、无社会保险、连续在农场居住一年以上的场直职工和农业单位职工可享受身份田。
2、虽然符合以上条件,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享受身份田:
一是有年薪或工资性收入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已纳入社会保险享受养老待遇的集体职工、五七工、家属工等);二是虽然有劳动关系在管理区,但不在农场居住,或者长期(一年以上)不归的职工及居民;三是现承包五荒地、林地、草原、水面等资源的;四是从事工商运建服等其它非农产业的业户;五是在校就读的学生;六是计划生育超生、服刑人员;七是上述条件未提及的其它不应分配身份田的人员。
(二)身份田分配程序
符合享受身份田条件的人员,应持户口本原件及身份证等证件,以管理区为单位在2012年3月25日前填报《2012年身份田登记表》,逾期责任自负。
身份田登记汇总表应在管理区、居民委公示,并上报农场备案。
(三)身份田承包面积
身份田按人分配,每人分配水田8亩。
(四)身份田费用标准及时间
1、身份田费用以企业承担的职工社会保险费、农业风险费、福利费等自身受益费用为依据,身份田自身受益费用按40元/亩收取。
2、身份田先按经营田水田基准价交费,待身份田人员确定后,差额部分由农场、分公司补贴给享受身份田人员。
3、“身份田”实行全额货币上打承包费,2012年3月25日前缴纳承包费总额的100%。
第六条“经营田”承包政策
(一)经营田承包政策
1、对到期的五荒、林间地(包括“30年五荒证”以外的面积)由农场收回,按经营田政策重新竞价发包。
原承包户不再享受五荒、林间地政策。
农业职工和有本场户籍的农业单位居民可通过竞争方式参与承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原种植户;对欠交承包费、资源占用费的人员禁止承包土地。
2、无本场户籍人员承包水田每户不得超过300亩,超出面积可通过让地方式流转给没种地的农业职工、或有本场户籍的农业单位居民。
3、对2011年新增的耕地和水田附属设施占用的耕地全部纳入农场正常发包耕地管理。
4、对有本场户籍的农业职工和农业单位居民、在劳动年龄范围内、自2009年以来未承包土地或其他资源、在农业单位居住生活一年以上、有住房或整体搬迁后在场部有住房、无其他经营或就业性收入的,农场对有种地能力和种植经验的,在土地可调整的情况下发包经营田每户不低于60亩;农场对生活有困难、无能力承包耕地的,安排灵活就业岗位;对年龄较大、身体多病的困难户,利用工会扶低政策帮扶。
具体由管理区组织实施,并在管理区、居民委公示,上报企业发展部备案。
此项工作纳入管理区年薪考核。
(二)经营田承包管理
1、发包对象:
农业职工和有本场户籍的农业单位居民以及在农场水田开发建设时至今连续种植农场土地的承包户。
2、经营田审查:
经管理区初审在2012年3月25日前填报《2012年经营田登记表》,并在管理区、街道办、居民委公示,上报农场备案。
非农场户籍承包经营田人数、面积不能比上年增加。
(三)经营田基准价
依据物价指数变动、国家政策调整、产业结构调整等情况,结合农场公益事业建设实际确定。
1、分公司在岗员工、农场在岗职工以及有农场户籍的农业居民水田收费每亩360元;其余水田种植户每亩390元。
2、旱田每亩260元,第四管理区原14站旱田每亩210元。
3、到期五荒、林间地水田每亩300元;旱田每亩210元。
4、各类风险地按水田每亩300元、旱田每亩160元的基准价,竞价发包。
(四)继续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依据农业单位在岗职工和有本场户籍的农业单位在岗劳动力种地需求,结合农场、分公司经营田水田承包规模现状,对户均种植规模在200亩以内(称为“规模田”)的,按经营田水田基准价发包;对承包201-300亩的,按水田基准价增加10元后发包;对承包301-500亩的,按水田基准价增加40元后发包;对承包501-700亩的,按水田基准价增加80元后发包;对超过700亩以上承包面积,按水田基准价增加150元后发包。
第七条承包费收缴及协议签订期限
2012年3月25日前预收承包费总额的100%;承包协议签订时间为2012年3月25日至4月15日。
第八条土地承包有关政策
(一)加强土地承包收费管理。
土地承包费收取执行“一卡通”管理办法。
(二)为提高农业抵御自然灾害能力,农场、分公司为签订2012年《家庭农场农业生产承包协议》的已参保农户代收代交农业风险金。
管理区必须公示参保户名、地号、面积和金额,公示期为6个月。
第九条土地承包流转政策
(一)对困难户及无种地能力户,可以按照“地有数,不固定”等方式流转身份田(基本田)。
经营田(规模田)严禁流转。
(二)因国家、省批复建设的青龙山灌区工程征用耕地的,承包人必须服从。
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农场依法依规给予补偿。
第十条农业生产技术措施政策
种地户要按《青龙山分公司质量效益农业实施方案》的标准去组织完成农业生产,并与农场(分公司)签订《家庭农场农业生产措施协议》,保证农场基本生产经营制度的落实。
第十一条农业生产经营服务政策
为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标准化作业水平,实现农户减负增效,通过比质比价采购将生产资料发放到农户。
管理区要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方式。
对提供的种子(芽种)、化肥、航化作业、水稻收储粮等生产经营服务,按农场、分公司与农户签订的《家庭农场经营性服务协议》约定办理。
第十二条土地承包经营管理
(一)管理区要成立土地承包审查小组,落实农场、分公司土地承包政策。
制定完成农场、分公司土地承包费收缴计划和岗位责任制,上报企业发展部备案。
(二)管理区要依据2012年国家金融信用贷款政策,结合农户承包规模,本着“农户自愿、组织协调、收放监管”的原则,严格限定农业贷款用途,严禁滞存、串用农业贷款。
要及时将信用贷款折(卡)发放到农户,并在管理区公示。
第十三条土地承包协议管理
(一)加强家庭农场农业生产承包协议管理,实行统一审核、统一文本、统一打印、统一装订、统一保管、统一公示、统一发放。
(二)管理区要建立“身份田”、“经营田”、风险地等土地信息台帐;强化对耕地丈量资料、测绘资料、土地台帐的管理。
第三章管理区管理
第十四条:
转变管理区职能,创新管理区制度
(一)管理区作为农场、分公司和农场社会行政管理委员会的派出机构,根据农场、分公司授权和委托,履行本辖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
管理区管理人员按职责实行绩效考核。
(二)管理区要加强各类资产的管理,制定管理区《晒场、农具场、农业科技示范带建设、末级水利工程管理办法》,上报农场、分公司审核,经管理区职工民主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章农机管理
第十五条:
加快发展现代化农机装备
加大现代农机装备力度,推广新技术新模式和全方位标准化作业。
要以落实水田大型生产、收获机具为主线,以扩大农机库房、农具场建设规模为基础,健全农机管理“六统一、七加强”责任制,禁止农用机车进入城镇小区;强化对“三库、两场、两室”的维护管理,全面提升农机装备管理水平。
第五章城镇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推进园林城镇建设
按国家园林城镇标准,加快城镇绿化、道路和排水工程建设;结合创建“三优”文明城镇,以创建卫生洁净的人行道、摆放整齐的机动车、完好完善的公共设施、文明规范的经营秩序为主题,实施创优美环境、创优良秩序 创优质服务的“三优”文明城镇活动。
(一)加快城镇净化、绿化和道路排水工程建设
(二)加快城镇规章制度和文明公约建设。
加大宣传力度和执法力度,规范各种收费,推进园林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
(三)稳步推进平房区改造。
(四)结合农场实际,认真抓好城镇规划设计和城镇管理经营。
物业公司要整章建制,加强对城镇供热、供气、供水和居民小区物业管理。
街道办要强化管城职能,成立社区居民业主管理委员会,加强对城镇净化、绿化以及制度建设管理,健全居民小区“十进、五出、五统一”管理责任制。
第六章工业及非国有经济
第十七条:
加快工业园区建设
(一)为打好三年强工攻坚战,农场以引进10万吨稻米加工企业、整合场内4家米厂为主线,扩大园区占地面积,实现划区建设,分区经营。
(二)强化工业助推,确保续建工程当年竣工投产。
(三)农场将制定优惠政策支持场内符合条件的米厂通过整合进入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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