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煤地下矿山安全检查表.docx
- 文档编号:6453323
- 上传时间:2023-01-06
- 格式:DOCX
- 页数:34
- 大小:25.52KB
非煤地下矿山安全检查表.docx
《非煤地下矿山安全检查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非煤地下矿山安全检查表.docx(3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非煤地下矿山安全检查表
地下矿山安全标准化检查表
(1.开采综合部分)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地点
检查记录
(1)
一般规定
1.1提升竖井作为安全出口时,除装有两部在动力上互不依赖的提升设备、且提升机均为双回路供电的竖井以外,必须有保障行人安全的梯子间,梯子间架设符合《规程》要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1.4条
1.2行人的运输斜井及水平巷道应设人行道,有效净高不得小于1.9m,宽度和安全间隙应符合《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1.7条
1.3井口及行人巷道要有明显的安全和警示标志。
井巷的岔道口必须设置路标;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4.6条
1.4地下采矿应按采矿设计进行;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1.1条
1.5矿柱回采和采空区处理必须按设计进度要求进行,有永久性保安矿柱的完整图纸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1.3条
1.6围岩松软不稳固的回采、采准和切割、掘进工作面,必须采取处理措施和建立监测手段;因爆破或其他原因受破坏后,必须及时修复;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1.7条
1.7采场放矿作业出现悬拱或立槽时,严禁人员进入悬拱和立槽下方进行处理。
严禁人员直接站立在溜井、漏斗的矿石上进入溜井与漏斗内处理堵塞;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1.6条
1.8露天开采转地下开采时,对地下开采的上部边界必须根据所选用的采矿方法,在设计中确定境界安全顶柱的规格或岩石垫层的厚度;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5.2.6.5条
1.9禁止放空溜矿井、不准有水流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1.5条
1.10存在老采空区塌陷的地面要设防护网及警示标志,严禁人员进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1.9条
1.11井下存在跑矿危险的作业点,应设置确保人员安全撤离的通道;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1.5条
(2)
井巷掘进及维护
2.1竖井施工,井口应设置临时封口盘,封口盘上设井盖门,井盖门两端必须安装栅栏;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2.2条
2.2竖井施工应采用双层吊盘作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2.3条
2.3竖井施工时,必须设悬挂式金属安全梯;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2.7条
2.4竖井延深时,必须用坚固的保护盘或在井底水窝下留岩柱,将井筒延深部分与上部作业中段隔开;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2.9条
2.5提升及出碴符合安全规程。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2.5条和6.1.2.6条
2.2斜井、平巷掘进严格按设计和《规程》进行施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3条
2.3.1普通法掘进天井、溜井时要符合下列规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4.1条
a、架设的工作台必须牢固可靠;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4.1条
b、及时设置安全可靠的支护棚,并使其至工作面的距离不大于6m;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4.1条
c、掘进高度超过7m时应设梯子间、碴子间;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4.1条
d、天井、溜井应尽快与其上部贯通,贯通前不开或少开其他工程,需要开时应加强局部通风措施;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4.1条
e、天井掘进到距上部7m时,测量人员给出贯通位置,并设置警示标志和围栏;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4.1条
f、溜矿格不得放空,应保留至少一茬炮爆下的矿量。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4.1条
2.3.2用吊罐法、爬罐法掘进天井时,必须符合《规程》规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4.2条
2.4在不稳定的岩层中掘进井巷必须进行支护。
并符合设计和《规程》要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5.1条
2.5报废旧井巷和硐室入口,必须及时封闭。
封闭前设明显禁止入内标志;报废的竖井、斜井和平巷,地面入口周围设不低于1.5m的栅栏并标明井巷名称。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6.5条
2.6防坠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7条
2.6.1竖井与各中段的连接处,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和设置高度不小于1.5m的栅栏或金属网。
并必须设置阻车器,进出口设栅栏门,栅栏门只准在通过人员或车辆时打开。
井筒与水平大巷连接处应设绕道,人员不得通过提升间。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7条
2.6.2天井、溜井和漏斗口,必须设有标志、照明、护栏或格筛、盖板。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7条
2.6.3在竖井、天井、溜井、漏斗上方作业以及在相对于坠落基准面超过2m以上时必须系安全带或者在作业点下方设防坠保护平台或安全网,作业时应有专人监护。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7条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7条
3.1采用的采矿方法,必须符合设计和《规程》的要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1.1条
(3)
采矿方法和地压控制
3.2工作面的空顶高度不得超过设计规定的数值;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2条
3.3矿柱回采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并遵守规程和设计方案施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2.11条
3.4严格保持矿柱的尺寸、形状和直立度,应有专人检查和管理,以保证其在整个利用期间的稳定性;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1.4条
3.5应建立顶板分级管理制度;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1.8条
3.6采用空场法采矿的矿山,应采取充填、隔离或强制崩落围岩的措施,及时处理采空区。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1.10条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地点
检查记录
(1)
井下爆破
1.1矿山应建立炸药领用和退库登记制度;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1条
1.2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严格按审批的爆破设计或爆破说明书进行。
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
《爆破安全规程》
1.3井下爆破可能引起地表陷落和山坡滚石时,要在该区域道路上设置警戒、树立醒目标志。
《爆破安全规程》第5.3.1.1条
1.4用爆破法贯通井巷,应有测量图,每班都要在图上填明进度,爆破作业有专人指挥。
《爆破安全规程》第5.3.2.1条
1.5井下炸药库30m以内的区域不应进行爆破作业,30~100m之内进行爆破,炸药库内人员必须撤到安全地点
《爆破安全规程》第5.3.1.4条
1.6爆破前必须有明显的声、光警戒信号,与爆破无关人员必须撤离井口。
《爆破安全规程》第5.3.1.4条
1.7地下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
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风巷的木板及标志。
《爆破安全规程》第5.3.1.4条
1.8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如果有应及时进行处理,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安全员同意,才准许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爆破安全规程》第5.3.1.6条
1.9有相邻作业单位的爆破要按协议规定做好信息沟通
《安全生产法》第40条
1.10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爆破安全规程》
1.11井下爆破器材库布置、贮存、照明等符合《爆破安全规程》要求;
《爆破安全规程》第6.5.4条
(2)
地面和井下
爆破器材库
2.1应满足《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库内、外安全距离的要求;
《爆破安全规程》
2.2应满足《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防灭火、通风、防爆、防雷和静电的要求;
《爆破安全规程》
2.3应满足《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库房结构的要求;
《爆破安全规程》
2.4爆破器材库应按核定的品种和数量储存。
储存要符合规程要求;
《爆破安全规程》
2.5地面、井下爆破材料的运输、发放、管理应健全制度。
《爆破安全规程》
(2.爆破部分)
(3.矿井通风与防尘部分)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地点
检查记录
(1)
主扇风机
1.1应建立机械通风系统,主通风机风量、风压应符合设计和规程要求。
并配备同规格型号的备用电机1台;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2.1.10条
1.2箕斗井不得兼作进风井;主要回风井巷禁止用作人行道。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2.5条
1.3主进风风流不得通过采空区和陷落区。
进风、回风巷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材料、设备。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2.3条
1.4各用风点的风速、风量和风质必须符合要求,开采与煤伴生、共生的金属与非金属矿床的通风条件,应当符合煤矿开采有关安全规程要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1条
1.5构筑物(风门、风桥、风窗、挡风墙等)必须由专人负责操作和检查维修,保持完好严密状态。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2.9条
1.6正常生产情况下,主扇必须连续运转。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3.1条
1.7主扇应有使矿井风流在10分钟内反向的措施。
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反风试验,并测定主要风路反风后的风量。
反风量不低于60%;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3.3条
1.8主扇风机房,应设有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的仪表。
每班进行风机运转检查。
并填写运转记录。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3.4条
(2)
局部通风
2.1掘进工作面和通风不良的采场,应安装局部通风机;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4.1条
2.2人员进入独头工作面之前,应开动局扇通风确保空气质量满足作业要求,独头工作面有人作业时局扇必须连续运转;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4.3条
2.3停止作业并已撤出局扇而又无贯穿风流的采场,独头上山或较长的独头巷道,应设栅栏和标志,防止人员进入,若需进入,应进行通风,经分析空气成分,确认安全方准进入;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4.4条
2.4采场形成通风系统前不应进行回采作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2.3条
2.5局部通风的风筒口与工作面的距离满足安全规程要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4.2条
2.6井下炸药库应有独立的回风道。
充电硐室空气中氢气的含量,应不超过0.5%(按体积计算)。
井下所有机电硐室,都应供给新鲜风流。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2.6条
2.7风筒应吊挂平直、牢固,接头严密,避免车碰和炮崩,并应经常维护,以减少漏风、降低阻力。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4.5条
(3)
防尘
3.1凿岩应采取湿式作业。
缺水地区或湿式作业有困难的地点,应取干式捕尘或其他有效防尘措施。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5.1条
3.2爆破后和装卸矿岩时应进行喷雾洒水。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5.3条
3.3防尘用水,应采用集中供水方式。
水质应符合卫生标准要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5.4条
3.4接尘作业人员必须戴有效的防尘口罩。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4.5.5条
(4)
检测检验
4.1通风系统的风速、风量、风质和风压经检测合格;4.2对井下有毒、有害气体和氧气含量,以及粉尘进行定期检测,保证符合要求。
(4.电气安全部分)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地点
检查记录
(1)
电源
1.1井下一级负荷必须有两个独立电源供电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1.2地面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不应用于井下井下供电;井下电气设备不应接零。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5.1.4条
(2)
井下配电电压
2.1高压网路的配电电压应不超过10kv。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5.1.2条
2.2低压网路的配电电压应不超过1140v;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5.1.2条
2.3照明:
运输巷道、井底车场应不超过220v。
采掘工作面、出矿巷道、天井和天井至回采工作面之间,应不超过36V,行灯电压应不超过36V;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5.1.2条
2.4携带式电动工具的电压应不超过127V;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5.1.2条
2.5电机车供电电压,采用交流电源时应不超过400V,采用直流电源时,应不超过550V;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5.1.2条
(3)
漏电保护
低压馈出线必须安装检漏装置,保护装置必须灵敏可靠,每天应由值班人员对其运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矿山电力设计规范》
(4)
接线
向井下供电的断路器和井下中央变配电所各回路断路器,禁止安设自动重合闸装置。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5.1.5条
(5)
照明
井下所有作业点,安全通道和通往作业地点的人行道,都应有照明。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5.5.1条
(6)
通讯
矿山井上、井下、矿山内外通讯设施完善可靠。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5.5.4条
(7)
接地保护
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及电缆的配件、金属外皮等都应接地,形成接地网;接地电阻符合规范要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5.6条
(5.提升运输部分)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地点
检查记录
(1)
水平巷道运输
1.1采用电机车运输的矿井,由井底车场或平硐口到作业地点所经平巷长度超过1500m时,应设专用人车运输人员,专用人车应有金属顶棚,从顶棚到车箱和车架应作好电气连接,确保通过钢轨接地;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1.1条
1.2专用人车运送人员,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1.2条
1.3专用人车运送人员,乘车人员必须遵守《规程》要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1.3条
1.4列车运输时,矿车应采用不能自行脱钩的连接装置;停放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的车辆,应用制动装置或木楔可靠制动。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1.4条
1.5人力推车运输,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1.5条
1.5.1推车人员必须携带矿灯;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1.5条
1.5.2每人只允许推一辆车,车辆间距符合规程要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1.5条
1.5.3在能自滑的线路上运行,应有可靠的制动装置,行车速度应不超过3m/s。
推车人员不应骑跨车辆滑行或放飞车;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1.5条
1.5.4矿车通过危险区段或遇紧急情况时推车人员应发出危险信号。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1.5条
1.6运输巷道内人员须沿人行道行走,不得停留在两轨道之间,禁止横跨列车。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1.6条
1.7轨道敷设应符合《规程》要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1.7条
1.8轨道曲线半径应符合《规程》规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1.8条
1.9电机车运行,应遵守规定要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1.12条
1.10电机车架空线悬挂高度应符合《规程》规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1.13条
1.11井下使用无轨运输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1.17条
1.11.1内燃设备应有废气净化装置,净化后的废气中有害物质的浓度应符合GBZ1、GBZ2的有关规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1.17条
1.11.2运输设备顶棚至巷道顶板的距离不小于0.6m;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1.17条
1.11.3斜坡道运输每隔300—400m设置能满足错车要求的缓坡段;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1.17条
1.11.4不应熄火下滑;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1.17条
1.11.5在斜坡上停车应采取可靠的挡车措施;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1.17条
1.11.6每台设备应配备灭火装置。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1.17条
(2)
斜井提升运输
2.1垂直深度超过50m的斜井,应设专用人车运送人员。
斜井用矿车组提升时,严禁人货混合串车提升。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2.1条
2.2人车运输应符合《规程》要求,严禁超员。
人车安全装置齐全可靠,应设随车安全员,人车信号齐全。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2.2条
2.3倾角大于100的斜井,应设置轨道防滑装置。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2.5条
2.4提升矿车的斜井,须设常闭式防跑车装置;斜井上部和中间车场须设阻车器或挡车栏;下部车场须设躲避硐室。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2.6条
2.5斜井运输速度,应符合《规程》规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2.7条
2.6提升机房及中段车场有声、光、电信号系统。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2.3条
2.7车道与人行道之间宜设坚固的隔离护拦;未设隔离设施的,提升时不应有人员通行。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1.1.7条
(3)
竖井提升
3.1用于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应遵守下列规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3.2条
3.1.1罐笼须装设能打开的活顶盖;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3.2条
3.1.2罐笼两端出入口,应装设高度不小于1.2m的罐门或罐帘。
罐门或罐帘下部距罐底不得超过250mm,罐帘横杆的间距,不得大于200mm,罐门不得向外开启;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3.2条
3.1.3罐笼内须设阻车器和防坠装置;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3.2条
3.1.4罐笼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人货量,上下井时间、信号标志等应在井口公布;在井口设总信号台,井下各中段设信号装置。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3.2条
3.2同一层罐笼不应同时升降人员和物料。
升降爆炸材料时,应有专人监护。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3.4条
3.3提升容器、平衡锤、罐道(稳绳)、提升钢丝绳等须符合《规程》要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3.7条
3.4提升容器的导向槽与罐道之间的间隙及磨损、提升钢丝绳磨损应符合《规程》规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3.8条
3.5竖井内提升容器之间、提升容器与井壁或罐道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应符《规程》规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3.1-条
3.6提升系统检修时,应采用《规程》中的防护措施。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3.19条
3.7防过卷装置必须符合规定要求,并有极限限位开关。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3.22条
3.8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车场,均须设信号装置。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3.25条
3.9提升机有能独立操纵的工作制动和安全制动的两套制动系统。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4.2条
3.10竖井提升速度,应符合《规程》规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5.8条
(4)
钢丝绳、连接装置和提升装置
4.1提升钢丝绳要定期进行检测,悬挂时的安全系数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4.3条
4.2提升钢丝绳、连接装置按规定时间进行定期试验,不符合要求必须进行更换。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4.11条
4.3提升装置的天轮、滚筒、摩擦轮、导向轮和导向滚等的最小直径,同钢丝绳的直径比,除移动式的或辅助性的绞车外,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5.1条
4.4防坠器、断绳保险器按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实验。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5.25条
4.5提升设备必须有能独立操纵的工作制动和紧急制动的安全制动系统,其操纵系统须设在司机操纵台。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5.13条
4.6钢丝绳的固定与缠绕符合《规程》要求。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3.5.6条
(6.防排水、防雷电部分)
检查项目
检查内容
检查依据
检查地点
检查记录
(1)
地面防水
1.1矿区积水或雨水有可能侵入井下时,必须根据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6.2.5条
1.2废石场、矿石场不可堵塞沟渠和河道;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6.2.6条
(2)
井下防、排水
2.1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对接近水体而又有断层通过的地区或与水体有联系的可疑地段,必须有探放水措施。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6.3.4条
2.2水文地质条件复杂的矿山,应在关键巷道内设置防水门,防止泵房、中央变电所和竖井等井下关键设施被淹;设立专门防治水机构。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6.3.3条
2.3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有同类型三台泵组成,其中工作水泵的排水能力,必须在20h内排出一昼夜正常涌水量,除检修泵外,其他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最大涌水量,井筒内应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
主要排水泵应有双回路供电。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6.4.1条
2.4井底主要泵房的出口应不少于两个,其中一个通往井底车场,其出口应装设防水门,泵房地面标高应高出入口处巷道底板标高0.5m。
另一个用斜巷与井筒联通。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第6.6.4.2条
2.5水仓应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
涌水量较大的矿井,每个水仓应能容纳2—4个小时的井下正常涌水量。
一般矿井主要水仓容积应容纳6—8小时的正常涌水量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地下 矿山 安全 检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