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市政路灯讲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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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市政路灯讲解
广东省东莞市市政路灯
改造投资和节能减排服务项目
合同书
(1)
第1章定义………………………………………………………3
第2章工程内容…………………………………………………4
第3章项目造价…………………………………………………4
第4章项目进度…………………………………………………5
第5章移交与节能减排服务……………………………………5
第6章十年质保…………………………………………………5
第7章节能减排服务效益………………………………………6
第8章节能减排服务费用………………………………………6
第9章双方权益…………………………………………………6
第10章市政路灯改造和节能减排服务…………………………7
第11章各方责任…………………………………………………8
第12章违约责任…………………………………………………10
第13章知识产权…………………………………………………11
第14章不可抗力…………………………………………………11
第15章法律适用、争议解决……………………………………12
第16章合同生效…………………………………………………12
(2)
甲方:
东莞市市政管理局
住所地:
广东省东莞市
乙方:
住所地:
鉴于双方达成了市政路灯改造投资和节能减排服务合作意向,现就东莞市市政路灯改造投资和节能减排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合作等主要内容达成了一致意见。
因此双方达成合同如下:
第1章定义
“项目”指东莞市城区市政路灯节能改造,将原100,00盏250W以上高压钠灯替换为135W三基色扁叶灯277盏,100W三基色扁叶灯9723盏及节能减排服务。
“项目投资”东莞市城区市政路灯节能改造投资及节能减排服务所需的全部资金()元人民币,由乙方以等价值产品100,00盏三基色扁叶灯具提供。
三基色扁叶灯具每盏综合单价为()元人民币(祥见附件1—项目投资概算)。
“节能减排服务”指乙方通过投资三基色扁叶灯具设施协助甲方进行市政路灯工程改造,完成对甲方提供的节能减排服务;
以实现节能减排效益。
(3)
“节能减排服务费用”是指乙方向甲方提供100,00盏三基色扁叶灯具进行节能减排服务所应获得的服务费用总金额为()万元人民币,该总金额分为十年期支付,每年服务费为()万元人民币。
“验收”指双方对乙方提供的100,00盏三基色扁叶灯具以乙方产品出厂标准——《三基色扁叶灯产品手册》进行开箱检验。
“移交日期”指乙方将通过验收的100,00盏三基色扁叶灯具移交给甲方的日期。
第2章工程内容
2.1本项目工程命名为东莞市市政路灯节能改造工程。
2.2本项目工程位于广东省东莞市行政辖区范围内,工程量为总规划500,000盏,先改造东城区路段100,00盏。
以双方最终确认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详细设计作为本工程实施的基础。
第3章项目造价
3.1本项目总造价()万元,各部分投资造价祥见定义“项目投资”。
3.2项目总造价应由下述成本组成但不限于下述成本;
1)乙方投资的所有产品基础成本;
2)节能减排服务成本;
(4)
3)其他及不可预见成本。
3.3如因甲方改造规模等问题引起的乙方投资变化,乙方投资的追加部分双方另行签订追加投资合同或合同。
第4章项目进度
4.1乙方于合同生效后15日内开始提供与甲方改造工程进度相符的多谱银石灯具并保证于2010年6月20日以前全部到货,双方约定在2010年6月25日前完成全部验收(详见定义“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
乙方配合甲方每阶段工程的具体产品到货时间和投资数量详见本合同附件2——改造工程内容及工程进度计划。
4.2鉴于双方对本项目市政路灯改造的环境状况已进行确认,甲方同时确认用乙方提供的三基色扁叶灯具产品改造的市政路灯已满足中国国家道路照明标准以上,如甲方需要对此进行调整,可与乙方签署追加投资合同,但不影响本合同甲方对乙方的应付款义务。
第5章移交与节能减排服务
乙方于移交日期即双方签署验收报告后3日内,将所有投资产品——100,00套三基色扁叶灯具全部移交给甲方,乙方通过对甲方项目的投资和协助完成节能减排服务,同时甲方即按本合同“第8章”之约定履行对乙方节能减排服务的应付义务。
第6章十年质保
乙方对投资的所有多谱银石灯具产品承诺十年质量保证,包括每40个月变换一次灯管部件,确保其状况良好,并为甲方产品节能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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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业绩。
第7章节能减排服务效益
根据甲方已确认的检测报告(见合同附件),乙方提供的节能减排指标为:
标功100W的三基色扁叶灯比改造前原有市政路灯能耗费用支出减少55%,标功135W的三基色扁叶灯比改造前原有市政路灯能耗费用支出减少50%。
第8章节能减排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投资100,00套三基色扁叶灯具产品完成节能减排务的同时,甲方以经双方已确认的100,00套三基色扁叶灯具产品所节省电费为标准向乙方支付本项目节能减排服务费用。
双方约定分为十年期支付。
本合同灯具改造全部验收之日起每满一年甲方应向乙方支付款项人民币()万元,每年按三个月支付一次,每次款项为()万元,首次付款日为本合同灯具改造全部验收之日起计算。
经双方全部验收后5日内,依据上述付款约定,甲方再向乙方出具节能减排服务费应付款项的数额和支付时间的书面确认文件,该书面确认文件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9章双方效益
9.1甲方拥有本合同市政路灯改造后所产生的减少碳排放量的业绩,而乙方则拥有本合同市政路灯改造产生的减少的碳排放量之所有权。
9.2乙方提供的本合同所有产品验收移交后,归甲方所有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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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也同时完成节能减排服务,甲方因此负有向乙方支付节能减排服
务费的义务,乙方因此享有对甲方的节能减排服务费应收账款权益,
乙方有权处置该应收账款权益,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等方式,但应书面通知甲方;在乙方处置该应收账款权益过程中,甲方应积极协助办理有关权益转移手续,为乙方提供相关文件和单据等配合,并保证拨付、付款条件不受影响。
第10章市政路灯改造和节能减排服务
10.1乙方完全有权利同甲方协商从事下述工作:
1)协助甲方进行详细的设计,其设计和改造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协助任命顾问和专业顾问;
3)协助甲方购买设备和材料以及安装、调试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4)任命、组织和领导职工,协助甲方管理和监督工程;
5)协助甲方签署提供设备、材料和服务的合同;
6)按照以上内容,协助甲方完成市政路灯改造工作;
10.2甲方允许乙方协助甲方监督改造工程的速度和质量,因此乙方应:
1)任命有关的专家进入现场协助甲方,但这种进入不应妨碍甲方改造工程;
2)协助甲方准备图纸和设计的复印件;
3)协助甲方提供3套图纸和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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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甲方应保证及时提供本项目所需要的一切环境,尤其是:
1)使乙方免费安全使用服务现场;
2)协调海关关系,使乙方合法进口的产品、配件等不受延迟和影响;
10.4甲方保证乙方可以免费使用验收用电和通信设施;
10.5甲方应为乙方争取依法减免相关税费的政策。
第11章各方责任
11.1乙方应负责下述工作:
1)改造本合同市政路灯所需要的100,00套三基色扁叶灯具的投资及所有必要的融资安排;
2)在合同约定日期内将投资产品提供并移交给甲方,以实现节能减排服务;
3)100,00套三基色扁叶灯具产品经验收并移交并完成节能减排服务后,乙方仍应承担十年质保,包括每40个月更换一次灯管部件的质保,除此以外,乙方不承担任何其他义务。
但乙方质保范围并不包括因人为因素和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产品质量问题;对于本合同产品发生十年质保范围之外的任何问题,甲方将根据实际情况与乙方进行协商,以确定向乙方支付的费用。
11.2甲方应负责下述工作:
1)为乙方获得本项目所有必要的批文,保证将乙方应获得的节能
减排服务费准时并足额汇往乙方指定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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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乙方职员以及家属从有关当局获得工作期的居住签证、工作许可和其他必要的批准;
3)市政路灯改造工程的设计与实施:
11.3保证不改变或不允许他人改变现场环境以致影响乙方提供产品之验收、移交服务。
11.4本项目已列入地方财政支出计划,且保证该财政支出计划的总额足以支付本合同甲方给乙方的全部应付款。
双方于本合同签署之日后7日内需提供下述文件:
1)东莞市财政局同意东莞市市政管理局对其节能改造后的市政路灯十年财政预算拨付电费中的()万元人民币按每年()万元预算列支于本项目之应付款项安排申请的批复;
2)东莞市人民政府就东莞市财政局对东莞市市政管理局的上述批复提请东莞市人大备案。
3)第三人向乙方提供的担保物:
。
并于抵押担保合同签字之日起3日内完成抵押手续。
11.5甲方同意乙方之本项目应付款项,按每年()万元人民
币的拨付不受东莞市人大、人民政府、市财政局及市政管理局有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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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调整及人员变动的影响;不受上级领导或同级兄弟单位或其他社会
单位的行政指令及其政治因素的影响;不受市政路灯运行的人为或天
然毁坏、停供、检修、更换、增置等用电升降的影响,甲方无权拒绝
对乙方应付款项的定额分期支付的约定。
第12章违约责任
12.1如果甲方延期付款被视为违约,承担由于违约影响到乙方
直接和间接的经济损失,乙方有权一次性向甲方提出收回全部服务
用的应付款项,甲方必须承担责任,协助乙方办理相关手续,不得拒
绝。
12.2乙方对因其严重违反本合同规定的义务而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如不能按时完成向甲方提供的产品之验收移交,每延迟一日乙方按服务费用每年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给付赔偿,直至验收移交完成为止。
如发生严重问题,乙方应于问题发生3日内予以更换,如果更换6个月内该灯具再次发生严重质量问题,对因此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向甲方赔偿,具体赔偿双方协商约定解决,甲方对乙方的付款义务不受影响。
12.3甲方对因其严重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而造成的直接损失承担
赔偿责任。
如甲方不能按时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每延迟一日甲方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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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应付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五向乙方给付赔偿。
第13章知识产权
13.1本合同所述设备的专利或版权的所有权利均属于其真正的
合法的主人,双方应保留对有关规范、图纸和其他文件的所有权利,
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条件下,不得将有关内容泄露给第三方。
13.2双方对有关该项目的所有商务文件、技术文件、合同、议案
均应保密。
未经对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条件下,不得将有关内容泄露给
第三方。
第14章不可抗力
14.1不可抗力包括但不仅限于下述内容:
a.以音速或超音速行驶的飞行器或其他空中设施造成的压力波;
b.任何政府当局的进出口限制、关闭港口、码头、运河;
C.流行病、防疫隔离;
d.船卸货和报关时多于30天的不合理延误;
14.2援引不可抗力条款的一方应:
a.尽快书面通知其他方不可抗力的性质和迫使该方暂停履行本合
同规定的该方义务的程度;
b.在不可抗力状况一经结束,尽快恢复履行义务。
14.3如在验收期之前遇到不可抗力,双方应开会讨论修改验收
时间表。
(11)
14.4如不可抗力超过90天,双方应开会讨论本合同继续执行的
基础和条件,如双方认为本合同不能继续执行,双方应讨论减少损失的办法。
第15章法律适用、争议解决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发生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16章合同生效
本合同壹式陆份,双方各持叁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同等有效。
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后,自先决条件成就之日起生效(详见本合同第11.5项)。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
签订日期:
年月日
签订地点:
附件:
附件1项目投资概算;
附件2改造工程内容及工程进度计划;
附件3资质证明书;
附件4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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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项目投资概算
三基色扁叶灯每盏基本单价()元人民币;十年内因光衰更换两次灯管,第一次更换时间为安装后的40个月,单价为()元人民币,第二次更换时间为安装后的80个月,单价为()元人民币;十年应付利息及质保成本()万元人民币,本息共计()万元人民币,折合三基色扁叶灯每盏综合单价()元人民币。
三基色扁叶灯每盏综合单价()元人民币,合计安装100,00盏,项目投资总造价为(×100,00)盏=()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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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改造工程内容及工程进度计划
一、一期工程(第一阶段)
竣工时间:
2010年月
改造路段及内容:
一期工程(第一阶段)共计改造路灯2438盏,其中:
277盏135W三基色扁叶灯,2161盏100W三基色扁叶灯。
二、二期工程(分第二、三、四阶段)
竣工时间:
2010年月日前
第二阶段时间安排(2010年月)
改造路段及内容:
第二阶段共计改造路灯1091盏,全部改造为100W三基色扁叶灯。
第三阶段时间安排(2010年月)
改造路段及内容:
第三阶段共计改造路灯1739盏,(全部改造为100W三基色扁叶灯)。
第四阶段时间安排(2010年月日前)
第四阶段改造路段属于在建工程:
第四阶段共计改造路灯4732盏(全部改造为100W三基色扁叶灯)。
二期工程(第二、三、四阶段)共计改造路灯7562盏,全部改造为100W三基色扁叶灯。
一、二期改造工程共计改造路灯100.00盏(其中135W三基色扁叶灯277盏,100W三基色扁叶灯9723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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