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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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长沙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长沙县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县城管执法局)是县城规划区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
长沙县城市渣土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渣土办)负责城区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的受理和审批工作,各街道按属地原则负责初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县公安、住建、环保、国土、交通、规划、住房保障等部门要按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县城区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处置管理
第四条
凡在城区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处置建筑垃圾时,应向县渣土办提出申请,县渣土办受理后,联合所在街道进行审查。
符合规定的,应予以核准,由县城管执法局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渣土准运证》。
不符合规定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不予核准的原因。
第五条
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申请处置建筑垃圾,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建筑垃圾处置计划方案。
内容包括。
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和消纳、处理方式;
(二)与消纳、处理单位和承运单位的协议或者合同;
(三)运输车辆的资料、数量;
(四)工地出口硬化及防污设置情况的资料。
第六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线路和场地处置建筑垃圾。
因工程需要变更时间、线路和消纳场地的,应提前向县城管执法局申请变更,经批准后,重新核发《渣土准运证》。
第七条禁止乱堆放、乱倾倒或者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以及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及两侧或公共场地堆放建筑垃圾。
确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城市道路或公共场地进行堆放的,必须按批准的临时占用范围、时间进行封闭式堆放。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车辆清洗设备,其洗车污水不得当街排放,必须经沉淀后排入下水管网,并落实专人负责清扫保洁,确保净车出场。
第十条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时,必须委托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公司运输,不得交给个人或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处置建筑垃圾过程中,不得损坏城市绿化及市政公用设施;如有损坏,必须按规定赔偿。
第十二条
对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城管执法局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城市建筑垃圾处置费。
第三章运输管理
第十三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公司应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符合国家对货物运输企业的相关规定,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等相关证照;
(二)企业自有一定数量的密闭式加盖建筑垃圾运输车辆(总载质量不少于200吨或总数量不少于20台),有固定的办公场地,有满足需要的固定停车场,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配套设施;
(三)具有健全的建筑垃圾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十四条成立建筑垃圾运输公司,应按如下程序申办:
(一)经营业户申办建筑垃圾运输公司,须先向县城管执法局提交申请(含可行性论证)、企业章程、资信证明、经营及办公场地证明等文件;
(二)经县城管执法局初审同意后,再向县交通局申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三)县工商、税务等部门凭县交通局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办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手续;
(四)建筑垃圾运输公司经县城管执法局验收合格后,核发建筑垃圾运输《资质合格证书》。
第十五条运输企业获得从事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在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活动中应当自觉接受县城管执法局的考核。
运输企业在考核中确定为不合格的,由县城管执法局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仍然不合格的,不再对其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
第十六条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县城管执法局核发的渣土准运证;
(二)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具有我县专有牌照,安装车载定位系统,并纳入数字化城管平台管理进行有效管理;
(三)车容整洁,车况良好;两侧车门按规定喷印所属企业名称、标志及编号,车身两侧粘贴反光标识,车身颜色统一为橘红色;
(四)符合市容环境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第十七条
运输建筑垃圾的过程中,车辆不得粘带泥土,不得沿途撒漏,且必须随车携带《渣土准运证》、《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证》,并按规定的时间、线路行驶,在指定的地点倾倒。
第十八条车辆运输建筑垃圾出场前,必须在出口处设置清洗池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清洗,清洁车辆后方可驶出工地。
第十九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出租、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
(二)擅自改变运输线路、时间和倾倒地点;
(三)承接无《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的建筑垃圾运输业务。
第二十条工程车运载的泥土、砂石等物料必须低于车厢板的高度,不得沿途撒落。
第二十一条城区以下路段禁止渣土砂石运输。
特立路(板仓路至星沙大道)、漓湘路(桂花路至东八线)、开元路(锦绣路至东八线)、三一路(锦绣路至东四线)、板仓路(明月路至盼盼路)、天华路(明月路至盼盼路)、星沙大道(滨湖路至盼盼路)。
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运输的,必须报经县城管执法局审批,并取得相关核准证件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消纳管理
第二十二条渣土消纳场的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
县规划局应当会同县住建局、国土局、环保局及街道办事处等部门和单位,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消纳场。
各类建设工程、开发用地需要回填和利用渣土的,经县城管执法局和相关街道办事处实地勘察,经同意后方可回填消纳。
第二十四条居民因装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物业管理单位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指定的地点统一堆放,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物业管理单位或者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统一清运。
零星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由各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设立并进行有效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申请设立渣土消纳场,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统一格式的书面申请;
(二)符合县规划局、国土局、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求的土地用途证明;
(三)消纳场应具有相应的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出入口道路应当硬化并设置规范的净车出场设施,保持驶离场地的车辆清洁,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六条
申请设置零星建筑垃圾消纳场,防污染措施应当符合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第二十七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应当做到:
(一)不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二)建筑垃圾实行分类收集、处置;
(三)保持场内设施完好,环境整洁。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县城管执法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纠正其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县城管执法局应依法管理,秉公执法,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县城管执法局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
对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处于长沙市城市规划区内的暮云镇、黄兴镇、榔梨镇、黄花镇、跳马镇、干杉乡、安沙镇、北山镇,由乡镇政府成立渣土管理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渣土处置、运输及消纳工作,具体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x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二篇:
肥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肥城市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肥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肥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202x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成伟
二○一一年十月十五日
现予公布,自
肥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及市政工程、装饰装修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泥浆及其它废弃物。
前款规定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危险废物,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垃圾的产生、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和利用等处置活动。
第四条市城市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管理,监督施工工地路口硬化、建筑垃圾清运车辆冲洗、保洁防尘等2措施的落实,查处违反文明施工管理的行为。
市规划部门负责建筑垃圾消纳场地的规划、定点工作。
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道路通行管理,查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市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环保、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鼓励建筑垃圾开发和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二章许可管理
第六条建筑垃圾实行处置许可制度。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第七条申请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一)书面申请(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地点;建筑垃圾运输的数量、时间、路线和处置地点名称;与持有《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可证》的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建筑垃圾消纳场的土地用途证明);
(二)建筑垃圾处置方案;
(三)建筑垃圾处置费缴纳凭证;
(四)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后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须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投标等方式确定建筑垃圾处置单位。
中标单位凭中标文件、合同等,申请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第十条市政、园林绿化、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房屋征收、旧村改造及日常性维修工程产生的建筑垃圾,处置单位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领《建筑垃圾处置许可证》后,委托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进行运输。
第三章施工管理
第十一条建筑垃圾处置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
因工程建设等原因产生的建筑垃圾,建设单位、施工单4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承担处置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建筑垃圾及时清理,保持施工现场整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围挡、公示牌、警示标志,硬化工地进出口道路;设置符合要求的车辆冲洗保洁设施,配备专职保洁员,进出工地的车辆应当经冲洗保洁处置干净后,方可驶离工地;定期对施工现场洒水防尘,并对裸露泥土采取覆盖措施;按照有关规定配备监控设施;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或公共场所堆放建筑垃圾和物料的,应当征得市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四章运输管理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处置建筑垃圾,应当委托已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运输。
个人和未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不得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活动。
第十四条从事建筑垃圾运输服务业务,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请核发《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可证》。
申请单位5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有独立银行帐户和税务登记证及税票;
(二)有10辆以上载重量5吨以上的自卸车辆;
(三)运输车辆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四)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有从事渣土处置业务相关的经营服务项目;
(五)运输车辆必须具备相应的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条件,车容整洁美观;
(六)有熟悉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和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核查。
予以核准的,颁发《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可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将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及已登记的车辆予以公示。
第十六条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要对运输车辆实行统一样式,纳入市级数字化监控平台进行统
6一监控,并实行考核制度。
第十七条取得《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在承运建筑垃圾前,应当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签订委托运输协议,持委托运输协议向市城市管理部门申领《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并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应当载明建筑工地名称、运输单位名称、车牌号、行驶路线和时间、建筑垃圾倾倒地点等事项。
《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实行一车一证,严禁涂改、转借、跨项目和逾期使用。
第十八条运输单位运输建筑垃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建筑垃圾运输准运证》等相关证件;
(二)按照核准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
(三)做到密闭运输,防止带泥上路,中途泄漏、遗撒、丢弃建筑垃圾;
(四)严禁超重运输建筑垃圾。
第十九条运输单位在清运时间内应安排人员或委托专业市容环境卫生服务单位做好车辆运行线路沿途的污染清理工作;清运过程中造成公用设施损坏的,应当予以赔偿。
7第二十条《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
期满如需延续运输服务资格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提出延续申请。
第五章消纳管理
第二十一条建筑垃圾的排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实行有偿服务,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建筑垃圾消纳场地包括专用场地和因工程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场地。
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地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由市规划部门统一规划设置,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处置场地消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专用消纳场地的管理人员,要对入场车辆实行严格管理,杜绝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和其它有毒有害垃圾入内;合理安排倾倒,做好服务工作,并对弃置的建筑垃圾及时平整,保持环境清洁卫生。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消纳建筑垃圾回填基坑、洼地及其他场地或者开发利用建筑垃圾的,应当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城市管理部门统一安排调度。
8第二十五条单位办公(营业)或居民因装饰、建造、维修等产生的零星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指定的地点统一临时堆放,并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临时堆放建筑垃圾点应当符合城市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要求。
临时堆放的建筑垃圾,由社区居委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管理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手续后,委托具有建筑垃圾运输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定的要求统一清运。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照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法查处。
对妨碍、阻挠市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物料的运输、堆放和使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x年11月1日起施行。
10
第三篇:
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实施
细则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市容市貌,加强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以下简称“三化”)进程,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昆明市城市垃圾管理办法》和《昆明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昆明市主城四区、呈贡县和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
其他县(市)、区和阳宗海风景名胜区、倘甸产业园区和轿子山旅游开发区参照本实施细则开展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拆迁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包括建筑废弃物和工程弃土。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其职责是:
(一)监督各县(市)、区,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认真实施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执行,对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建筑垃圾“三化”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统筹协调和年度考核;
(二)督促落实“两证、一书、一卡”管理制度。
“两证”是指《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昆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证》,“一书”是指《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一卡”是指《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
(三)对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行业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四)负责主城四区、呈贡县,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和建筑垃圾的临时调配,对上级督办的重点工程、跨县区的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工作进行协调,并负责上述区域《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的办理;
(五)协助市发改委按照本市建筑垃圾运输路程、消纳处置成本等,确定本市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等指导价格并向社会公布;
(六)负责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和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
第五条昆明市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的建筑垃圾日常管理,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实施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垃圾管理的制度、规定;
(二)负责本辖区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和城市建筑垃圾消纳处置核准的初审工作,并报市级终审核准;
(三)负责建筑垃圾产出工地的监管工作,负责与建设业主单位签订《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督促签订“代保洁合同”,初审《建筑垃圾处置计划书》;
(四)负责本辖区工程弃土消纳场地和调拨工程弃土的监管,提出辖区内工程弃土的调剂、调拨初审意见,并报市级核准。
第六条规划、住建、国土、环保、林业、交运、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并协助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一)规划、国土、环保、林业等部门应当配合做好建筑垃圾处置场地选址建设工作;
(二)规划、国土、环保、林业、交运、交警等部门应当协助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对建筑垃圾处理过程中擅自设置消纳场地、破坏环境、损毁林木、乱拉乱倒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市发改委负责确定本市建筑垃圾运输、消纳处置等指导价格;
(四)住建部门负责监督建筑垃圾产生者在建设工程造价中列明建筑垃圾处理的经费预算编制,负责推广利用建筑垃圾生产的新型建材。
第二章建设施工工地管理
第一节建设施工工地开工管理
第七条建设施工工地是指建筑施工、道路与管线施工、园林绿化施工、房屋拆除施工、市政工程施工、修缮、装饰(公装)施工等施工现场。
建设业主单位为施工工地管理的责任主体。
建设施工工地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规划、施工手续或相关批准文件;
(二)施工工地周边按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有关标准设置围墙或围挡;
(三)施工工地进出口处地面进行硬化处理,必须设置车辆过水池、沉淀池、过滤池及车辆清洗设备(即“三池一设备”)。
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不能留有足够硬化路面,设置“三池一设备”的,应制定相应的保洁方案,报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审核同意并监督执行;
(四)粉尘逸散性的工程材料、砂石、土方或废弃物,应当集中堆置于工地区域,并采取下列扬尘防范措施:
1.覆盖防尘布或防尘网;
2.定期洒水降尘;
3.袋装;
4.建设工地半年内不施工作业的,需植绿固沙或喷洒防尘化学剂固沙覆盖。
(五)拆迁工程进行拆除期间,应实行下列扬尘防范措施:
1.设置加压喷洒水设施,定期洒水降尘;
2.按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有关标准设置围墙或围挡。
(六)建设业主单位与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签订《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
为保障建设业主单位确实按《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规定履行保洁责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制定相应措施强化管理。
(七)建设业主单位将《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放大样置于工地出入口处,并注明建设业主、施工单位、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
(八)建设业主单位应当向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提出建筑垃圾处置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书》并经审查核准。
《建筑垃圾处置计划书》内容包括:
1.建设业主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消纳处置场地;
2.建筑垃圾种类、数量及工程预定开挖作业时间;
3.建筑垃圾运送时间及污染防治说明。
以上条款所产生费用纳入工程造价,由建设业主单位承担。
第二节建设施工工地建筑垃圾处置外运管理
第八条建筑垃圾处置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建设业主单位应当承担建设工程中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处理费用和建筑垃圾的运输费用。
建设业主单位应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具备资质的建筑垃圾承运企业,并与承运企业签订《承运协议》后付费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建筑垃圾运输费用由建设业主单位向承运企业直接支付。
第九条居民装饰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由物业管理单位指定地点堆放;物业管理单位应选择具备资质的建筑垃圾承运企业,并与承运企业签订《承运协议》后付费运输至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建筑垃圾运输费用由物业管理单位向承运企业直接支付。
无物业管理单位的,装饰施工业主选择具备资质的建筑垃圾承运企业,由承运企业负责收集并清运。
第十条工程建设期间,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指派2-3名工地监督员进驻工地现场。
派驻的工地监督员专项负责工地保洁、降尘措施落实情况,并在建筑垃圾运输期间,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的进出场监督工作。
对未携带《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的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工地承运建筑垃圾;未经冲洗、车容不整、专用号牌不清、密闭不严、未使用尾门保险钩的车辆一律不得驶离工地。
工地监督员派驻期间的费用由建设业主单位承担,费用标准参照《昆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协勤人员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由业主方按派驻人员驻勤期,一次性交由工地监督员派驻单位管理发放。
第十一条主城四区、呈贡县,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范围内的建筑垃圾处置行政审批,实行辖区初审,市级审批办证的管理制度。
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建筑垃圾处置的初审、核定建筑垃圾产出量及建筑垃圾产出工地的监管工作。
建设业主单位处置外运建筑垃圾前必须到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为运输车辆办理《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后方可处置外运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所载内容为:
建筑垃圾运输期限、建筑垃圾产地、建筑垃圾类别、建筑垃圾运输线路、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地、运输车辆牌号、承运单位等。
第十三条主城四区、呈贡县,三个国家级开发(度假)区按下列流程办理《昆明市运载建筑垃圾车辆排放、处置备案卡》:
(一)建设业主单位外运建筑垃圾前到建筑垃圾产出工地所在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申报建筑垃圾产生量,辖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初审并核验建筑垃圾产生量和外运量。
以上初审在两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二)建设业主单位持辖区初审材料、运输企业的《昆明市建筑垃圾运输核准证》(附《承运协议》)、《昆明市市容保洁责任书》(附《保洁合同》)和用车计划、运输线路计划、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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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长沙县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长沙县 城市 建筑 垃圾 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