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杰1432101252922答辩后终稿修改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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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杰1432101252922答辩后终稿修改版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论文
题目:
浅析我国物流行业中物流人员的法律意识养成
专业法律本科
年级14秋
学号1432101252922
学生姓名张杰
指导教师储海平
论文完成日期2016年11月
南京广播电视大学
毕业设计(论文,作业)课题审批表
教学单位(盖章)
专业
法学
学生类别
开放教育本科
课题名称
浅析我国物流行业中物流人员的法律意识养成
填报
时间
2016年9月1日
课
题
内
容
简
介
物流人员的培养是物流发展的不竭动力,物流人员的法律意识的提高也是物流行业法律环境改善的关键因素,法律意识的增强,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需要通过不断的培养和教育,慢慢形成,随后才能不断的发展和强化。
培养物流人员的法律意识,要完善学科的培养,加强法律的课程建设,严格物流行业的工作制度。
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善物流的法律现状,从而促进经济的全面,可持续发展。
一、现阶段我国物流及物流人的情况
二、我国物流发展及物流人所遇的法律问题
三、国外物流法律制度与我国法律制度的
四、实践中几个问题探讨
指导教师姓名
储海平
参加学生姓名
张杰
指导教师意见
市校
审核
意见
审核部门盖章:
年月日
浅析我国物流行业中物流人员的法律意识养成
(南京溧水电大法学专业1432101252922张杰)
【摘要】物流人才的培养是物流行业发展的不竭动力,物流人才法律意识的提高也是改善物流行业法律环境的关键。
法律意识的增强并非是一个自发的过程,而是需要通过积极的培养与教育,才能形成、发展和强化。
培养物流人才法律意识,应该完善学科培养目标,加强物流法律课程建设,严格物流行业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改善物流行业法律环境,促进物流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物流人员发展法律意识
目录
一、物流人员的概况3
(一)物流的概念3
(二)我国物流的基本概况3
(三)物流人员所需具备的素质3
二、我国物流发展及物流人所遇的法律问题4
(一)我国物流发展遇到的法律问题4
(二)我国对于物流人员的法律意识培养5
三、国外的物流法律制度与我国法律制度相对比5
(一)我国的法律制度5
(二)发达国家物流法律法规的发展现状6
四、我国物流行业中的案例及分析8
(一)案情描述8
(二)案情分析8
五、我国物流法律法规改进展及物流人员法律意识养成9
(一)我国物流法律法规改进9
(二)我国物流人员法律意识养成10
一、物流人员的概况
(一)物流的概念
物流是物品从供应地向接收地的实体流动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采购、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功能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用户要求的过程。
(二)我国物流的基本概况
物流从业人员应具有相当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和技巧,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协调能力和业务谈判能力,并能在复杂的环境中建立有效的工作关系,了解企业的外部环境,能组织实施不同企业的物流方案。
(三)物流人员所需具备的素质
全国社会物流运行总体稳中有进,社会物流总额增长平稳,物流需求结构继续优化,社会物流总费用保持低速增长,物流运行效率稳步提升,对去库存、降成本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显现。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表示,从后期走势看,生产资料市场将有所回升,工业品物流需求保持平稳,民生、消费和高技术领域物流需求保持快速增长,国际物流需求则存在不确定性因素,总体判断宏观经济和物流发展具备稳定运行的基础,物流运行保持企稳回升态势。
物流运行呈现出六个“不变”的基本特点:
总体稳中有进、需求结构优化、社会物流总费用低速增长、物流效率提升、企业实力壮大、物流服务市场价格持续低位徘徊。
其中,物流运行总体稳中有进的趋势没有变。
2016年上半年,全国社会物流总额为107万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同比增长6。
2%,增速比上年同期提高0。
5个百分点,比一季度提高0。
2个百分点。
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不断深入,物流需求结构进一步优化,符合创新驱动、产业升级、模式创新等领域物流需求加快增长,技术含量低、能源消耗大领域物流需求明显放缓。
同时,物流运行效率提升的趋势没有变。
上半年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的比率为14。
6%,比上年同期下降0。
8个百分点,物流运行效率有所提升。
初步预计,社会物流需求增速将有所回升,物流市场仍将延续分化趋势,以大宗商品为主的物流需求继续低迷,相关企业仍将面临较大的市场压力,电商物流、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快消品、食品、医药等商贸物流业务仍将保持较快增长。
在零售进出口快速增长的带动下,跨境电商物流也将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今后一段时期,我国物流发展要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紧紧围绕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继续激发有效需求的同时,着力补齐短板,优化提升供给服务能力,努力在资源整合、流程优化、协同作业和智能化等四个方向上实现转型升级和提质增效。
(四)物流人员应具备以下一些能力:
(1)对于现代综合物流的新的理念和运作模式有突破传统的认识,由此能进一步发展对物流的认识,提出新的物流运作的模式。
(2)对于物流的各个环节的业务具有同等的认知。
未来从事物流业的人才往往现在从事的是物流业中的某一个环节的业务,例如航运、仓储、公路运输、铁路运输、货物包装、信息管理等等。
但是,一个物流业务人员应该将其知识延伸到物流的其它领域,逐步建立其物流系统的概念,能统筹考虑整个物流运作的安排。
(3)对于计算机网路技术有较深刻的理解,并能在业务中对物流管理水平的计算机网络问题提出需求。
(4)对于物流各个环节的物流实现的有关技术有一定的知识,能够合理使用和调配这些设施和设备。
二、我国物流发展及物流人所遇的法律问题
(一)我国物流发展遇到的法律问题
我国现有各类物流法律法规的制定,基本上已能维护目前物流业的经济秩序,但仍不能满足物流业飞速发展的需要,还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是:
1。
物流业缺乏系统而专门的法律规定。
目前,我国执行的有关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从内容和行业管理上分散于海陆空运输、消费者保护、企业管理、合同管理以及各部委分别制定的有关规程和管理办法,是在不同时期、由不同部门针对不同问题制定的,形成多头而分散的局面,呈现出杂乱无章的状态,缺乏物流行业系统专门的法律规定,导致市场机制不健全,秩序混乱,价格无序。
2。
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规层次较低,法律效力不大。
我国直接具有操作性的物流法律法规多由中央各部委、地方制定颁布,规范性不强,缺乏法律责任的制约作用,大多是一些条例、办法、规定和通知等,其中不少内容还有悖国际惯例,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操作性,难以产生法律效力,多数只适合作为法庭审判的参照性依据,不利于调整各物流主体之间的相互关系,缺乏对物流主体行为的制约作用。
3。
物流法律法规滞后。
我国目前执行的有些物流法律法规还是从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环境下延续而来的。
他们是根据当时的情况制定的,虽在当时对于推动物流业的发展起过积极作用,但由于时空差异已出现适用范围有误、规制内容过时以及法律交叉、法律空白等问题,难以适应目前市场经济环境下物流的发展,更难以适应我国加入WTO以后物流国际化发展的需要,急需补充、修订和废止。
物流法律体系从技术上普遍缺乏对物流实践的具体指导和调整作用,宏观调控能力和微观约束能力不足。
4。
物流法律法规之间不协调。
物流立法上涉及交通、铁路、航空、商业、供销等多个部门,由于各部门协调沟通不够,存在法律法规“打架”现象,难以整合物流各环节和各功能之间的关系,不利于形成行业优势推动我国物流业的发展。
(二)我国对于物流人员的法律意识培养
中国物流教育与广大物流企业的实际需要还存在较大差距,高级物流管理人员及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物流人才供不应求。
据统计,全国物流人才缺口达600万人,其中最缺乏的高级物流人才,每年还在以15%左右的速度增长。
物流人才已成为我国12类紧缺人才之一。
因此,为适应物流业的迅速发展,加大物流人才输送力度,短时间内解决物流人才匮乏的问题是目前物流经济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
根据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的统计:
2011年,全国已有378所本科院校、824所高等职业学校和2000多所中等专业学校开设了物流专业,在校学生突破100万人。
到2010年底,已有超过20万人参加了全国物流师职业资格培训,其中12万人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了高级物流师、物流师或助理物流师资格证书。
”可见,我国物流人才培养贯彻学科教育与职业教育并举的方针,非常重视物流人才专业技能的养成。
然而在专业化教育的同时,物流人才法律意识培养却相对缺乏。
(1)物流人员培养缺乏法律定位,还是以传统物流为主,尤其前期物流门槛低,甚至有“所有行业的人都能做物流,学物流的确做不了其他行业”的话,可见这类物流人员物流技术和管理,跟现代物流相差比较大,难以掌握现代及适应现代物流的发展
(2)我国高校仅有部分院校开设的物流法律课程,如《合同法》《保险法》是比较常见两门课程,但是范围都比较狭隘,比较笼统的介绍,没有深入的联系物流行业,同时,并没有太多实际案例与之相结合,教学中多是以理论为主
三、国外的物流法律制度与我国法律制度相对比
(一)我国的法律制度
我国的物流行业是从传统物流发展演变而来,经过十几年的发展,无论是在仓储、保管还是在运输、包装等诸多的方面都取得了很大的发展。
但是物流业与其他行业相比,是一个易受到冲击的行业的新型行业,要适应社会发展,建立现代意义上的快速发展的物流系统,要制定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但是,就目前我国的物流法律制度来看,还不能满足我国物流业的快速发展,这也导致我国物流市场的混乱和漏洞,经济发展受到约束。
主要表现在:
(1)我国物流的立法不统一。
就运输行业而言,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合同管理办法》、《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管理规则》等。
虽然都有法律规定,但是没有真正的物流法,虽然许多法律规定,但是物流的操作中违法的现象还是屡见不鲜,在法律责任承担上,法律力度不够,效果甚微。
(2)我国物流立法层次低,效力不够,至今我国没有一部完整的立法,而现阶段的法律法规,都是国家各部局,甚至地方政府自己颁布的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都具有相对的局限性和片面性,甚至还会与当地法律法规产生冲突,很难实施。
(3)我国物流法不系统,无法与社会其它法律法规相协调,适应,因为物流涉及面广,与各个行业息息相关,没有系统的法律来规定协调物流的操作。
(4)立法具有滞后性,甚至存在盲区。
目前,我国实施的物流法律、法规不仅制定主体混乱,而且有些是从过去的计划经济环境下发展而来的,虽起到过一定的作用,但是,已经很难适应现代物流的发展,尤其是我国加入WTO后,物流行业面临着空前的机遇,落后的物流法律法规很难以适应国际化发展的需要。
(二)发达国家物流法律法规的发展现状
(1)美国物流法规与物流政策
在物流发展目标上,美国主要依靠物流政策指导,美国物流法律制度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自由竞争时期,在上世纪1776-1886年,物流的概念还没形成。
这一阶段是自由竞争时期,第一阶段出台的法律主要与运输直接相关。
这是物流发展的萌芽阶段,第二阶段是联邦管理的初级阶段(1887-1920年),这一阶段法规主要是为了抑制铁路的垄断而出台的一些铁路运输管理法律法规,第三阶段是限制自由竞争时期,所处时间段是(1921-1975年),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美国这个阶段的物流中心向军事侧重。
第四阶段是放松管制立法阶段(1976-至今),政府对于物流业的管理一定程度上能维护公众的利益,但是也存在相应的弊端,如体制的僵硬,发展缓慢。
发展评析:
物流法的变化给美国物流业的发展产生了极大的影响,既有促进物流业的发展的积极影响,也有抑制发展的消极影响。
但是美国物流的效率极大的提高,物流的成本下降,物流成本支出占GDP的平均比重降低至11%,这一切都与美国的物流法有关。
在200多年,由加强管理到放松管理的立法的过程中,两个同发展方向的转变,适应了社会发展的需求,营造了一个相对于适合自己发展的环境。
而且美国的各州的法律相对于物流,影响甚小,虽然放松管制是美国当代物流立法,但是在保障运输环境,没有丝毫松懈。
(2)日本物流法规与物流政策
20世纪50年代日本从美国引进物流的概念后,50多年来,在政府对物流的重视程度、企业对物流的管理体系、物流设施的基础建设、现代物流的发展等方面,都有很大的提高。
物流的快速发展成为了日本战后迅速崛起的重要因素之一。
到了20 世纪60年代,日本在社会经济方面进入起步发展的阶段,企业采取品种单一的大量生产方式来满足市场,人们的消费意识及消费水平也相对低下。
物流业的特点是少品种,大批量的货物流通。
进入20世纪70年代,随着日本经济的高速成长,消费者在消费意识的多样化及消费观念的个性化上出现了明显的变化。
消费开始主导日本经济,企业由注重生产转为注重销售。
市场上出现了多品种、小批量的物流活动。
在20世纪80年代,物流活动的重点有原来的单纯物流管理,上升到企业经营战略的高度来认识,把物流作为决定企业胜负的重要因素来对待。
这一根本性的转变,是日本物流产业划时代的飞跃。
企业在竞争激化的经营环境中,在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的同时努力降低成本、加强物流管理,调整物流体系、追求综合效益,形成了机械化、电子化、自动化、系统化、智能化的现代物理体系。
1990泡沫经济的破裂,出现了日本历史上最长时期的景气低迷。
日本政府更加重视物流,调整物流政策,加大物流投入,并从物流中找出路,把物流问题置于首要地位。
建立环抱型,资源再生循环型经济社会,成为日本政府新的取向和社会发展的主流。
2001年在该大纲的基础上,有颁布《新综合物流施政大纲》,这也足以证明日本政府对物流的重视程度。
同时,日本的企业界也开始重新审视自己的经营理念。
长期以来,先是以生产为出发点考虑物流,后来又以市场营销为出发点考虑物流,再后来从消费者的角度考虑物流。
而在信息化社会的新时代,日本企业在整个生产过程中,充分发挥第三方物流的作用,实现供应链物流管理和整合。
发展评析:
1.重视物流业的学习和研究。
美国是最早提出物流管理的国家,是世界上物流业最发达的国家。
50年代中期的日本,在经济恢复过程中,十分重视学习美国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他们在考察美国工厂的运输技术,正式引进了“物流”这一概念。
70年代后,日本在物流技术和管理的探索上,开始走在了世界的前列。
2.日本物流行业除了向他人学习之外,还非常重视自身的科学研究。
他们成立了物流研究所、物流学会等机构,组织各方面专家、学者和物流工作者,对共同关心的物流问题研究探讨。
为了提高全社会的物流意识,他们召开全国乃至国际会议,即积极提高物流业的战略地位,又提高物流科学研究和管理水平,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3.物流业的发展得到了政府的支持和引导。
日本物流业发展无论是在规划布局、硬件设施,还是在软件开发、规范管理等各方面都是紧紧围绕着社会需求展开的,有的甚至超前一步,有力地促进了整个社会的发展。
四、我国物流行业中的案例及分析
(一)案情描述
2015年7月,广州市白云区5名快递员工集体偷件,数量高达200多件,他们随意拆开包裹,小到饰品,大到手机,看到喜欢的就随便拿,看到零食就打开,现场分着吃,根本不怕监控录像。
警方已开始调查此事。
此事一经媒体曝光,快递行业的乱象再次令舆论哗然。
(二)案情分析
(1)目前我国尚缺少统一规范快递业、保障快递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法规,2013年交通运输部制定了规章性质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但是对赔偿标准缺乏明确的规定。
而作为快递行业主要法律规定的《邮政法》对快递行业的规定也过于表面化,仅限于“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完善安全保障措施,为用户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服务”等原则性规定。
单靠规章性质的《快递市场管理办法》和过于原则化的《邮政法》都难以解决诸多快递乱象,建议尽快制定专门的快递条例,并在《邮政法》、《电子商务法》中也专门就快递业问题作出规定,将消费者难以行使的快递权利具体化,将快递行业真正纳入法治轨道。
(2)快递员集体偷件事件不仅凸显出公司管理方面的漏洞、诚信的缺失,更提醒了每位从业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随时可能出现的刑事法律风险。
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触犯刑事法律的行为将会被处以生命、自由、财产等为代价的刑事处罚,也是最严厉的一项制裁措施,这些快递员将会根据法律的规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代价。
(3)这种行为是利用职务之便非法侵占罪而不是盗窃罪,因为:
1.主体不同。
职务侵占罪是特殊主体,只能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职工;盗窃罪的主体不需要具有特殊身份,系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都可成为犯罪主体。
2.客体不同。
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其对象是所任职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盗窃罪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包括公私财物,而且多为行为前不为自己所控制的他人财物。
3.犯罪手段不同。
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包括秘密窃取、侵吞、骗取等;而盗窃罪则是采用秘密窃取的手段获取他人财物。
这两个罪名在司法实践中具体运用时,区分起来比较微妙,不是特别容易区分,具体有两个比较明晰的区别点:
第一、盗窃罪是对财物“占有”状态的破坏,职务侵占罪是财物“所有权”的破坏。
盗窃罪根据清华大学刑法学教授张明楷教授的观点,这个罪主要是行为人对“占有”状态的破坏。
他认为盗窃是违反被害人的意志,采用和平的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即对自己占有的财物是不成立盗窃的。
而职务侵占罪中行为人的侵害对象是自己合法占有状态下的财物“所有权”的侵害,将自己合法“占有”的财物转移成自己“所有”,即这种情况下占有是合法的,采用手段进一步侵害了“所有权”才构成了职务前占罪。
第二、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两罪区分的又一条标准。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包括: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经手、决定或处理以及经办一定事项等的权力;
(2)依靠、凭借自己的权力去指挥、影响下属或利用其他人员的与职务、岗位有关的权限;(3)依靠、凭借权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员,或者利用对有求于已人员的权限。
盗窃罪中行为人对财物的接近不需要以具备职务上的特殊身份关系为要件,而职务侵占罪中行为人对财物的接触需要借助职务上的特殊身份关系。
比如,一个人翻墙进入财务室盗走了保险箱里的一部分现金,这成立盗窃,因为行为人窃取财物不需要对财物有保管上的职务身份关系;如果一个人是该财务室的会计,自己打开保险箱把一部分现金拿走,谎称失窃或者是统计误差,该行为利用了职务的便利条件,自然是职务侵占罪。
(4)快递公司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首先分析一下单位犯罪的概念,刑法第三十条【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案中,公司员工明目张胆将快递窃取的行为是令人发指,公司领导从管理层面是存在严重失职的,这种监管不力不等于说该行为是单位犯罪的行为,如果公司成立的目的就是以窃取客户的快递为目的的,且这个支配意志是单位授意的话,那么就构成了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结合本案中的两个有可能成立的罪名盗窃罪和职务侵占罪,这两个罪根据刑法条文的规定都是不成立单位犯罪的,也就是说这两个罪只有自然人才构成犯罪主体。
本案中,如果快递员被追究了刑事责任,那么侦查机关会对涉案赃物进行追缴或者责令快递员退赔,挽回的损失可以发还给被害人即快递寄件人;如果快递员窃取的快递金额没有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话,则有快递公司对快递邮寄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为快递公司在该承运合同法律关系中严重违约或者侵权。
五、我国物流法律法规改进展及物流人员法律意识养成
(一)我国物流法律法规改进
(1)加快落实物流的法律建设,重视政府在物流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建立统一开放的物流市场。
无论是美国还是日本都很重视政府和立法机关对物流业发展的关键作用,我国政府和立法机关在物流业发展中应当发挥两方面的作用:
其一政府应当重视物流业的发展,合理规划物流业的发展市场,明确国家发展物流业的目标和方向,为物流业的发展指明道路;其二,政府和立法机关应当根据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和形势与时俱进的颁布相关法律,力图为我国物流业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并能够防止和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使得各类物流企业能够在统一高效的市场中进行竞争,为企业创造并维护统一、开放的市场。
(2)转变观念,学习国际惯例,积极借鉴他国物流发展经验。
我国各级政府部门应学习国外经验,积极从创造物流发展的宏观环境角度,调整不适应物流发展的行业、地区、部门政策,为物流业的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发展创造条件。
此外,积极制定物流业发展规划并赋予规划应有的法律地位,使物流业的发展能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
同时,我们要更多的关注国际规则,从观念上理解并适应中国经济参与国际化竞争后对物流业的影响。
物流从业人员也应加强学习,熟悉国际惯例和新兴物流技术,跟上国外先进水平,促进管理方式与国际接轨。
(3)整合现有法律、法规,构建统一的物流法律体系。
从对发达国家的立法体系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的物流立法体系至少应包含以下内容:
首先是物流的主体法,即规制物流主体的法律制度,或者是市场准入、退出的相关制度;其次是物流行为法,主要是调整物流主体从事改活动的行为规范;再次是国家宏观调控方面的法律,这里的宏观调控主要是国家和物流主体相互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最后是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规范,调整的是消费者、物流主体、劳动者和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
总之,要整合现有的物流法律资源,理顺、协调法律层次关系,适当补充立法,加强“基石”法律的制订,从而形成一个结构严谨,层次明晰,有市场准入制度、有标准操作规程,有明确的法律责任的物流法律框架。
这一法律框架不仅仅是适应我国的物流环境,更要是一个与国际接轨的现代物流法律体系。
这将为现代物流市场的发展营造一个规范的、健康有序的法制环境。
(4)物流产业要信息化。
采取积极措施,促进物流信息系统的发展,加快物流标准化的进程。
信息化是现代化物流的灵魂,通过推广物流信息技术,使信息高度网络化,提高物流作业系统的效率,特别是在物流作业的各个环节使用各种先进的物流专用设备和技术,是各物流企业提高作业效率和节约服务成本的一个主要手段。
而在我国,这方面差距较大,计算机普及也仅是近几年才开始,所以我们一方面要重视物流信息系统的建设和发展,为物流产业发展提供必要的物流信息平台,另一方面针对当前物流标准化进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国际物流标准化的发展方向,政府要高度重视物流标准化工作。
如政府现扶持的惠龙一通,作为物流行业信息化的整合;还有社会组织大力扶持的卡行天下,不断对物流市场进行整合,并推出智能化仓储分拨中心,这无一不说明,我国也在不断的探索和发现物流行业的发展,和寻求新的出路,提高物流效率,优化市场经济环境。
(5)加快物流人才的培养,从整体上提高中国物流产业的技术水平和教育水平。
我们在这方面远不如人,员工文化层次普遍较低,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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