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质量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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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现场质量管理的工作内容及基本要求
一、现场质量管理的组织形式
质量是所有工程项目的生命,因此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施工现场以项目部为单位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总工、项目副经理为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质量管理领导小组,负责本项目的质量管理工作。
项目部质量管理组织机构框图:
项目经理
组长
副经理
副组长
总工程师
副组长
检测试验室
设备器材检测
物资设备部
进货检验
安质环保部
质量检查
工程技术部
贯彻质量标准
施工作业队
技术员
安质员
材料员
施工作业工班
二、管理的对象
现场质量管理是以合同质量管理为目标,以生产现场为对象,以对影响产品质量的有关因素和质量行为的控制和管理为核心,通过建立有效的管理点,制定严格的现场监督、检验和评价制度以及现场信息反馈制度,进而形成强化的现场质量保证体系,使整个生产过程中的工序质量处在严格的控制状态,从而确保生产现场能够稳定地生产出合格品和优质品。
三、基本要求
1.现场质量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1.1质量管理的八项原则
以顾客为关注焦点:
施工企业依存于顾客。
因此,施工企业应该理解业主当前和未来的要求,满足业主要求并争取超越业主的期望。
领导作用:
现场质量管理的领导者应该确立统一的宗旨和方向,创造并保持使职工能充分参与实现企业目标的内部环境。
全员参与:
各级人员都是企业之本,只有他们的充分参与,才能使他们的参与为企业带来效益。
过程方法:
将施工的各个分部工程、分项工程作为过程进行管理,可以更高效的得到期望的结果。
管理的系统方法:
将相互关联的施工过程作为系统加以识别、理解和管理有助于企业提高实现目标的有效性和效率。
持续改进:
持续改进企业的质量管理方法和总体业绩应当是企业的一个永恒目标。
基于事实的决策方法:
现场质量管理的有效决策应该建立在数据和信息分析的基础上。
与供方的互利关系:
企业与供货方是相互依存的,互利的关系可以增强双方创造价值的能力。
1.2现场质量管理遵循的总方法
现场质量管理应该遵循“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在质量管理中着重控制管理职责、资源管理、产品实现、测量分析和改进等过程。
●识别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及其在组织中的应用;
●确定这些过程的顺序和相互作用;
●确定为确保这些过程的有效运行和控制所需的准则和方法;
●确保可以获得必要的资源和信息,以支持这些过程的运行和对这些过程的监视;
●监视、测量和分析这些过程;
●实施必要的措施,以实现对这些过程策划的结果和过程的持续改进。
2.现场质量管理制度
现场管理制度包括质量责任制度、技术复核制度、现场会议制度、施工过程控制制度、现场质量检验制度、质量统计报表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等。
2.1质量责任制度
施工活动中,人是工程施工的操作者、组织者和指挥者。
人既是控制的动力又是控制的对象;人是质量的创造者,也是不合格产品、失误和工程质量事故的制造者。
因此,在整个现场质量管理的过程中,应该以人为中心,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从事各项质量管理活动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对工程项目所需的资源和人员资格做出规定。
2.1.1职责和权限
●明确规定工程项目领导和各级管理人员的质量责任;
●明确规定从事各项质量管理活动人员的责任和权限;
●规定各项工作之间的衔接、控制内容和控制措施;
●定期、不定期地检查工程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情况,并做出客观评价。
2.1.2人员资格
●项目经理、主要领导及专业管理人员应具备必须的专业技能和领导素质;
●根据项目规模,配备专职的经过培训的质量检查员;
●施工管理人员、班组长、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业务水平和技术操作能力;
●关键、特殊岗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2.2技术复核制度
2.2.1建立严格的技术管理体系
针对工程的特点,选派施工管理能力强、专业技术过硬、施工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组成现场技术管理体系,主要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性问题,严格控制工程施工质量。
施工技术人员在工程施工前,按照施工方案向施工班组进行详细的技术交底并精心组织施工,以此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2.2.2施工过程技术控制
●施工前,认真组织各专业技术人员,熟悉掌握图纸和进行专业技术图纸会审,进行设计交底,施工技术交底。
在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中,每进行一道工序,经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不准进行下道工序,对操作人员先进行技术交底,用简单明确的文字构成施工任务单,发给各操作人员后再施工。
●必须严格遵守技术复核制度,对建筑物的方位、标高、高度、轴线、图纸尺寸、误差等作复核记录,经复核无误后再进行资料存档管理。
●认真做好每项技术复核和隐蔽工程验收工作,实行签证制度,没有工程技术负责人,监理和有关工长、质检员的签字,不准进入下一道工序。
隐蔽工程施工时,质量检查人员、专业技术负责人和专职质量检查员必须共同进行监督,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专门负责设备安装技术工作的人员,要求在现场办公,处理问题不过夜,实行层层负责、层层交底制度,对施工工艺和特殊施工技术的要求和注意事项,给各班组交代清楚。
对涉及修改、质量问题,必须征得建设(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的同意,针对此问题制定出可靠的技术措施。
2.3现场会议制度
施工现场必须建立、健全和完善现场会议制度,及时分析、通报工程质量状况,并协调有关单位之间的业务活动,通过现场会议制度实现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现场质量管理部门之间以及施工现场各个专业施工队之间的合理沟通,确保各项管理指令传达的畅通,最终使施工的各个环节在相应管理层次的监督下有序进行。
现场会议制度能够使建设项目的各方主体得到有效地沟通,使施工在受控状态下进行,最终达到各个相关方的满意。
2.4施工过程控制制度
由于工程实物质量的形成过程是一个系统的过程,所以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也是一个由对投入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开始,直到工程完成、竣工验收为止的全过程的系统控制过程。
质量控制的范围包括对参与施工的人员的质量控制,对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和半成品的质量控制,对施工机械设备的质量控制,对施工方法和方案的质量控制,对生产技术、劳动环境、管理环境的质量控制等。
在对施工全过程质量控制的原则中,也包含了对工程质量问题“预防为主”的内容,即事先分析在施工中可能产生的质量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措施,将各种隐患和问题消除在产生之前或萌芽状态。
2.5现场质量检验制度
工程项目的质量是指工程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工程项目,应满足用户从事生产、生活所需的功能和使用价值,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为了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就要采取一系列的质量监控措施、手段和方法,对工程实体的施工质量进行监控,而通过在施工现场建立并实施严格的质量检验制度,能够最有效地保证工程项目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2.6质量统计报表制度
质量统计报表制度是指对已完成的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质量评定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以施工过程中的监测、测量数据和验收评定结果为依据,通过应用适当的统计方法,对现场的质量情况作出科学的分析,进而为现场质量管理的有效性、产品的符合性以及施工过程的特性和趋势进行揭示,为制定预防措施提供依据,最终实现现场质量管理的持续改进。
2.7计量管理制度
严格贯彻实行计量管理各项规章制度。
加强施工现场和计量管理工作,督促现场专职计量人员做好计量器具的使用和保管工作。
对混凝土、砂浆、灰土的配比准确计量,以确保工程质量。
3、质量检查的内容
3.1内业资料检查(包括施工技术资料和质量管理资料检查)
1、施工技术资料:
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设计变更、设计交底、图纸会审记录,施工调查资料,施工测量记录,施工技术交底,材料、构配件、设备出厂合格证(质量证明)及复试、测试、检验报告,施工过程各阶段试验、检验、测试报告(回填土、沙浆、混凝土、钢筋连接,光缆、电缆性能,电气设备性能等),施工检查记录,隐蔽工程检查记录,施工日志,构配件、设备安装记录,设备安装调试、联调、试运转记录,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的技术鉴定证明、质量标准、应用记录和质量保证措施,基础、结构验收记录,工程质量检查验收记录,竣工图,竣工报告,工程总结,验收报告,验收交接记录等。
2、质量管理资料:
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记录,质量管理措施、办法,技术、质量内控标准,质量计划、工艺工法、QC小组活动资料等。
3.2工程实体质量检查
1、对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采取抽查施工作业面的施工质量与对关键部位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2、重点检查结构质量、环境质量和重要使用功能,其中重点监督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其他涉及结构安全的关键部位;
3、抽查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主要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出厂合格证、试验报告、见证取样送检资料及结构实体检测报告;
4、抽查结构混凝土及承重砌体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情况;
5、实体质量检查要辅以必要的监督检测、由质量监督人员根据结构部位的重要程度及施工现场质量情况进行随机抽检。
4、信息通报制度
(1)子分公司应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及时向集团公司传递工程质量信息,进行信息沟通。
(2)质量信息包括“工程质量情况报表、质量检查验收记录,质量数理统计分析、质量信息通报等。
(3)质量管理要与物资管理、计划管理、进度管理、成本管理相结合,逐渐形成微机网络化管理,达到工期、质量、成本的最佳效果。
(4)子、分公司每半年和年终应对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分析,形成总结传递集团公司。
四、工程质量事故
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铁建设[2009]17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及时调查处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11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铁道部令第25号)等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铁道部及其所属单位投资或合资新建、改建的铁路工程。
由地方投资建设的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责任导致工程质量达不到规定标准,需返工、加固处理,或由于工程质量引起铁路交通事故或对铁路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造成一定影响的事故。
第四条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报告工程质量事故,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都有权向铁道部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条铁道部负责管理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铁路建设因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执行国家相关事故处理规定。
第二章工程质量事故分类
第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及工程质量问题。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
2、导致铁路交通重大及以上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产生重大影响。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及以上,1000万元以下;
2、导致铁路交通较大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产生很大影响。
第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工程质量较大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上,500万元以下;
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产生较大影响。
第十一条具有下列情形者,属工程质量一般事故:
1、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及以下;
2、直接导致铁路交通一般事故,或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一般影响。
第十二条具有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但未导致铁路交通事故,未对运输生产、安全以及铁路建设安全、工期、投资等产生影响,且施工单位自行整改到位的,属工程质量问题。
第十三条直接经济损失范围包括:
工程返工修复费用、清理现场费用、技术鉴定费用等。
构成铁路交通事故的,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铁道部令第30号)第七十四条执行。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十四条在建项目发生工程质量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在12小时之内向建设单位报告,并通知有关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
建设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工程监督总站”)提出书面报告。
工程质量事故书面报告内容包括:
1、工程项目名称和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及建设相关单位;
2、简要经过、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3、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4、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处理方案及工作计划;
6、事故报告单位。
第十五条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导致运营线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或对运输生产造成一定影响,事故发生所在铁路局除按《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规定报告外,同时要报铁道部建设管理司和工程监督总站,还应通知原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他部门现场检查发现问题时,要立即责成整改并通报批评,其中偷工减料的要纳入不良行为进行公布;确认构成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的,立即下达书面通知,责令责任单位按程序在24小时内报送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报告。
逾期不报的,按隐瞒事故处理。
第四章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七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现场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建设单位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赴现场,组织事故抢险,配合调查处理。
由于工程质量原因导致运营线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由所在铁路局组织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尽快恢复通车,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铁道部或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制度。
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由铁道部调查处理;工程质量重大事故由建设管理司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铁道部批准;工程质量较大事故由工程监督总站调查,提出处理意见,由建设管理司核准;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及质量问题由工程质量安全区域监督站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工程监督总站批准,处理结果报建设管理司备案。
铁道部认为有必要调查处理的工程质量事故及质量问题,由铁道部或铁道部授权有关部门组织调查。
第十九条由于工程质量事故导致运营线路发生铁路交通事故的,按铁道部《引起铁路行车事故的工程质量责任调查及经济赔偿暂行规定》(铁建设[2007]79号)办理。
没有造成铁路交通事故,但对运输安全生产造成影响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条发生工程质量特别重大事故,由铁道部成立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组成根据事故类型确定。
第二十一条发生工程质量重大事故,建设管理司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成立由建设管理司责任人任组长,监察局、鉴定中心、工管中心、工程监督总站及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专家为成员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
第二十二条发生工程质量较大事故,工程监督总站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成立由工程监督总站负责人任组长,监察局、鉴定中心、工管中心及有关单位人员以及专家为成员的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
第二十三条发生工程质量一般事故及质量问题,工程监督站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尽快成立由工程监督站负责人任组长的工程质量事故(质量问题)调查组。
第二十四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的主要职责:
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必要时组织技术鉴定;
2、核定直接经济损失;
3、查明责任单位、责任人;
4、组织提出工程处理建议方案;
5、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的要求;
6、对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7、撰写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第二十五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基本程序:
1、现场查看事故情况,调阅设计文件,监理记录,施工记录,建设、咨询相关文件等,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必要时组织技术鉴定;
2、认定事故直接经济损失;
3、认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4、提出事故处理建议和整改、预防措施;
5、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如确认超出调查组调查事故范围的,应报告上一级事故调查部门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工程质量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相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二十七条工程处理方案必须经有关单位审定后方可实施,需要进行变更设计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
3、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5、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6、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附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直接经济损失材料,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文件等附件资料。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九条铁路建设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根据各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事故承担的责任,依次可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重要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
第三十条事故责任认定为全部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的全部直接经济损失;事故责任认定为主要责任的单位,承担直接经济损失的50%及以上;事故责任认定为重要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50%及以下;事故责任认定为次要责任的单位,承担事故直接经济损失的30%及以下;责任单位承担总费用不得超过全部直接经济损失。
第三十一条对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单位和个人,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同时执行《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事故与招投标挂钩办法》,性质恶劣的,对事故责任单位进行一定时期内停止投标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发生下列情形的,依据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对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
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弄虚作假,提供假资料;
3、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由铁道部建设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铁道部原发《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同时废止。
其他规定、办法凡与本规定相悖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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