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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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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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管理制度1
制度名称
××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编号
受控状态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编修部门
第1章总则
第1条目的。
为规范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工作,实现审计工作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是公司审计部对公司各部门办理审计事项的准则,审计人员必须遵循本制度办事。
本制度的内容包括审计人员对各部门在实施审计项目过程中的审计准备、审计实施、审计终结、审计意见和决定的执行,以及审计档案管理。
第2章职责与分工
第3条公司审计工作分工。
1.公司所有内部审计业务统一由审计部负责。
2.公司总经理直接布置审计业务,各部门经理安排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制定审计方案,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第4条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
1.召开公司、部门有关审计工作会议。
2.参与重大经济决策的可行性论证或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
3.要求被审计对象提供计划、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会计凭证、账簿等文件资料。
4.检查被审计部门的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产,对有关事项进行调查,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个人提供证明材料。
5.对各部门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
6.对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7.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经理、董事会、监事会报告。
8.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或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总经理提出建议,采取必要的措施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3章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
第5条公司内部审计范围。
公司内部审计范围包括以下八项,如下图所示。
公司内部审计范围
第6条审计工作内容。
公司内部审计人员的具体审计工作内容如下。
1.公司财务计划及其预算的执行与决算。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立项、资金来源,以及预算、决算、竣工、开工审计。
3.资产管理情况。
4.经营成果和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
5.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严密性、有效性。
6.重要经济合同、契约的签订。
7.中高层领导离任审计。
8.联营、合资、合作企业和项目投入资金、财产使用及其效果。
9.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审计。
10.向总经理、审计机关报送审计工作计划、报告、统计报表等资料。
第4章审计准备
第7条确定审计事项。
公司审计部应根据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和总经理临时交办的任务确定审计事项。
第8条组成审计组。
确定了审计事项后,由公司审计部牵头,定期抽调部门内审计人员组成临时审计工作组,并委任审计组组长。
审计组实行审计组组长负责制,组长负责审计项目的实施工作。
第9条收集资料。
审计组在编写审计方案前,应当了解被审计部门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并向被审计部门和有关部门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资料。
审计组要求被审计部门提供真实、完整的下列资料,被审计部门不得拒绝,具体内容如下图所示。
被审计部门应向审计组提供的资料
第10条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1.审计组在实施审计之前,应当根据项目审计的要求和被审计部门的情况,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重点,编制总体审计方案和具体审计计划。
2.总体审计方案是对从审计立项组成审计组到出具审计报告整个过程基本工作内容的综合规划。
具体审计计划是依据总体审计方案制定的,对实施总体审计方案所需要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所作的详细规定和说明。
3.总体审计方案应当由公司总经理审核批准,重要审计事项经审计部经理批准后实施。
总体审计方案应包括以下五项内容。
(1)被审计部门名称和审计事项名称。
(2)审计方式、审计依据、审计目的、审计范围、审计策略等。
(3)重要会计问题及重点审计领域。
(4)预计的审计工作进度、时间、审计小组组成及人员分工要求。
(5)编制总体审计方案的日期。
4.具体审计计划由审计组组长负责制订。
具体审计计划应当包括以下六项基本内容。
(1)审计项目名称。
(2)审计目标。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
(3)审计程序(包括符合性测试程序和实质性测试程序)。
(4)执行人和执行日期。
(5)审计工作底稿的索引号。
(6)其他相关内容。
第11条发送“审计通知书”。
1.公司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一式两联),并抄送有关部门。
如遇特殊情况,“审计通知书”亦可在审计组进驻被审计部门时向被审计部门递交。
“审计通知书”(一式两联)。
2.“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应包括以下五个部分,如下图所示。
“审计通知书”的内容
3.公司审计部认为需要被审计部门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书”中明确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4.公司审计部向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时,应当要求被审计部门经理就提供的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作为审计证据编入审计工作底稿。
第5章审计实施
第12条听取情况介绍。
1.审计组进驻被审计部门后,应向被审计部门经理说明审计意图,提出有关要求,由审计部门经理
介绍情况。
审计组主要听取被审计部门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经营规模、范围、财务管理状况以及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2.根据审计事项的要求,审计组应随时调取有关资料,填写“资料登记表”,办理接收、归还手续。
第13条实施检查。
1.审计人员根据审计工作方案确定分工,按照具体审计计划,可运用详查、内部控制测评,抽样审计、计算、分析性复核、观察、询证、监盘以及计算机辅助审计等方法,审查被审计部门银行账户、会计凭证;检查现金、实物及有价证券;向有关人员询问调查;检查内部控制制度。
2.审计重点应根据不同的行业和审计种类确定,但一般应放在检查国有资产的真实、完整、保值增值的环节上。
3.审计组对曾经审计的部门,应当注意利用原有的审计档案资料,并可利用经核实后的社会审计组织的审计成果。
第14条收集证据。
1.审计证据是审计组收集的用以证明审计事项真相并作为审计结论基础的材料。
审计证据主要包括下列六种。
(1)以书面形式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书面证据。
(2)以实物形态存在并证明审计事项的实物证据。
(3)以录音、录像或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证明审计事项的视听材料。
(4)与审计事项有关人员提供的言证材料。
(5)专门机构或专门人员的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
(6)其他证据。
2.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1)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客观性。
(2)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决定取舍,保证审计证据与审计目标有相关性。
(3)收集足以证明审计事实真相的证明材料,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充分性。
(4)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要求,保证审计证据具有合法性。
(5)调查取证时,在场审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审计人员现场收集的审计证据,应当经过审计组组长复核后,交被审计部门经理签名或盖章确认;审计人员调查取得的其他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来源,并由提供者签名或签章。
4.被审计部门经理对其出具的审计证据拒绝签名或签章的,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证据或另附的材料上注明拒绝签名或签章的原因和日期。
该证据仍可作为审计证据。
5.审计人员对被审计部门有异议的审计证据,应当进行核实,对确有错误和偏差的,应当重新取证。
6.审计中如有特殊需要,可以聘请专门机构或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审计事项中某些专门问题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作为审计证据。
7.审计组对现金、有价证券进行盘点监督,对被审计部门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进行取证,以及对审计事项进行调查时,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审计人员办理。
8.审计组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9.审计组对收集的审计证据,要按审计目标的要求进行整理、归纳、分类、分析和评价,以便形成相应的审计结论。
10.审计组应当在编写审计报告前,对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进行鉴定,发现审计证据不足或取证手续不完备时,应及时补充取证或补办手续。
第15条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1.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应当对审计工作进行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2.审计工作底稿应记载审计人员在审计中获得的证明材料的名称、来源和时间等,并附有证明材料。
审计人员应当对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负责。
3.审计工作底稿应由审计人员根据审计方案确定的审计项目内容,逐项逐事编制形成,做到一项一稿或一事一稿。
4.审计工作底稿应包括八项重要内容,如下图所示。
工作底稿应包括的内容
5.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应当做到内容完整、真实,重点突出,如实反映被审计部门的经营活动及财务收支情况。
任何人员均不得擅自删减或修改审计工作底稿。
6.审计工作底稿中载明的事项、时间、地点、当事人、数据、计量、计算方法和因果关系必须准确无误,前后一致;相关的证明材料若矛盾,则应当予以鉴别和说明。
7.审计工作底稿必须要用钢笔书写,以便保存。
审计工作底稿应有索引号及顺序编号。
相关工作底稿之间,应保持清晰的勾稽关系。
相互引用时,应交叉注明索引编号。
8.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签名。
对需要补充和修改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要求审计人员进行补充和修改。
9.审计工作底稿未经公司审计部经理批准的,不得向外提供。
10.审计组实施审计过程中遇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公司审计部经理请示汇报。
11.审计人员结束审计后,应当统一汇总审计证据编制审计取证材料清单,由审计组组长及编制人员签名。
审计工作底稿必须归类整理,纳入项目审计档案。
第6章审计终结
第16条编写审计报告。
1.审计报告是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就审计工作情况和审计结果向派出的审计组提出的书面文书。
2.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后,应将查出问题进行汇总整理,在组内统一认识和向被审计部门经理口头交换意见,并在口头交换意见结束之日起15日内提出审计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批准,提出审计报告的时间可适当延长。
3.审计报告应当有恰当的标题、明确的署名和报告日期,做到语言简练、表达确切、观点鲜明。
4.审计报告的具体内容应包括下列六项。
(1)审计依据、审计范围及时间。
(2)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构和投入的力量。
(3)被审计子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财务隶属关系、企业规模、经营成果等。
(4)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
(5)对审计事项的评价。
(6)对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的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建议及其依据。
5.审计报告中对下列事项不作评价。
(1)审计过程中未涉及的具体事项。
(2)证据不足、评价依据和标准不明确的事项。
6.审计组应当根据审计工作底稿以及相关资料,在综合分析、归类、整理、核对的基础上,汇总形成审计报告初稿。
其内容应当完整、结构合理、语言简练、表述准确、观点鲜明。
7.审计组对审计报告初稿应当集体讨论,并由审计组组长定稿,送交公司审计部经理审阅。
审计组在提交正式的审计报告前,应当按规定及时征求被审计部门意见。
被审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部;逾期不送的,可视为对审计报告没有异议。
8.审计组对被审计部门就审计报告提出异议的问题应当进行核实,并写出书面说明;认为需要修改或调整审计报告的,可作必要的修改或调整。
第17条审定审计报告。
1.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及时提交公司审计部,并附被审计部门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对这些意见核实情况的说明。
2.公司审计部应对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审核要点如下。
(1)审计报告中所提问题,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依据是否得当,定性是否准确,引述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适当。
(2)处理意见是否客观、公正,审计建议是否切实可行。
(3)报告结构是否规范,文字表述是否清楚,措辞是否恰当。
(4)对被审计部门和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是否进行了核实,是否根据核实结果修改审计报告。
(5)审计过程是否遵循法定程序。
3.如发现审计报告中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应责成审计组继续核实、修正和补充证明材料。
4.公司审计部应将审核后的审计报告及被审计部门的反馈意见交公司总经理审定。
第7章审计意见和决定
第18条出具审计意见书。
公司审计部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
被审计部门如有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的行为,并且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在审计意见书中予以指明并令其纠正。
2.对有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的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除应当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外,还应当对违反国家财政法规的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决定。
第19条审计决定。
1.公司审计部出具审计意见书和作出审计决定后,经总经理批准后,通知被审计部门和有关部门。
2.被审计部门在收到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其执行情况书面报送审计部。
3.对被审计部门在财务收支和经营管理上存在的普遍性和倾向性问题,审计部将向被审计部门出具管理建议书。
4.被审计部门对收到的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如有异议,应在15日内申请复审。
5.公司审计部可根据需要在下达审计决定或审计意见书3个月内进行后续审计,了解审计意见的采纳情况,监督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
第8章审计档案
第20条建立审计档案。
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
审计档案的建立应按照公司相关档案管理规定实行。
第21条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如下图所示。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第9章审计人员的职业道德与法律保护
第22条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定。
内部审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做到以下“五要”和“四不要”,如下图所示。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定
第23条内部审计人员应遵循回避原则。
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部门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计时,应当向所在部门、单位提出回避申请;内部审计人员是否需要回避,由所在部门、单位负责人决定。
第24条法律保护。
内部审计人员依法行使审计监督的职权,受国家法律的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10章对内部审计人员的考核与结果的处理
第25条考核时间。
公司总部审计中心每年对所属专职和兼职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档,考核结果作为对内部审计人员奖罚的依据。
第26条考核结果处理。
1.对在工作中作出重大贡献的内部审计人员,审计中心可专门提请公司总经理予以奖励。
2.对有泄露公司秘密、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等行为的内部审计人员,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罚。
第11章附则
第27条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制定、修改及解释。
第28条本制度经总经理批准后颁布施行,修改时亦同。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修改标记
修改处数
修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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