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山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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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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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
(报批稿)
目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2.2工作机构
2.3职责分工
3预警
3.1预警分级
3.2预警发布与解除
3.3预警响应
4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和相应分级
4.2响应措施
4.3应急响应执行与监督
4.4应急终止
5总结评估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6.3经费保障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空气重污染,建立健全我区空气重污染应急机制,形成责任明确、协调一致、有序高效、合力推进的工作格局,确保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开展,切实减轻由空气重污染造成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宝山区行政区域内空气重污染的应对。
本预案所称空气重污染,是指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200。
1.4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强化管理;科学预警,及时响应;部门联动,社会参与。
2组织体系
2.1领导机构
为保障本预案有效实施,成立空气重污染应急和尘污染防治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区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区长担任组长,区环保局局长、区府办分管副主任担任副组长,区经委(信息委)、区建交委、区教育局、区文广局、区卫生计生委、区体育局、区公安分局、区农委、区绿化市容局、区环保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城管执法局、各镇、街道、工业园区为成员单位。
2.2工作机构
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环保局,由区环保局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2.3职责分工
区工作领导小组按照“统一协调、部门联动、条块结合、分工负责、各司其职”的原则,研究解决应急预案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综合协调职能,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负责协调各成员单位应急预案的具体实施;组织本应急预案的实施并对实施效果进行跟踪评估;向各成员单位转发收到的举报、投诉信息,并跟踪处理效果;完成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组办公室交办的任务;向区政府和市环保局信息报送。
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具体的空气重污染应急预案实施细则;接到应急指令后,及时组织实施相应的应急措施,并做好相关工作信息的报送。
3预警
3.1预警分级
依据《上海市空气重污染专项应急预案》,将空气重污染分为4个预警等级,由轻到重顺序依次为Ⅳ级预警、Ⅲ级预警、Ⅱ级预警、Ⅰ级预警,分别用蓝、黄、橙、红四种颜色标示,红色为最高级。
(1)蓝色预警:
经监测预测,未来一天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
(2)黄色预警:
经监测预测,未来两天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201-300之间;
(3)橙色预警:
经监测预测,未来一天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在301-450之间;
(4)红色预警:
经监测预测,未来一天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450。
3.2预警发布
当接收到市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工作组办公室发布的空气污染预警信息时,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进入准备状态,及时向有关成员单位进行通报,提醒做好应急启动的准备工作。
区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接到启动指令后,立即按照本部门的实施细则,通知相关单位采取对应等级的响应措施,开展相关应急工作。
3.3预警响应
(1)蓝色和黄色预警:
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利用网站、微博、电子显示屏、手机软件等平台,向市民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告知公众采取自我防护措施。
(2)橙色和红色预警:
在黄色预警基础上,各成员单位加强值班,保持通讯畅通。
(3)进入预警期后,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学校、医院、体育场(馆)、车站、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场所做好空气重污染预警响应工作。
4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和相应分级
根据不同的空气重污染蓝色、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等级,启动相应的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4.2响应措施
4.2.1Ⅳ级响应措施
4.2.1.1公众健康防护提示
(1)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停留在室内,暂停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2)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2.1.2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2)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暂停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
(4)不燃放烟花爆竹。
4.2.1.3强制性措施
4.2.1.3.1区环保局
(1)督促混凝土搅拌站每天对堆场至少喷淋4次,对道路至少冲洗清扫2次。
(2)协调区城管执法局启动和终止应急措施。
4.2.1.3.2区建设交通委
(1)要求施工工地严格执行文明施工及扬尘控制的法规、规范,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禁止使用无控尘措施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作业;禁止土石方出运。
(2)要求工地内必须每天对场地实行2次以上洒水清扫。
(3)要求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码头堆场做好场地洒水降尘工作。
(4)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停工改正;严重违规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4.2.1.3.3区绿化市容局
提高道路保洁频次,尽可能减少地面起尘。
加强道路冲洗作业,增加本区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喷雾降尘次数(在气温低于4℃情况下,停止冲洗作业);加强使用洗扫车进行道路机扫作业,严禁作业过程中扬尘现象。
4.2.1.3.4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1)住宅修缮工程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2)建(构)筑物拆除工程在拆工地增加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4.2.1.3.5区教育局
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
一律停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
4.2.1.3.6区城管执法局
(1)加强对露天焚烧垃圾、秸秆和落叶的执法检查,禁止露天焚烧落叶、垃圾。
(2)加强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及装载易泄露、飞扬物运输车辆的执法检查。
(3)加强对码头堆场、露天仓库、建设工地的执法检查和道路巡查。
4.2.1.3.7区农委
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
4.2.1.3.8各镇、街道、工业园区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配合区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4.2.2Ⅲ级响应措施
4.2.2.1公众健康防护提示
(1)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及其他慢性疾病患者尽量停留在室内,暂停户外活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活动,尽量减少开窗通风时间。
(2)室外作业人员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4.2.2.2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2)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暂停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
(4)不燃放烟花爆竹。
4.2.2.3强制性措施
4.2.2.3.1区环保局
(1)加强易产生烟粉尘、扬尘污染的重点工业企业执法检查和重点区域的巡查。
(2)要求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搅拌站停止装卸作业。
督促混凝土搅拌站每天对堆场至少喷淋4次,对道路至少冲洗清扫2次。
(3)协调区城管执法局启动和终止应急措施。
4.2.2.3.2区经委(信息委)
(1)要求电厂选用优质煤供热,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行,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的排放。
(2)要求化工、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连续生产装置加强对维护和检漏,确保装置平稳运行,避免操作波动引起的污染物排放。
(3)要求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重点企业和区域,除特殊情况外,停止各类开停车、放空作业。
(4)要求企业及时调整生产负荷,加强监控并严格限制重点排污单位所属重点装置排放,炼化企业催化装置尽量安排加工硫含量较低的原料,减少二氧化硫排放。
(5)要求重点排污单位针对煤场、堆场、建设工地等易扬尘区域增加洒水次数,减少扬尘。
4.2.2.3.3区建设交通委
(1)要求施工工地严格执行文明施工及扬尘控制的法规、规范,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禁止使用无控尘措施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作业;禁止土石方出运。
(2)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钻孔灌注桩、打入桩等影响环境质量的桩类施工,停止建筑构件破拆、脚手架拆除、建筑外立面涂料涂刷、道路开挖和路面整修等作业。
(3)要求工地内必须每天对场地实行2次以上洒水清扫。
(4)要求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到:
堆场料垛平整、压实,并进行苫盖;没有条件进行苫盖的应采用喷淋、洒水等抑尘措施,堆场每天至少喷淋4次,干燥天气增加喷淋次数。
(5)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停工改正;严重违规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4.2.2.3.4区绿化市容局
(1)加强道路保洁,尽可能减少地面起尘。
加强道路冲洗作业,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增加喷雾降尘1—2次(在气温低于4℃情况下,停止冲洗作业);加强使用洗扫车进行道路机扫作业,严禁作业过程中扬尘现象。
(2)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停止上路行驶,预警发布时已上路行驶的,在结束当次运输作业后,返回停车场地。
(3)停止绿化种植作业。
4.2.2.3.5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1)住宅修缮工程除应急抢险外,停止外立面涂料涂装、道路开挖、路面整修、绿化种植。
(2)建(构)筑物拆除工程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拆除作业。
(3)加强监督检查。
4.2.2.3.6区公安分局
加强与城管执法局的联勤联动,加强对上路行驶的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运输车辆的拦截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4.2.2.3.7区城管执法局
(1)加强对露天焚烧垃圾、秸秆和落叶的执法检查,禁止露天焚烧落叶、垃圾。
(2)加强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及装载易泄露、飞扬物运输车辆的执法检查。
(3)加强对码头堆场、露天仓库、建设工地的执法检查和道路巡查。
4.2.2.3.8区教育局
中小学校及托幼机构:
一律停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
4.2.2.3.9区农委
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
4.2.2.3.10各镇、街道、工业园区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配合区各职能部门的工作。
4.2.3Ⅱ级响应措施
4.2.3.1公众健康防护提示
(1)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
(2)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4.2.3.2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2)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暂停露天大规模群众活动。
4.2.3.3强制性措施
4.2.3.3.1区环保局
(1)要求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搅拌站停止装卸作业。
督促混凝土搅拌站每天对堆场至少喷淋4次,对道路至少冲洗清扫2次。
(2)加强易产生烟粉尘、扬尘污染的重点工业企业执法检查和重点区域的巡查。
(3)协调区城管执法局启动和终止应急措施。
4.2.2.3.2区经委(信息委)
(1)要求电厂选用优质煤供热,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行,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的排放。
(2)要求重点排污企业和区域,停止各类大型作业(包括项目建设、大型设施检修以及大量产品、原料移库等)。
(3)要求各重点排污企业及时调整生产负荷,根据装置排放水平,安排化工、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部分非连续生产装置减产或停产。
(4)要求VOCs排放的重点企业,除特殊情况外,停止各类开停车、放空等作业。
(5)联合区环保局和各街镇工业园区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列入当年度产业结构调整名单、区域环保信访矛盾突出、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采取停产措施。
4.2.2.3.3区建设交通委
(1)要求施工工地严格执行文明施工及扬尘控制的法规、规范,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禁止使用无控尘措施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作业;禁止土石方出运。
(2)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停止道路开挖、路面整修、建筑构件破拆,脚手架拆除、建筑外立面涂料涂刷等作业。
(3)要求工地内必须每天对场地实行2次以上洒水清扫。
(4)要求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到:
堆场料垛平整、压实,并进行苫盖;没有条件进行苫盖的应采用喷淋、洒水等抑尘措施,堆场每天至少喷淋4次,干燥天气增加喷淋次数。
(5)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停工改正;严重违规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4.2.3.3.4区绿化市容局
(1)增加道路保洁频次,最大程度减少地面起尘。
加强道路冲洗作业,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增加喷雾降尘2—3次(在气温低于4℃情况下,停止冲洗作业);加强使用洗扫车进行道路机扫作业,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增加1-2次,严禁作业过程中扬尘现象。
(2)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停止上路行驶。
(3)停止绿化种植作业。
4.2.3.3.5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1)住宅修缮工程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所有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施工工地室外作业。
要求各施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工地各项停工措施。
(2)建(构)筑物拆除工程除应急抢险外,全部停工。
要求各施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工地各项停工准备,并做好工地洒水降尘工作。
(3)加强监督检查。
4.2.3.3.6区公安分局
(1)加强对上路行驶的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运输车的拦截检查,对存在超载、飘洒、遗漏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的车辆,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2)加强对街面行驶的车容车况较旧、较差机动车的拦截检查力度,确认属于“黄标车”的,全面检查“黄标车”其他交通违法并依法处罚。
(3)暂停已审批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4)停止审批严重污染期间的《焰火燃放许可证》。
(5)加大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力度。
(6)通知全区所有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销售单位,告知购买人不要在空气质量严重污染期间燃放烟花爆竹。
农历春节期间(除夕至年初五和元宵节)不启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应急响应措施。
4.2.3.3.7区城管执法局
(1)加强对露天焚烧垃圾、秸秆和落叶的执法检查,禁止露天焚烧落叶、垃圾。
(2)加强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及装载易泄露、飞扬物运输车辆的执法检查。
(3)加强对码头堆场、露天仓库、建设工地的执法检查和道路巡查。
4.2.3.3.8区教育局
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
一律停止室外体育课及户外活动,室内活动则应视场地条件,减少活动量。
4.2.3.3.9区体育局
暂停重大群众性户外体育赛事。
4.2.3.3.10区农委
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
4.2.3.3.11各镇、街道、工业园区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配合区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加强对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并将问题及时反馈区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办公室。
4.2.4Ⅰ级响应措施
4.2.4.1公众健康防护提示
(1)儿童、老年人和病人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避免户外活动。
(2)室外作业人员减少室外作业时间,并加强防护。
4.2.4.2建议性措施
(1)倡导公众节约用电。
(2)出行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4.2.4.3强制性措施
4.2.4.3.1区环保局
(1)要求易产生扬尘污染的搅拌站停止装卸作业。
督促混凝土搅拌站每天对堆场至少喷淋6次,对道路冲洗清扫至少3次。
(2)加强易产生烟粉尘、扬尘污染的重点工业企业执法检查和重点区域的巡查。
(3)协调区城管执法局启动和终止应急措施。
(4)根据市局要求,联合交警开展机动车尾气排放路检工作。
4.2.4.3.2区经委(信息委)
(1)要求电厂选用优质煤供热,确保污染治理设施高效运行,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的排放。
(2)要求重点排污企业和区域,停止各类大型作业(包括项目建设、大型设施检修以及大量产品、原料移库等)。
(3)要求各重点排污企业及时调整生产负荷,根据装置排放水平,安排所属非连续生产装置减产或停产。
(4)联合区环保局和各街镇工业园区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对列入当年度产业结构调整名单、区域环保信访矛盾突出、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使用无脱硫装置燃煤设施的企业采取停产措施。
4.2.4.3.3区建设交通委
(1)要求施工工地严格执行文明施工及扬尘控制的法规、规范,禁止露天敞开堆放易扬尘性建材;禁止在施工现场进行敞开式易扬尘加工作业;禁止使用无控尘措施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锯刨等机械设备作业;禁止土石方出运。
(2)除特殊工艺、应急抢险工程外,停止所有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建筑工地室外作业,停止道路开挖、路面整修、建筑构件破拆,脚手架拆除、建筑外立面涂料涂刷等作业。
(3)要求工地内必须每天对场地实行2次以上洒水清扫。
(4)要求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物料码头、堆场停止作业,并做到:
堆场料垛平整、压实,并进行苫盖;没有条件进行苫盖的应采用喷淋、洒水等抑尘措施,堆场每天至少喷淋6次,干燥天气增加喷淋次数。
(5)加强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停工改正;严重违规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4.2.4.3.4区绿化市容局
(1)增加道路保洁频次,最大程度减少地面起尘。
加强道路冲洗作业,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增加喷雾降尘2—3次(在气温低于4℃情况下,停止冲洗作业);加强使用洗扫车进行道路机扫作业,重点地区和主要道路增加1-2次,严禁作业过程中扬尘现象。
(2)工程渣土、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停止上路行驶。
(3)停止绿化种植作业。
4.2.4.3.5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
(1)住宅修缮工程除应急抢险外,停止施工工地室外作业。
要求各施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工地各项停工措施。
(2)建(构)筑物拆除工程除应急抢险外,全部停工。
要求各施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工地各项停工措施,并做好工地洒水降尘工作。
(3)加强监督检查。
4.2.4.3.7区公安分局
(1)加强对上路行驶的散装建筑材料、工程渣土、建筑垃圾等运输车的拦截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2)加强对街面行驶的车容车况较旧、较差机动车的拦截检查力度,确认属于“黄标车”的,全面检查“黄标车”其他交通违法并依法处罚。
(3)配合区环保局,在交通枢纽、重点商业圈、城市快速道路等区域和路段设立整治卡点,采取点面结合的工作方法,拦截机动车辆,开展尾气排放检测工作。
(4)暂停已审批的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5)停止审批严重污染期间的《焰火燃放许可证》。
(6)加大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管力度。
(7)通知全区所有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销售单位,告知购买人不要在空气质量严重污染期间燃放烟花爆竹。
农历春节期间(除夕至年初五和元宵节)不启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应急响应措施。
4.2.4.3.9区城管执法局
(1)加强对露天焚烧垃圾、秸秆和落叶的执法检查,禁止露天焚烧落叶、垃圾。
(2)加强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及装载易泄露、飞扬物运输车辆的执法检查。
(3)加强对码头堆场、露天仓库、建设工地的执法检查和道路巡查。
4.2.4.3.10区教育局
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停课。
参照本市应对极端天气有关规定,在前一日22:
00发布预警并维持到22:
00后的,或者前一日22:
00至当日6:
00发布预警的,采取停课措施;当日6:
00后至上课前发布预警的,执行Ⅱ级响应措施。
4.2.4.3.11区体育局
暂停露天大规模体育赛事。
4.2.4.3.12区农委
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
4.2.4.3.13各镇、街道、工业园区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做好职责范围内的扬尘污染控制工作;配合区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加强对辖区内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措施落实情况的巡查,并将问题及时反馈区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办公室。
4.3应急响应的执行与监督
各有关部门、单位收到预警指令后,安排人员进入值班岗位,落实应对措施,保持通讯畅通。
区文广局负责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的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制定实施重大户外文化活动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方案。
区卫计委负责加强空气污染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预防知识宣传,并组织医疗机构做好医疗救治准备工作。
各成员单位依法加强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在应急响应期间,各成员单位应在每天16:
30之前向区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工作小组办公室书面简要报告当日措施落实情况。
4.4应急终止
当本市空气质量污染减轻时,根据市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工作组办公室发布的应急解除指令通知各成员单位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5总结评估
应急终止后,各成员单位总结应急落实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空气重污染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做出总结评估报区政府和市工作组办公室。
6应急保障
6.1人力资源保障
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应明确专人负责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
6.2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建立环境空气质量重污染应急手机短信平台,根据市工作组的通知或分区监测数据,向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发布内部通报手机短信,提醒工作组各成员单位做好应急启动准备或做好应急调整、解除工作。
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成员单位应确保相关人员应急指令畅通。
6.3经费保障
依照区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
各成员单位所需经费,由各级政府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附件1:
宝山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和尘污染防治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组成人员
附件2:
各成员单位尘污染防治综合管理工作职责
附件1
宝山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和尘污染防治综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和组成人员
主任:
连正华区政府副区长
副主任:
朱利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石纯区环境保护局局长
成员:
范建军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办主任
周剑平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副主任
吴伟良区绿化市容局副局长
顾建荣区城管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赵学勇区经委(信息委)副主任
王永新区农业委员会副主任
吴树春区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蒋碧艳区教育局副局长
张林山区体育局副调研员
朱建忠区公安分局指挥处副处长
徐恒祥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副局长
桂志良区卫生计生委副主任
徐祖达区广播电视台台长
陆洪兴高境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汤志浩淞南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方天明庙行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沈强大场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丁建平杨行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朱众伟顾村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徐洪发月浦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王大远罗泾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张斌罗店镇人民政府副镇长
吴军友谊路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张建平吴淞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姚仁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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