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汤臣豪园四期前期物业管理合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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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汤臣豪园四期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汤臣豪园(四期)前期物业管理合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合同当事人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xxxx置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xxx
注册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居里路108号202室
联系电话:
50****88
受委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xxxx物业管理公司
法人代表:
xxx
注册地址:
上海淮海中路887号永新大厦6001室
联系电话:
64****80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甲方将汤臣豪园(四期)委托乙方实行前期物业管理,订立本合同。
第二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类型:
商品房住宅
座落位置:
上海市浦东新区晨晖路825弄1-70号
占地面积:
132007.5平方米
建筑面积:
233044.4平方米(包括地下室面积38806.4平方米为暂测值)
第三条乙方提供服务的受益人为本物业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本合同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委托管理事项
第四条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
楼盖、屋顶、外墙面、承重墙体、楼梯间、走廊通道、门厅、金属构架及入口雨蓬等。
第五条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
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污水管、共用照明、电梯、水泵、小区电视接收系统、楼内消防设施设备和小区智能化设施设备等。
第六条公共设施和附属建筑物、构筑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水箱、化粪池、垃圾房、泵房、自行车棚、停车场。
第七条公共环境卫生,包括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
公共绿地的养护与管理。
第八条附属配套建筑和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九条交通与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第十条维持公共秩序,包括巡视、门岗执勤。
对物业周边地区的突发事件负责的报警。
第十一条管理与物业相关的工程图纸、住用户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
第十二条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物业管理费。
第十三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备及设备的维修、养护,在当事人提出委任时,乙方须接受委托并合理收费。
第十四条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汤臣豪园(四期)管理公约》的行为,针对具体行为并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批评、规劝、警告、制止等措施。
第三章委托管理期限
第一十五条委托管理期限自2007年1月1日0时起至小区全
部竣工投入使用后二年止。
管理期限可以根据汤臣豪园(四期)建设工期和投入使用时间的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调整,届时双方再签定协议予以明确。
第四章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六条甲方权利义务
1、负责制定《汤臣豪园(四期)管理公约》并与本合同一起作为售房合同的附件要求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作出书面承诺并予以遵守;
2、审定乙方制定的物业管理方案;
3、检查监督乙方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4、审议乙方年度管理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决算报告;
5、负责向乙方提供管理用房并配备必要的工作设施和生活设施。
6、负责归集物业管理所需全部图纸、档案、资料,并适时向乙方提供。
7、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费时,负责协助催讨。
9、对乙方提出前期工程方面的合理整改意见,应负责落实整改。
10、协调、处理本合同生效前发生的管理遗留问题。
11、协助乙方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和宣传教育、文化活动。
第十七条乙方权利义务
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方案。
2、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3、按本合同第十四条的约定,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处理。
4、选聘专营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的年度维修养护计划,经双方议定后由乙方组织实施。
6、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告知物业的使用的有关规定,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装修物业时,书面告知有关限制条件,办理有关装修人员出入小区证件并负责监督。
7、每六个月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维修养护费用收支使用情况。
8、对本物业的公共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扩建或完善配套项目,须与甲方协商后报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实施。
9、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在接到甲方移交通知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甲方移交全部管理用房(包括房内设施、办公桌椅、文件柜、电话线等)及物业管理的全部档案资料。
10、受甲方委托为小区业主办理有关入住手续。
第五章物业管理服务要求
第十八条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管理目标;
1、在小区各项硬件及入住率均达到政府规定标准并且在政府评选时间上吻合的前提下,合同期内,小区的管理达到“上海市物业管理优秀小区”的标准。
2、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乙方房屋外观、设备运行、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公共环境、绿化、交通秩序、保安、急修、小修方面的管理满意率平均达到90%以上。
第六章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费
1、一层(不使用电梯)公寓的管理服务费标准定为每月人民币1.15元/平方米,有地下室的一、二层(使用电梯)及三层以上公寓的管理服务费标准定为每月人民币1.70元/平方米(含电梯运营费),待房产竣工,业主入驻后可按当时政府有关规定予以调整,管理费用以如下项目的开支:
(1)管理处人员工资福利;
(2)管理处通讯、差旅、办公费用;
(3)清洁绿化费。
(4)市政费用(包括垃圾、粪便清运排污等)。
(5)消防费用、保安物耗;
(6)公共能耗(含电梯水泵运行费)和日常维修费用;
(7)税金;
(8)开办费摊销;
(9)物业管理公司利润(年30万元);
2、甲方在售房时应将管理费用标准纳入售房合同,取得业主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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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 浦东新区 汤臣豪园四期 前期 物业管理 合同